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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合同的订立(11)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问题是,2004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生效,该《还款协议》第6条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还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农行某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A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对该问题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作出了两个完全不一致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已赋予其管理公司的权限,是否加盖公章并不影响协议效力,因此认定《还款协议》有效。二审法院则认为:农行某分行与A公司对还款协议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的约定,即协议需要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现代汉语词典》对顿号的解释是:"表示句子内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主要用在并列的词或并列的较短的词组中间。"根据以上解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这明显不同于《合同法》第32条的"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后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双方当事人对于该条款的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农行某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A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一方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故该合同未生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十七、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签字盖章时,应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地?

【宣讲要点】

在人们日常生活或商业行为中发生了纠纷,需要诉诸法院时,就会涉及到法院的管辖问题。这就好比"片儿警"的道理,一个或几个警察负责某一片地区的安全。法院管辖也是如此,每个辖区有不同的管辖范围,北京朝阳区的事由朝阳区来管,北京西城区的事由西城区来管。在共同遵守统一的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大到省市,小到区县,都有辖区内的法院对所属辖区内的争议进行受理和管辖。

所以,当我们产生争议,需要到法院起诉时,第一个要搞清楚的问题便是管辖,既该争议究竟应该在何法院起诉才能够得到受理。

讲清楚管辖的重要性,意在引出本文想要给大家着重进行讲解的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问题。因为该问题,是在大多合同中确定管辖的重要依据。

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就成立。合意的达成,首先表现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承诺。《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理论上的当然结果,也是合同订立按最简单最规范流程达成的最佳结果。但是在实际上,特别是在较复杂的商业活动中,订立合同不可能简单的表现为一个要约和一个承诺,合同订立常常是一个反复商讨、千变万化的过程。这是一个反复提出、修改、又提出、又修改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因此,法律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要把过程简化,简化到一个要约和一个承诺,以此作为标准化的规定,作为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另一方面,又要就整体过程的最终结果作出规定,以便处理复杂的事物。

在实际生活中,订立合同时常常在口头磋商后再写成书面形式,写成书面形式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同地,或异时异地签名或盖章,还有达成协议后有签确认书的,《合同法》对于各种各样的情形都做了规定,以便发生纠纷时易于解决。

合同成立的地点也称为合同的签订地。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对于解决合同纠纷明确诉讼管辖、适用法律等,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

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典型案例】

A市某贸易公司与B市某水泥厂经协商,拟定了水泥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水泥厂供给贸易公司水泥400吨,每吨500元,货款共计20万元,供货时间为9月份交250吨,10月份交150吨。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包装、交货地点、预付款等做了明确规定,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合同条款拟定之后,双方负责人分别签字,水泥厂在合同上加盖了其合同专用章,贸易公司负责人因未携带合同印章,遂要求对方先发货,印章之后再盖。贸易公司负责人返回本公司后,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将其寄回水泥公司,并电汇了约定的预付款12万元。由于种种原因,水泥厂于10月10日才将40吨水泥运至A市火车站打算发往B市,并通知贸易公司在火车站验货,经检测,其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员拒绝接收,要求水泥厂延迟发货。但是,水泥厂于11日擅自将货物发出。双方随后又达成降价协议。货到后,贸易公司发现水泥质量完全不符合所需标准,遂电告水泥厂要求退货,水泥厂复电予以拒绝。

因协商无效,贸易公司向其住所地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货、退款,且承担违约责任。该市法院受理后,即向水泥厂发出应诉通知书。水泥厂提出管辖权异议,称由于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水泥厂方,因此该合同纠纷不应由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贸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被告水泥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到水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合同签订地点的确定。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按这一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就取得了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正确确定合同成立地点,对于人民法院恰当行使管辖权,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顺利进行民事诉讼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合同法》第34条和35条的规定,从原则上来讲,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由于《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一般就是要约人所在地。在这里,对要约人所在地应作广义理解,它不仅包括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也包括要约人的实际存在地点。例如,要约人赴外地签订合同,那么,该地即成为要约人的所在地。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不在同一地点。在本案中,水泥厂负责人在合同订立时就予以盖章,但贸易公司负责人并未在合同签订时在合同书上盖章,而是待回到本公司盖章后将合同书寄到水泥厂。从合同法上讲,水泥厂负责人在合同书上盖章的行为即为一种发出要约的行为,贸易公司负责人回到本公司后盖章的行为为承诺行为,该承诺并非立即生效,而是自到达水泥厂时生效。因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水泥厂所在地。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水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而贸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则无管辖权,因此,水泥厂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要约人时生效。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八、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书是否成立?

【宣讲要点】

在合同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所以《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若只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或者盖章而不考虑其他情况就绝对的认定合同不成立,则有失偏颇,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符合当事人的意志自治。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又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条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行动来推断是否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因为签字或盖章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因为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成立,除非当事人的协议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注意,这里所指的"履行主要义务"的含义与《合同法》第36条中的履行主要义务的含义相同,即债务人履行了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表示接受。

因此,在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合同是否成立首先要看双方是否签字或者盖章,若是,则合同成立;若未签字或者盖章,则还要看是否有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另一方接受,存在这种情况的话,合同依然成立。从这两条相互补充的条款可以看出,合同法的宗旨是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量的促进合同的成立,进而促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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