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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加拿大媒介制度与女性(7)

所谓行业立法,是指为管理某一行业而进行的专门立法。目前,规范与管理加拿大媒介行业的法律,除1993年的《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和1991年的《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就是规范文化产业(主要有出版业、期刊业、报业、电影业、音像业)的立法,后者要复杂得多。正如保罗·奥德利Raul Audley,加拿大文化研究学者。在他《加拿大的文化产业》(Canada’s Cultural Industries)一书中所写的那样,加拿大的文化产业政策面临两大挑战,一是资金短缺,二是发行水平低下。而正像魁北克的媒介研究学者伊凡·伯尼等人也提出的那样,为了促进人民民主参与,政府必须提供给公民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在这种矛盾下,加拿大的媒介管理与规范系统,经历了数次变迁。主要内容为:项目资助、税收调节、投资限制和内容要求。

以加拿大政府的出版政策为例。加拿大对出版业的政策重心主要为:对内增加对出版业的资助,鼓励本土出版业的发展,对外加强立法和其他管理措施,限制外资公司(主要是美国公司)在加拿大市场上的份额。这种行业立法,并没有发展出大型的、在国际上有影响的、经营运作非常成功的加拿大出版公司。加拿大的出版政策似乎也没有打算这么做。加拿大的出版政策主要目的是给出版业的发展创造一个环境,提供一个机会,以发展出规模、地域和类型多元化的加拿大出版业。加拿大出版政策更强调文化功能,它鼓励加拿大人从事写作,鼓励加拿大作者写加拿大的生活。从这些方面来看,加拿大出版政策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可以说是成功的。除加拿大文化遗产部之外,外交和国际贸易部通过“加拿大研究项目”对促进加拿大写作与出版事业的发展也贡献了力量。但是加拿大出版政策也有不成功的地方。其中之一是图书出版业从业人员的工资太低了。这是一种悖论,加拿大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加拿大作者书写加拿大生活,但鼓励发展加拿大作者的项目,导致图书品种的过量生产和单品种图书平均销售额的降低,这又导致了出版商利润率的下降和从业人员的低工资。

加拿大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是全世界比较有名的,但这种文化政策的制订,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往往会游说政府给予他们某项优惠,而不是一次性给足优惠。他们往往会成立一些机构来测试大众的反应。像1972年成立的安大略省书籍出版皇家委员会1970年,加拿大的出版社很多都面临困境,久负盛誉的瑞尔森出版社因为欠债高达280万美元而被卖给美国出版社麦克劳-希尔出版公司。由律师兼作家理查德·罗麦担任主席的安大略省书籍出版皇家委员会在当年成立,对出版业进行调查。安大略省建议对加拿大的出版商进行资助。阿普勒鲍姆·赫伯特委员会报告Applebaum-Hébert Report,1980年由加拿大联邦文化政策回顾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这个委员会1980年8月由加拿大自由党组阁的政府任命。这是自1951年梅西委员会(Massey Commision)之后首次对加拿大的联邦文化制度与政策进行回顾。其联席主席是路易斯·阿普勒鲍姆(Louis Applebaum)和雅克·赫伯特(Jacques Hébert),有18个委员会委员。中提出的文化政策,1994年成立的杂志特别工作组(the Magazine Task Force),甚至是1998~1999年围绕关于期刊业的C-55法案的大辩论。

总的来说,文化产业管理规范系统的建立,更多得力于专家领导下的委员会的提案,在考察早期的委员会组成时,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男性占据主导地位,不管是20世纪30年代促成加拿大国家电影局成立的加拿大电影产业报告的灵魂人物约翰·格里尔逊,还是首次提议对加拿大艺术提供资助的“国家艺术—文学—自然科学发展皇家委员会”1949年4月8日成立,由梅西担任主席,在1949年至1951年两年间,此委员会在加拿大举办了114次公众听证会,收到了462份正式建议。1951年,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提交了一份调研报告,此报告建议成立一个公共委员会,资助艺术的发展。1957年3月24日,议会通过了《加拿大委员会法》,指出,加拿大艺术委员会对加拿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员会负责,经费来自捐赠,首笔捐款为100万美元。中的灵魂人物文森特·梅西Vincent Massey,1887年2月生于加拿大,1967年11月死于英国伦敦。第18届加拿大总督。也是加拿大本土出生的首位总督,加拿大总督是英国女王在加的常驻代表,由总理推荐并由英女王任命,一般任期5年。总督的职位只是象征性的,没有行政实权,主要职责是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命民选产生的总理及其政府,接待来访国家元首等。(又叫梅西委员会),都是以男性成员为主,他们的调查报告和决策中,没有专门的女性条款也就不足为奇了。

1.加拿大出版业管理与女性发展

在宪法的保护下,任何加拿大公民在理论上都有成立出版单位的自由,成立出版单位与成立其他商业企业是一样的,政府没有任何限制,也没有权力取消出版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经营没有管理和制约手段。

加拿大出版业是以1890年起英美等国出版公司在加拿大设立子公司为开始的,直至20世纪50年代,加拿大本地人开设的出版公司都非常少。为了促进加拿大本土出版业的发展,政府采取了不少调控手段。20世纪60~70年代,加拿大出版业发展迅速,出现大量出版社。这些出版社主要有英文出版社和法文出版社两大类组成。英文出版社多集中在英语区的安大略省,法文出版社多集中在法语区的魁北克省。多伦多和蒙特利尔是全国出版中心。1969~1983年,加拿大图书年度营业额从2.22亿加元上升到12.4亿加元。但是,总的来说,外国出版物(以美国为主)仍占加拿大国内市场销售额的将近一半。

对于加拿大出版业来讲,比较重要的法律主要有:

《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加拿大宪法的一部分,规定加拿大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版权法》:保障创作者、生产者和各种形式版权持有者的基本权利。

《所得税法》:规定出版业享有一系列的税收减免待遇。

《投资法》:限制外资进入加拿大出版业。

《竞争法》:该立法的基本目的是反垄断,保证出版业有足够的竞争。

《外国期刊出版商广告服务法》:限制外国期刊出版商获得加拿大广告资源,保证国内期刊得到足够的广告收入。

加拿大政府设立各种出版业发展项目,直接向出版商提供财政资助。1997~1998年,加拿大政府对图书出版业的资助占图书出版商总收入的6%(其中联邦政府投入资金占83%,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占17%)。

出版方面的资助项目主要有三个:

项目一:“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由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BDC)负责管理。

其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是“图书出版产业发展项目”。该项目1979年开始实施,由加拿大文化遗产部负责管理。该项目的目标是“培养一个强大的、丰富多彩的加拿大图书出版产业,大量出版加拿大作者创作的图书”和“图书出版社发展项目”,“保证加拿大人有机会接触加拿大作者创作的图书”,并使这些图书占有足够的市场,以使其“在加拿大国内和海外反映加拿大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多样性”。2001年,该项目的资金为3070万加元。

这个项目对出版行业的资助分成四个部分:

A.资助出版商。申请该项目的出版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加拿大人所有或加拿大人控股75%以上;二是年收入中的75%来源于图书出版;三是申请到的资金必须用于出版加拿大作者的图书;四是必须在加拿大印刷厂印刷。资金的分配方式是按市场份额进行分配,如果一个出版商的图书销售额在所有申请者的图书销售总和中占2%,该出版商将得到全部资金的2%。这种方法旨在鼓励经营状况好的出版商,经营状况越好,市场份额越大,得到的资金越多。

B.资助行业组织和研究开发。所有与图书出版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组织都有资格申请这项资金;涉及出版产业发展的研究开发、培训活动也在资助范围之内。

C.资助图书发行。主要用于资助图书出版商和发行商建立图书发行网络。

D.资助国际市场销售。鼓励图书出版商和发行商扩大图书出口,向海外销售版权,参加国际书展和其他广告宣传活动。这部分资金由加拿大文化遗产部委托“加拿大图书出口协会”进行管理。

项目二:“加拿大期刊基金”,对期刊进行直接财政资助和邮发补贴,由加拿大文化遗产部管理。

目标是加强加拿大期刊产业的基础建设,保证期刊品种的多样化,资助加拿大期刊出版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期刊业和广告市场上取得主动,提升期刊的编辑内容含量。这项资助金额不多,大约每年在200万至300万加元左右。

加拿大50%以上的期刊依靠邮局发行,所以对于期刊业最重要的资助来自邮政补贴。加拿大政府从20世纪初就开始对期刊业实行邮政补贴,至今已经实行了100多年。联邦政府用于邮政补贴的资金将近3亿加元,是加拿大文化领域最大的资助项目。

项目三:“出版商贷款项目”,向出版商提供低息贷款,由加拿大文化遗产部和加拿大皇家银行共同管理。

加拿大是福利国家,为了使贫富差距不至过大,政府的税收非常高,而且调节的幅度特别大,对于任何个人或法人来说,收入越高,缴纳的所得税越重。在出版业中,从税收调节中受益最大的是期刊业。

政府对刊登广告的图书和期刊征收12%的营业税,其他书刊免税。对出口书刊,免征增值税。对进口书刊,除对某些书刊征收10%的进口税外,通常免税。

广告是期刊的生命线。为了刺激加拿大企业在加拿大期刊上做广告,保持加拿大期刊在广告市场上的份额,加拿大政府采取了两项措施。第一项措施是在1965年通过了一项法律(Bill-C58),规定加拿大企业在加拿大期刊上做广告,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这部分减免通常达到利润的50%,所以对广告商来说非常重要。广告商得到税收减免,在加拿大期刊上做广告更有积极性。政府通过调节广告商的税收来达到支持期刊业的目的。所谓“加拿大期刊”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加拿大人拥有该期刊75%以上的股份,二是该期刊采编自外国期刊的内容不能超过20%。第二项措施是在1994年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如果加拿大企业在外国期刊上做广告,外国期刊的这部分广告收入须交纳80%的消费税,这项重税基本上排除了外国期刊在加拿大生存的可能。

美国对加拿大政府保护期刊业的措施非常不满,两国之间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其中包括著名的“美国—加拿大期刊争端”。加拿大在争端中失败,但转而通过限制在WTO未作承诺的广告来打击外国期刊。1998年至1999年,美国与加拿大又进行了激烈的谈判,最后双方都做了妥协和让步,达成了协议。加拿大所做的让步较大,修改后的税收措施为:(1)加拿大政府取消对外国期刊80%的消费税;(2)加拿大企业不论在加拿大期刊还是外国期刊上做广告都享有税收减免的待遇。如果该期刊的“加拿大内容”(加拿大作者创作或采编自加拿大的内容)多于全部编辑内容的80%,可以享受100%的税收减免;如果“加拿大内容”少于80%,只能得到50%的税收减免。

20世纪80年代中期,加拿大制订了一些政策,阻止外资公司的进入。

图书出版方面:(1)外国投资图书出版企业,只允许以合资方式存在,而且加拿大人要控股;(2)不允许外国公司兼并收购加拿大人拥有的或控股的公司(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加拿大政府才会考虑例外);(3)在图书出版领域创办新企业或进行兼并、联合、收购活动,必须对加拿大有“净收益”,由加拿大工业部会同加拿大文化遗产部依据《投资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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