登陆注册
13844500000048

第48章 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35)

著作权专题

关于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陈锦川

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凡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如订立合同、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否定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妨碍该权利的法律要件举证;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权利已经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主张权利受制的人,应对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

第二,在实体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按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第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现有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运用

著作权侵权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因此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时同样应贯彻执行上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然,由于各类民事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适用上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时,又要注意结合各类案件的特点来具体运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也同样如此。

(一)著作权权利人的证明

主张权利的人首先必须是标的物的权利所有人,原告应举证证明自己是所主张著作权的权利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应该如何提供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才算完成举证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首先必须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而且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足以证明的,否则不能就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进行审理。对此,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理解首先应该了解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权利归属的规定的本意,其次要注意结合著作权的特点。

我国相关法律对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明问题作了规定。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对如何证明著作权人规定了几个规则:

其一,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为著作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也就是说,原告举出了其为作品的署名作者的证据,即完成了其为著作权人的证明责任,法官不得再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被告否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应由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作者即为著作权人,原告只要证明其为作者就达到证明其为著作权人的效果。

其二,原告提交了所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原告为著作权人;被告否认原告为著作权人的,应由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反驳。

其三,以署名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推定或者以上述证据对权利归属进行证明的,可以被逆转、被推翻。以署名的方式认定作者的身份毕竟是一种推定,在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署名人并非作者的情况下,这种推定可以被逆转。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证据,不能查证属实,或者被告举出了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也可以推翻原告的主张。

基于法律规定以及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关于权利人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权利人只要举出能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就达到了证明要求;对方对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应由对方举证证明;对方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应当确认主张权利人享有权利。

为什么对著作权权利人的证明采用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要是针对著作权的特点,为了解决举证上的困难。作品具有无形性、分散性的特点,作者对作品也无法实际占有。有些作品如摄影作品、口述作品、数字化作品,其创作过程一般不会伴随着相应的“资料”,因此要求主张权利的人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作者,客观上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如文字作品,其“底稿”、“原件”是创作的重要证据,但稍作追究,实际上所谓的“底稿”、“原件”是否就是客观的“底稿”、“原件”,本身都难以证明,因此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所以要求原告必须充分证明自己是作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符合现实的。正是基于作品创作的这个特点,有关国际公约、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大都采用了作者身份推定制。这样做就减轻了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对自己身份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为法官判定著作权人资格提供了依据,便于著作权的实际行使,便于处理著作权纠纷。在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针对可能不存在署名、著作权经常发生转让等实际,又规定涉及著作权的底稿等可以作为证据。这样做是为了方便主持审判案件的法官,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采取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应当受到尊重,即使在作者不明的情况下亦是如此,这一思想贯穿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德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作者没有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署名时,就推定作品复制件上署名的编者有权行使作者的权利。当不存在编者时,就推定出版者取得了上述授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的第三款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一种思想——尽管作者必然不为人所知,但他的著作权仍然必须受到尊重,占有人或者出版者应承担起确保这类作品受到尊重的义务。

有形财产的权利认定方法也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认定的参考。“占有权利推定”是民法中占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该制度,除了不动产及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动产(如汽车)外,对于其他动产,主张权利人占有标的物即推定其享有该权利。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动产的占有人无须对其就动产所享有的物权的存在加以证明,法律依据该人占有动产的事实推定其权利的存在,那些对此推定持有异议的人负有反证的义务。其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以便迅速便捷的解决财产争议。因此。对于动产的权利证明,法律没有要求必须证据充分。

当然,关于著作权权利认定的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只是一般情况下应遵守的规则,在运用时还应注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应注意的是,署名以及涉及著作权的底稿等,必须查证属实;即使原告举出了涉及著作权的底稿等证据,但法官结合其他证据或者案情,对上述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还可以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这属于法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

(二)著作权侵权的证明

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前提,必须是被告未经授权以复制、发行、表演、改编、展览等方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作品复制了或来源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通过多年著作权保护实践总结出来的认定被控侵权作品复制了或来源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一个规则,为司法实务所普遍运用。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的前提之一,必须被告作品中有与原告作品相同的内容,被告作品与原告之间存在表达上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仅此还是不够的,不能仅依被告作品中有与原告作品相同的内容的事实就认定被告作品来自原告作品。因为就相同部分而言,有可能属于创作巧合,也可能均来自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等等。但是,在两者相同、相似的前提下,如果存在着后者曾经接触过前者的事实,就能推定在后的作品来自于在前的作品,即基于被告曾接触原告的作品,而被告作品又与原告作品有实质性相似的事实,可以推定被告复制了原告的作品。

根据这一规则,指控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原告应证明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被控侵权物与原告的作品实质性相似。

1.“接触”的证明

所谓“接触”,不限于以直接证据证明实际阅读,凡依社会通常情况,被告应有“合理之机会”或“合理之可能性”阅读或者听闻使用原告之著作,即足构成接触。

对于“接触”,可以直接证据来证明,比如证明被告曾阅读过、见到过、购买过、收到过、被告曾在原告处工作等等方式接触过原告的作品;也可以间接证据予以证明,比如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之前已通过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等方式公之于众,原告之前已对其作品办理注册或者登记,而注册或者登记档案可供公众查阅,另外,被告不具有对被控侵权作品自行创作能力、被告以不平常速度完成作品创作等事实也可以作为证明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间接证据。下列情形下,也可以推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明显近似,足可合理排除被告独立创作的可能性;被告的作品中包含有与原告作品中相同的错误,而这些错误对作品毫无帮助;被告的作品中包含着与原告作品中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或者相同的技巧,而这些相同之处很难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

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告已举出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触或者有“合理的机会”或“合理的可能性”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即完成证明责任;被告否认的,则举证责任转由被告负担。

2.实质性相似的证明

为证明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主张,原告应提交被控侵权作品;如果原、被告作品篇幅不大、相同或相似之处一目了然,或者原、被告作品完全或基本相同,或者作品属于图案,等等,原告仅需提交原、被告作品即可;如果原、被告作品并非显而易见的相同,比如被告是以改头换面的形式抄袭原告的作品,或者被告仅仅使用了原告作品的一部分,等等,原告除了提交被控侵权作品外,还应指出被告使用其作品的具体出处,即应具体指明原告、被告作品相同、相似的地方,以使法官、双方当事人明确争议部分,并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查明事实,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三)否定著作权侵权的证明

原告已证明被告曾接触其作品、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后,被告否认侵权的,应对其主张举证证明。在司法实践中,被告通常会以以下理由否认侵权:原告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不构成作品,被控侵权作品为其独立创作;原、被告作品相同部分来自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或者属于素材;或者两部作品相同部分属于“必要场景”或表达有限;两部作品相同是执行标准的结果,等等。对于上述主张,被告均应举证证明。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在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的一起案件中,被告称原告主张权利的产品的“用途及使用方法”说明书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该说明书包含有产品的材质、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及优点等,其介绍角度的选择、文字语言的运用、叙述层次的安排都有其特点,有独创性,属于作品。被告认为该说明书是对产品一般操作步骤的客观描述,是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从而没有支持被告的主张。

除了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相关法律对著作权侵权诉讼一些具体情况所作的特别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该解释的第七条对权利人认定的证明问题作了规定。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等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处罚法定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更符合法治的要求。。为了更好地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约请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专家对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适用重点、难点。
  • 求学问策: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求学问策: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全书围绕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分招生政策、收费政策、救助制度、质量保障、安全教育、就业制度、民办教育与出国留学七个部分,以一问一答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有重点地加以介绍,以便大家对有关教育政策法规有更好的了解。
  • 刑法

    刑法

    袁继红、楼伯坤主编的《刑法(第三版)》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教材,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门课程,本教材在编写的总体思路上采用新颖的编写体例,在核心理论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理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将法律的程序性规范与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融会贯通,通过典型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训练学生的刑事法学的实务应用能力。
  •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 税收有据:税收政策法规解读

    税收有据:税收政策法规解读

    本书汇集了群众普遍关心的11个方面、135个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阅读参考。
热门推荐
  • 中华古代散文精典

    中华古代散文精典

    古代散文是古代作家依照他对自己时代的社会生活的认识而创作出来的,那么后世的读者应该可以把它分析开来,以便了解、认识、评论作家的这一作品写什么、表达什么。由于文言文的特殊性,以及大量的典故和不同时代的民俗风情,更是需要有专业人士的引导。本书选取的散文大多出自名家,题材广泛、意境悠远、文字优美,是学习和欣赏古代散文的不可多得的好书。
  • 大汉扶摇

    大汉扶摇

    【吾辈,何以为战?为我炎黄,永不为奴!为我大汉,盛世永昌!】——大汉·扶摇他给了一个族群挺立千年的自信;他建立了一个国家前所未有的尊严;他的国号成为一个民族永远的名字;建元初年,匈奴南下,狼族入侵;大汉没落,炎黄式微;士气蹉跎,国威沦丧……独臂少年,立马于前,手握一弓一箭一军旌,旗上有血有泪有斑驳,猎猎飘舞若血焰!旗上有字,其字名曰:【漢】!汉魂现,一弓弦崩,万里无生;汉魂现,一箭连城,九天破风!汉扶摇,虽残此体,不碌此生;汉扶摇,一生大汉,一世汉魂!※※※大汉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愿君收藏推荐票,扶摇无收飞不高——大汉·沧风
  • 永恒刻章

    永恒刻章

    永恒守护者,独一无二。他是五大守护神的主人,凌驾于巅峰,无人能敌。永恒刻章,又名永恒的六面刻章,他是守护者身份的象征,六面刻章上依次印刻着五大灭兽(守护神)的图案,但是随着守护者力量的衰退,刻章上的图案也渐渐消失。永恒世界,一开始只是被人误以为是游戏,但是随着王小宇的意外之旅,他发现了一个十分可怕的秘密并带回了不属于这个世界的东西——一个奇怪的六面方块。
  • 感动中学生的真情故事

    感动中学生的真情故事

    本书是一套中学生课外读物,收编了古今中外著名的诗歌、小说、历史故事等,共18册。
  • 极限超脑进化

    极限超脑进化

    “若是人类没有停止进化,那最终又是什么样子的呢?”—黑暗向,反派BOSS的成长之路。
  • 忍经·劝忍百箴(中国古代经典集粹)

    忍经·劝忍百箴(中国古代经典集粹)

    中国古典文学是中国文学史上闪烁着灿烂光辉的经典性作品或优秀作品,它是世界文学宝库中令人瞩目的瑰宝。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养育了中国古典文学,中国古典文学又大大丰富了中国传统文化,使传统文化更具有深刻的影响力。
  • 不负君来不负卿

    不负君来不负卿

    "她是祸国殃民的妖后,他是推翻暴君仁政爱民的新帝。前朝破灭,她侥幸活命却沦为人人可欺的冷宫罪后。少时青梅竹马,再回首,却已分不清爱恨。他娶了别的女人做皇后,却夜夜将她压在下方被翻红浪,男人恨声道:“孟娴君,这些都是你欠我的。”孟娴君望着那个自己曾经爱到骨子里,说要将整个天下和她共享的男人,魅惑一笑:“晏惊弦,你我……两不相欠。”"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虞歌邈

    虞歌邈

    她自幼伴甘霖呱呱坠地,受到皇室恩宠拥有天下人的膜拜,却不知人心险恶,她欢喜的每个人都各怀鬼胎。原本被谋划好的人生,原本以为就会这样顺应小人心的故事结局,却在那一夜,翻开了新的篇章……
  • 老公,求抱大腿

    老公,求抱大腿

    作为一个网红,夏夕很识趣的随大流去抱某人的大腿。于是,某人最后真成了她老公。第二天,夏夕发现她上了头条:简公子自爆购豪宅买钻戒追娇妻。
  • 快乐老人不生病

    快乐老人不生病

    和患病的人比,你健康,便是幸福;和失明的人比,你有眼睛,便是幸福;和跛足的人比,你有双脚,便是幸福;和饥寒的人比,你拥有衣食,便是幸福;和烦恼的人比,你拥有安详,便是幸福:和所有比你不幸的人比,你比他们幸运。如果感到自己幸福,那么,把你的幸福与别人分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