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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3)

第一,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就涉及有关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有时候会发生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负担不起赔偿金额的问题,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能够负担有关的赔偿,巨大的赔偿责任对于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的正常经营、生产和生活也往往会发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机动车辆责任险在很大程度可以缓解这一社会经济问题。而且机动车辆责任险强制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且还会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解决。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机动车辆的强制保险制度。考虑到在我国,有关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经验比较成熟,本法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我国境内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这是一种强制制度,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保险标志。同时,本法第九十五条还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的医疗抢救费用,从而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实践中,虽然国家强制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但总会有极少数人贪图小利不参加保险,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在已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期满后未及时再购买责任险,或者所购买的责任险的保额不足以支付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实践中还可能会出现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肇事机动车是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在短时间内无法查出肇事机动车的身份甚至有的根本查不出来,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及时的抢救。因此,在国家强制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有必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根据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三,法律授权国务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制度规定具体办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涉及多方面内容,包括赔偿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和争议解决等,都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基金的使用办法等,也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考虑到我国是第一次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地加以完善,目前不宜在法律中直接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制度规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登记和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问题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条对非机动车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标准作了原则规定。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不是所有的非机动车都依法应当登记,如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主要在田间活动,即使上道路行驶也主要在农村公路上,因此就不一定需要登记。但有的非机动车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这样可以起到对这些非机动车的控制和管理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防盗功能和为破案查找、捡拾发还等提供条件,有利于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款规定,对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购买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关牌照。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牌照前,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款是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的规定。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发展情况很不一样,城市与农村还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某一特定的非机动车,在有的地方进行登记管理很有必要,在有的地方可能就必要性不大,甚至可能会给群众带来不便,因此,本法不对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作统一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在作出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规定非机动车的登记范围。

第三款是关于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非机动车虽然车速较慢,但如果设计不当,也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比如非机动车制动器失灵、车铃失灵等,可能会导致原本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发生。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交通安全,维护公民的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机动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这里所说的“安全技术标准”,是指对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在安全性方面规定的技术指标。根据本款的规定,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单位,在生产和销售非机动车时,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非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也应当注意维护非机动车,使之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管理问题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机动车驾驶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本条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和管理问题作了规定。本条共分五款。

第一款是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简称临时驾驶证)三种。其中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是学习驾驶机动车者的证明。凭此证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民用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以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的驾驶证件。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驾驶证制度,要求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由于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与知识,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必须严禁任何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和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规定。本款共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符合一定的身体、年龄等许可条件。这些条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加以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两眼视力或者矫正后的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无赤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但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二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在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应当经考试合格,主要是为了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这里所说的“考试”,是指机动车驾驶考试。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考试共包括三个考试科目,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主要是考察申请人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有关管理法规、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以及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等。场地驾驶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道路驾驶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等。参加这三门考试并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这里所规定的“相应类别”,是指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载明不同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类别。

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如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机动车等,在操作方法、保养使用知识和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要求不同的驾驶技术和操作规范,因此,机动车驾驶考试根据不同的车型,设置不同的考试内容。通过相应车型的驾驶考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此外,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行使发给拖拉机驾驶证的管理职权,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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