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4942400000020

第20章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维护(3)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生母,以自己的抚养条件不如作为继母的王某,抗辩王某依血亲关系提起的主张,就出现了抗辩不当的矛盾,张某的这种抗辩只能是对子女的生父提起的。从法律上看,生父母对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生子女是第一位的亲等、亲权关系,当其他等级的关系与第一位的关系发生冲突时,第一位关系具有法律上的优势地位,从而应获得法律的支持。这就是生父母在与公婆、岳父母或其他亲属争夺子女时,为什么总能胜诉的根本原因。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姻亲关系与血缘关系、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当然是后者更应当得到法律上的强有力的保护。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因重大误解错将他人子女当作自己子女抚养、“借种”所生子女抚养以及子女要求确认生父这样一些纠纷的处理,也都是本着血缘关系第一的原则,来纠正错误和确认生父母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在本案中生母张某作为原告,要求从继母王某处领回自己的儿子,王某有何种理由能够拒绝?如果是雷某某也要求回到生母身边生活,王某又有何种理由予以阻拦?继母与生母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继母也不能向生母主张抚养权。所以,继母在继子女的生父去世之后,要求继子女的生母将继子女领回抚养,不支持其主张,在法律上就出现了悖论:依法律和血缘关系,生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第一位的,而生母有权拒绝领回自己的子女。

由上可见,《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继子女随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条第1款)和应予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因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继子女成年后,自己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扶养时,可要求该继子女予以扶养的权利。这里贯彻的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从该条规定中解释不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如同生父母的抚养权,从而使继父母处于与生父母对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继父母对生子女没有第一位的抚养权,也就没有第一位的抚养义务。该义务应当由对继子女处于第一位的法律关系,拥有第一位的抚养权的生父母承担。所以,在本案中,王某以亲权关系的领回之诉,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雷某某应当由其生母领回抚养。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7、继父母能否解除与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女的关系?

【宣讲要点】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关系,与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典型案例】

彭某(男)与李某(女)于1998年结婚。李某属于二婚,带有一名6岁男孩。结婚后,该男孩改名为彭某某。2000年,李某病故。彭某独自一人抚养彭某某长大。2011年,彭某某职高毕业后,参加工作。踏入社会后,彭某某沾染上了许多不良习惯,吃喝嫖赌,无所不为。彭某感到非常痛心,经常劝说其改邪归正。彭某某非但不接受,反而埋怨继父没有本事,没有给自己提供优裕的生活条件。后来发展到经常对彭某辱骂,甚至殴打。2012年10月,彭某病重,彭某某不管不问,继续在外面寻欢作乐,还几次到医院逼彭某交出存款。彭某伤透了心,感觉再维系这样的父子关系已经没有意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彭某某的继父子关系。

【专家评析】

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中可以判断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婚姻法》中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关系,与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婚姻法》上述立法精神,1988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明确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在本案中,继父彭某与继子彭某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解除要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彭某在彭某某的生母李某去世后,独自一人将其抚养长大。彭某某长大成人,参加工作后,非但不思报答继父的养育之恩,反而对彭某的好心规劝拒不接受,并埋怨继父没有本事,没有给自己提供优裕的生活条件,辱骂、殴打彭某。彭某病重后,彭某某不管不问,继续在外面寻欢作乐,还几次到医院逼彭某交出存款。这样的父子关系已经没有再继续维系的必要。对彭某解除继父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另一方面,解除继父子关系对彭某某本人也有益,有助于帮助其消除对家庭的依赖思想,改掉在社会上沾染的不良习惯。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的继父子关系解除后,要参照《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的规定,如果彭某在生活上有困难,彭某某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

【法条指引】

《收养法》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

经研究,我们认为,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珍芳生母与陈云飞协议离婚后,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编者注:系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8、生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寄养他处的子女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宣讲要点】

寄养人与被寄养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无论寄养时间多长,父母子女关系都不发生变化,父母随时可领回子女由自己抚养。在寄养关系中,无论生父母是否对送出寄养的儿女尽过抚养义务,都有权利要求被寄养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被寄养的儿女不尽赡养义务,可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姜某(男)与从某(女)于1949年结婚。婚后,先后生有两个孩子姜甲和姜乙。姜乙出生的时候,姜某家中非常困难,因此姜乙刚出生满一年后就被托付给一家庭条件较好的亲戚方某家寄养。后由于姜某家庭负担一直很重,没有把姜乙接回。姜乙称方某夫妇为父母,在方某夫妇家长大成人后结婚,但姜乙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到方某夫妇的家中。2013年,姜某、从某年事已高,姜甲婚后不务正业,对父母不管不问,于是便找到了小儿子姜乙,希望儿子赡养自己。姜乙认为父母从来没有抚养过自己,自己对父母也没有赡养义务;并且自己是由方某夫妇抚养长大,方某夫妇是自己的养父母,自己应当对方某夫妇尽赡养义务。因此,坚决不同意父母的要求。姜某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专家评析】

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成年人;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应当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在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彼此之间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但在现实生活中,未办理法律手续的收养关系也是大量存在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实收养。成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收养的合意。收养人有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送养人有送养自己子女为他人子女的意思表示,双方达成收养的合意,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得其同意;没有送养人的收养,收养人应当有明显的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目的;(二)有抚养事实。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经历,并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三)双方均以父母子女身份相称;(四)养子女与生父母事实上已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姜乙与方某夫妇长期共同生活,后姜乙改口称方某夫妇为父母,但姜乙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到方某夫妇的家中,更重要的是,姜某夫妇在姜乙年幼的时候,只是将姜乙托付给方某夫妇照顾,并没有表示将姜乙送养给方某夫妇,方某也没有收养姜乙的意思,即双方没有建立收养关系的意思。由于欠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第一要件,所以姜乙与方某夫妇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姜乙与方某某夫妇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寄养关系。所谓寄养是指“因父母双亡或工作、生活条件特殊等原因,由父母的亲属、朋友代为抚养其子女的行为。寄养人与被寄养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无论寄养时间多长,父母子女关系都不发生变化,父母随时可领回子女由自己抚养。”由于姜某家同方某家是亲戚,姜某只是把姜乙寄养在方某夫妇家,所以姜乙与方某夫妇之间虽然后来以父子相称,但是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姜乙与姜某间的父子关系也不因寄养的事实而发生变化。因此,姜乙与姜某、从某间的父子、母子关系并未终止,姜某对他们有赡养义务。

在寄养关系中,无论生父母是否对送出寄养的儿女尽过抚养义务,都有权利要求被寄养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被寄养的儿女不尽赡养义务,可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收养法》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9、男方将婴儿送养他人,能否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起诉离婚?

【宣讲要点】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方面是为了使在哺乳期的婴儿获得正常的哺育,保证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使处在特殊时期、身心都比较脆弱的女方的身心健康得到照顾。因此,女方在分娩后,即使婴儿被送养,女方不再承担哺育婴儿的责任,男方也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典型案例】

于某(男)与李某(女)于2008年由双方父母包办结婚。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夫妻关系淡漠,加之李某长期未生育,受到于某和其父母的歧视。2011年11月,李某产下一名女婴。于某及其父母由于受“传宗接代”传统思想的影响,对李某态度恶劣,并将该女婴送养。李某虽然割舍不下骨肉亲情,但迫于丈夫和公婆的压力,不得不同意。2012年4月,于某在父母的挑唆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不同意离婚。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 家庭生活法律一本通

    家庭生活法律一本通

    本书介绍了青少年在家庭生活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家庭是青少年最重要的生活环境,也是对青少年成长影响最大的地方。或许是由于太熟悉,家庭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和问题往往不太受大家的关注,其实其中各种各样的关系往往涉及到好多法律问题,由于青少年对法律的陌生,导致在面对侵权时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下面就让我们看下青少年在家庭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宫锁连城

    宫锁连城

    偷龙转凤,只在一夕之间,又是一生的命运换转。连城,流落民间的格格,本该是出生将门的尊贵,只因女儿身而身陷勾栏,从千金之躯,沦为勾栏妓所的“小骗子”,情牵一世之人,恰恰是偷走自己命运的那个他。恒泰,平凡人家的小儿,却因换子阴谋,成为将军府的嫡子,坐拥荣华,贵为大清少将军。陪伴一生之人,却并非心中苦苦思忆的那个她。因果缘劫,命运背离的他与她,终将相遇,相爱,却无力相守。命运交错,这一盘乱棋终破,当阴谋真相拨开层层迷雾,他将予她一世孤独,抑或是半生三十年的等待。
  • 档案秘史

    档案秘史

    这世间很有多事实是常人无法理解的,但无法理解的事不代表它从未发生……灵异的事件总需要人将其记下……来……翻开档案……让我们分享另一个世界的秘密……
  • 异种启示录

    异种启示录

    在无边的黑暗里,众多的未解和神秘静静地守候,等待那只探索火炬的亮起,恐怖的丧尸,离奇的事件,残暴的人性,隐藏的真相……那些沉睡在未知世界里的人和事在渐行渐近的好奇下,缓慢开启岁月的封印,褪去寂寞的外衣,展示出一幕幕尘封已久的画面……
  • 编辑大人不好惹

    编辑大人不好惹

    水悠然只是上个厕所,没想到遇到了个最美的相遇!但是谁能告诉她,这男人居然转眼就变成了她编辑和男神?她只是一个网络的小写手而已,为嘛摊上了个人冷心也冷的编辑?不就是她以前的男神嘛,有什么了不起!(本文纯属虚构,请勿模仿。)
  • 八卦女帝养成记

    八卦女帝养成记

    拜托,八卦是天性,好伐?整天被人追杀,穷鬼+寄养王爷一个,他有什么资格阻止她八卦的道路?不就是偷看了几个美男吗?断人财路会遭天打雷劈的好不好!连环灭门惨案?他的灭国之恨和她有什么关系?好嘛,因果循环,就让她来斩荆棘、开荒路,走向那最中心的皇权,成为这片大陆的第一个女帝吧!那谁,臭男人,就别傲娇了,从了朕吧!“小白,随朕回宫吧!”“不!”“朕封你为开国第一男后,可好?”“不!”“朕遣散后宫,只留你一人,可好?”“嗯?”“朕保证,只爱你一个呀!”“额……”“不肯拉倒!拜拜!美男们,朕来啦!”“什么?该死的,刑菡之,你给我回来!”“……”“……”
  • 十地论义疏卷第一

    十地论义疏卷第一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三天读懂人际心理学

    三天读懂人际心理学

    通过本书,可以了解自己困扰的症结,对症下药:了解对方的类型特征,分类把握巧用妙招营造和谐卓越人际关系,使您不出家门就能当自己的心理医生!
  • 每周两个好习惯成功拥有自控力

    每周两个好习惯成功拥有自控力

    于雷编著的《每周两个好习惯成功拥有自控力(7周自控力实战训练)》从那些我们每个人几乎都会遇到的问题和失控行为人手:包括情绪、行为、心态、习惯等方面,教会我们如何正确面对负面情绪和心理,如何摆正我们的心态,如何矫正失控行为,做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做该做的事情,抵制有损于我们的诱惑,从而得到更大的突破和成功。《每周两个好习惯成功拥有自控力(7周自控力实战训练)》,教育最有价值的成果,就是培养自控力。
  • 无份.缘

    无份.缘

    她是一个不普通的女人,经历了不一般的人生。有了一段让人觉得无语的感情。
  • 再世为官:如画江山一起守

    再世为官:如画江山一起守

    异世为官,原本只为报那血海深仇仇……却弄丢了自己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