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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金融《证券法》法律常识(14)

3.各种传播媒介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各种传播媒介是指传输信息的所有手段,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话、传呼、计算机网络等等。无论是哪种传播媒介,在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传送、播出、刊载真实、客观的信息,而不得传播引导社会公众作出错误判断的信息。

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可以由一人完成,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事先共同策划而形成。

②行为人利用其拥有的大量资金,或者利用其拥有的大量股份,或者利用其拥有的、别人所没有掌握的信息优势,共同买人或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或者连续不断地买人并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为人同与之进行证券交易的人在进行证券交易之前就对该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

②交易双方不按法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活动,而是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包括买卖各方并不持有的证券。

③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影响证券交易量,使证券交易量不正常地增大或者减少。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为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即在自己卖出证券的同时,由自己买人自己卖出的证券,证券的所有权在证券交易行为之后并不转移给他人,仍属于行为人自己。

②行为人通过证券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行为人在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时,其证券的所有权和其资金均不发生变化,所以,他可以以高于或者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或者影响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除上述行为以外,凡是以各种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使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的,都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2.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证券市场是投资与投机并存的市场,社会公众既可以以投资为目的买人证券长期持有,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人证券或者将其持有的证券卖出,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将风险转移给他人,使自己免受损失。但行为人必须合法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转移风险。如果行为人以上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什么是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内幕信息的特征

内幕信息是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社会公众获得该信息后,会对证券交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

2.内幕信息的种类

下列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1)法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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