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语言和社会的起源如何,自然在促进人们因彼此需要而互相靠近,以及使用语言方面并没有给予什么关照,从这一点来看,至少我们发现,自然不太培养人们的社交性,在他们为了建立彼此之间的联系而付出的一切努力方面,自然所做出的贡献亦是多么地微不足道。事实上,难以想象在原始状态中,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甚于一只猴子或一匹狼需要它们的同类;也难以想象,即便假定这种需要成立,又是什么动机促使另一个人满足他的需要;甚至于难以想象,即便另一个人愿意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们之间又是如何在条件上达成一致的。我知道有人不断地强调,没有什么比这种状态中的人类更加“悲惨”的了。假设正如我自认为已经证明的那样,人类确实是在经历无数个世纪之后才可能有脱离原始状态的欲望和机会,那么应当受到指责的是自然,而非它所创造的这样的人类。但是,若是我对“悲惨”这个词理解透彻的话,那么这就是一个没有任何意义的词,或者说,它只意味着一种令人痛苦的剥夺以及身体和心灵上的苦难。然而,我很想有人为我解释一下,一个内心平和、身体健康的自由生命可能会具有何种类型的悲惨。我要问,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活之中,哪个对于享有它的人来说更加容易变得令人难以忍受?在我们的周围,我们几乎只看到一些对生活诸多抱怨的人,有一些人甚至放弃自己所拥有的一切。神的法则与人类的法律结合在一起都几乎不足以阻止这种混乱。我要问,人们是否曾听说过,自由的野蛮人会只想着抱怨生活与自杀?因此,让我们谦逊一点地判断真正悲惨的到底是哪一方。相反地,若是野蛮人被知识照射得目眩神迷、被情感折磨得痛苦不堪,思考着不同于自己现状的另一种状态,那就没有比这更悲惨的了。一种十分明智的天意决定了野蛮人潜在的才能只能随着锻炼这些才能的机会得到发展,从而既不会因来得过早而显得多余、成为负担,也不会因来得太迟而无法用于需要。人类唯一的本能中已经具备了他在自然状态中生存的所有条件,而培养出来的理性只为他提供在社会中生活的才能。
首先,似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伦理关系,也不存在众所周知的义务,既不善良也不凶恶,既无恶也无德,除非我们从物质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些词,将人身上有害于自身存续的品质称为恶,有利于自身存续的品质称为德。若是这样的话,就应当将最不抗拒单纯自然冲动的人称为最有德的人。但若是不背离这些词的普通意义的话,那就应当暂且不对这种情况做出判断,防止我们的偏见,先公正地检查一下是否文明人身上的美德多于恶习;是否他们的美德所带来的好处甚于恶习的坏处,随着他们学习彼此为善,是否他们知识的进步足以补偿他们对彼此造成的损害;或者,从总体上说,是否既无需害怕任何人的伤害,也不必期待任何人的帮助的境遇,并不比全面依赖于他人,被迫从没有义务给与他们任何东西的人那里接受安排的境遇更加幸福。
我们尤其不要如霍布斯那样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对善没有任何概念,所以人天生就是恶的;他之所以邪恶,是因为他不了解什么是德;他总是拒绝为他的同类提供服务,那是因为他觉得自己对他们没有义务;人根据将自己所需之物理所当然地收归己有的权利,疯狂地将自己想象成是整个宇宙唯一的主人。霍布斯清楚地看到了现代所有关于自然权利的定义的缺陷所在,但是,他从自己的定义中所得出的结果表明,他对自然权利的意义的理解并没有更加正确。在根据他所建立的原理进行推论时,这位作者本应当说:在自然状态中,对于我们自身存续的关注是最不损害他人的存续的,因此这个状态最有利于和平,也最适合人类。但霍布斯所说的恰恰相反,他不合时宜地将满足大量欲望的需求掺和到野蛮人对自身存续的关注之中,而这些需求实际上是社会的产物,是它们令法律成为必要。霍布斯说,恶人是一个强壮的孩子,那么需要知道的是,野蛮人是不是一个强壮的孩子。若我们认为他是的话,那么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假如他强壮时和羸弱时一样依赖于别人,那么他有什么过分的事不能做呢?若是母亲迟迟不给他喂奶,他就会打她;若是他的某个弟弟令他感到厌烦,他就会掐死他;若是有人撞到他或是打扰他,他就会咬那人的小腿。然而,在自然状态中,既强壮又依赖的假设是自相矛盾的。人在依赖于他人时是弱小的,而他在强壮之前就已经脱离这种依赖了。霍布斯没有看到,我们的法学家所认为的阻碍野蛮人运用他们的理性的原因,也正是他所声称的阻碍野蛮人滥用他们的才能的原因。因此,我们可以说,野蛮人绝对不是恶人,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阻止他们干坏事的并不是知识的开发,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欲望的沉寂和对邪恶的无知。“他们从对邪恶的无知中获得的益处甚于别人从对德性的认识中获得的益处。”此外,霍布斯还忽略了人类被赋予的另外一个本性,它通过人类一种天生不愿看到同类受苦的抵触情绪,在某些情况下缓和其强烈的自尊心,[注十五] 或是在这种自尊心产生之前缓和其维护自身存续的欲望,克制其追求自身福利的热情。我不担心赋予人类这唯一的自然德性会引起任何异议,因为即便是极度诋毁人类德性的人?[14]也不得不承认它。我所说的这种自然德性是怜悯心,它是适宜于如同我们一样弱小并且遭受许多不幸的生物的一种秉性。在人类的身上,这种德性先于任何思考的运用,因此更加普遍,也更加有用。它是如此地自然,甚至于有时在兽类身上也表现出显著的症状。不必说母兽对于幼崽的柔情,也不必说它在危险面前为了保护幼崽而进行的奋勇抵抗,我们经常看到的是,马也不愿意践踏活的生物,动物在同类的尸体身边走过时也必定会焦躁不安,甚至有些会以某种方式埋葬它们。家畜在进入屠宰场时发出的哀鸣表明,它们对于看到的恐怖场面印象深刻。我们高兴地看到,《蜜蜂的寓言》的作者不得不承认人类是一种具有怜悯心和同情心的生物,在他所举的例子中,他摆脱了原来冷酷而敏锐的笔调,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悲怆的画面:一个被囚禁的人,看到外面一头猛兽从一个母亲怀里夺走孩子,用它致命的利齿咬碎孩子羸弱的四肢,用它的爪子撕碎孩子跳动的内脏。这个事件与见证的人之间没有任何个人利益关系,但是他的内心感到多么地难过!看着这个场景,却既不能帮助昏厥的母亲,又无法救护垂死的孩子,他感到多么地焦灼不安!
这就是纯自然的情感,先于任何思考而存在;这就是自然怜悯心的力量,即便是最堕落的品行也难以破坏。因为我们经常在剧院中看到有人为剧中人物的不幸流下同情的眼泪,殊不知这些人若是处在暴君的位置上,还会加重对敌人的酷刑。[15]曼德维尔清楚地感受到,人类虽然具备很多道德,但若自然没有赋予他们怜悯心来支持理性,那么他们也只不过是些残忍之徒。但是他没有看到,他想要从人类身上剥离的?[16]所有社会德性都源于这唯一的品质。事实上,如果说慷慨、宽厚、仁慈不是对于弱者、罪人或者整个人类的怜悯,那么它又会是什么呢?甚至于若是对和善、友谊进行全面理解的话,那么它们就是固定在某个特定对象之上的持续的怜悯心:因为希望某个人不受任何痛苦,不就是希望他幸福吗?即便怜悯真的只是一种让我们为受苦的人设身处地着想的情感,一种在野蛮人身上强烈却晦暗不明、在文明人身上微弱但得到开发的情感。这种观点除了进一步加强我的论述的真实性之外,还有什么其他的用处呢?事实上,在旁边观看的动物越是由衷地将自己等同于受苦的动物,它的怜悯就越是强烈。然而很明显,在自然状态中,这种认同应当比在理性状态中狭隘得多。理性孕育了自尊心,思考强化了它;理性使人自我封闭,使人远离拘束他、折磨他的一切。哲学使人孤立,正是由于哲学,他在看到受苦的人时会暗自说:你要死就死吧,反正我是安然无恙的。只有整个社会的危险才能扰乱哲学家安静的睡眠,将他从床上拽起来。人们可以在他的窗下杀害他的同类却不受制裁,他只要用手捂住耳朵,自我辩论一番就可以阻止自己本性的反抗,阻止它设身处地地为被杀害的人考虑。野蛮人完全不具备这种令人赞叹的才能,由于缺乏智慧和理性,他总是轻率地沉湎于人类最初的情感之中。在骚乱之中,在街头斗殴之中,群氓汇集到一起,谨慎的人则远离:恰恰是下层人,菜场的妇人将打斗的人分开来,阻止上流社会的人们自相残杀。
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怜悯是一种自然情感,它克制着每个人身上爱心的活跃,从而促进整个人类的互相保护。怜悯使我们看到受苦的① 曼德维尔认为人类不具有这些社会德性。“大自然赠予人类眼泪的同时也赠予人类一颗最仁慈的心。”—1782年版附注
人就不假思索地去帮助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怜悯替代了法律、风俗和道德,它的优势在于没有人会试图不听从它温柔的声音:是怜悯,令所有强壮的野人在期待能够在别处获得生活所需之时,不会夺走羸弱的孩子或虚弱的老人辛苦获取的衣食;是怜悯,启发所有的人采纳这句符合人性本善的箴言—“为自己谋利时,尽可能地减少对别人的损害”,而非“你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你就怎么对待别人”[17]这句合理而公正的崇高箴言,虽然前者不如后者完善,但可能比后者更加有用。简言之,应当在这种自然情感而非精妙的论证之中,寻求所有人即便不了解这些教育箴言也体会得到的对于作恶的憎恶感。尽管苏格拉底以及具有他那种素质的人可以通过理性获得德性,但假如人类的存续仅仅依靠人的推理的话,那么人类早就不存在了。
野蛮人的欲望很不活跃,又受到怜悯心有益的约束,因此他们野蛮但不凶恶,更加关注于躲避可能受到的伤害而非试图伤害他人,因此不易于发生十分危险的纷争。由于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交往,因此他们不懂得什么是虚荣、尊敬、尊重和蔑视,他们没有一点“你的”或“我的”的概念,对于公正也没有任何真正的观念,他们将可能遭受的暴力视作容易得到补救的损害,而非需要加以惩罚的凌辱。他们甚至不会想到要报复,除了可能当场不由自主地做出反应,如同狗啃咬掷向它的石头;若是他们争执的原因不比食物更加敏感,那么也极少会产生流血的后果。但是,我发现了一种比食物更加危险的争执原因,那正是我要加以论述的内容。
在激荡人心的情感之中,有一种使异性之间彼此需要的激情,炙热而强烈:这种可怕的激情藐视一切的危险,冲破所有的障碍,在它疯狂的时候,似乎可以摧毁它本要保护的人类。人类若是成为这种粗暴而疯狂的激情的牺牲品,不知羞耻、毫无节制地每天为了争夺情人而制造流血事件,那么他们会变成什么样子?
首先应当承认的是,欲望越是强烈,就越是需要法律来加以抑制:这些欲望导致我们之中混乱和罪行天天发生,从而充分表明了法律在这方面的无能为力,除此之外,还有必要考察这些混乱是否与这些法律本身相生相伴: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即便这些法律能够制止混乱,那么制止没有它们就根本不会存在的罪恶,应当是它们被要求履行的最基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