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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缚住鲸与非缚住鲸

在第八十七章提到过浮标和浮标杆的使用。这里,有必要对捕鲸行业中使用它们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做些说明,浮标是其庄重的象征和最高奖励。

常有这样的事发生:几艘船一起巡航,其中一艘船杀伤一条鲸,却让它逃脱了,而后被另一艘船杀死捕获;这中间当然间接地涉及许多细小的偶然因素,但所有这一切都有这样一个重大的共性。例如,经过一阵危险而疲累的追击后捕捉到一条鲸,但由于遭遇一场猛烈的风暴,这条鲸从船边松脱漂走了;当漂流到很远的下风处时,被另一艘捕鲸船捕捉到,这艘船没有冒任何生命危险或者没有浪费一寸绳索,就稳稳当当、轻而易举地把它随手拖走。如果没有某种适合于种种情况而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但共同遵守的、无可争议的法律,那么,遇到上述类似情况时,捕鲸人之间就会经常发生最麻烦、最激烈的争端。

经过立法手续制定出来的惟一正式的捕鲸法典,也许就是荷兰的捕鲸法典。该法典由荷兰国会颁布于公元1695年。虽然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未曾制定过任何书面的捕鲸法律,然而美国捕鲸人就此却有他们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师。他们规定了一套制度,内容广泛但简明扼要,就此而言远远超过《查士丁尼法典》和《中国协会规章》。这些法律之简短,也许可以镌刻在一枚安尼女王时代的四分之一硬币上或者一支鱼叉的倒钩上,然后把这种东西挂在脖子上。

(1)缚住鲸属于将鲸缚住的一方。

(2)非缚住鲸,按捕获先后为原则推定所归属者。可是,这个高度概括的规章的毛病,正出在它那令人拍案叫绝的简赅上,看来需要撰写一部注解巨著才能说明清楚。

什么叫做缚住鲸?一条鲸,不管是活的、还是死的不论,从行业技术上讲,它都是被缚住了,当它一旦,跟一只有人使用的大船或小艇,通过这个或这些人采取任何一种,完全可以控制的手段而发生某种关系,——一根桅杆、一枝划桨、一段绳索、一节电线、或者一张网、都认可。同样,一条鲸,从行业技术上来说,也是被缚住了,当它身上一旦插有浮标或者任何其他公认的所有权象征;只需插标一方清楚地证明,他们有能力随时把它拖走,以及他们打算这样做。

这些都是依据科学作出的评注。不过,在捕鲸人自己的注释中,有时候还掺杂一些强硬的言词和更为强硬的敲打——比如使用拥有科克氏族加上利科尔顿氏族两股力量的拳头。当然,比较正直诚实的捕鲸人,总是愿意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中,假如有一方硬要将另一方事先追击捕杀的鲸占为己有,那就是道德上的野蛮侵权行为。不过,其他的人绝不会思考如此严密的。

大约五十年前,英国发生过一起为追索侵占大鲸赔偿而打官司的奇案。案件中原告提出,他们在北海经过艰苦的追逐后,的确用鱼叉成功地击中一条鲸,最后出于生命紧要关头,才不得不放弃放出的绳索甚至小艇。最后,被告(另一艘船的水手)赶上了这条鲸,将它击中、杀死、捕获,并最终当着原告的面占为己有。而当原告当时指责被告时,被告的船长对着原告的牙齿捻动他的手指发出劈啪之声进行威胁,而且断然告诉他们,作为对他这次丰功伟绩的赞赏,他现在理所当然应该保存捕捉时仍然留在大鲸身上的绳索、鱼叉以及附属的小艇。为此,原告现在要求赔偿属于他们的鲸、绳索、鱼叉和小艇。

厄斯金先生当时是被告的辩护律师;法官是埃伦巴勒勋爵。在辩护过程中,机智的厄斯金引证了最近发生的一桩刑事案件,借以阐明他的见解:有一位先生,在未能成功地制止他妻子的不端行为之后,终于将弃之不顾,任由她在生活的海洋中漂荡。过了几年,他开始对他的行为感到后悔,于是采取一项行动想重新占有她。厄斯金站在女方一边;于是站起来为其辩护说:尽管这位先生原来使用了鱼叉把她击伤并且一度把她缚住,只是因为她沉迷于不端行为,他就最终将她抛弃。然而,既然他的的确确把她抛弃,她就变成了一条非缚住鲸了。当另一位后来者再用鱼叉将她击中时,那么这位女士也就变成那位后来者的财产了,自然连同在她身上可能发现的、仍然留住的、不管什么样的鱼叉之类的东西,也都一并归为后来者了。

就目前这个案件,厄斯金争辩说,这条鲸和那个女士的两个例子可以互为解说论证。

知识渊博的法官听了双方充分地辩护和抗辩之后,明确地作出裁决,即,——那只小艇,他判给原告,因为是为了活命,他们才弃艇而逃;至于有争议的鲸、鱼叉和绳索都归于被告所有;那条鲸,那是因为在最后被捕获时是一条“非缚住鲸”;几枝鱼叉和一根绳索,而是因为当那条鲸带在身上一起游离逃走时,它(那条鲸)就可以把这些东西作为自己的财产;谁以后捉到这条鲸,谁就拥有这些东西的所有权。既然被告最后捉到这条鲸,那么,上述这些东西就属于他们所有。

看到知识渊博的法官的裁决,普通人也许会提出抗议。不过,在对上述案件探本索源一番,又对前文所引用的两条捕鲸法中,所规定并为埃伦巴勒勋爵运用于案件而予以详述的那两大原则,进行一番深入研究之后,总觉得这两条关于“缚住鲸”和“非缚住鲸”的法律条文,应该是人类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律圣殿,如同腓力斯人的圣殿一样,只有两根石柱支撑着它。

所有权等于一半法律,这不是人人挂在嘴边的口头禅吗?他的意思是说:不管东西是怎样弄到手的,从习惯上看,所有权就是全部法律。俄罗斯的农奴和美国联邦合众共和国的奴隶在肉体和灵魂上不就是缚住鲸吗?在这里所有权不正是全部法律吗?那个《旧约·以斯帖记》中的掮客末底改对破了产的可怜的莫贝戈尼贷了一笔能使他全家免于饥饿的款项,但他从可怜的莫贝戈尼手中拿到的毁灭性的预先扣息是什么;那不也是一条缚住鲸吗?那个灵魂拯救者大主教,每年从许许多多卖命苦干的劳动者(都深信从灵魂拯救者那里得不到一点帮助)微薄的面包和乳酪里索取十万英镑的收益是什么;不就是一条缚住鲸吗?看看这个世界,所有权难道不正是全部法律吗?

不过,如果缚住鲸的理论颇为通用的话,那么性质类似的,非缚住鲸的理论的适用范围还要广泛得多。那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

1492年,哥伦布为其主子在美洲插上西班牙国旗,并以此作为浮标,当时的美洲不就是一条非缚住鲸吗?

对于沙皇来说,波兰是什么?对于土耳其人来说,希腊是什么?对于英国来说,印度是什么?最后,对于美国来说,墨西哥最终又将是什么?他们全都是非缚住鲸。世界上的人权和自由不也是非缚住鲸吗?人们的思想和主张不就是非缚住鲸吗?人们的宗教信仰的原则不就是一条非缚住鲸吗?对于那些专门卖弄文字语法私货的人来说,思想家的思想不就是非缚住鲸吗?我们这个大千世界本身不就是一条非缚住鲸吗?还有,读者您自己,既是一条非缚住鲸同时又是一条缚住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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