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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分则(1)

一、拘传是什么?

【宣讲要点】

拘传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包括接下来会介绍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都是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了解什么是拘传之前,需先了解强制措施是什么,以形成更系统的认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专指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由轻到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强制措施会在不同情况下得到不同的适用。总的来说,强制措施虽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是必要的,它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行妨害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如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防止其他出现的意外情况等都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讲,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强度最轻的刑事强制措施。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适用对象特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也就是说,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已被羁押,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再通过拘传程序。另外,是否需要拘传,也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判断决定。有一定犯罪嫌疑,需要讯问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并且有采取一定强制手段的必要以使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时候,可以适用拘传。第二,拘传期限固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时必须保障被据传的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典型案例】

2006年,广西某县政府在马岭镇广安村征地设立工业区,数个村民小组村民因政府无合法手续、补偿过低抵制征地,引发村民小组间的矛盾。2009年12月15日,某县法院工作人员征地时,与村民发生肢体接触。2010年1月12日凌晨五点,某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该村12名曾暴力阻碍法院执行公务的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遭到部分村民围殴,多名警员受伤,一辆警车被烧,警方击伤5名袭警村民。“1·12”事件被当地定性为“打砸烧暴力抗法”。

听闻这一事件之后,新华社旗下某周刊指派记者周某前去广西某县采访,但周某为了便于采访,并没有在某县住宿,反而选择临县的宾馆住下。2010年1月19日,周某正在住处采访“1·12”警民冲突事件的3名当事村民,包括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廖某在内的数名警察突然冲进了房间,控制了接受采访的村民,转而开始要询问周某。周某立刻表明了记者的身份,出示了新华社开具的采访函,可是警察仍不相信,无奈之下周某拨通了电话,打给某县宣传部副部长唐某,让警察与唐通话,希望之前采访过的唐某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唐某随即告诉警察,周某确实为新华社的记者。可是警察表示,仅凭一通电话一个声音并不能确认电话那头的人是某县县宣传部副部长,不相信周某的记者身份。

交涉无果后,警察对周某进行了搜身,一些随身物品都被警察搜走,包括采访笔记和投诉材料在内。警方还随身携带了一张《拘传证》,上面仅填写了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处则是一片空白,凭此《拘传证》,警察将周某带回了某县公安部门。

事件发生之后,曾有媒体进行报道,称这是对记者的报复。然而某县县公安局局长雷某否认这一说法,声明“这都是一场误会”,解释说当时警方正布控抓捕一名疑犯,遇到周某恰好在场,并称周某开始时不愿意出示证件,后来才拿出身份证,警方觉得可疑,“为了调查案情,就拘传了他”。

对于这一事件,曾有律师发表看法认为,拘传一般是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记者与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并不构成拘传的理由。特别是在已经作了解释的情况下,警方核实其身份,并不太难,非要拘传,显然毫无理由。

【专家评析】

上述案例中,对于拘传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当地公安机关是明显存在不当之处的。

第一,关于拘传的适用对象的问题。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一般来讲,是适用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在本案中,记者周某才到村里进行采访,明显不是4年前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周某及时出示了相关证件表明其身份,此时警方核实其身份,并不太难,却还是坚持对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周记者采取了拘传,于法无据。

第二,关于拘传的适用程序的问题。《拘传证》在由案件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公安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签发。上面应载明据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接受讯问时间和地点,以及拘传理由。而本案中,警察还当场为其出具一张《拘传证》,周某的说法是,“他们随身带着这个,就把我名字填上,身份证号码空着”。《拘传证》在这之前连犯罪嫌疑人的名字都没有填上,委实让人怀疑之前是否真的有申请批准程序。再者,拘传时,应责令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而在上述案例中,并未见到办案人员有执行这一程序。最后,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司法机关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司法机关。某县的警察跟踪记者周某到临县的宾馆,对其进行了拘传,未见其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这是违反拘传的相关程序规定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条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第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第七十九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取保候审时,辩护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宣讲要点】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基于高羁押率的特点,取保候审并未被侦查机关有效地利用。新《刑事诉讼法》倡导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其他合法利益,因此取保候审措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那么,在取保候审中,辩护人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严格把握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以下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作为辩护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的情况下,在办案机关未主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候,要积极地提出申请,向办案机关表达意见。

二、注意取保候审方式的适用

取保候审分为保证人与保证金两种形式,又被称为,“人保”与“财保”。所谓保证人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不防止诉讼程序的进行、随传随到的一种保证措施。所谓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金,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不防止诉讼程序的进行、随传随到的一种保证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要注意的是人保与财保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司法机关做此要求,辩护人可提出控告。其次要注意的是在人保中对于保证人的义务要求。保证人要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保证人的规定。如果被保证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义务规定,保证人要及时报告。否则,轻者罚款,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规定。取保候审可由司法机关主动适用,也可以由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适用。对于后者,相应机关要在7日内作出答复。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义务以及违反的后果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要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遵守以上规定,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因违反取保候审的义务性规定,情节严重的,会被公安机关逮捕。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梁某,女,1969年出生,深圳某国际机场的一名清洁人员。2008年12月9日,梁某在其就职的国际机场B号楼二楼出发大厅进行清洁工作。梁某在第19号值机柜台旁打扫卫生时发现在距离柜台不远处有一无人看管的手推车,手推车上放有一纸箱。实际上该纸箱为东莞某珠宝有限公司所有,纸箱内存有价值300万的黄金。该珠宝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在办理乘机手续时,由于一些手续问题,需要去其他柜台办理相应手续。该员工就将手推车以及纸箱暂时提放在第19号柜台附近。随后,在该名员工离开后,梁某来到手推车旁,在等了一段时间久不见人来的情况下,将纸箱搬运到清洁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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