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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刑事部分(2)

3.上级法院如何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宣讲要点】

我国刑事诉讼设定了一种指令再审制度,即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指令再审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形:一是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二是针对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该下级法院再审;三是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在复核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四是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指令再审的特点为:一是指令再审的主体是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二是指令再审的事由是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特别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是指令再审主要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可以适用于死刑复核过程;四是指令再审性质上是一种审判监督机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并发动再审的一项主要方式,而且,即便是死刑复核过程发生的指令再审,实质上也带着强烈的审判监督特点;五是指令再审被设计为一种选择性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一种排他性的强制适用的程序规范,上级法院有权在指令再审与提审或者直接审判二者间选择适用。

【典型案例】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一案,某县人民法院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又提出上诉,市中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某向市中院申诉,市中院裁定驳回其申诉。后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市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专家评析】

指令再审的发生,凸显着一种追求实质正义的诉讼观。这一点,从指令再审适用的动因是"发现确有错误"这一理由便可得到充分说明。现行刑事诉讼法开宗明义表达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并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并且,刑事诉讼法强调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面显然蕴含着一种高度强调实质正义并追求实体真实的诉讼观。基于这种诉讼观,当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特别是当下级法院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自然便产生一种指令再审的需要。而且,值得特别强调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根据该标准和要求,一旦下级法院的裁判被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尽管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然没有满足与符合这种证明标准,因而是需要通过重新审判来矫正的,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正是体现对这一证明标准的充分贯彻。这显然正是一种以追求实体真实为主导的诉讼观,现行指令再审制度的设计,正是建立在这样的理念基础上。但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后,并非一定改判,如果经审理发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然可以维持原审判决。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4.再审可以直接改判

【宣讲要点】

再审程序并非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要么适用一审程序,要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改判既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中,也可以存在于再审程序中。

所谓再审改判,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进行的修正,其结果是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了动摇。对于一个案件,只能行使一次审判权,而对再审案件则行使了两次审判权,其中第二次审判权是对第一次审判权的否定,否定的结果便是修改了原来的生效裁判,原来的生效裁判被后产生的生效裁判取而代之了。

原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改判。一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在刑事再审中,新的证据是指审判时由于客观的原因无法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典型案例】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该县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该县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有误,应予再审,该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并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酌情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李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之所以逃跑是怕挨打,自己打了120急救电话,事后积极尽自己所能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自己悔恨终身,判决后又让家人积极筹措资金155000元,争取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判处。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也征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应酌情处罚。原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不当,应予以撤销。最终判撤销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专家评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了解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在再审程序中能否直接改判。二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和解对量刑的影响。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适用缓刑的主要考虑是交通肇事致多人死亡,而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和解问题,所以量刑有些偏差,再审后该院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形,以及案发后被告人的实际表现,同时也参考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关于第二个问题。刑事和解并不单纯是免除对肇事者的最终处罚,故刑事和解不能等同于"花钱赎刑"。交通肇事案中的刑事和解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只是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从轻、减轻或免除对其处罚。也就意味着刑事和解的成功并不是否定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是完全排除了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告诉我们,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因此,即便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但是并不能就此抵消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双方达成和解后,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对于情节较重的,刑事和解的达成只能在对肇事者的量刑上予以参考,如,作出定罪罚的处理。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再审并非一定改判

【宣讲要点】

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其结果并非一定会改判。因为设定再审程序的最终目的在于纠正原审判决,故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生效裁判,经过再审后依法予以维持,也就是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受害人刘某的丈夫不服该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核,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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