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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0)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单位进行督促和指导的规定。

【本条释义】

精神卫生属于公共卫生,因此政府要首当其冲地负起责任。精神卫生又属于大卫生,涉及许多部门,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下,各部门各司其职。总体而言,精神卫生工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以上管理体制,世界各国概莫能外,我国也是如此。本法第6条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第8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本法第3条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将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作为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是对预防工作何等重视。本法第15条至第1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监管场所在履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义务。这些单位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的工作是否到位,在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方面是否尽力尽责,需要相关主管机关予以督促和指导。而根据本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有关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督促和指导。

【适用要点】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第15条至第18条规定了有关单位或人员履行精神障碍的预防义务,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规定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这些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如果用人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管教场所的员工、学生、患者、被管教人员因心理问题经常发生自杀事件,或者经常发生致他人伤亡的肇事肇祸案件,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未尽到督促和指导的职责。按照本法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及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0年,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开展2010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中指出,作为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大大小小的社区组成了社会。温馨的社区环境可以让每一位居民在友好的氛围中共享温情。因此,在乡村和社区中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活动,创造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对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社区和农村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

2008年,卫生部等联合发布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以下简称《指导纲要》)所确定的工作指标与目标之一是:在开展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工作的县(市、区)中,居民能够方便获得心理健康指导的比例,到2010年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60%;2015年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

要实现《指导纲要》所确定的目标,首先需要发挥作为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9条第1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5项确定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根据以上两部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本法赋予了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活动的职责。

客观地说,村委会、居委会履行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活动的职责,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对村民或者居民进行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因此,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士对他们的此项工作进行指导。本条第二款规定:“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指导纲要》第12项明确规定了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此项职责,“大力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地要制订政策措施,将精神疾病社区管理、心理健康指导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社区预防、医疗康复和管理工作。”

【适用要点】

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换句话说,在社区开展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的责任主体应是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只具有协助其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的职责。虽然本法将村(居)委会履行这一协助职责作为法定义务,但在本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规定村(居)委会不履行这一协助职责的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没有以上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家庭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高节奏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社会压力普遍加大,其中有些压力来自于家庭,如年轻人普遍遇到的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择偶压力等。据报道,每逢春节,一些在外地工作的未婚青年渴望回家探望父母,但又恐惧父母唠叨对象问题。因此,“租个女友回家过年”已不是文学作品中的故事,而是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案例,反映出这些未婚青年的无奈与困扰。有的作家和社会学家形容家庭是人生的港湾,当每个个体在社会上遇到“风浪”之时,总希望能在家庭中“躲避风雨”,但前提条件是这个“港湾”是安全的、平静的、和谐的。家庭港湾的安全、平静与和谐就是取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爱与沟通。如果家庭内部天天“鸡飞狗跳”“战火不断”,除了对人增添压力外,那么这个人在外遇到的烦恼、困惑也无法从家庭中获得慰藉或教导。有的人在社会上遭遇挫折后,在家庭无法获得温暖,就开始借酒浇愁,有的甚至走上吸食毒品的道路,有些人精神崩溃。因此,家庭和谐是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的基础。2010年,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开展2010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中指出:“在家庭这一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中,亲子交流与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关系密切,在儿童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积极的肯定、赞扬和鼓励会成为他们健康成长的动力。父母要认真观察,善于发现孩子的潜力和优势,引导孩子锻炼心理能力以及其他技能。通过亲子交流,了解孩子,关爱孩子,有意识地培养孩子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其人生成长的最初阶段,学会树立目标,尝试追求成功,并且在接受与认可之中学会自尊、自爱和尊重他人、博爱天下。”2007年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提出的宣传要点之一是:“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对患者负有照料和监护责任,不仅不应该嫌弃、遗弃患者,还要积极帮助患者接受治疗、进行康复训练,担负起照料和监护责任。”在本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的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精神障碍的预防规定了用人单位、学校等社会的责任,但没有规定家庭的责任。家庭成员间的理解、关爱、沟通,对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另外应当规定家庭对发生精神障碍的家庭成员的看护责任。因此,立法工作部门按照委员们的意见,在本法草案第二次审议之后,增加了本条规定。相信本条规定的内容能对精神障碍的预防和治疗,发挥积极的作用。

【适用要点】

本条的规定与本法第9条、第59条、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结合起来,就会对家庭成员、监护人的责任有一个全面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精神卫生公益性宣传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宣传精神卫生知识的必要性

2008年,卫生部等联合发布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确定的“工作指标与目标”之一是:提高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部分地区调查为30%-40%),到2010年达到50%,2015年达到8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是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工作的重要参数。为什么要在普通人群中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呢?因为精神卫生问题作为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对精神健康的关注是对人的根本关注,国民精神健康和享有精神卫生服务的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稳定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卫生部部长陈竺同志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有1600万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中还指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精神疾病所造成的负担正在以显而易见的势头增长,推算我国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1/4。因此,开展精神卫生的社会与公众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的知识,是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历来重视对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1992年,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全国残联联合发布的《精神卫生工作“八五”计划要点》提出:我国人口的文化素质较低,又有相当数量的文盲,对于精神卫生缺乏了解,加上某些旧观念和习惯偏见,对精神病有许多不正确的看法。如不加以改变,必然阻碍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大众媒介,经常性地宣传和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在大中小学的健康教育课程中,充实精神卫生内容。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常见精神疾病的防治知识,使用抗精神药物的注意事项。同时,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和体贴精神病人。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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