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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农村治安纠纷(6)

【典型案例】

丁某等4名青年(2男2女)计划到广州打工。某日到广州后,丁某等人找到开旅店的老乡何某。因丁某与何某熟悉,丁某等人遂在何某旅店住下,但何某未让丁某等人做住宿登记。当晚12点左右,丁某等人在同一房间聊天、打扑克、喝啤酒。何某发现他们大吵大闹,怕影响其他客人休息,于是告知他们要遵守旅店的规定。大约凌晨两点左右,何某发现丁某等人的房间还有灯光,但已没有声音,何某遂走进房间探望。结果发现丁某等人烂醉如泥,男男女女倒在一张床上,还不时小声地说着脏话。何某见状立即叫醒他们,告诉丁某等人不能男女混住。说完后何某离开。大约凌晨3点左右,民警在巡查时发现丁某等人男女混住,随即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公安机关未取得何某故意容留卖淫嫖娼的证据。次日,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何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行为做出罚款80元的行政处罚,对何某故意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行为做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何某对区公安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此期间,区公安分局认为对何某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于是继续取证。市公安局依据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何某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和故意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事实成立,区公安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何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专家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首先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和客观的事实,然后才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再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补充主要的证据,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后再收集证据。即使收集到的证据符合该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做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是违法的。本案中,区公安分局对何某“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取得的,该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本案中,何某的旅店中出现丁某等人男女混住的情况,这是事实。但公安机关不能提供何某以营利为目的、故意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区公安分局以何某故意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为由对其处以罚款,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何某未按规定让丁某等人进行住宿登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此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合法性要件,即主体资格和职权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滥用职权;行政处罚不显失公正等。只要有一个要件不合法,就是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这是法定告知事项。未履行此项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处罚行为。

【典型案例】

郑某系某市市委宣传部人事科科长,龙某系市委宣传部部长。郑某因单位人事任免对龙某产生了看法,而龙某也对郑某不满。某日,郑某到龙某办公室要求汇报工作。当时该部副部长周某亦在场。龙某以要和周某谈工作为由,叫郑某过20分钟后再来,郑某要求马上谈,并要求向全体部长集体汇报。龙某未同意。周某见状,离开了办公室。双方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抓扯。龙某左颈部皮肤有抓伤,郑某的右手指、手背、手腕处有抓伤。当日,某区公安分局对郑某与龙某之间因工作矛盾引发的抓扯纠纷作治安案件立案调查,认定郑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裁决。郑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裁决的复议决定。郑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某区公安分局在对郑某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前,曾告知郑某要给其处罚,但未告知郑某要给予何种、何幅度的治安处罚。

【专家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事项应为:(1)当事人有无行政违法行为;(2)当事人应否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3)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4)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行政处罚幅度内的法律责任;(5)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法定告知事项。未履行此项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处罚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郑某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前,只履行了告知郑某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义务,未履行告知郑某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法定义务,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无效。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9、不服公安机关责令具结悔过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宣讲要点】

公民的诉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只要公民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当然,起诉被受理不代表公民的诉讼请求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还要由法院在审理中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判定。

【典型案例】

某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韩某曾到某歌舞厅嫖娼。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处理,认为韩某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但情节轻微,于是责令韩某具结悔过。韩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责令其具结悔过的行为。公安机关则认为,责令具结悔过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专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具结悔过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具结悔过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韩某的起诉。

责令具结悔过的行政处罚虽然不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人身权利,也不产生撤销或者限制权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它是一种影响相对人声誉的处理形式,对相对人的名誉权无疑要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它是以确认相对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前提,强制相对人写出承认错误、保证不得再犯的悔过书,这样既可能降低对相对人思想品质、道德操行、生活作风的社会评价,也可能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给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名誉权属于“其他人身权”的范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而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0、使用暴力和语言侮辱他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宣讲要点】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行为予以某一种处罚,而不能按照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两种处罚。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全部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判令由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

某日上午,某村村民杨某怀疑同村农民周某盗窃其杂货店里现金28元,即质问周某,并当众以“你如果不将钱拿来给我,我就把你的皮剥掉”等语言相威胁。当周某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周某因杨某催逼还款,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某县公安分局认定杨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处以治安拘留10日;认定杨某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0元。之后,又以杨某拒绝交纳此项罚款为由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之后,又以杨某拒绝交纳此项罚款为由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0日。杨某对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公安机关的两个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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