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道政与道德
5—65正青智者再问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与道。步石答:首先来谈一谈道、德、法的概念。古代学说概念没有一个定义或没有统一的定义,这样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启发思想,也可以因此争论不休而诱发理论混乱。
所以概念澄清的工作就先显得更加的重要了,而概念澄清也是要使用概念的,因为对特定概念的澄清往往是用其他澄清的概念依据“这是什么”组合起来的一个陈述。那么,终归还是要有一些概念无法用这种方法澄清,只能意会。道就属于这样的概念。一个名词可有多种含义,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其意思可能不同。论语中使用了“小道”一词,含义是明确的,是指小事业、小技术技能,比如做木匠、赶牛车,这些小业也是有小技术的,但被孔子他们统称为小道。
我们说道的概念需要意会是指古哲学,比如道德经中的道。很多人在尝试定义道的概念,有人定义道是宇宙的本体。但宇宙原本有体吗?是个问题。意味这样的定义就有问题。
道生万物的同时将道的性质注入万物体内,所以万物皆有本性本能,皆有天生德,而不只是孔子有天生德。但天赋不同,万物本性本能各有不同,德性也就不同。孔子自己所说的自己的天生德是指认知传统文化的天赋高于其他人。人的天赋最高,人的德性最高。动物的德性主要是条件反射。而我们说人的德主要是指仁义的认知能力及其知识储备。即有无德又有相对的。这样就可以顺利理解人有德之后为什么就有耻且格了。你以为人格、动物格是用什么确定的?是用德性确定的!
每个人都有的天生德——气易思维。厚德载物,而草木德性之薄,以至于只能被动了。德是什么算是知道了。《鬼谷子》上说“右主位”,还放在首要位子呢。那么,德在哪里呢?其实任何人都不知道。道理很简单,德与宇宙一重道一样是一个无,既然是无哪有人知道呢?只能是宏观地形象地说在人的脑袋瓜子里。好了,这样一说,有意无意接触德的缺陷了,那就是不能作用于物。有人说拿脑袋撞,那我告诉你撞也是一种法,不是德。德只能接受象、处理象、创造象,不能作于物,法能作用于物,作用于物要依靠法。而且德处理象也用法,叫思维、思想、认识等,相应理论叫认识论的方法论。认识事物用德,处理事物用法。儒家崇德,与赵括与法家都是邻居。
德者,法之源也。事物,法之符也。法与事物符合,则为有效法。正青智者问:德与法谁大?步石答:伪命题。比较之前是需要找到同类属的,那么德与法的同类属是什么呢?——体积?两者都无体积。所以比较体积大小的问题就不存在。——容纳性?谁老大谁老二?具有相互不可代替性,好比于理论与实践相互不可以代替。
——重视程度大小?依我看要同等重视。比谁大谁小,本质是统治的王道思维。谁主宰谁,谁控制谁,谁是老大谁是老二,不知有相互制约而平衡,也是一种单一的思想、独尊的思想。细想想,要是不重新定义名词,而是以汉字本意来理解,那么相关伪命题还有许多。
比如:(1)人与法谁大?(2)政党与法谁大?(3)人治与法治的区别?(4)去政治而行法治。等等。道非人在,人之德依人而内在,法由人之德生而接通人之内外而使德间接作用于外物。
所以没有人,哪里有法?法都是人想出来的。但处理事物又必须依法而不再随意而为,更不条件反射。曾几何时,常听说人大于法,有人凌驾在法律之上,是指违法、特权或法、令随意无信。即比较人与法谁大谁小,在逻辑则不能通畅,那么就会引起理论混乱。任何政党都是一个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
所以问题(2)本质上就是问题(1)而比问题(1)伪性还要大。什么是人治?人在治理?什么治不是人在治理呢?按此理解,法治是人治的一种。
所以人治是需要特别定义的,人们所说的人治是说它不能依法进行治理,而是根据个人意志来做事。道德经里的“法”的概念是终极的广义概念的“法”了。我们在这里所说的人的法相对于道德经是狭义的,相对于世俗则相当的广义了。它包括科学技术、事业和法治等。
所以按照法治的精神,什么德治啊、仁政啊、法制啊等都是可以存在的、丰富的,但特点是统统要依法而进行。只要社会在,政治就会存在,而法治可以在可以不在。也可以认为法治是政治的选择,是政治的一种形态是常态化的政治。所以不可以将政治与法治对立起来。
大家看论语看孔子留下的东西,可能产生一个感觉,那就是哪怕“打死”他,他也不肯说“法”,只说“儒”是吧?是不是学术之争?个人认为不是的。石所说的人、法、人治、法治、政治,并非仅仅考察中国的古今,而是仔细考察古今中外,特别是现在的国际形、势。
孔子是有政府主义者。他的“道”就有“法”的意思。即他认为你治理如果采取发政令,然后用刑法(不遵守处以刑罚)来实现政令的共同遵守的办法与采取提高人的知识、觉悟水平、道德水准,然后用礼制来实现和谐秩序的办法,两种治理办法的效果是不同的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不影响心,后者影响心,而影响心是决定性的对人的根本的影响。
作为思想家与教育家,什么思维方式、思维角度没有呢?只不过没有超出当时概念词汇水平。不但是“法”与“权”的概念在发育,就连儒家、法家、墨家等名词和概念也是在发育吧?
请问孔子在世时有儒家一说吗?恐怕没有,“孔子是儒家的鼻祖”的说法就证明了这一点啊。所以什么“儒家”、“法家”、“墨家”的分家而单门立户,是后人“反哺”的结果吧?所谓儒家其实是后人在思想学术上对孔子的学说思想理论一代代地“认祖归宗”并努力发扬发展他的思想与学说而“光宗耀祖”而逐渐形成的。法家的发育成家同样有一过程,管子讲礼义廉耻、宽猛相济,其儒家的味道和人治的形象很明显呦。后来卫鞅有“法、信、权”的政见,已经比较完善,再后来韩非子有“法、术、势”的陈述,已经高度理论化了。思想在思维中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思维决定思想。
我看到了几种通行的思维习惯,
一种是“一刀切”思维,效果是“短、平、快”,好使,见效快,快刀斩乱麻吗,曾经受到追捧,并深度文化,可以认为属于人治的思维,经常能伤害法制。
礼(制)思维的意识特点:(1)静态。(2)稳定。(3)保守。(4)分配。意识决定思维:(1)思维受到”这是什么”的布展情景的支配。(2)分析的品位属于化学的定性分析。(3)有意无意地会用成礼成法去对照要求人,这样就可能变得因循守旧了。甚至顽固。
石没有将此思维归于那种“治”、哪一家,是因为引起它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社会的总体文明程度,孔子在世及之前就难以流行法制思维、法治精神。比如个人的经验主义、保守主义、享乐主义、功成名就之后进取激情的消退、既得利益的守护等都可以使人有意无意主动被动地采用此思维。
讲一点意志决定论:意志决定意识、意识决定思维、思维决定思想、思想决定行动。法制思维从礼制思维中脱胎而出,可以认为是前者的蝶变进化。在它的眼睛里一切处理事物所用皆是法。
法(制)思维的意识特点:(1)动态。(2)变化。(3)符合。(4)生产与分配。意识决定思维:(1)思维受到“这是为什么”的问题情景的支配。(2)追求法与事物形、势的双符合。因而具有法制思维的人其思想既尊重现实、传统,又喜新。(3)思维里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法治精神的源头在契约精神。双方约定;第三方公正。法制思维的基本特点:公意、公约、程序、三方、职司、平等等。
传统礼、佛文化,可能造成人们对于思维并不重视,其实很重要的,它是一只无形的手。石说的对与不对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如果都重视审视这一方面,就成为一种社会的幸运。一个社会的思维品位停留在事物级,则意味这个社会永远停留在原始社会,一个社会的思维停留在礼、佛级则意味这个社会将在孔子所处的时代前后徘徊。
法治即理性!
没有完善健全的法制,则不可能有真民主。没有法治则没有民主生活。执政者要依法行政,有个别人倒不高兴了,要么是贱骨头,要么是对特权恋恋不舍。
以电视剧《大秦帝国》为参照系,对商鞅变法作几点评说,目的只为引起思考。我们用我们今人的眼光来作四点缺点的评说:
第一、他并没有将德治等纳入他的法治的轨道,因而他的法治是小法治。
第二、他具有法治精神、勇气与执着,但他并不是一位合格的政治家。而他的变法数度面临政治抉择。
第三、他声明法不诛心,但他的割鼻子的刑罚很显然是违反了他的原则。因为这种刑罚是羞辱大于体罚。第四、商鞅说国有二法是国之悲哀,很正确。但同时说明他对成礼成法没有区别对待,没有将好的成礼成法兼容进新法之中,更不知用宪法来统一所有法。政治幼稚是可怕的。
议论题:请您谈谈对秦孝公安排他招贤来的国际知青在秦国上山下乡三个月的做法的看法和从中得到的启示。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改进礼佛思维难,难于上蜀道。知难而上,勇;知难而退,亦勇。
今天有问我,礼的思维与法的思维,打一形象比方,我打酒杯的例子,酒杯在礼者的眼是礼器,用来分配、表达关系与尊重度;在法者的眼睛里是法器,法者想到不但是礼者的,而且想到分配的法与生产酒杯的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