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942300000052

第52章 法律规范(6)

5.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及时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

6.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侯,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7.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严格依法定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三、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

8.正确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定标准,凡是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捕、不诉。

9.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要重点审查下列案件:(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案件;(2)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和爆炸、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明确提出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作无罪辩护的案件;(4)犯罪嫌疑人控告刑讯逼供的案件;(5)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的案件;(6)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的案件;(7)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8)案件的主要证据存在疑问的案件;(9)承办人与所在部门或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10)其他重大复杂犯罪案件。

10.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要注重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尤其是证据的合法性。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是否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侦查机关调取,经审查认为辩护人中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审查,对于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且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集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在提起公诉时,应当移送全部在案证据材料。

11.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对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对前后供述出现反复的原因必须审查,必要时应当调取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其供述是否真实,并记入笔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结合提讯凭证的记载,核查提讯时间、讯问人与讯问笔录的对应关系。

12.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要高度重视、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按照法律要求,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13.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批准、决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入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14.及时调查核实非法取证的材料或者线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15.做好对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的审查。对于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或者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经审查,发现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决定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

16.对以下五种情形,不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1)案件的关键性证据缺失的;(2)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翻供,而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犯罪的;(3)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存在关键性矛盾,不能排除的;(5)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情形可能的。

17.正确对待社会舆论对办案的影响和当事人的诉求。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和当事人有过激行为的案件,加强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既要充分尊重舆论监督,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又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抵制和排除各种干扰,依法独立、公正作出决定。

四、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

18.进一步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的监督。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与侦查机关协商,及时派员介入,通过介入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提出取证意见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防止隐匿、伪造证据.对命案等重大案件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各职能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分情况采取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及时提出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对侦查环节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必要时提出检察建议。

19.加强对所外讯问的监督,做好对拘留、逮捕之前讯问活动的监督;发现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送入看守所的,应当查明原因、所外看押地点及讯问情况;重点监督看守所如实、详细、准确地填写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记录,必要时建议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记录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及是否存在所外讯问等情况,做好提押、还押时的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监督。

20.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做好死刑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认真审查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落实检察长和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等议题发表意见。

21.加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或者发现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复核监督案件,要认真审查相关案卷材料,重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递交的申诉材料,充分考虑办案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对于事实、证据存在疑问的案件,必要时可以通过调阅案卷、复核主要证据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22.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强对久押不决案件的分析、研究和指导,做好与有关政法部门的配合协调,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清理并依法处理,要加强看守所、监狱监管执法检察,依法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行为。加强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发现不应当执行死刑的,立即建议停止执行。

23.对确有冤错可能的申诉应当及时复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的接收、受理、办理、移送、答复及跟踪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刑事申诉案件"两见面"制度,对于具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依法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及时通知申诉人。要高度重视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要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加强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经审查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有阻力的抗诉案件,要及时进行督办。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依法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加大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力度。

五、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

24.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明确各层级的办案责任,特别是完善办案组织形式,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冤假错案隐瞒不报、压而不查、故意拖延不予纠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完善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

25.积极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强化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和质量管理。统一案件进出口管理,加强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法律文书使用监管、涉案财物监管以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

26.实施案件质量分析评查通报,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体系。各分、州、市院每季度要对刑事案件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形成案件质量综合分析报告进行通报,促进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要改变简单通过办案指标和各种统计数据排队形成绩效排位的做法,把结果考评与过程管理、定期考评与动态指导、综合考评与个案评查结合起来,把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等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评价业务工作,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执法环节的特点,确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

27.落实案件协调报告制度。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提请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参与协调案件时,要严格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意见。检察机关的重要意见不被采纳的,及时向上级院报告。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而不提出意见或协调后不及时向上级院汇报,造成冤假错案的,坚决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发现有关协调意见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可以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2013年10月9日 法发〔2013〕11号)

同类推荐
  •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如教师教书育人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学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属于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我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但权利与义务并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本书就是从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出发,让广大青少年更好的了解自己能做什么,要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把我国的法治发展推向更好的发展。
  • 刑法

    刑法

    袁继红、楼伯坤主编的《刑法(第三版)》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教材,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门课程,本教材在编写的总体思路上采用新颖的编写体例,在核心理论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理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将法律的程序性规范与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融会贯通,通过典型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训练学生的刑事法学的实务应用能力。
  •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增强,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尤以人身损害赔偿案最为突出。在面对这类纠纷时,由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很多受害人在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面感到困惑。为了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本领,编辑一本人身侵权纠纷方面的普法读物,确有必要。这样一本读物应当采取通俗易懂的活泼形式,同时尽可能涵盖人身侵权方面的各种法律知识,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在这种想法的基础上,我们策划和编写了这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 社区矫正导论

    社区矫正导论

    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讨社区矫正中的基本关系,如社区矫正与社区建设,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者;第二部分以社区矫正的流程为线索,探讨从接收到终止过程中的经验与问题;第三部分提炼了社区矫正中的常用技术与方法,如个别化矫正、心理干预、风险评估等;第四部分分析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与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末日再临

    末日再临

    最后一次世界大战导致了世界末日的到来,人类陷入了贫穷和饥荒之中。末日一百年后,当尘埃落定,一切渐渐开始沿着新轨道运行时……又出现了新的危机。传说中的女王在此时现世:“我将拔去龙的牙齿,把狮子踩在脚下。”
  • 网王之伊藤雨落

    网王之伊藤雨落

    一场误会害的他们双双死去,再相见时已经卷入网球王子的世界,遇上的各种王子和他。迹部:“原谅我的不信任,我是一个侩子手,亲自斩杀了我的爱情,可我愿意用我的所有骄傲来换取你的心。”不二:“我不要你受到任何伤害,我只想陪在你的身边,静静等你回头看我。”手冢:“你是我的未婚妻,不管是真是假,你永远都是。我的心早已经被你融化。”幸村:“我最喜欢的花,只因为它,我才能经常看见你,其实你不知道我很幸运的喜欢上如矢车菊的你”英二:“落落,我把我最喜欢的牙刷送给你,你做我女朋友好不好。”(本书为1女多男结局,目前想出的男主只有这些,后面会不断扩展到12个男主。不喜请绕道。如果大家还有喜欢的王子请留言告诉我哦)
  • 妩媚王妃斗法妖孽王爷

    妩媚王妃斗法妖孽王爷

    被最爱的人背叛的她,心灰意冷,本想讨回公道,却遭狠心推下悬崖,谁知她命不该绝,灵魂穿越来到另一个时空,可是谁来告诉她为啥会穿到一个容貌被毁的女子身上,还偏偏遇到将她推下悬崖的仇人,也好这样就可报她前世之仇!!不过那个帅的一塌糊涂的冷血王爷为何总爱护着她的那个仇人呢?是她找来的救兵吗?没关系救兵一样收拾他,且看丑女何以斗帅男!
  • 清宫计:毒女芳华霸天下

    清宫计:毒女芳华霸天下

    “娘,为什么爹要跪搓衣板?”徐小宝眨着24k纯金的大眼睛问道。“他活该!”莫纸鸢冷冷回答。“娘,为什么爹不敢去绿染楼找姑娘?”“问你爹去。”“娘,为什么我的初恋情人小花长大了说要嫁给爹?”徐小宝可怜兮兮地擦着鼻涕眼泪。“放心,小宝,娘不会让这件事情发生的。”莫纸鸢微微眯起凤眸。重生后的她嫁入八王爷府里,平时虐虐人溜溜相公溜溜娃,顺便陶冶陶冶情操。
  • 逆世之尊

    逆世之尊

    一个浩大的武者世界,这里万族林立,天骄并起,群雄争霸,巅峰之路,谁主沉浮?一位天赋平凡的普通少年,立志踏上武道巅峰。遇奇人,铸圣骨,武道巅峰,只手遮天!
  • 蛇界公主驾到

    蛇界公主驾到

    【已完本,全文免费】她,高贵慧黠的蛇界公主魅灵,因为私访年兽而差点酿成天地浩劫,被贬往人间历劫修行。只有功德圆满后,方可返回蛇界。一个被宠坏了的蛇界公主如何适应平凡?本性敏感多疑的她最终会学会相信别人吗?为了修满功德,她遇上了一群痴情人,也懂得了许多……
  • 英雄联盟之英雄谁属

    英雄联盟之英雄谁属

    那是联盟还没有建立之前的时代,那是硝烟四起的年代!恶魔之心的传承者,嚎哭深渊的绝唱,天使的堕落,异界的来客!蛮王,赵信,泰隆人族强者,巫妖,泽拉斯,诡术妖姬,至强法师,猴哥,卡兹克,卡萨丁,异界狂人......动荡的大陆谁主沉浮,群起的强者英雄谁属?
  • 你本是龙:激发你的成功潜能

    你本是龙:激发你的成功潜能

    每个人都具备成功的潜质,都能成为“龙”。然而,为什么总有人“翻下龙种,收获跳蚤”?其实,只要你掌握了激发潜能的方法和原则,你就能创造生命的奇迹,塑一个成功的自己!请相信:成功(机会)只青睐有准备的人!人生最大的挑战就是挑战自己!挖掘成功的潜能,找回本应成功的你。
  • 超现实武斗学园

    超现实武斗学园

    毁灭的战争,却不知暗流早己注定会再次降临。古文明的消逝,却只不过是一个开始…………
  • 孙子原来这样说

    孙子原来这样说

    《孙子兵法》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博大精深的兵书,它从政治、军事、人才等多个方面深刻阐述了战争规律的各种因素,历时两千多年而流传至今。这正反映了这部传世之作的生命力,也体现了我们祖先超人的智慧与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的灿烂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