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7133600000048

第48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

第十三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7号)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回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七条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

同类推荐
  • 史上最牛公务员面试攻略

    史上最牛公务员面试攻略

    这是一本教大家如何考公务员的书。作者是两名80后的省直机关公务员,非常擅长公务员考试,每次笔试面试均是第一名。他们从自身的备考、考试和之后组织公考面试的经历出发,梳理出考生最需要的心得、经验、方法和答题思路,整理出备考最实用的复习笔记,让广大考生在轻松阅读中快速掌握公考的高分秘诀。
  • 金融学基础联考重点、难点及模拟考场

    金融学基础联考重点、难点及模拟考场

    本书紧扣2010年金融联考大纲,并结合最新的金融理论与实践详细解析重点、难点部分,有助于配合考生第二阶段的复习。除此之外,本书还配有10套模拟试题,模拟试题严格按照2010年金融联考大纲样卷的题型结构与知识点分布进行编写,可以让考生抢先品味联考真题的“滋味”。对每一道题,我们均给出了详细的解析,非常适合考生复习巩固知识要点。
  • 艺术综合真题解析

    艺术综合真题解析

    本书是艺术类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用书的其中一本《艺术综合》的配套习题集,由姚杰主编,全书版面字数约18万字。本配套习题集,内容包括“答题技巧”;“历年真题”;“真题解析”;“模拟试题”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答题技巧”主要涉及填空题、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的答题技巧;第二部分“历年真题”部分选取历年来考试真题,但只有真题没有解析,请同学们先自己做题;第三部分“真题解析”对第二编的真题分别做解析,并予以了点评和拓展等工作,拓展部分告诉同学们这题衍生开来还需要注意那些方面;第四篇“模拟试题”是自编的一些模拟试题可供同学们在临考前进行模拟考试。
  • 经典阅读与语文教学:钱理群作品系列

    经典阅读与语文教学:钱理群作品系列

    钱理群先生是著名学者,亦是语文教育改革的积极参与者,身兼思想者与实践者双重身份。本书即是钱先生作为“教育的实践者”所作的具体教学试验的总结,全书由“最为用心,投入、花费精力最多”的一篇篇教学文本解读组成,是作者身体力行为语文教育改革所做的重要实事,充满了深刻的锐见与平易的交流,既为一线老师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际帮助,也能找到改变当下语文教育困境的突破口。作者自认为这是构成其生命轨迹的重要组成部分。
  • 奋斗21天,考上公务员

    奋斗21天,考上公务员

    国内第一本面向公务员考试的心灵励志兼方法指导书,全书全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为什么要报考公务员;第二部分则是对公务员考试笔试《行政职业测试》和《申论》两门课的难点、特点、考试技巧进行分析,并制定为期21天的“三轮”复习方法;第三部分是针对公务员考试的面试环节,进行各类情景模拟并指导考生在不同情况下发挥出最好效果;第四部分则是指导考生在体检、政审环节要准备哪些资料、有哪些注意事项。第五部分是按具体情境分析刚刚当上公务员的年轻人如何面对工作中的挑战和机遇,这一部分系作者亲身体验,其精彩程度堪比《侯卫东官场笔记》等小说;而实用性更胜一筹,曾引得百万网友疯狂转贴!
热门推荐
  • 都市异能王

    都市异能王

    为打动女神,他预谋了一出“英雄救美”的好戏!谁料女神竟拥有超强战斗力,还误把他当成坏人暴打一顿,之后,他只得哭丧道:“女侠,剧情不是这样的!”
  • 为君解罗裳:妖女倾天下

    为君解罗裳:妖女倾天下

    这东南国,谁人不知,谁人不晓,这要嫁的王爷,是传说中的暴君,杀人不眨眼,嗜血成狂的一个魔君的?圣旨一下,要千家的女儿嫁给东南国国的这个平南王爷,千家一听,仿佛是立马炸开了锅一样的,你不愿意去,我不愿意去,自然,就是由这个痴儿傻儿嫁过去了?
  • 汉天师世家

    汉天师世家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大叔游记

    大叔游记

    偶然在地上捡到的一本日记,他的主人似乎是个来自阿拉德大陆的圣职者,但日记里事情却好像和阿拉德大陆没什么关系,发到网上来,大家一起看,至于这日记是不是真的,你们猜?
  • 造化神主

    造化神主

    两世为人,都是孤苦伶仃,许是天注定?不,我偏要逆天改命!天不予我,我就自己去取!从此之后,一切幸福我都要紧紧的攥在手里,谁也不能夺去!
  • BRIDE OF LAMMERMOOR

    BRIDE OF LAMMERMOOR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光辉龙羽

    光辉龙羽

    末世之境,光辉无在,飘渺之路,何时能完。自破晓以来万物升华,万族觉醒,与世相争,强者逆天,为追求之脱俗,无数青年斗志燃起,为求一席之地。吾欲展翼,何人敢挡。吾欲封世,天之敢拦。
  • 北京往事

    北京往事

    本书作者用北京人特有的方位感,以时间为横轴,从远古的青铜时代到近现代的革命运动;以空间为纵轴,从中心的紫禁城到郊区的明十三陵,层层铺开,娓娓道来。
  • 天域圣魔

    天域圣魔

    天不容我,地不纳我,我自孤独流浪于天域之间,斩万亿强者于苍穹之下!我为圣魔,人皆以我为圣则我自为圣中之王!若人皆以我为魔,我自为魔中之神!以天地为舞台,我为主角,我自上演一次杀戮盛宴,让所有的人都匍匐于我的脚底!吾为……圣魔!
  • 逆天修

    逆天修

    仙要我死。我便诛仙。天要我亡。我便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