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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农村计划生育(1)

1、村民委员会强行要求育龄夫妻晚育,是否合法?

【宣讲要点】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晚婚、晚育是国家所“鼓励”的,“鼓励”的含义是引导、号召、劝勉,因此两者不是法定义务。因此,某村村委会强行要求该村男女青年实行晚婚、晚育,是错误的,与国家的法律、政策不符,侵犯了村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典型案例】

某村村委会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对该村的男女青年一律提出了晚婚、晚育的要求,同时规定,凡是违反晚婚、晚育要求的,要向村里缴纳罚款。该村男青年王某年满22周岁,与邻村女青年孙某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不久,孙某即怀孕。村干部先是阻挠王某结婚,轮番到王某家中,对王某的父母进行规劝,甚至威胁王某的父母和王某本人。王某的父母无奈,向村里缴纳了200斤粮食作为处罚。孙某怀孕后,村干部要求其做节育手术。王某到村委会据理力争。村干部说,晚婚、晚育是国家的政策,王某不按照政策办事,村里就要采取强制措施,对王某强行堕胎。王某十分气愤,和村干部发生了冲突。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正确吗?王某该如何处理呢?

【专家评析】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晚育不以晚婚为前提条件。晚婚、晚育是国家所“鼓励”的,“鼓励”的含义是引导、号召、劝勉,因此两者不是法定义务,而法定婚龄是必须遵守的。公民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就可以结婚,结了婚就可以依法生育子女,只是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国家延长带薪休假等奖励。因此,某村村委会强行要求该村男女青年实行晚婚、晚育,是错误的,与国家的法律、政策不符,侵犯了村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和依法生育的权利。王某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请求政府纠正村委会的错误做法;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对王某违法处以的罚款应当退还;如果因其违法行为给王某一家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夫妻双方都是农民且有一个女儿,能否生育第二胎?

【宣讲要点】

关于夫妻能否生育第二胎的问题,各省市在国家计划生育统一政策下,根据本省市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应当根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能否生育第二胎。

【典型案例】

谢某与韩某都是安徽的农民。两人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夫妇二人都觉得女儿迟早是要嫁人的,自己老了之后,家里无人支撑,养老问题无法解决,很想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他们知道国家有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自己这种情况可以照顾第二胎吗?

【专家评析】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根据上述规定,谢某与韩某是可以生育第二胎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3、夫妻中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少数民族的,能否生育两个以上的子女?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中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能否生育两个以上的子女。

【典型案例】

王某是汉族,齐某是蒙古族。两人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农村,从事农业生产。2010年,两人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夫妻二人都非常喜欢女孩,想再生育第二胎。但王某是汉族,两个人不知道他们能否享受少数民族生育第二胎的待遇?

【专家评析】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国家对少数民族制定了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使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高于全国人口增长的平均水平。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少数民族中实行计划生育,不仅有利于本民族的繁荣、发展,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而且有利于改善少数民族家庭的生活质量,提高少数民族子女受教育程度和健康水平,增进家庭的文明与幸福,最终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因此,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一,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第二,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第三,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依照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三年。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二年。第四,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在本案中,王某是汉族,齐某是蒙古族,按照《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和“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的规定,他们是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应当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违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案例】

王某是山东某地农民。2008年,王某与当地农民李某结婚,婚后生了一个男孩。由于受“多子多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王某不顾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又生了一男一女两个子女。2012年,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了王某的超生行为,决定对王某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对王某究竟该如何处罚呢?

【专家评析】

对王某和李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两个子女,应当分别进行处罚。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不具有该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以及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的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等,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条例规定的基数(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规定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此,王某与李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是当地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3到4倍。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规定,对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条例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此,对王某和李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第三个子女,应当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到10倍分别对王某和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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