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承认托马斯传承亚里士多德关于节制的道德理论,有其合理性一面,然而他又十分推崇斯多亚学派,如上所述他企图把亚里士多德学派的节制理论同斯多亚禁欲主义调和起来,对此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很显然,托马斯盛赞斯多亚学派的禁欲主义完全是出自其神学的需要。作为基督教的神学家,托马斯从基督教的教义出发,主张上帝是终极的善。精神是永恒的,而现实的物质体都是暂时的。现世是个过渡,为了永恒的来世,专务上帝的精神生活,把有限的生命奉献给上帝,同样是合理智和趋于善。对于神职人员来说,为了专心致志于上帝的事业,舍弃一些肉体情欲享受,过独身的禁欲的生活,本身就是一种崇高的积善的行为,这能使他们更有效地去实现至善至福的人生最高目的。为了证明这点,托马斯还进行了大量论证,他说:“人类社会不仅在肉体方面要繁殖,而且在精神方面也要发展,所以,如果有一部分人从事肉体生殖已足以解决问题,那么另一部分人实行克制而专务上帝的思考,以便促进全人类的美好精神生活和得救。正如在军队里,有的守卫营地,有的擎举旗子,有的持枪作战,这一切都是应该做的事,可是不可能由一个人来担任这一切。”托马斯假借社会分工理论来证明其禁欲主义的合理性,假借士兵的光荣职责来颂扬禁欲主义的崇高性,把基督教神职人员所过的禁欲主义独身生活赞颂为专务精神生产的神圣事业,它既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又满足社会实际生活需要。把禁欲主义说成是节制德性的杰出典范。托马斯的证明显然是十分荒谬的,他所说的社会分工理论根本不能证明禁欲主义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分工,再者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或人类自身的再生产(繁衍后代)并不是截然对立的,托马斯纯粹是为了神学需要,连最基本的逻辑规则和社会实践的事实都不顾了。
以上是托马期关于人性行为四种基本德性的主要论点,在论述过程中他还对四种德性作了概括,认为四种德性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明智和公正,第二类是勇敢和节制。第一类属于理智和意志,表现为“思辨理性”。明智由于以理智指导人实践,使人的行为符合道德判断,所以优于其他一切道德德性。公正仅次于理智,但也比其他道德德性优越,公正遵循理智,实现意志所向往的公平事实,公正与理智一样不属于感性情感,明智存于理智之中,公正在于遵循理智而表现在主观意志之中。
第二类是勇敢和节制,主要表现为“实践理性”,是感性情感方面的行为。它接受理智的判断和公正的意志,使情欲合情合理,所以,勇敢和节制虽是基本德性,但不是理智本身的能力。
勇敢和节制之为“实践理性”,在于实践“思辨理性”所认识的真理。托马斯四种德性的先后顺序是:“明智为第一,公正为第二,勇敢为第三,节制为第四,然后其他德性。”
(2)法律思想。
人的伦理行为,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托马斯的道德规范是从人的本性出发,以追求至善为标准,到上帝赋予的良知和良习,再到以理智为核心的道德德性,构建了一个完整伦理理论体系。下面我们来分析他的法律思想。
法的基本思想。
托马斯给法定性,他说:“法是一种从属于理智的东西。”
给法下定义为:“法无非是理智的一种命令,法是关心社会团体的人为了共同利益而颁布的。”因此,有人认为托马斯的伦理学说是理智主义。这样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托马斯是如何解释理智的。他所说的理智,不是由物质派生和决定的某种意识形态,也不是指人的意识中的高级思维能力,它是灵魂的一种功能,而灵魂则是上帝直接赋予人的一个精神实体。所以,理智本质上属于神学。托马斯还认为,理智本身反映人的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也不是现代自然科学所证明的,而是由自然界长期进化而产生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本质。在托马斯看来,人的自然本性亦即“人性”,也是上帝直接规定的。上帝在创造人时,已经规定了人的本性和发展自己的本性,以便达到最终至善的目的。理智按照人的自然本性的要求,去指导、去规范人的行为,使人更趋向自己的本性和发展自己的本性。由此可见,托马斯的所谓的理智,和理智所反映的人的自然性,都是宗教神学意义的内容,只能放在宗教信仰和神学范围中去研究。
关于法的定义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的构成有两个基本的必要条件:一是务必公布于众,二是保障人的活动致力于公众的共同利益是法的根本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论制定什么样法律都必须符合这两个基本条件,才称之为法。托马斯对法所下定义,也是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提出的,“法是关心社会团体的八为了共同利益而颁布的”。这似乎完全符合亚里士多德的基本条件,理论上是严谨的。然而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托马斯关于法的定义,同样是在基督教神学理论的基础上,从宗教信仰及教义出发来规定法。按照他的理解,法是根据上帝赋予人的:哩智及人的本性的规定性而制定颁布的。因为所谓人的共同利益,在托马斯看来理智需要和人的本性的自然倾向也就是人的共同利益,违背了理智需要和人的本性的自然倾向,也就破坏了人的共同利益。同时法也为使理智和人的本性的规定性,能够在现实和社会得以实施的具体保障。总之,在托马斯那里珐既以理智为原则,又是理智的产物,反过来人们通过自己的理智又可以认识法。一句话,人的理智是法的内容及标准,人们以理智来判断是非和善恶,以理智来规范人的行为,也就更加符合人性的自然倾向,更好地趋向善的最终目的。托马斯根据基督教神学的法律思想,来创设法律体系及法律文本。
法的分类。
关于法的分类,托马斯是在基督教神学的总框架内,对古代自然法理论及在自然法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罗马法进行改造而提出来的。托马斯认为,法可以分为四类,依次排列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从法的排列顺序可以看出,他把永恒法凌驾于自然法以及其他所有法律之上,作为人类共同的道德规范准则。为什么这样分类及排列,他还从不同角度加以分析。首先从立法的观点上看,法可以分为神法和人法,神法是由神制定的,人法是人依照理智的要求制定的。神法包括永恒法、自然法和启示法,人法即人类社会的其他一般法律。其次,从法的对象观点来看,法有命令法、禁止法和准许法。再次,从守法的观点上看,有普通法和特殊法。普通法是全社会所有人的都必须遵守的法律,特殊法是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必须遵守的法律。最后从法的约束力观点上来看,违法者都是有罪的,但不是所有犯罪者都要受到具体的惩罚。有些要受到惩罚,有些不受具体惩罚,即使不受到具体惩罚的也要受到理智道德法庭的审判,良心上都会受到谴责。下面我们来看看托马斯是怎样对四类不同法的分析。
a.永恒法。
所谓永恒法,是由上帝制定的创造宇宙万物以及指导宇宙万物的活动,使整个宇宙都朝着善的目的不断自我发展的规则。托马斯按照基督教神学的教义思想给永恒法下定义。一句话,是上帝为世界立法。在他心目中,上帝是一个超自然、超历史的先验思想大师,在宇宙产生之前,就预先设计了创造计划和创造方法。上帝在无限的永恒中构思了宇宙的蓝图,并对宇宙间一切事物的本质以及事物发展变化的目的、方向,都作详尽的设定。宇宙的产生及宇宙万物那样完美、和谐,有秩序地朝着即定的目的、方向运转,这正是上帝计划的实现,是上帝拟制的方法的具体实施。所以,宇宙间的万事万物,不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都不可抗拒地按照上帝对每一事物规定的性质和运动方式,去实现各自的本性和目的。托马斯举例说,例如人,上帝在创造人时就对人的性质作了永恒的规定,人的本性就是如此,永远无法改变。因此,人总是按照自身的本性需要去发展自己,完善自己,或者说人们按自身本性的需要去发展、完善自己,就是在实现上帝的规则、上帝的目的。总之,永恒法是上帝创造的,存在于上帝之中,通过宇宙万事万物具体表现出来,它是无所不在的。“由此可见,永恒法无非是指导一切行为和运动的上帝智慧的计划。”
托马斯还认为,人是可以认识永恒法的,他说:“永恒法就其本身是无法认识的……但通过其大大小小的表现,一切具有理智的创造物是可以认识的。”这就是说,人虽然无法直接认识上帝的智慧和想法,但是可以通过对上帝创造的事物以及事物运动的法则,去感悟上帝、理解上帝,尤其是人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智,达到自我意识,即认识自己的本性及本性的需要和目的,并有意识地自觉按本性的需要去完善自己。人的本性的需要就体现了永恒法。这样,在人的心中就存在着先天不可违背的、与人的本性相一致的命令或法令,它告诉人们什么是善与恶、是与非,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指导和规范人的一切行为方式。像“行善避恶”就是属于这一类命令,它是人所共知的又符合大众的普通利益,具有自然的合理性。从伦理学角度来说,这类命令就是基本的自然道德法则。认识这些符合人的本性需要的自然法则,也就是对上帝永恒法的认识。所以托马斯断言,这些自然法则“就是理性的创造物所分享的永恒法”。“由此可见,人们或多或少地都认识永恒法。”永恒法是上帝创造的,它必然存在着,永恒法规定着人的一切行为方式,永恒法是可以为人所认识的。这就是托马斯的基本结论。
b.自然法。
中世纪所说的自然法,不是关于自然的一般规律,它特指关于人的本性的规律。托马斯认为宇宙间的一切自然规律来自永恒法,反映永恒法。但是自然界的万事万物,按照上帝的指令运行变化,它自身没有理智,盲目地遵循永恒法,不可能像人类那样实现自我意识,而再根据这种自我意识给自己的运动变化下指令。人却不同,人有理智,可以主动地去认识自己本质,明确这一本质是由神的意志规定的,然后再根据这种自我意识,自觉给人自身的行为宣布自然命令,这就是自然法。显而易见,托马斯所谓的自然法主要是从人的伦理角度考虑的,实际上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伦理道德法则。自然法在托马斯伦理学说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它是世俗社会一切法律的基础,具有普遍意义的性质。他说:“一切人间法律之为法,就是因为派生于自然法,如果有某一点违背自然,它不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破坏。”
关于自然法的本质,托马斯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派生的,从属于永恒法,反映永恒法,或者说它是永恒法的一部分,上帝在创造人时规定了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反映永恒法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也就是自然法。当人认识自己的本质,也就认识了自然法,自然法早已印在人的心中。进而托马斯阐述了自然法几个重要特征。一是自然法与人的本性是完全相吻合的。它涵盖了自发本性的一切行为,包括珍爱生命、繁育后代,到追求幸福、服从良心,无不是依自然行事,因此按照自然本性行事就是遵从自然法。二是自然法印在人的心中,之所以称之为自然法,就在于这些法则符合人的自然本性,不证自明是自然而然的。当人的意志行使自由选择的自然能力时,它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依照自然法的规则去选择,因为人的本质、理智决定意志总是趋向善。
三是“避恶行善”是自然法的第一原则,这一原则具有普遍意义,是不可改变的。尽管人在不同客观环境条件下,具体地运用这一原则时,可以有些调整和改变,但其基本内容是不变的。因为事实上人人都有要求善的自然本性倾向,人人都知道善,人有善的理智,自然趋于善,“避恶行善”是最基本的,其他道德法则都以此为基础。
“避恶行善”是自然法则中的第一原则,是其他法则的基础,但“避恶行善”这一原则过于抽象,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是“善”,人的哪些具体行为是善的,也就是说,“善和恶”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托马斯认为,这是有客观标准的,因为善是人性本质所规定的,符合人的本性的行为就是善,违反人的本性就是恶。善的内容可以具体化。托马斯认为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就本性来说,谁都企图保存自己的存在”,上帝创造了某个生命,也就意味着肯定这个生命的存在,说明珍爱自己的生命、保护自己的生命就是善,相反,摧残生命、杀害生命则是恶的。因此,保护生命避免死亡这是“避恶行善”道德法则的第一个具体命令。
二是繁育后代和养育子女。托马斯说:“人内在的另一种倾向是男女结合和教育子女。”男女的结合和教育子女同样是人的自然性所决定,这是上帝决定人类延续生命的必然,这一本性人人都能体验到,与人的理智认识这一自然本性时,就宣布男婚女嫁,生儿育女,教育孩子以保存和发展生命的命令。这个命令是“避恶行善”的第二个具体命令。
三是“按照人所特有的理智本性,人内在还有一种关于善的倾向,即人具有自然倾向于认识有关上帝的真理和社会的生活。”这一条命令又鲜明地反映了托马斯基督教神学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