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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财产继承(4)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应属田某的个人财产。理由是: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的生活费补偿,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费用,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因此,职工的买断工龄款应属个人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3)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因此,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评析】

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要正确认定其性质,就应当对照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进行分析。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不同。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其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至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消灭。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当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强调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极为必要,《婚姻法》采取列举式的方式予以确定了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始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该法所列举的几项个人财产来看,除个人婚前财产外,其余几项均与公民个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即只有那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才能被纳入个人财产的范围。所以,婚后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为人身依附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行使的主体不同。通过继受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思指定,而通过原始取得的个人财产则需依附于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并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归夫或妻一方行使,并完全受所有权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可见,个人财产不论是通过原始方式还是继受方式所取的,均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这使其具备了特定物的某些性质。买断工龄款则不同,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所以它不具有个人主观性,因而不具备特定物的某些性质。

第三,买断工龄款是企业或者单位针对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并针对个人收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而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收入即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四,从立法上分析,《婚姻法》在规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时采用了排除方式:第一步按取得时间把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第二步再将虽为婚后取得但应属个人特有的部分剔出去。这一划分方式是由两者间具有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根据这一立法理念,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买断工龄款不具个人附属性、个人主观性,不能推出是个人财产性质,那么就应当推定其为共同财产。

综上分析,田某的买断工龄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款项应当先分出田某之妻的部分,而后按法定继承顺序在田某之母与田某之妻之间分配。

【法条指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9、再婚老人是否有权相互继承配偶的遗产?

【宣讲要点】

老年人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

【典型案例】

白丽玲老人自年轻守寡,后经人介绍,与家境不错的于新老人结婚。婚后生活不到一年,于新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办完丧事第二天,白丽玲尚沉浸在丧夫之痛中,于新的儿女就限令其一天内搬离于家。老人无奈,将于新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于新遗留的四间房屋及财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于新在老伴去世后就应该进行析产,现于新去世,于新夫妇的所有遗产都应该由他们的子女继承。白丽玲和于新结婚不到一年,对家庭财产的积累没有作出贡献,不应该继承遗产。另一种意见认为,白丽玲已经与于新结婚,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是继承法中所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和于新的子女共同继承遗产的权利。

【专家评析】

老年人再婚遗产的继承一般有三种情况:(1)再婚夫妻之间遗产继承权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4条明文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老年人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的夫妻,这是无庸置疑的。老年人再婚夫妻双方当然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老年人再婚后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继父母是否有继承继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一般老年人再婚时,儿女均已成年,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因此,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继子女也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3)老年人再婚后,继子女有无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老年再婚的继父母既然没有尽抚养继子女的义务,继子女也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许多人都在关心和照顾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老人,何况继父继母。本案中,白丽玲老人虽然与于新是再婚夫妻,且生活时间较短,但她是于新的合法妻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白丽玲是继承法中所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于新的遗产。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0、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宣讲要点】

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被社会所排斥和反对的,但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不应受到社会的歧视。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的权利完全相同。

【典型案例】

乔某(男)与刘某(女)于2005年4月结婚,婚生一子乔甲。随着乔某对平淡的婚姻生活产生厌倦,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07年2月,乔某结识了活泼漂亮的朱某,很快朱某成为了乔某的地下情人。同年10月,朱某发现自己怀孕,当把这个消息告诉乔某时,乔某立即让朱某去堕胎。朱某非常失望,于是离开了乔某。但她不想堕胎,于是在老乡的帮助下,朱某将孩子生了下来,取名为乔乙,自己抚养。为了让乔某知道自己还有一个儿子,朱某曾经给乔某写过两封信,乔某也来看望过乔乙,并通过DNA检测证明乔乙确实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2012年,乔某由于突发心肌梗塞死亡。朱某闻讯,认为乔某的遗产中应当包含给乔乙的一份遗产。但刘某认为,无法证明乔乙就是乔某的亲生儿子,就算是,乔乙也是非婚生子,无权继承乔某的遗产。朱某为了维护乔乙的正当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等。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但从生育的社会属性上看,却要求将两者加以区别。由于人类对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历来受到社会的歧视。但是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也应该拥有接受生父母抚养照顾、教育的权利。因此《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本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权利要求其给付抚养费;此外,非婚生子女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的权利完全相同。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但对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却没明确规定。因为非婚生子女一般都是随母亲生活,其生父大多不为人所知,而要使生父对非婚生子女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必须首先确认生父身份。正是因为这样,本案中刘某才会提出无法证明乔乙是乔某的亲生儿子这一问题。通常,非婚生子女与其母亲的关系是无须加以特别证明的,基于生母分娩事实即可确定。而对于如何确认生父身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结婚,非婚生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其次就是生父对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最后就是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

在本案中,由于乔某与乔乙曾经做过亲子鉴定,结果表明乔乙确实是乔某的亲生儿子,所以对于两人的父子关系应当予以承认。虽然乔某和朱某婚外通奸生子的行为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但他们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乔乙是无辜的,不应受到任何不平等的对待和歧视。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乔乙应当拥有与乔甲同等的继承权,与乔甲同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同时具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1、养子女能同时继承养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吗?

【宣讲要点】

收养关系确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他们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双方不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在生活上给予了较多帮助和赡养,尽管养子女已不再是自己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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