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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保险法律常识(2)

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和生效

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进行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约人对订立合同的意图以及合同主要条款有明确完整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是向特定的受约人提出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一个要约。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必须受要约的约束,只要被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要约人就应当与被要约人签订合同。承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被要约人无条件地接受要约全部内容;第二,被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的;第三,被要约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作出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从保险合同来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提出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即对投保人的要约作出承诺,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一方面,要取决于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具体内容是:第一,合同主体合格,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第二,合同内容合法,这是指合同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第三,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订立的。第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另一方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人责任开始的时间就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但是,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合同条款已不适应当事人的要求,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保障自己的利益的形式,如果他放弃以参加保险的方式来获得保障,应允许其解除合同。因此,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这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只有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应当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如实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告知义务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提出询问时履行;告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所询问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保险人通常主要询问关于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被保险人与所投保项目的有关情况及一些重要事实。如果保险人未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当然投保人认为需要作出说明的重要事实,也可以主动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必须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单就是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凭证。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负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投保人必须严格履行这项义务。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投保人不管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须承担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从而保险责任终止的法律后果。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应当如何履行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法律规定这项义务主要是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履行说明义务,就是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应当客观、确切、具体、完整,不能含糊,更不能对合同条款作片面随意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明确的说明,如果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定记载事项

保险合同的记载事项就是保险合同的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对其记载事项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其名称和住所应当加以记载,以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保险人都是由保险公司担任的,保险公司作为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自然人的,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对象,是确定危险程度和保险利益的重要依据,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必须明确记载于合同中,以便于保险人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之有无保险利益的存在,是决定保险种类,确定保险金额和选定保险费率的依据。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条款实际上是确定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保险种类不同,保险责任也不相同。在确定保险责任的同时,还应确定责任免除条款,一般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物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也就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的情况下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规定。

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价值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是定值保险;未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加以确定的,是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合同中才有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不必计算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实际所要给付的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代价。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保险费的支付办法,即投保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时间,应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依法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和保险人依照《保险法》和有关法律,可以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关于争议处理事项,即保险活动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记载这项内容,对于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及计算保险期间等,都有重要作用。

以上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是构成一般保险合同的必备条件。由于保险种类很多,每一个保险人的保险业务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除法定记载事项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如何变更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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