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国家经济制度
1.什么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内容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起决定作用,决定了其他两个方面,也决定了经济制度的性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形式。此外,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性质的资产不断流动和重组,尤其是股份制企业的出现,带来了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属于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第二,公有制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了除公有制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应当共同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宪法第六条对我国的基本经本经济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经营体制是什么?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主要经营模式。
改革开放以后,在总结过去人民公社大锅饭的教训基础上,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产资料,除按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他受益归自己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行,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较大发展。另一方面,为了克服农户分散经营存在的局限,又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就是说,在农户分散承包、自主经营的基础上,一些大型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管理和经营,并为农户提供服务。集体经营具有生产服务、组织协调和资产积累等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户经营规模狭小的局限性。将家庭分散经营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产情况及时作出决策,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概括而言,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土地归集体所有;
第二,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使用权;
第三,家庭承包经营是基础,集体统一经营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
第四,土地、大型水利设施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
3.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分配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分配制度,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我国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因此,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指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分配个人收入和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在分配方式上必然要采用按劳分配或者按需分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物质产品还不够丰富,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条件,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除按劳分配外,我国还存在许多其他分配形式,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分配方式上的多样化。
我国宪法和法律允许和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些所有制经济对应的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也是合法的。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必然导致这些生产要素参与收入的分配。
目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社会财富的逐渐增多不断加以完善。
4.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形式有哪些?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产与生活资料。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直接关系国家的经济命脉,关系国家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我国宪法对自然资源的权属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切矿藏和水流都属于国家所有。如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外,也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一般规模较小,且处于农民、牧民或者渔民的居住地,是他们从事生产、生活的直接和主要的物质基础,法律可以规定这些自然资源属于集体所有。但即使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也允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合理利用。如草原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5.宪法对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一切土地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的土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突出作用,城市各种形式的用地十分宝贵,因此城市的土地应当属于国家所有。这里讲的城市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较大的镇的市区。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主要是指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和滩涂,国家的公路、机场、军事设施用地等。
另一种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是农民日常生活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属于集体所有,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活。
6.国家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条件和补偿。征收是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一般是针对集体所有土地而言;征用是指临时征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对于国有土地,只存在征用问题,不存在征收问题;对于集体所有土地,既可以征收,也可以征用。
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里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等。
第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
第三,应当给予补偿。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问题作了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详细规定了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7.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如何?
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吸纳劳动力就业、优化产业结构和带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市场竞争都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所谓鼓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出台政策等方式,大力提倡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
所谓支持,是指国家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财税、信贷、信用担保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所谓引导,是指国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如国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企业组织制度,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等。
所谓监督和管理,主要是指国家为了确保非公有制经济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采取必要的措施,监督其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规范其设立和经营,对日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规范。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监督和管理为名,干预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经济活动。
8.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公共财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得以巩固、人民得以当家作主的物质保证。
公共财产,主要是指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公共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所有的财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由国家机关划拨给政党和社会团体的财产;公用设施;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等。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为此,许多法律中规定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以及对破坏公共财产行为的处罚。如刑法中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有关犯罪行为;物权法中具体规定了对国有财产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人员的保护义务。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