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努力改进和提高创业信贷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结合创业主体的不同特点,进一步细分市场、细化业务,不断创新信贷模式,开发新的适合创业的信贷品种。建立和完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根据创业行业、产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程序,制定适合创业的贷款流程,并根据创业主体的融资需求和现金流特点,采用分期定额、利随本清、附加宽限期等还款方式,努力提高对创业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
(五)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通过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支持。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支持小微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为创新型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利用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多种融资手段,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六)支持做好“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创建“创业型城市”是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不仅有利于发展经济、扩大就业,而且也为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平台。目前,兰州、天水、酒泉、庆阳4市列入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张掖、金昌、白银、平凉、临洮、陇西、礼县7个市(县)列入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各金融机构要把支持创建“创业型城市”和支持全省区域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将正在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列为金融支持创业重点区域,优先安排信贷额度和创新服务试点,充分发挥金融在“创业型城市”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七)积极扶持旅游创业发展带动就业。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发展计划(2010-2012年)》(甘政办发〔2010〕88号)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甘肃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兰银发〔2012〕85号)要求,积极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旅游景区城乡劳动者通过开办“农家乐”、旅游商品加工销售、纪念品研发生产、旅游新业态开发等实现自主创业。支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户借助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发展林下经济、乡村旅游,重点做好“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建设以及“一乡一景”、“一村一品”、“一家一特”乡村旅游品牌创建等的信贷支持与金融服务工作。
三、用好政策,完善措施,着力做好重点群体创业金融支持工作
(八)进一步加大对妇女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进一步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甘办发〔2012〕4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金融支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兰银发〔2011〕106号)要求,优先安排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做出专项贷款计划,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能够得到及时的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开发符合农村妇女创业特点的贷款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加大跟踪服务力度,努力满足妇女创业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全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健康可持续发展。
(九)继续做好大学生创业贷款扶持工作。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加大对大学生创业就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创新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金融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地金融机构可向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方式和审批程序上给予优惠政策,缓解大学生创业就业资金困难。
(十)积极推广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共青团甘肃省委、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甘肃省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试点方案》(甘团联发〔2011〕4号)要求,积极主动与各级团组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以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工作为载体,扩大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覆盖面,帮助农村青年解决创业资金困难,切实服务农村青年自主创业、增收成才,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农村青年创业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改善农民工金融服务,积极为返乡农民工量身定做“打工创业贷款”、“农民创业贷款”等信贷产品,简化贷款办理流程,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粮棉油收购贷款、农业产业化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等投放力度,支持返乡农民工结合当地农副产品资源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涉农金融机构要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平台,积极开办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业务,解决返乡创业企业担保难问题。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鼓励将支农再贷款向农业贷款占比大、外出务工农民多的地区倾斜,将贷款用途从传统的种植、养殖业逐步向农民工返乡创业、外出务工贷款等方面拓展。
(十二)探索创新残疾人创业扶贫金融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残联发〔2011〕6号)要求,结合农村残疾人自身条件和创业实际,不断加大康复扶贫贷款发放力度,重点支持能直接增加贫困残疾农户收入的种养业、小加工业等特色产业,并为残疾人创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评估和结算等多方面的服务,支持贫困残疾人稳定温饱、发展生产。
四、加强协作,积极引导,努力营造金融支持全民创业行动的有利环境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推动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强政策协调与业务指导,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创业信贷政策,促进全省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稳步、持续发展。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创业个人、创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对劳动密集型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办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要优先办理再贴现,最大限度满足创业主体的资金需求。
(十四)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全民创业的促进作用。全民创业行动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做好金融支持工作需要部门协作、多方配合。各级金融部门要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重点,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措施,在创业人员及项目认定、贷款额度、利率、贷款后续管理、贷款数据统计和担保、贴息政策等方面实现信息交流共享,形成创业促就业的部门合力,共同探索和推进“小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的金融支持创业就业长效机制。
(十五)培育信用环境,为金融支持全民创业行动营造良好氛围。各金融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国家创业就业惠民政策和金融信用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类创业主体牢固树立现代金融理念和诚实守信意识,营造金融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为创业主体提供金融政策、法律咨询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及配套服务。协调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金融部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对在信用环境建设工作中评选出的信用乡、信用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企业等,提供创业信贷优先和金融服务便利等优惠支持措施。多方培育有利于金融支持全民创业行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信用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努力开创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
甘肃保监局关于建立健全
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相关工作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促进甘肃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完善全省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给付资金不断增加,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纠纷也逐年增多,一些纠纷甚至久拖未决。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外部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在甘肃保监局的指导下,就如何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工作效果初步显现。但目前,保险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仍不健全,各市(州)保险纠纷调处组织尚未建立,全省现行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运行模式、覆盖范围、工作效果等还不能满足广大保险消费者维权的需求,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从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民生。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调处工作的根本目的,不断提高调处工作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满足保险消费者维权需求。
2.扩大范围,区分重点。把维护行业和谐稳定作为调处工作的重要任务,不断扩大调处范围,凡是保险公司经营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均可尝试开展调处;同时应区分工作重点,始终将有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矛盾纠纷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扎实开展调处,切实予以消除化解。
3.属地管理,就近化解。原则上由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等纠纷各方居住所在市(州)的调处组织负责调处;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等纠纷各方居住所在市(州)不一致的,由保险消费者选择的调处组织负责调处。
4.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调处组织应依法开展工作,纠纷各方有约定的,应遵从约定开展调处;无约定的,调处组织应按照法律规定、政策文件或通常理解予以调处。调处组织应充分保障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平公正地予以调处。
5.程序灵活,高效便捷。调处组织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建立科学的流程,灵活开展调处工作,尽可能地为纠纷各方当事人反映诉求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实现全省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市(州)全覆盖,并逐步完善工作制度,拓宽申请渠道,扩大社会影响,促进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持续稳定发挥作用,为保险消费者解决纠纷提供方便快捷途径。
三、突出重点,明确调处范围
调处组织应当以保险合同纠纷为重点,围绕以下事项开展调处工作:
(一)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
(二)保险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而与保险消费者产生的民事纠纷;
(三)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纠纷;
(四)其他应予以调处的民事纠纷。
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曾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诉讼;
(二)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
各地调处组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除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产生的民事纠纷之外的其他纠纷制定受理标准。
四、建立各级调处组织,明确机构工作职责
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州)行业协会均应设立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分别负责所在市(州)保险纠纷调处工作;条件成熟时,可逐步下延保险纠纷调处组织,方便保险消费者就近解决问题。各地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基本独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职责
1.负责对兰州地区保险纠纷予以调处;
2.负责对涉及全省保险纠纷调处工作的重大事项与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进行沟通;
3.牵头组织综合性宣传工作;
4.牵头组织综合性培训工作;
5.对各地保险纠纷调处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6.负责搭建各地保险纠纷调处工作经验交流平台;
7.定期收集各地保险纠纷调处信息,并汇总上报甘肃保监局;
8.其他调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