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期末创业企业的净收益。这个数值的测算相对比较困难,存在着许多主观因素。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会有一个比较激烈的协商与争论过程:创业企业家的测算总是比较乐观,通常会高估创业企业投资期末的盈利额,因为通过提高创业企业盈利额的预测值,可以减少创业投资家的股权份额,增加自己所占总股份的比例,并保持对创业企业的足够控制能力;相反,创业投资家站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通常会比较保守地估计创业企业的盈利额,千方百计地要取得更多的股权份额,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3)同类企业的平均市盈率。一般根据目前被投资的创业企业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再综合考虑n年之后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发展状况(股票总市值、交易的活跃程度、资金供需结构)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等众多因素,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市盈率。
(4-1)式中所采用的贴现率为创业投资家所期望的投资报酬率,在实际中可由以下公式得出:
贴现率是一种未来价值的折扣率,它会随时间的推移和公司的壮大而降低。这是因为:
第一,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成长速度放慢,固定成本相对降低,系统风险随之下降;
第二,当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逐步占领市场后,非系统风险变得很小;
第三,公司越大、越成功,潜在购买者尤其是战略投资者就越多,流动性也就随之增强。
由于创业投资所特有的投资阶段性的存在,创业投资家对于不同的企业发展阶段要求有不同的贴现率。
最后,将期末企业的股权价值按选定的贴现率贴现,即可得到投资期初创业企业的股权价值。在实际运用时,考虑到创业资本项目结果的不确定性,通常要对以上方法做必要的调整。
首先,可以将未来的结果简单地分为三种可能的情况:
(1)快速成长,非常成功地以较高的市盈率上市。
(2)发展平庸,达不到上市的条件,投资期末之后被管理层或其他公司收购。
(3)中途夭折,清算并收回部分投资。
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预测在投资期末创业企业的股权价值,以及预测每一种情况可能出现的概率。将不同情况下所计算的投资期末创业企业的股权价值分别进行贴现,再利用各种情况可能出现的概率对其进行加权平均,即可得到创业企业在投资期初的股权价值。
注意,在此时所用的贴现率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组合的平均回报率。这是因为,考虑各种不同的发展状况时,创业投资家所要求的报酬率即为创业投资组合的平均收益率,也即进行该创业投资的机会成本。
举例如下:设投资时间为3年,以创业投资组合的平均收益率17.5%作为贴现率,在第3年的收益以及每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即可求得创业企业在期初的股权价值。
2.贴现现金流法
在计算股票的内在价值时,经常用股利贴现模型作为计算的方法。同样,在计算创业企业的股权价值时,也可以用股权资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作为计算的方法。对于一个预计投资期为n年的创业企业,有以下公式:
在运用这种方法时,需要计算以下几个变量,即创业企业未来的股权资本自由现金流和贴现率。
创业企业未来股权资本自由现金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即营业现金流和终结现金流。在这里,假定企业在投资期间不再发生资本性支出和运营资金支出,并且企业的债务保持不变,则每年的营业现金流可用以下的公式来计算:
税后净利润和折旧可根据企业的商业计划书中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而得到。终结现金流,是指在将投资回收时,转让创业企业股权所产生的现金流。这就要求能计算出在投资期末创业企业的价值。它可以运用期末价值贴现法中所采用的计算期末价值的方法而得到,即将投资期末的年收益乘上证券市场中同类企业的平均市盈率而得到。
在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经常以无风险利率作为贴现率来计算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可是,在实际中,创业资本项目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无风险利率贴现不再能反映实际情况。因此,可以对以上模型做出调整,即采用肯定当量法。
肯定当量法是通过将未来不确定性现金流通过肯定当量系数的折减来反映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此时公式变为:
肯定当量系数可根据其与变化系数的关系查表求得。此时,所用的贴现率为资本市场的无风险利率。
利用以上公式进行贴现,即可得到创业企业在期初的现值。对以上的例子运用肯定当量法进行计算:假定各期的营业现金流分别为1、2、4,终结现金流即期末创业企业的价值:假定各期的肯定当量系数分别为0.8、0.7、0.6,投资期末企业股权价值的肯定当量系数由计算可知为0.4,取无风险利率为10%。则运用以上公式可得到在投资期初创业企业的股权价值为:
3.期权定价法
上述两种贴现评估方法依赖净现值(NPV)法则。净现值法则通过计算未来收入流的净现值是否大于零来决定是否投资,它有两个隐含的假设:①净现值法可以比较投资或不投资两种情况下对企业收益的影响,这里隐含的假设是企业面临着一种单一的投资选择,即现在立刻投资或者永远不投资;②在计算未来收入流时,固定资产可以折现,这里隐含的假设是投资具有可逆性,投资的成本可以很容易地卖给其他使用者。
实际上,创业投资家一般都采用分期注入资金的方式投资,最初的投资额就相当于支付了一定的期权费,从而拥有了以后该项目的投资机会,此投资机会就像拥有金融期权中的买权。在以后注入资金时有权对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当投资前景不利时,可以终止投资或推迟投资,如终止投资,建设前期投入不能全部收回;当投资环境朝着有利方向发展时,初期投资就为延期投资创造了机会。并且创业企业资产的专用化程度很高,创业投资家一旦投资生产,所投入资金将会全部或大部分沉淀,因此一般是不可逆的。因此,在对创业资本项目的定价中,必须要考虑该项目的潜在价值,即投资项目中的期权价值。
(1)期权定价基本模式。期权(Option)是指其持有者拥有一项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某项资产的权利。期权的实质是赋予持有者一项未来选择权,期权有两种基本类型:看涨期权(Call Option)和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涨期权是指期权的所有者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一确定的价格购买标的资产。看跌期权是指期权的所有者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一确定的价格出售标的资产。
1973年,美国学者布莱克和斯柯尔斯(Black&Scholes)从研究以不分红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欧式期权出发,在一系列严格假设条件下,通过严密的数学推导和论证,提出了第一个概率模型的期权定价方法。这是金融经济学几十年来最重大的成果之一。布莱克和斯柯尔斯证明了通过构造一个包含股票和欧式看涨期权(欧式期权只能在到期日执行,美式期权可以在有效期内任何时间内执行)的投资组合而产生一个无风险的套利组合是可能的。该投资组合价值变化的来源必定是价格,因为在某一时点上资产的数量是固定的。如果看涨期权的价格是股票价格和到期时间的函数,那么看涨期权价格的变化可以表示为股票价格的变化和期权的到期时间的变化的函数。由于篇幅所限,我们直接推出布莱克和斯柯尔斯的欧式看涨期权定价公式:
由公式可知,看涨期权的价值C由五个变量决定:标的资产的当前价值(S)、期权的执行价格(X)、无风险利率(r)、期权的到期日(T)和标的资产的自然对数方差(δ2)。用Black&Scholes定价模型对投资项目中的实物期权进行估价时,标的资产的当前价值C就是项目的净现值,期权的执行价格X就是在执行期权时的投资成本。在S、X、r、T和δ2这五个变量中,前四个都可以在投资项目的预测资料中找到,只有δ2需要估计得到。对δ2的估计有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在市场中寻找类似的项目,用类似项目中的δ2直接代替该项目中的δ2;另一种办法是确定各种市场状况的可能出现的概率,估算在每种市场状况下项目的现值,然后通过计算得到δ2。
创业投资家采用分期注入资金的方式投资时,每次注入资金时都要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投资分析以确定是否投资。如果投资决策结果肯定了项目具有投资价值,则创业投资家会继续投资,反之,则会放弃投资的权利,以较少的损失弥补投资风险。对创业投资项目来说,创业投资项目的价值=创业投资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净值+等待期权的价值。为考虑方便,假定一个两阶段创业投资项目,每一阶段都有投资风险。在第一阶段投入一笔资金,预计投资期(L)各年内会产生净现金流,在投资运行过程中第n年面临投资机会的选择:如果市场前景不好,企业不再投资;如果市场前景好,可在第n年追加第二笔投资。第二笔投资会在第n+1年至第L年产生新的净现金流。第二次投资机会及产生的新的净现金流是在第一次投资的基础上生成的,可以看成是一个欧式看涨期权,按期权定价理论,第二笔投资就相当于期权的执行价格X,第二次投资所创造的净现金流的现值就相当于标的资产的当前价值S。
(2)期权定价法实例。某企业投资一项高技术项目,预计初期投入资金2000万元,如果投资前景看好,在第二年年末再投资2000万元。假设投资期限为4年,预计第一笔投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年末净收入400万元;第二笔资金到位后,则在第三年和第四年年末获取净收入2000万元。试分析该项目是否应该投资由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创业投资项目,利用两种不同的决策方法可能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结果。传统的NPV法会低估项目的投资价值,失去投资机会;引入看涨期权后的评价模型将为创业投资家的科学决策提供较为有效的依据。
三、投资合同设计
在选择了金融投资工具及确定了创业资本股权份额之后,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将共同架构和签订创业投资合同。
(一)投资合同设计的作用
从创业投资家的角度来看,创业投资合同设计至少具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第一,投资合同设计确定了交易价格,即创业投资家投入的创业资本可以换取创业企业的股份的数量。
第二,投资合同确定了对创业投资家的保护性条款,它既可以限制创业企业从其他途径筹集创业资本的权力,以避免创业投资家的股份被稀释,也可以限制管理层工资的不合理支出和创业企业资本的过度消耗,还可以明确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家可以接管公司董事会,改组创业企业管理层,迫使管理层通过股份回购、收购、兼并、公开发行股票甚至破产清算等途径来变现投资,强制性实现创业资本的退出。
第三,由于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创业企业家的行为通常很难用外界的手段进行监督和衡量,投资合同则通过一种所谓的赚出(Earn Out)的机制(如股份期权制度)设计,把创业企业家的利益(创业企业家所得的股份)与创业投资家的利益(创业企业的发展目标)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创业企业家的道德风险,并有效地激励创业企业家为实现创业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勤勉工作。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创业投资合同不仅是指导和规范创业企业发展的一份纲领性文件,而且也是表征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在创业企业发展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载体,一旦双方日后发生分歧或利益冲突,创业投资合同就可作为调解和处理的依据。因此,精心架构与谨慎签订创业投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成功合作的基石。在现实当中,尽管每一份创业投资合同都具有自己的特色与个性,但总的来看,每一份完整的创业投资合同一般都包括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声明和保证
声明和保证(Representative and Warranties),即根据风险投资家的要求,创业企业要在投资协议中做出郑重声明和保证:企业所提供的文件及商业计划书是真实可靠的,不存在虚假和隐瞒问题。要求创业企业做出这种郑重声明和保证的目的是为了强调,不管创业投资家有没有做尽职调查,或者不管尽职调查做到何种程度,他们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从法律上说都是取决于创业企业所提供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创业企业为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创业投资的前提条件。
在发达国家,很多创业投资协议一般都会在声明和保证条款中列出一些特别重要的内容,如企业组织与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的资本结构、政府认可、所有者权益、负债、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税收、管理层关键人员的雇用、未决诉讼案件、证券登记权、经纪费用、内幕交易、财务信息、经营信息以及业务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