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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法国民法法典化与民法文化(2)

二、《法国民法典》确立了人们都享有民事权利

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同等(平等)的地位,这一点表现在民法上承认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第8条的内容。自此以后,这一条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条,《苏俄民法典》第9条等。尽管在各国民法典里,所用的文字和词语有所不同,但都毫无例外地接受了这种原则。

其中《法国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第13条规定:“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前者与第8条合起来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础。而第13条奠定了近代民法与国际公法中外国人地位的制度基础。

三、《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作为民法重要构成部分的财产法,对市民的经济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三大原则,都是在《法国民法典》得到完成的。而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在《法国民法典》中则被清除得干干净净。

(一)关于所有权绝对

关于这一方面,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法典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

在二百年前的法国即通过这样的条文,不禁令人感到这需要怎样的聪慧。

(二)对于契约自由

关于此的规定为:《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而且,《法国民法典》还创造性地把契约自由也扩及于夫妻之间,其第1387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法律的规定;夫与妻只需不违背善良风俗,并依后述各条规定的限制,得随意订立契约。”

(三)关于意思自治

《法国民法典》是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民法,其中更是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为意思自治赋予了新的含义:第一,不许国家干预个人的意思自由;第二,追求个人的真实意思。在法典中关于意思主义典型的规定的条款是第1583条:“买卖的合意成立后,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此意思自治原则更是成为了近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

四、《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的成就远较财产法方面逊色,但它仍旧对“旧制度”作了极大的变革,其中的一些规定更是对民众的家庭婚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影响到了后来其他国家的家庭与婚姻法的制定。

(一)关于家庭法

对于此,法典第165条规定:“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确立了以国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结束了从中世纪末期开始的国王和教会对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辖权争夺的斗争。民族国家至此对婚姻家庭取得了绝对的管辖权,教会完全失去了它在这方面的权力,这也标志着婚姻世俗化的过程完成了。

法典也否定了在结婚方面家父的绝对权力,法典于第152条、第153条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结婚,这样最终击败了家父的同意权这个封建力量的强大堡垒,虽然不够彻底,但是对于当时的婚姻制度而言,已经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并为近现代的自由婚姻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关于继承法

而在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更是具有反封建的性质而对以前的封建继承制度予以革新。

首先,法典只承认财产继承而不承认身份的继承,只承认继承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因将之规定在第三编之首;而对于身份继承则不予承认,被继承人财产一旦被继承,其身份地位即宣告永久消失,继承人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

其次,法典对继承制度也进行了改变,开始不承认特殊的贵族财产继承制度,并开始实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继承制度,法典否定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继承与长子继承制。其第732条规定:“法律之规定财产的继承,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源。”改变了在封建时代遗产区分为贵族财产、传来财产与取得财产的区分方法。并基本完全废除了对于封建时期实行的贵族财产实行独占继承制度(长子继承);对传来财产实行两系分别继承制度(父系和母系分别继承);对取得财产实行两系均分继承的分别继承制度。其第745条规定:“子女与其他直系卑亲属,不问性别与长幼,亦不问其是否出生于同一的婚姻,得继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亲的遗产。如继承人均为被继承人的一亲等直系卑血亲,且以自己的名义继承时,应依人数平均继承;如继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继承时,应依房数继承。”法典只在第733条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继承。这些规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继承制度,开以后各国民法里的法定继承制度之先河。

五、确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

在封建法律体系中,由于封建领主制与家长制的关系,使得民事责任与民事行为是分开的,即有时行为人不是责任人,而非行为人却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刑事方面的“株连”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现。

由于封建领主制和家长制使得其家族成员不具备独立的行为资格,故而也就出现了民事行为与民事责任分开的现象。在此我们姑且不论其合理性,然而,《法国民法典》既然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当然也就意味着承认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个人责任原则的确立就显得必要与当然了。故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五条构成以后大陆法国家民法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上面列举的五个方面,当然不能说完全是《法国民法典》的创造,不是由《法国民法典》从无到有地创造出来的。它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文化积累的成果。但是《法国民法典》把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下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也为个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第三节《法国民法典》的价值理性

作为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法国民法典》体现了革命的精神,维护了革命的成果,其受18世纪自然法思想的深刻影响,以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和理性法为基础,其价值理性明显地反映当时的时代特征和要求。

一、《法国民法典》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信念为基础

在《法国民法典》编撰时期,理性主义思潮已开始在西方流行,其典型就是腓特烈大帝下令编订的《普鲁士民法典》,它共有一万六千多条条文,事无巨细,都作了规定。但《法国民法典》是18世纪自然法学的成果,它以建立在自然法理想上的法国大革命为契机,实现了追求自由平等的市民的要求。法国大革命是受自然法思想的鼓舞而进行的,《法国民法典》是由资产阶级代表的职业法学家制定的,因此,自然法思想的体现无处不在。“法是普遍的理性,是以事物的本性为基础的最高理性。法律,则是在实定的规则和个别的禁令中被还原的法,并且只能是这种东西”。《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不认为人的理性能够完全代替自然理性,他们认为立法者不可能万能,法律并不是解决人与人之间争端的正常方式。法律可以向人们提供行为的准则,或者对违反社会利益的行为人构成威胁,从而起有益的作用,但并不存在必须按照字面意思严格遵守法律的问题,因此在法律的实施和运用上,必须十分慎重。法律的作用是从实际上规定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建立一些可以引申出很多结果的原则,而不是深入到可能出现在每个领域之问题的细枝末节,使法典预见将来有情况及适用于一切生活细节是十分危险的阿。因此他们为法典设计想出了一个开放式的格局,仅确立了法律的一般原则以模糊性赋予其灵活性,尽可能不对细节做出规定,为法定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这种开放式的格局事实上成为《法国民法典》活力的源泉,成为以后一百多年中法官适应形势变化对民法典进行解释赋予其新的生命力的基础。

然而,《法国民法典》的编撰是在大革命已经结束,处于革命后的沉寂时期进行的,此时的时代特点是法学家把哲学家提出的理想加以具体化的时期,所以,在《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中,自然法的影响已经减弱,理性主义的精神跃然纸上。《法国民法典》的人法、物法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编排体例,就是此精神在法典编撰上的反映。

二、“主体平等”、“契约自由”是《法国民法典》的精神内核

《法国民法典》的基础是个人主义,故其基本内容也以此展开。从编排体系上看,《法国民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法,是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第二编财产法,是有关自物权和他物权的规定;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是关于债法的一般规定。这三编反映了四个基本的理念:主体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在这四个基本理念中,主体平等贯穿于其他三个理念,或者说,是其他三个理念的核心。

(一)主体平等。《法国民法典》是反对封建、反对神权的民法典,它以解放人性为目标,将个人主义作为其立法的思想基础。在自然法学者眼里,个人被想象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由和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然权利。社会利益虽然必要,但社会的最终目的在个人,所以,法律应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保护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活动,其结果就是对社会的贡献。国家虽然可以对个人进行干预,但国家干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个人才能的发展。正如美国学者约翰·亨利·梅利曼所指出:在私法范围内,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护私权的实现。同时,为了防止公法对私法的侵犯,《法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了公权与私权相互独立的原则。该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和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这一规定奠定了近代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民事权利以私权为基础,政治权利以公法为基础;私权是天赋人权,与政治权利不同,被剥夺公权的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二)所有权绝对。前面所述,作为民法典中财产法的基石之一,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人格权的物化,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典对于所有权均有规定,只不过不同制度国家的民法典规定所有权背后的理念不一样。《法国民法典》的所有灵魂都是个人主义的,并且以一种极端的方式赋予所有人以绝对权。表现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该法典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的绝对的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法令禁止使用的不在此限”。波塔利斯在谈到《法国民法典》所有权规定时说,所有权是立法的灵魂,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社会的基石之一。《法国民法典》第544条的规定也很好地解决了所有权绝对和所有权行使的范围:即所有权绝对是在法令许可的范围内的绝对。

(三)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二者被认为是对人的自由权的两项最基本的确认。在一个承认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野的社会里,契约是维系市民生存和完成社会分工协作的基本条件,而契约自由则是契约的灵魂和生命,它是人的自由权中最重要,也是在市场环境下最基础的一项个人权利。该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过错责任被认为是对个人自由权的另一种确认,它是对以下理念的重塑:只有在与自己意志选择有关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失时,行为人才有责任。这一立法也是自然法思想的反映。《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一个人在选择行为时,其所选择的行为具有反社会性才负责任,这就避免了动辄获咎的情形,有利于人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形成合理信赖的社会秩序。所以,即使到了今天,它仍然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四个基于个人主义的立法原则,强烈地反映了它对于“人”的关怀,体现了当时私法立法的人本精神,此精神正是《法国民法典》青春永驻的奥妙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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