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942300000043

第43章 行政部分(6)

机关认为,陈某某所在的屠宰点是否合法存在,其实质是认定该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和规章的规定,确定该屠宰点具有合法性的条件不仅需要政府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定点,而且需同时备齐相关有效证照,但本案相关证照均不能证明该屠宰点在工商部门处罚时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合法性。原二审法院在认定该屠宰点自1997年起合法存在,直至2008年5月15日重新定点才被撤销主要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判决确有错误。

湖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被申诉人陈某某经单位安排在屠宰点工作,其经营模式虽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其经营期间向所属单位定额上缴屠宰税费,其屠宰经营行为应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屠宰点的营业执照也载明,屠宰点的经济性质为非法人国有分支机构,其负责人亦非陈某某。故申诉人洪湖市工商局将陈某某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其无照经营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对象错误,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实体判决结果正确,但判决表述的理由认为该屠宰点在2008年5月仍合法存在不当,应予纠正。抗诉机关认为"终审判决"认定该屠宰点自1997年起合法存在,直至2008年5月15日重新地点才被撤销缺乏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的抗诉理由成立,但本案原审判决结果实体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

【专家评析】

从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看,陈某某所在的屠宰点确实没有合法经营的证照,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体,工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本案中,洪湖市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时不是针对没有证照的屠宰点予以处罚的,而是针对的陈某某。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陈某某不是以个人的身份从事屠宰职业的,而是以所在单位下设的生猪屠宰点的名义从事屠宰经营,虽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需要向所在单位定额上缴屠宰税费等,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洪湖市工商局是针对陈某某所在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则符合法律规定,处罚理由成立,但是遗憾的是,工商机关却直接针对陈某某个人下发处罚决定书,将陈某某个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处罚,属于处罚对象错误,原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原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定屠宰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时间有误,但是再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予以了说明并纠正,且并不影响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简单说,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只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洪湖市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时将陈某某作为处罚对象,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却是陈某某所在的生猪屠宰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处罚对象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依法撤销其行政处罚正确,原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的"有误"并不影响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审查,不影响洪湖市工商局处罚时的适用对象错误,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维持原审判决正确,检察机关的抗诉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日 法释〔2000〕8号)

第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1号)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6.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能否申请再审

【宣讲要点】

已经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也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与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效力相同,当事人应当执行。同时,当事人对生效的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提出申诉,如果符合人民法院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进入再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简单说,如果有证据能证明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符合再审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典型案例】

2000年12月5日,红星预制厂整体承包给张某,由张某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双方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2003年1月,该县人民政府实施路段改造需拆迁相关房屋设施,红星预制厂也在拆迁范围内。因红星预制厂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与拆迁人该县建设局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经行政裁决后,红星预制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裁决决定。

一审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下列协议:一、县建设局自行撤销行政裁决,红星预制厂二个月内搬迁完毕;二、县建设局一次性赔偿红星预制厂房屋设施、机器设备、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完毕;三、双方对拆迁事宜无其他争议。2005年4月5日,行政赔偿调解书经双方签收生效并执行完毕。

2006年11月,该县建设局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称,在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中发现我局在拆迁安置工作中,对红星预制厂机器设备予以了两次补偿,第一次补偿给了承包人张某,补偿金额为15万元,有张某出具的收条和财务支出凭证为据;第二次补偿给了红星预制厂,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和财务支出凭证为据。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红星预制厂机器设备的两次补偿,给国家带来了损失,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赔偿调解书。

红星预制厂答辩称,县建设局与张某之间的拆迁补偿与红星预制厂无关,红星预制厂与张某之间是承包关系,双方系不同的主体,县建设局对红星预制厂的赔偿系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具有法律效力,请求驳回申诉,维持原生效调解书。

再审法院查明,张某在承包红星预制厂经营期间,经过协商,红星预制厂将属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元出售给了张某,张某支付15万元的机器设备款后,红星预制厂出具了加盖单位印章的收款收条。在拆迁过程中,张某凭红星预制厂出具的收款收条与县建设局协商,由县建设局补偿张某机器设备款15万元后,张某不再就拆迁事宜与县建设局发生争议。县建设局在与红星预制厂协商拆迁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已解决的机器设备同意再次折价补偿给红星预制厂。再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通过人民法院达成了行政赔偿调解书,但是该行为属于两次支付赔偿款,损害了国家利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原赔偿协议确实有误。依法裁定撤销原行政赔偿调解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专家评析】

本案是以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进入再审程序的。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生效后,当事人一旦反悔申请再审,应当提交"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审查很严,除非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协议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一是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二是协议内容违法;三是协议损害他人利益。上述三种情形中又以第一种情形"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即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申请再审的条件最严格。

以"违反自愿原则"申请再审,当事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经办人员"迫使"自己接受协议的证据,或者是基于某种误解达成的协议等。一般情况下,排除人为的徇私枉法情况,法院的承办法官不可能采取威胁、利诱的办法迫使当事人签订损害自身利益的调解书,当事人提交这方面的证据非常困难,以这种理由申请再审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协议内容"显示公正"也不是进入再审的理由。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对自己的权利部分有放弃的自由,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并不干涉。

"协议内容违法"是指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协议仅仅违反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的,并不属于当然无效而进入再审的情形。

"协议损害他人利益"包括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即是以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进入再审程序的。本案的一方当事人"建设局"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其给付的拆迁费是国家资产,不具有随意给付的权利。经当事人举证和再审查明的事实,能认定在拆迁过程中对红星预制厂的机器设备给予了两次补偿费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上级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指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日 法释〔2000〕8号)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9月10日 法发〔2002〕13号)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7.再审期间行政机关能否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宣讲要点】

再审期间行政机关能否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这就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一审期间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并没有明确说明二审期间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不能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这一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在再审期间也是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坚持诉讼而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如果行政机关在再审期间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也不服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新的诉讼,不能在再审程序中审理。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参与破产法立法及研究的同志撰写。本书共分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司法解释;第四部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 朱子家训·增广贤文(中国古典文学荟萃)

    朱子家训·增广贤文(中国古典文学荟萃)

    中国古典文学是中国文学史上闪烁着灿烂光辉的经典性作品或优秀作品,它是世界文学宝库中令人瞩目的瑰宝。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养育了中国古典文学,中国古典文学又大大丰富了中国传统文化,使传统文化更具有深刻的影响力。
  • 税务稽查案例与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与分析

    本书精选出近年税务稽查工作中的72个典型案例。通过对稽查方法总结提炼和案例剖析,总结近年来甘肃省稽查工作的经验等。
  • 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

    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

    本书立足于从法哲学角度,对有关法治的两重含义进行审视、反思和设想。一是法治的理念,这是一个民族基于其独特的文化背景与社会结构及其情感,对法产生的一种内心信念与基本精神;概言之,法治理念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情感和精神。二是法治的运作,这是法治原则与精神现实化的过程,从而使法治内容与形式在社会关系中得以具体实现。在承接《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撰写任务后,经过《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合著同行们几经切磋,形成《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的基本思路和总体构架。
  •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增强,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尤以人身损害赔偿案最为突出。在面对这类纠纷时,由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很多受害人在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面感到困惑。为了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本领,编辑一本人身侵权纠纷方面的普法读物,确有必要。这样一本读物应当采取通俗易懂的活泼形式,同时尽可能涵盖人身侵权方面的各种法律知识,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在这种想法的基础上,我们策划和编写了这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热门推荐
  • 帝国重生之王者归来

    帝国重生之王者归来

    意外死亡,重生《帝国时代》为背景世界的辰逸,带着雄图壮志,抢钱、抢人、抢天下、王者归来!======================================喜欢《帝国时代》的朋友不妨看看,进入属于属于我们的“世界”,席卷天下!!收藏+推荐=更新=====================================YY无极限=====================================剑士军团:117318420(进群认证:王者归来)
  • 少年棋王

    少年棋王

    他是一个用拿子下棋的少年,却有着职业棋手棋力。他下棋只为了好玩,可是却站在了少年国际比赛的最高峰。请看围棋界的少年们…………………………
  • 新婚弃妻:错嫁嗜血总裁

    新婚弃妻:错嫁嗜血总裁

    为了救大哥,她阴错阳差的嫁给了自己多年喜欢的人,带着对未来的满心憧憬,她以为她会永远幸福,可是,为什么她的翼哥哥却好像变了一个人,多年不见,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眼前的这儿男人真的是她的翼哥哥吗?一次次伤害到底是有意的安排还是原本就如此,是她破坏了他的幸福了吗?既然这样,为什么连离开都那么的难?三番几次的伤害,让她的心更是千疮百孔。为什么我救过很多人的心,却唯独却救不了自己的!
  • 中国历史名人之三

    中国历史名人之三

    综观三国两晋南北朝近400年的历史,历时虽较两汉为短,但剧烈的社会动荡,频繁的朝代更替,则非两汉可比。此期间不管是从政治、军事以至科学技术、文学等领域,都出现了值得称道的人物,相信读者从本卷中就可以认识这些在历史上光耀一时的名人。
  • 一个守望者的幸福

    一个守望者的幸福

    这里的文字就像水,那么静静地流淌着,把前尘往事都叫到跟前,与你促膝谈心。她给你备好了月亮,备好了星光,甚至备好了手帕,让你疲惫的时候得到依靠,让你困惑的时候得到指引,让你哭泣的时候得到慰藉。
  • 异世黑社会修真

    异世黑社会修真

    一个在地球公认的废材,为了证明自己,组建黑社会。但是遇到了地球的巨变,被一个漩涡卷入到修真者的世界,在异世卷起了一股巨大的风浪。猥琐的言行,坚强的内心。以强大的天赋走向大陆的最巅峰。以无尽的力量驱赶着异世入侵的恐怖力量。感谢腾讯文学书评团提供书评支持!
  • 谋国妃

    谋国妃

    商家女死而复生,她的庶姐正在利用她的死陷害其兄长,外面还有大官员想要谋夺她家族的权力。边境的战争频繁,大虞与冀北更是百年的仇敌,在这里人命如草芥,现代的孤儿穿越到这里,除了一张娇俏精致的面容,什么都没有,还内忧外患。她需要有人为她办事。她需要一定的权力。好在孤儿院的孩子更懂得察言观色、谨言慎行,于是无论是控人心、战争谋,治国策,她都要一一学来,在这个时代一步步走上高位。——————————欢迎收藏,投推荐票支持~~
  • 樱皇第一交换生

    樱皇第一交换生

    本书的主角是身负重任的原冰柒,他在进入樱皇男校当交换生的第一天,就遭遇到了重大危机。先是从校长室出来以后被一个美少年指错路,害她在校园里迷路了大半天,差点被晒成干尸才找到学生会;之后却悲催地发现,学生会长居然就是那个给自己指错路的美少年,而且还是之前被自己痛骂的钟离勋。
  • 梨花沐

    梨花沐

    王室凋敝,诸侯纷争,乱世逐鹿,英雄美人。征以战,服以德,我许你一个河清海晏太平天下。——子沐若是得不到你,梨若,那我一定会毁掉你,你要死在我手上。——赫曦轩今生你为主,我为臣,虽然我不能与你执手前行,但只你一句话,我温家满门皆听你差遣。——温玉梨若,当初若是我遇见了你,那么我们之间是不是就不会这么无情,我是不是不会穷尽一生,却只能看着你的背影。——连暮理若是我死了,记得把我埋在那片荒野上。梨若,如果你不能爱上我,那我也要你今生今世都忘不了我。——楚煜普天之下,你是我最想拥有的温暖。——年少轩我从未如此渴望权力,因为只有站在高处,才有机会看到你。梨若,为了你,我要全力打下这天下。——宇华潇潇暮雨里,满树梨花开。梨若,赫国的梨花开了,你可要一看?——苏潇且看她一个小乞儿,在这乱世之中,在这纷争之中,何去何从?
  • 革命世纪

    革命世纪

    太古时代,上古时代,远古时代,现在的练魂时代。每一个时代都有属于自己的革命,一个被家族抛弃的少年,他该怎样改变自己的命运,而他又为何而踏上革命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