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寒冷的冬天,一大早牛奶店门前就排起了长龙一样的队伍,他们都要购买热的鲜牛奶。大家都在按次序等候购买的时候,迈克来了,他一来就挤进了队伍中间。排在最后面的犹太青年约翰觉得不可容忍,于是想搞个小恶作剧。他跑了过去,突然一把拉下迈克的帽子,然后又回到自己原来的位置,他把胳膊放在身后,高举起帽子,笑嘻嘻地对迈克喊:“伙计,你的帽子都在排队,你还不来排队吗?”
这就是犹太人的规则意识,他们自己不违反规则,也不容许别人随意地践踏大家遵循的规则。
为什么非要有一个规则呢?可以随便找出一个事例说明。有一辆拥挤的公交车驶来,进了站台,车门打开,于是大家一窝蜂似的往上拥,结果,年轻力壮的人挤在了前面,而年老体弱的被挤在了一边,车上的人们十分着急下车却由于上车的人挤得太厉害而无法下去,而下面的人因为车门被堵而无法上去,无数人的脚被踩,无数人的东西被挤坏,经过很长时间的混乱,车才勉强开动。大家纷纷叫着、骂着,整个车站一片混乱。这是一个没有规则的车站通常出现的一幕,而在一个有规则存在的车站,情况就大不一样,所有的人都在安静地等待,车来了,大家上车的人排成队伍,按照先下后上的规则就可以从容地上下车,大家为年老体衰的人让座,车厢里整洁有序。这就是规则带给人们的方便。
正是规则保证了整个活动的高效率与井然有序,因此才需要高度地崇尚规则。
犹太人在生活中讲究规则,到了商务活动上,他们也同样地重视规则,典型的例子就是犹太人在经营的时候,极少做违法的事情,也决不偷税漏税。在犹太人看来,偷税漏税是可耻的行为,是一件让人痛恨的事情。犹太人说商人和国家是有规则的,国家提供了经营的条件规定了管理的责任,那责任的另一方——商人就应该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缴纳赋税。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这样的规则,那么这个国家就不会存在。这个社会和国家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大家都遵守了这样的规则的缘故。
因此,一切的违法活动,都是对规则的破坏和挑战,是决不可饶恕的错误。于是犹太人在经商的时候,极少发生这样那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的犯罪率之低是世界罕见的。
犹太人会搞投机,但是他们的投机都是国家许可范围内的,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就不算是违法。既然没有明文规定那就是默认与许可,犹太人就会抓这样的机会。而明目张胆地犯罪,就是直接地破坏,所以,尊重规则和契约的犹太人是不会这样做的。
在一个企业中最有效的管理莫过于设立那些通行的规则和惯例,通常我们叫它制度。
有一个犹太人管理一家很大的公司,但是大家看到他显得十分轻松,因为他经常出去考察,他不无自豪地说:“我的公司即使我一年不回来,大家也会各谋其职,公司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这就是规则的魅力。
钻透法律的金洞
“即使是再坚固的城墙,也一定能找到突破口,人没有完人,所以由人制定的法律和契约也不会是完美的。”
——《塔木德》
没有不投机的商人,但是应该在法律的规则和许可的范围之内。在长期的法律斗争中,犹太人总结出来的是:再完善的法律里也有不可克服的漏洞,悉心研究这些法律,钻透这个漏洞,就有无尽的黄金流出来。
犹太人遵守规则,他们不会触犯明文规定,但是犹太人却精于在规定之外的地方想办法。
有一个这样的关于犹太人的故事。
一位富翁临终之前,自己的身边一个亲人也没有,他唯一的一个儿子还在远方无法回来,只有一个奴隶守候在身边。于是他就立下了遗嘱:“我死之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奴隶所有,其他人不得动用,然而我儿子可任意选一件物品为他所有。”写完之后,就咽了气。
儿子回来之后,见到遗嘱不由得大怒:“父亲怎么会把他一辈子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财富全部都给了奴隶,而只给自己一件物品呢?”他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去请教村里的拉比。拉比听了,微微一笑,对他说:“你父亲真是聪明,他给你留下了他的全部财产啊。你再好好看看你父亲的遗嘱吧。”
他拿起遗嘱看了半天,还是不明白,拉比只好直接地说:“遗嘱上不是说得很清楚吗?让你任意选择一件物品,你选择了那个奴隶不就是选择了全部的财产吗,这样看起来,你的父亲真是十分英明啊。”
富翁的儿子这才恍然大悟,明白了父亲这样做的良苦用心:如果父亲死了,自己不在他的身边,奴隶可能会带着财产逃走,而连丧事也不告诉他。因此,父亲才把全部财产都送给奴隶,就是为了稳住那个奴隶而让他不能逃走,好让自己回来再收回这笔遗产,所以才立下了这样的遗嘱。
从这则故事中可以看出,那个犹太人的遗嘱就有这样一个漏洞,虽然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给了奴隶,其儿子只能选择一件物品,但这里暗含着一个前提没有明确写出来,奴隶不会注意到,甚至连死者的儿子也没有注意到,那就是奴隶的全部财产都属于主人。这是当时社会通行的惯例,也是一个无须说明的前提。那么只要前提明确了,在此前提之下的任何规则都是不成立的,这就是这个犹太人遗产合同的关键所在。后来,正是在拉比的指点下,年轻人才终于解开这个活扣,既没有违背父亲的遗嘱,又没有违约。这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钻合同的空子。
其实,任何法律和法规上的条文都不是绝对严格的。有人甚至做过这样的一项研究调查,只有64%的法律是比较完善的,而善于灵活运用法律条文中不成熟地方的人,往往可获得源源不断的利润。
这也就是为什么犹太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反复地修改和斟酌,他们总是会把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考虑进去,不让对方有空子可钻。而犹太人的经理和老板每做生意之前,必先向律师咨询,看有哪些法律限制。他们严格地遵守这些法律的限制,但是同时也喜欢研究经济的法规和条文。他们会让自己的下属与懂得法律和经济的朋友一起研究,看看这些规定有什么漏洞。一旦发现了这些条文有不清晰的,就开始想办法钻这些空子。
犹太商人历来就有一个投机家的名声,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他们都能游刃有余地活动在各种机会和风险之间。他们总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积极挺进,让人防不胜防、措手不及。在惊叹之余,你不能不佩服犹太人的冒险性。
犹太商人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他们不但可以严于守法,而且还非常善于守法。商人的最根本行为原则就是追逐利益,而视金钱为上帝的犹太商人更是如此。在两千多年的商业实践中,他们不但恪守了“契约之民”的民族教条,而且还创造性地积累了大量利用法律手段和通过契约达到自己目的的经验。说他们善于守法,此“善于”是指他们有能力在严格遵守法律或契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的,哪怕这一目的在实质上并不符合法律或契约的规定,甚至是有违法律和契约原来的精神。也就是说,假法律或契约之形,而行非法或非约之实,注意不是违法或违约之实,因为他们是守法遵约的楷模。这种强调形式上守法守约的精神大量地体现在充满智慧的犹太寓言中。
犹太民族素来看重立约,并以信守合约为立身之本。连同上帝的关系也看做一种合约关系,而不是像其他民族一样,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然而,合约一旦设定,具体的限定便马上有了“无条件”和“绝对”的性质,再也不能更改。显然,合约的这种严肃性较之立约中的主导方任意更改、毁弃合约的情形,更多地体现出一些公正性,在立约双方出于自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这种公正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正,它并不意味着合约内容上的公正。无论何种合约,立约双方总会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想方设法加上于己有利的规定。在上述场合下,一方已处于明显劣势,更无法拒绝另一方变本加厉的要求。
在保证合约形式公正性的前提下,立约双方分别企图加强或减弱合约内容的倾向性,这样便成为立约双方互作攻防的一个小舞台。不过,舞台虽小,对双方来说,已经有了很大施展拳脚的余地。在一切方面都颇为拘泥于形式的犹太民族,自然就向着完善形式的方向发挥、发展着自己订立契约的智慧。靠着这种智慧,理应对他们约束得最为厉害的形式,却约束了他们的对手如上文所说的故事:那个奴隶之所以不带着财产潜逃,除了没看破遗嘱中的计谋之外,更大程度上还在于对犹太人守约所持的信任。
可是犹太民族的福祉恰恰在于,这种形式上的完备性正好同人类社会形式合理化的一般历史要求相吻合,合约形式的公正正好同现代法律形式上的公正相吻合:由同时作为合法权利之主体的立约各方所自愿订立的合约,即使其内容不公正,只要在一定的限度内,从法律上说仍然是公正的。事实上,在今日社会生活中,一个人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能否首先成为智慧的主体。在现代商界中,远比那个奴隶自由、自主的人中,最终只能享有比那个奴隶好不了多少的结局的,也不乏其人。仅就此而论,富有立约、守约智慧的犹太民族在当今世界中的繁荣昌盛,也是一件理所当然之事了。
《圣经》中记载,雅各年轻时曾去东方打工,投靠舅舅的门下,并娶两个表妹为妻。后来,在神的允诺下,携妻带子返回迦南。
途中的一个夜间,来了一个人,要求同雅各摔跤,两个人一直斗到黎明。那人见自己胜不过雅各,便在他的大腿窝摸了一下,当时,雅各的大腿就脱臼了。
那人说:“天亮了,让我走吧。”
雅各不同意,说:“你不给我祝福,我就不让你走。”
那人便问他:“你叫什么名字?”
雅各便把名字告诉了他。
那人说:“你的名字不要再叫雅各,要叫以色列,因为你与神角力都得胜了。” “以色列”作为今日犹太人国家的名称,其含义是“与天神摔过跤的人”。
堂堂正正的上帝在同人进行比试之时,却使用不规范的小动作,这对于老是责备犹太人不守约的上帝来说,显然不是一个值得夸耀的举动。但犹太人为何偏偏要把这一条记录在树立上帝绝对权威的《圣经》之中呢?是否对上帝有些不恭?
也许,古代犹太人角力之时,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摸对方的大腿窝,上帝不过钻了规则不清的一个漏洞罢了。而作为上帝的选民的犹太人把这么一个上帝钻漏洞的典故记下来,完全可能是出于将“钻漏洞”这种合法的违法之举或者违法的合法之举给以神圣化的需要。
从逻辑上说,尊重法律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一切,从内容到手段到程序,漏洞也不能例外。因为,一则漏洞本身就是某一法律条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则一个煞费心机钻法律漏洞的人,本身还是尊重法律的,他做的仍然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可是由于钻漏洞毕竟还需要有别出心裁(即同立法者有不同思路,或者能洞悉其奥秘)的心智和机敏,所以,漏洞只对聪明人开放,大部分人只能在“天衣无缝、固若金汤”的法律条文面前抓耳挠腮。
对于把研究律法看做人生义务或祖传手艺(这两种态度分别指向犹太人自己的律法和其他民族的法律)的犹太人来讲,任何一种法律都有漏洞(否则《塔木德》中也不会有这么多“议而不决”的案例)。
从犹太人已养成的习惯来看,与其破网而出,不如堂而皇之地钻漏洞更为自然,这样,神不知鬼不觉,既不引人注目,也不会于心不安,还可以让漏洞长存,以便后人利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波兰落入了希特勒的魔掌,邻近的小国立陶宛也处在了狼吻之下,许多犹太人纷纷逃离立陶宛,经日本迁往他国。
有一天,日本政府机关的函电检察官把日本犹太人委员会的莱奥·阿南找了去,要他把一份发往立陶宛科夫诺的电文翻译出来,并解释一下。
电文中有这样一句话:SHISHOMISKADSHIMB’TALISEHAD。
阿南当时解释说,这份电报是卡利什拉比发给立陶宛的一个同事的,谈的是犹太教宗教礼仪上的几个问题,而那句话的意思就是“6个人可以披一块头巾进行祈祷”。
检察官听了这句解释,觉得没有什么不妥,就把电报给发出去了。
阿南他自己也不知道,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为什么突兀地跑出一句“6个人可以披一块头巾进行祈祷”。
后来,他终于找到了那位尊敬的卡利什拉比,向他问起这个问题。
拉比回答:“你难道不懂吗?6个人可以用一份证件上路。”
这一下阿南才恍然大悟,卡利什拉比刚刚离开欧洲来日本,他关心着立陶宛的犹太同胞。他知道,日本在科夫诺发出的过境签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于是,他就向那里的犹太人建议,6个本来不属于一家的人可以一个家庭的名义去申请签证,以便更多的犹太人可以借此离开立陶宛。
谁让日本人不对家庭作出一个精确的界定呢?当一个又一个犹太人的“6口之家”通过各种途径踏上日本列岛之时,他们只惊讶于犹太人在组织家庭规模上的高度同一性,不经拉比的开导,他们是绝对想不出犹太人的家庭人数竟然还是由日本出入境管理条例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