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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民事部分(7)

15.法院再审案件是否都要中止执行

【宣讲要点】

一般而言,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再审裁定时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案由本院再审或者指令下一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是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是因为案件进入再审后,可能涉及原生效裁判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状态发生变更,如果按照原判决执行,可能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立法上确立了案件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但并不是所有的进入再审的案件均要中止原判决执行。按照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案件进入再审后可以不中止原判决执行。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类型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是追索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类型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三是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等没有执行内容裁判裁定再审的,可以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典型案例】

李某某、应某某、苏某某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某某前系某某公司的施工管理员,于2011在某某公司工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事故发生后某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12万元。2011年10月,三当事人就应某某的工亡事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某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审核确定应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万元、丧葬费1.3万元,品迭交通事故已获得的赔偿款12万元,应领27.3万元。三当事人不服,向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三当事人仍不服,遂提起诉讼。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由某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差额,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三当事人已经领取某某公司费用15万元。三当事人仍然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的"某某公司统一投保,死者为统一投保的受益人,与其他受益人一样核定保险",与该院就另外案件涉及同一事实认定的"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投保时未能按照职工个人实际收入来投保,导致社保机构核定金额与法律规定计算金额有差异的,该损失应用人单位承担"不一致,因此,案件裁定进入再审,在再审裁定中表述:本案由本院提审。并无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内容。

【专家评析】

为什么在本案再审裁定中并无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内容,原因是三个当事人中,应某某属于未成年人,苏某某是死者母亲,年事已高,在死者生前由死者供养,因此,本案的当事人涉及老人、妇女、儿童,本案执行阶段的赔付涉及抚养费和赡养费,属于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虽然再审申请人已经领取了部分费用,但是案件进入再审后,并没有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换言之,不妨碍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原生效判决继续执行,这与这类案件起诉前可以先予执行的立法理念一致,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的立法本意。在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中,统一规定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对上述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类型的案件执行问题作出例外的规定,反映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进步和以人为本的立法本意。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16.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宣讲要点】

案件进入法院以后,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一审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审理,一种是合议庭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二种是独任制,但是适用条件是一审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进行审判,审理过程中遵循"一审一书"的原则。

而再审申请案件人民法院采用哪种审判组织形式,审查案件有哪些方式?对此,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一)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因此,民事再审申请案件的审理方式采用合议庭制,即使对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也应采用合议庭制,必须由审判人员三人以上进行审理,而不能采用独任审判方式。具体的操作和要求如下:

一是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采用合议庭制度,由审判人员三人以上进行审理和合议,但审判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可以进行询问,查阅原审卷宗,了解下级法院审理情况,进行调解,也可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时可由审判人员一人进行询问,书记员记录,但合议案件由审判人员三人以上参加,裁判文书署名应为审判人员三人以上。

二是案件进入再审审理阶段,采用合议庭制度,包括案件开庭审理、合议,以及裁判文书上署名应为审判人员三人以上。

三是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包括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典型案例】

张某某与米某某签订了《承包加工房的协议》,张某某向米某某交承包金5000元;乙方在承包期内,可自行增加各种设备,但期满后自行处理。该合同期满后,双方仍继续履行上述协议。一年后米某某向张某某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加工房合同期满,完善期满后承包协议和协调租金上涨无效,决定给其20天搬出加工房,如按期不搬出,后果自负。后因搬迁问题双方发生争议,米某某请刘某某搬出了张某某的机器设备,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米某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50万元。案件一审由法官谢某某一人审判并作出判决书,张某某未提起上诉,三个月以后,张某某认为原审判决是错误的,以"原审判决米某某赔偿其财产损失数额不当,米某某雇佣的刘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法官通知对方当事人,但是无法联系上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后该院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原审人民法院接收案件以后,更换成法官李某某一人审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辩称"原指令再审的法院没有通知他,他不知情,审判程序错误,要求撤销再审裁定",该案庭审以后,法院作出与原一审不一致的判决,判决书中署名李某某及书记员。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该案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到再审审判程序的几个问题:

一是指令再审的法院没有经过询问对方当事人,程序是否违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因此,再审法官认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已经联系对方当事人再了解案件情况而未联系上的情况下,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再审,并无不当。

二是再审法院程序有哪些不当之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虽然采用第一审程序审理,但本案已进入再审阶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不适用独任审判,不能由法官一人审理,裁判文书中由一个审判人员署名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案再审结果改变了原一审判决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审程序和实体均存在问题,直接予以改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17.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对生效裁判是否继续执行

【宣讲要点】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后,对原生效裁判会有怎样的影响,原生效裁判在再审改判前一直有效?还是处于不稳定状态?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文已经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怎样理解这一条文的涵义呢?

在当事人申请再审,在人民法院立案审查阶段,原判决裁定仍然生效,这是"申诉不影响执行"理念在再审阶段的体现,换言之,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裁判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再审审查以后,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其中之一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案件由本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除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原生效裁判就处于中止状态,其法律效力待定。

之所以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因为进入再审以后,原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和法律状态,以及当事人之间确定的权利义务有可能发生变更,为了避免执行回转,因此,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整个案件中止状态一直持续到再审审理完毕,再审法院作出新的裁判时止。

【典型案例】

蒲某某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山湾堰承包合同。近年来,该村部分村民因用水与蒲某某多次发生纠纷。2007年1月15日,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蒲某某(乙方)达成用水协议。2009年6月12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按现有闸门水位放水,放不出后,不得掏渠放水。2009年6月14日上午,李某某与蒲某某因用水发生纠纷,张某某将水泵电源线扯掉,阻止继续抽水。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蒲某某、张某某夫妇与李某某、葛某某等人发生抓扯、互殴,致各当事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李某某被诊断为,右肩胛骨中下方有两处炭肤瘀斑,皮肤裂伤。李某某伤愈出院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蒲某某、张某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3万元。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部分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同时,李某某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恰当,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与蒲某某、张某某过错相当,应承担相当的责任,原一、二审判决蒲某某、张某某仅仅承担10%的责任,不当。遂作出再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案件经过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本案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裁定进入再审以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生效裁判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那么,是不是与"申诉不影响执行"的理念相违背呢?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案件实际上可以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立案阶段,是再审申请案件的启动阶段,包括立案、调卷、编号等程序;第二阶段是人民法院审查案件阶段,这个阶段是法官书面审查阶段,法官可以阅卷审查、询问当事人、就专业性问题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研究案件;第三个阶段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阶段,经审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进入再审。在再审裁定下发以前,原生效裁判仍然有效,当再审裁定下发以后,原判决才会处于中止状态。因此,正确理解和区分再审审查期间各个阶段的任务,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效力作出正确的判断,有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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