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林业审判庭
目前,林业审判机构有两类:一是在北方大面积国有林区设立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辖区内所有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独立行使相当于地方人民法院的职权;二是在重点林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内设立林业审判庭,或者在重点国营林场派驻林业法庭,受理辖区内的森林案件,成为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以福建省为例,截止2011年3月,该省三级法院总共拥有林业审判庭60个,其中高院1个,中院8个,基层法院51个。林业审判庭专门审理涉林等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1982年至2010年共审结涉林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40659件。
3.专门行政审判庭
如湖南省永州市中院设立林业审判庭,负责审理涉及林业的一、二审行政案件;永州市的道县、宁远县、双牌县人民法院设立计划生育法庭,对内统称“行政审判第二庭”,对外统称“计划生育法庭”。
4.金融审判庭
2008年11月,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了我国首个金融审判庭。同年12月,黄浦区法院以民事审判第五庭作为专门的金融审判庭。2009年6月,上海高、中两级法院建立了金融审判庭。到2011年5月,上海高院、两个中院以及5个基层法院都已设立了金融审判庭。
根据浦东法院的统计,自2006年至2010年,该院受理的各类金融民商事案件达5603件;受理金融犯罪案件158件178人,主要包括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系统腐败犯罪等三大类型;受理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2508件。今年以来,浦东法院已受理的1000万元以上标的金融案件有11件,其中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达到4950万元。
继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全国第二个、西部首个金融审判庭在重庆渝中区法院设立。融审判庭受案范围覆盖储蓄、借款、信用卡、存单、担保、证券、期货、保险、票据、信托、基金等金融行业各个领域,采取金融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重庆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成立一年以来,已累计受理金融案件1914件,审结1704件,结案率89.03%。2011年,沈阳中院和郑州中院也相继成立了金融审判庭。
5.环保法庭
2004年,河北省晋州市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包含刑事、民事、行政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一审案件,同时还负责环保案件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环境保护类案件三类审判合一、集中专属管辖的崭新模式。
目前,云南省已有3家中级人民法院和6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法庭,是全国成立数量最多的省份。该省环保审判庭,实行行政、民事、刑事三种类型的诉讼合一方式,对涉及环保的各类案件实行归口管理,由同一审理机构的专业审判人员集中审理。
为适应海南生态立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海南省高院决定2011年在省高院和各中级法院,以及五指山、琼中、儋州等环保任务较重并且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环保法庭。而重庆市2011年将试点设立两个环境保护审判法庭,集中审理涉及全市长江水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此外,一些地方还成立了诸如“妇女、儿童、老人维权法庭”、“劳动争议法庭”、“道路交通法庭”、“土地法庭”等名称五花八样、管辖范围各不相同的专业法庭,因上述法庭不具有典型性,个别法庭虽称作法庭,但因为不是独立建制,实际上是巡回法庭或合议庭。
三、非审判性业务庭室
(一)立案庭
最高院设置立案庭2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置立案庭1至3个;大多数中级人民法院设立1个或2个立案庭,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3个立案庭;基层法院设立1个或2个立案庭。
(二)执行局
在法院内部,执行局的内设机构与法院审判业务庭室地位相同,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法院的中层负责人。各级法院的执行局大多内设执行一庭(有些法院称综合处)、执行二庭、执行三庭三个部门。
(三)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设置赔偿委员会办公室1个,全国大多数高院和中院都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各基层人民法院自2004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故基层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但全国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均成立了理赔小组(理赔小组一般设在审判监督庭),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四、后勤保障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设有后勤部门9个,分别为办公厅、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外事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同时,最高院还下设机关服务局、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人民法院报社、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等直属事业单位。
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后勤部门设置与最高人民法院基本相同,绝大多数都设有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技术处、司法警察总(中)队、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等内设后勤机构,以及法官培训学院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另外,一些高院和中院还设立绩效考核办、评查问责办等内设机构。
绝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等后勤部门。一些基层法院在内设机构设置上复制上级法院,还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技术科、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信访接待科等内设机构,一些法院还设立诉讼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室(诉调对接中心)、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裁判文书校核办公室、调解工作办公室等内设机构。
5.审判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只有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6.法官有什么职责、义务和权利?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而其他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的权利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参加培训;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辞职。
7.担任法官需要什么条件?
担任法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条件
必须为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政治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3)学历条件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适用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4)任职资格条件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5)消极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同时,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8.如何任免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9.哪些情况下法官应当被免职?
法官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本法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退休的,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10.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在性质上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同于国家审判机关,而是专门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机关。在我国,除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外,国家还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
(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