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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个人所得税,我们每天都要缴(3)

原因如下:

第一,税法立法和执行过程在时间上缺乏统一性。税法的立法权在人大,但是现行税收法律中以财税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而同样的税收法规在各地执行的时候又经常会出现偏差。同一种业务,按照同样的法规交税,在不同时期的纳税义务会变化。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出台至今,很多条款几乎是沿用,改变的并不多。而吃月饼、发月饼也有很多年的历史了,可是2009年突然提出对发放月饼征税,这让很多纳税人以为这是税务局为了征税出的一个新花招。

第二,同样的税法针对不同的企业会出现不同的弹性和空间,缺乏一致性。笔者曾经在专栏中提到过,不同企业做相似业务的时候,会面临税务机关不同的纳税解释,这也导致了纳税人对税法从不理解变成不信任。目前对发放月饼的征税并未普及,这也导致被征税的纳税人非常不满。

第三,执法水平有差别,执法尺度不一,导致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受到了质疑。各地会根据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和实施条例,在实施征管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操作细则和规定。基层税务征管人员对于这些规定并不能做到全面了解、熟练掌握,纳税人面对的是不同解释的税法,而法失去了严肃性便不是法了。严格的时候要征税,而过段时间可能就不会被征税,这也让“月饼税”充满了不确定性。

第四,很多网民几乎完全不懂税法。没人喜欢被征税,当看到网上有反对的声音,马上有很多人出来支持。可是其中有不少啼笑皆非的说法,比如消费者购买月饼还要承担消费税。这一说法笔者怎么想也无法理解,不知道月饼生产过程中在哪个环节缴纳了消费税,莫非是辅料中有黄酒?

第五,我国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间接税,而间接税的征收在我国并不在最终消费者获取的消费凭证中体现,因此很多消费者负担了税收,但并不知道负担了哪些税,负担了多少税。而另一方面,税务征收机关对税法的宣传比较被动。虽然每年4月的税法宣传月随处可见穿着制服的税务工作人员,但大多只是采用摆摊、发放宣传资料等传统宣传手段,并不能让纳税人更多地了解专业的税法知识。缺乏了解,是误解产生的温床。

除了缺乏税法基本知识,在通过媒体得知与普通纳税人关联度最高的个人所得税中,超过60%是工薪阶层贡献的,而那些大企业家、富豪却不是个人所得税的主体,这让大众感觉征税不公平。很多人认为,交税是为了让政府把税款集中起来为民造福,如果怎么花都不知道,这个人所得税交了有什么意义?财政收入使用的不透明,让大众感觉税收收入好像并没有完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于是关于税的话题就很容易在公众中变成负面话题。

“月饼税”、“加班税”听上去虽然荒诞,但也体现了一定的民意。在物价高企的今天,立法机构也应该给老百姓一些实惠,对于工薪阶层的税收给予一定的减免,特别应该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让公众不至于取出“粽子税”、“元宵税”之类的怪名字了。

笔者以为,对于政府来说,税收不应该是收入,而是政府的一项负债,是政府还未提供公共服务而向公众借的一笔债务。对于个人来说,纳税除了是一种义务,以确保政府能够正常运营,不至于出现政府关门的情况外,更应该是一种投资,是纳税人先交给政府,并以政府提供个人无法自行实现的公共服务作为回报的一项投资,而不是一种消费。政府除了消耗其中很小的一部分用于政府行政机构运行费用以外,其他的都应该用于提供符合纳税人需要的公共服务,当完成这部分行政事务后,负债才算偿还。

如果政府真的做到了这一点,我想,加班费就会和“加班税”彻底分手了。

税务小贴士

富兰克林把纳税与死亡联系在了一起,说明纳税的不可避免和不受欢迎。没有人愿意看着到手的钱被政府征一道税,但征税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来执行的,因此纳税人只能退而求其次,希望自己的纳税能够得到政府征税时承诺提供的公共服务。当政府无法满足纳税人对公共服务的要求,则纳税人就会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表示不满。这种不满会体现在想办法逃避纳税义务,对与政府征税行为有关的信息表示出强烈的负面情绪等。

税法小知识

我国现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16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由海关征收的税种有一种:关税。

海关在进口环节还会根据纳税人进口的货物不同,征收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附加税。

大病医疗保险金到底该不该缴个税?

上个月一次聚会,交谈中一个学生说起他的一个朋友H得了白血病,已经有一年多没有工作了,目前在寻找合适的骨髓,如果找到了能够配对的骨髓就要马上移植,之后要经历两年多的恢复期。他测算了一下,总共需要大约100万元~120万元的费用。

H本来供职于一家金融机构,自己是高管,薪水不菲,家里颇有些积蓄。但是即便如此,这次大病也让他的家庭承担了数十万元的负债。

在座的其他学生纷纷说起现在空气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以前很少听到谁家有人得白血病等重大恶性疾病,现在似乎经常能听到或看到。再加上医疗费用日益昂贵,很多有了这种病人的家庭,负担极其沉重。于是,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险,身边购买的人也越来越多。我当场做了一下调查,在座有超过4成的人已经购买或者有意向购买大病医疗的商业险,据说,虽然各保险公司的产品略有差异,但大致能覆盖约30种重大恶性疾病。

我在上海市人保局的官网上查了一下,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1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但由于治疗重大疾病的一些器材和药品不在基本医保的范围之内,即便医保每年能承担28万元医疗费以外的80%,依然让很多病人家庭捉襟见肘,于是,一些地区出台了大病医疗社会统筹的制度。比如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程序》就规定:凡符合参统条件的企业,须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统资格认定手续,经审核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北京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协议书》。缴费后,凡参统企业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报销范围内的,须由企业将职工的规定材料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支付报销手续。

当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建立了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于是网上一则《国税总局:个人所缴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纳个人所得税》的新闻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我去国税总局网站上看了纳税服务司的官方解答,发现总局的答复中少写了一句话,“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这个新闻的标题也写得过于简略。

一般而言,只有收入才涉及要不要缴税的问题,而没听说过支出还要缴个税的。比如工资、薪金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库券利息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所有的个人支出只看是不是能在税前列支,比如个人工资中单位集体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纳入社保统筹范围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也可以税前扣除。而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意外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都不能税前扣除,其实质就是我们拿税后收入去买商业保险。

这里要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大病医疗保险金到底能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第二,大病医疗保险金到底该不该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第一个问题说的是目前法律的执行标准,而第二个问题说的是大众对于现行法律的评判和意愿。

国税总局的答复就是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完全没有异议。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商业保险不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标准范围内,因此不能税前扣除,那么相当于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中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由个人完税后的收入承担。而第二个问题,大病医疗保险金到底该不该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其实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问题。

有网友说,救命钱也要征税,其实交给保险公司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并不是救命钱,因为如果你已经得病了,保险公司根本不会卖相应的保险给你。而如果你交了保费,最后得病了,保险公司给你的赔偿金才是救命钱,而这部分保险赔偿金在我国是不征税的。所以不存在救命钱还要征税的说法。

还有网友说,即便是商业险,大病医疗保险金还要征税,对个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大家知道,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是个人行为,如果给购买该险的个人支付的保险金可以税前扣除的待遇,那么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拿一样工资的两个人,A购买了大病医疗保险,B未购买,A的工资可以扣除他缴纳的保险金,而B扣不了,于是B就会比A多缴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这对B公平吗?目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中,是买商业险的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多,还是没有买的人多呢?我想还是没有买的人更多一些,如果允许商业险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对没有买的大多数人是否公平呢?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对个人分类征收,这与国外个人所得税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我国,同一公司里拿一样工资的两个人,不管你的负担有多少,已婚或未婚,基本缴纳一样金额的个人所得税。这种不考虑个人实际负担的税法,的确是需要继续完善的。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只有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综合负担(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抚养的未成年人数、基本住房按揭贷款、法定抚养的未成年人的教育经费、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及本人的医疗费用等),设定合理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才能让个人所得税法真正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让纳税人更能感受到税法的公平性。

税务小贴士

税收除了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以外,还具有公平性的特点。关于公平性,我想起一个类似的现象。很多人对于高考颇有诟病,认为高考对于我们现行的教育体制而言没有一点益处,应该取消,可是我却赞同另外一种不同的意见。

高考固然有“一考定终身”等痼疾,可是最起码在高考面前无论来自城市还是农村的孩子都是在公平竞争的。只要个人努力,再加上一点运气,都还是有机会进入一所高等学府去继续学习的。如果真的取消了高考,完全由高校自主招生,那么那些农村的孩子,还有多少能进入城市里的大学继续学习?

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也应具有所有人在其面前一律平等的特性,而不能因为纳税人自己做了什么自主选择的行为,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否则这对大多数无法自主选择的纳税人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平。

裸辞遇到税

因为房子,有了裸婚,而跳槽时也出现了一种新现象——裸辞。

第一次听到这个词是从一个小师妹口中,我颇诧异了一会儿。

何谓裸辞?即没有寻找到新的工作,就先向目前工作的公司提出了辞职。我问了一下小师妹的合同到何时为止。她说还有一个月,但是这个月去南极的机会很难得,以后再去需要花两倍以上的钱才去得成。想来她在打字的时候一定是眉飞色舞的,我决定泼她一盆冷水:我建议你现在别辞职,再捱一个月。她说,为啥?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若不是因员工严重违纪,在合同有效期内员工被公司解聘,公司须对员工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是该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的工龄数乘以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我的师妹为例,若她去年平均月薪是20000元,而她在公司工作了两年,若公司辞退她,则她可以取得20000×2=40000(元)的补偿金。

若不是公司辞退,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则要区分是公司不愿续签还是员工不愿续签。若是员工不愿续签,则与员工自己提出辞职一样,没有补偿。但如果是公司不愿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标准与在合同期内解聘员工的情况一致。即,若师妹一个月后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愿意续签,则师妹同样可以取得40000元的补偿金。师妹听完,欢呼雀跃,她再捱一个月或许就能多一大笔旅费了。我等她欢呼完,开始讲老本行。

上海市201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是51968元,3倍的金额是155904元。她的离职补偿金是40000元,小于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则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若她的离职补偿金超过了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就需要缴税。假定她的月收入是25000元,在这个公司工作了8年,则可以取得200000元的补偿金,差额200000-155904=44096(元)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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