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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秦朝、汉朝、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思想(1)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掌握:

1.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及主要政策措施。

2.“义利”思想在汉代的演化以及“重义轻利”思想统治地位的确立。

3.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土地制度思想的演变。

第一节 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中国经历了秦、汉、魏、晋、南北朝几个历史时期,从统一的封建地主政权建立一直到封建帝国鼎盛时期的前夕,这900年间是中国封建经济不断上升的发展阶段。

一、秦汉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2世纪)

(一)秦朝至西汉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秦始皇于前221年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为了巩固中央集权的统治,他在全国推行郡县制,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发展交通,兴修水利,从法律上确定土地私有权,对其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秦王朝实行残暴的统治,强迫农民远徙,对人民采取酷刑,实行焚书坑儒的政策,滥用民力修建大型工程等,极大地破坏了生产力。秦朝的统治仅仅维持了12年的时间,便被陈胜、吴广所领导的农民起义所推翻。刘邦于前202年建立了汉朝,史称西汉。汉初承长期战乱以后,社会经济的破坏已经达到了顶点。汉初几代皇帝行黄老之道,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社会经济状况得到了好转。汉文帝、景帝时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库充足的景象,被历史上称为“文景之治”。汉武帝在位54年,是西汉经济最为繁荣、国家最为强盛的时期。他派兵击败了匈奴的侵扰,同时积极向外扩张,西汉帝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

西汉时期铁农具的使用已相当普及,农民已有“深耕溉种,立苗欲疏”的经验。

当时的耕作方式以牛耕为主,也有马耕。赵过总结和推广的“代田法”和耧播技术是当时的一种先进的农业生产方法。《氾胜之书》详细记录了当时农业生产的经验。

冶铁业有很大的发展,到西汉后期,铁器皿和铁兵器基本上代替了铜器皿和铜兵器。

开凿了大量的水渠,其著名者有利用黄河水的漕渠、白渠等,还创造了井渠法。农村的小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已遍及全国,规模大的有煮盐业、冶铁业。朝廷拥有的手工业,制成品专供皇室用。有些地区民间手工业特别兴盛。西汉时期商业发展迅速,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十几个大的经济区,长安是全国的中心商市,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是各个地区的中心商市。西汉时期商业经营的范围极广,商品种类繁多。据史书记载,当时市场陈列有几十种商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中小城市的兴起,交通运输业也随之发达起来。

汉武帝以后,经昭帝、宣帝,至元帝,政治日趋腐败,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的程度越来越严重,大地主阶级集团还以“宾客”、“部曲”等形式,对广大农民进行人身奴役性很强的剥削和统治,社会矛盾迅速激化。王莽夺取政权,于8年建立了新朝(8—23年)。王莽实行“改制”,试图尽可能地改变汉代的制度,解决西汉末期存在的社会经济矛盾,但是在具体的方法上存在问题,因此不仅没有缓和已有的矛盾,反而对社会造成极大的纷扰,使得政权在短短的十几年后就崩溃了。刘秀于25年建立了东汉政权(25—220年)。他说:“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后汉书光武帝纪》)所谓“柔道”,一方面是对豪强地主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另一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缓和阶级矛盾的措施:释放王莽世代被没入为官奴婢者;精简政府机构以及节省财政开支;减轻田赋,恢复西汉三十税一的制度;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等,使得社会生产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到汉明帝刘庄时成为东汉时期最富庶、最安定的时期。

(二)东汉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东汉时铁制农具的种类有所增加,主要在器形方面有很大改进,牛耕更为普遍。

东汉时期官府与郡守县令都比较重视水利设施的兴修,对西汉后期以来长期失修的黄河和卞渠进行了修治,使黄河改道给下游造成灾害的情况得到改善。各地还开凿修复了一些渠道,对农田的灌溉和交通运输都起到了很大作用。西汉后期,地主阶级的上层多以庄园的形式剥削压迫农民,世代称霸一方,称为世族和豪族。至东汉时,他们又成为新贵族,其庄园占有大量土地,庄园内的农民实为农奴,庄园的生产以满足地主生活需要为主,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庄园修有坞堡,养有部曲家兵,这些私人武装平时为豪强看家护院、巡警守卫,战时则跟随豪强打仗。崔寔所写的《四民月令》详细具体地反映了地主庄园的经营情况。东汉时期重要的手工业有煮盐、冶铁、铸铜、漆器、纺织、造纸等,大多以私营为主,生产技术均较西汉时有所进步。由于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品生产较多,但地主庄园普遍存在,自然经济特点突出,对商业的发展有所限制,所以东汉商业发展的特点是既发展却又不很兴盛。这时商品比西汉多,市场亦有所扩大,城市中都设有交易商品的市。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促进了交通事业的发达,中原地区的陆路和水路交通都有新的发展,中原与边疆地区的交通也有所发展。南方地区也出现了新的经济发展地区,太湖、钱塘江流域,鄱阳湖、洞庭湖周围地区及成都平原一带都成为新的商业发展地区。东汉时期,民族间和官方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商业交换,叫做“合市”或“互市”。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公元3世纪至公元6世纪)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汉末董卓之乱直到隋朝建立,近400年期间大部分时间中国都处于分裂状态。这一时期,政权的更迭非常频繁,先后经历了三国鼎立,西晋的短暂统一,东晋偏安江左,北方少数民族混战和割据,南北两朝的分立局面。鲜卑族慕容氏,氐族苻氏,羌族姚氏,鲜卑族拓拔氏,属于“五胡”。前后建立政权的有五凉、四燕、三秦、二赵、成汉、夏,史称“十六国”。自304年匈奴人刘渊称帝建立前赵开始,至439年北魏统一中国北部,有135年的时间,北部中国一直处在纷争战乱的状态,五胡十六国各政权时间均不长。南朝自东晋,经宋、齐、梁、陈,获得短暂安定,江南经济虽有局部发展,但无重大突破,没有出现过国民经济的全面繁荣。胡寄窗先生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仍存在有利于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最显著的表现是封建经济支配地区的外延。东晋政权南迁时,中原大地主和农民随之逃往江左者有十分之六七。从东晋到南朝约200年的时间,北方人口南迁的趋势一直没有停止,使得封建经济关系向南方深化与扩展。拓拔魏于439年统一北方,结束十六国割据的局面,很快接受了先进的生产方式,中国北部地区的经济得到了恢复发展。

六朝时,特别是东晋南朝,江南农业开发的地区明显扩大。农耕较发达的地方从江南扩展到整个长江流域,进而扩展到岭南地区与闽江流域。当时,三吴(晋时指吴兴、吴郡、会稽,今太湖流域一带)地区发展最快,逐渐成为富庶之地,洞庭湖、鄱阳湖流域和成都平原也有较大的发展。土地利用率提高,南方耕地面积增加,“良田美拓,畦畎相望”;耕作技术有很大的进步,施肥技术与牛耕、铁农具得到推广;水利兴修十分突出,由于江南地理环境与自然条件的需要,许多防汛、灌溉工程兴建起来;农作物品种增多,单位面积的产量也大有提高。六朝江南农业开发,不仅改变了当地的面貌,而且对全国经济发展格局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它使落后的江南逐渐追赶黄河流域,为以后我国经济重心的逐渐南移打下了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农业屡遭破坏,到北魏孝文帝改革以后开始逐渐恢复,北周武帝改革后又有所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手工业,与秦汉时期相比,行业门类基本一致,但炼钢、养蚕、丝织、制瓷、造纸等方面的技术有进步,产量增加,产品种类丰富,质量也有所提高。

这个时期手工业的发展,为隋唐手工业的兴旺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魏晋南北朝时期,长期动荡,战乱不止,城市屡遭破坏。在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中,洛阳被毁,几成荒丘。以后历次战争,长安、洛阳等城市一再被毁。而且,这数百年间,南北分裂对峙,也给商旅造成不便。因而,商业萎缩,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北魏迁都洛阳以后,北方商品经济有所恢复。南方商业比北方要发达一些。六朝建康,商旅云集,扬州、荆州、益州都有一些市镇,会稽、吴郡“商贾并凑”,江陵“当雍、岷、交、梁之会”,很多商人往返于荆、扬之间。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经济的主要特征

(1)江南经济发展较快,中原发展相对缓慢。这一时期,八王之乱、永嘉之乱、十六国混战等大规模的战乱多发生在黄河流域,相对安定的江南开发较快,到南朝刘宋之时,“江南之为国盛矣”,“一岁或稔,则数郡忘饥。会土(会稽)带海傍湖,良畴亦数十万顷,膏腴上地,亩直(值)一金,鄠(今陕西户县)、杜(今陕西西安东市南)之间,不能比也。荆城(荆州)跨南楚之富,扬郡(扬州)有全吴之沃,鱼盐杞梓之利,充牣八方,丝绵布帛之饶,覆衣天下”。(《宋书》卷五十四)

(2)士族庄园经济和寺院经济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士族地主享有特权,佛教盛行。在江南开发过程中,士族庄园和寺院经济发展起来,他们占有大量的土地与劳动力。佛寺拥有大量田地、财产以及劳动力,北方寺院经济也占有重要地位,严重影响了封建政府的兵源和财源。

(3)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战乱、分裂、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都是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原因。那时,货币流通量较小,有些地方“多以盐、米、布交易,俱不用钱”。

(4)各民族经济交流加强。民族融合是魏晋南北朝的重要特征。随着少数民族内迁,这些游牧民族把畜牧及生产技术带到了中原地区,牲畜饲养、役使方法等逐步被中原汉人接受,他们也向中原汉人学习农耕方法与生产技术,相互学习、影响,共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隋唐的繁荣提供了历史条件。

第二节 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思想之争

在如何管理国家经济问题上,中国古代始终存在着“放任主义”和“干涉主义”两种思想。儒家思想从法乎自然出发,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倡导农商并重。

商韩法家则强调富国强兵,主张“国富民贫”,独重农业。在《管子》一书的思想体系中,出现了“放任主义”和“干涉主义”的某种融合。西汉时期,国家在政策思想上则出现了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的演变。

一、“无为而有为”的经济管理思想

(一)汉初“无为”思想的产生背景战国时期秦国推行法家思想体系的治国理念,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在经济上表现为国家干预主义。秦实现统一、建立起中央集权专制政权之后,仍然推行以“农战”为核心的政策,其主要手段是赏罚。秦国的统治者没有意识到,政权建立后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保护、促进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而是仍然沿用以“战”为中心的“农战”政策。秦统治者在统一以后不仅没有裁减军队,减轻人民在战时背负的沉重的赋税徭役负担,反而动员大批军力进行北伐南逐。此外,还大兴土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建造阿房宫、骊山陵,筑长城,极大地激化了社会矛盾,秦王朝迅速瓦解。

由于长期战乱,汉初经济十分凋敝。“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民亡盖臧(藏),自天子不能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汉书食货志上》)人口锐减,土地荒芜,如何尽快恢复经济,安定民生,是稳定汉朝统治的关键。

汉初的统治者在建国之初就非常重视研究秦国灭亡的经验,为汉帝国寻求长治久安的途径。他们充分认识到秦朝的灭亡是由于施行暴政。为了恢复凋敝的国民经济,不再重蹈秦朝的覆辙,从汉高祖刘邦建立政权开始直到汉武帝刘彻统治的初期,汉朝一直奉行“与民休息”的政策,放松和减少国家政权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制,通过“无为”达到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与民休息”政策的思想基础是黄老之学。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和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而成。黄老之学继承、改造了老子“道”的思想,认为“道”作为客观必然性,“虚同为一,恒一而止”,“人皆用之,莫见其形”。在社会政治领域,黄老之学强调“道生法”,主张“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

(《黄老帛书经法》)首先实行“清静无为”方针的是萧何,其好友曹参初曾经担任过齐国丞相,向胶西的盖公学黄老之术,用“贵清静而民自定”(《史记曹相国世家》)的思想治理齐国,后曹参初继萧何任汉相,继续延续了这样的政策。“萧、曹为相,填(镇)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汉书刑法志》)吕后时,“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汉书吕后本纪》)。惠帝、吕后时的丞相陈平也“好读书,治黄帝、老子之术”(《汉书陈平传》)。文帝“好道家之学”,倾向于“其治尚清静无为”(应劭《风俗通义》卷二)的主张。文帝后窦太后“又好黄帝、老子之言”,在宫中强制“读《黄帝》、《老子》,尊其术”,用以训练嗣帝。(《史记外戚世家》)文帝时的贾谊也信仰黄老之学,他说:“衡虚无私,平静而处,轻重毕悬,各得其所。明主者,南面而正,清虚而静,令名自命,令物自定。”(《新书道术》)景帝时汲黯提出“治官民,好清静,择丞史任之,责大指而已,不细苛”,“治务在无为而已”。(《汉书汲黯传》)可见,在汉初的统治阶级的上层中,无为而治成为一种流行的思潮。

西汉推行“无为而治”的主要思想家之一是陆贾,被认为是“与民休息”政策的重要思想奠基人。刘邦要求陆贾著书总结“秦所以失天下”,汉所以得天下以及“古成败之国”的历史经验。陆贾写了十二篇文章,形成《新语》一书。陆贾认为:

“道莫大于无为。”陆贾考古鉴今,指出:“昔虞舜治天下,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寂若无治国之意,漠若无爱民之心,然天下治。”周公“师旅不设,刑格法悬,而四海之内,奉供来臻。越裳之君,重翻来朝”。(《新语无为》)他向汉高祖建议,要安定天下,必须反对秦朝“举措暴众”的做法,实行无为而治。在《新语至德》中,陆贾着力描绘了实行“无为之治”的理想国:“是以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闾里不讼于巷,老弱不愁于庭;近者无所议,远者无所听,邮驿无夜行之吏,乡闾无夜名之征,犬不夜吠,鸟不夜啼;老者息于堂,丁壮者耕耘于田……”

(二)“与民休息”的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在“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汉初实行了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措施。其核心内容是重农、崇简、轻薄赋。

政治方面的措施包括:

(1)制定了法令,统一政令。“萧何为法,较(明)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静,民以宁一。”(《史记曹相国世家》)创造了安定的政治环境。

(2)分封侯王。先后封了一大批异姓侯王和刘姓侯王,在统治层实行权力和利益的分配,使之镇守各地。设立郡县,募“贤士大夫”充实政府机构建立一套政治体制。先后削平一些要求分裂的侯王,维护统一和安定的秩序。

(3)下令释放奴婢。“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者,皆免为庶人。”(《汉书高帝纪》)为奴隶恢复了平民身份,分得一定数量的土地。

(4)实行睦邻外交,如对匈奴和亲,求得边境安宁,争取一个和平的环境以利于国内的恢复。

经济方面的措施包括:

(1)强调农业生产。从高祖五年(202年)起,汉高祖便颁布了一系列劝农诏书,号召和鼓励老百姓致力于农业生产。一方面复原军队,招抚流亡,充实农业劳动人口,“兵皆罢归家”(《汉书高帝纪》),给以授爵和免役的奖励;另一方面促使脱离生产的农民回到土地上,令战争期间流亡山泽不著户籍的人口各归原籍。汉文帝、景帝在位期间,共颁布了九次劝农诏书,鼓励人民从“狭乡”迁居到“宽乡”,调整各地区的劳动力与土地的比例。此外,还沿用了法家“入粟拜爵”的政策,鼓励人民多向国家缴纳粮食。

(2)奖励人口增殖和垦荒。高帝时曾令关中饥民“就食蜀汉”(《汉书高帝纪》)。惠帝令民女十五至三十岁不嫁者分五等罚款。景帝鼓励移民垦荒,“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汉书景帝纪》)

(3)减租减税。汉高祖时,“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漕转关东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汉书食货志上》)惠帝时,“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汉书惠帝纪》)。文帝采纳晁错的建议,将田赋减为三十税一,后来曾连续十二年免收田赋。(《汉书食货志》)

(4)实行较为开放的市场政策。“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史记货殖列传》)

(5)禁止官吏“渔夺百姓”。汉初非常强调官吏的修廉,“廉吏,民之表也”(《汉书文帝纪》)。景帝规定保证官吏一定的俸禄,让他们“修其职”,如再“渔夺百姓,侵牟万万”,要重办其罪。(《汉书景帝纪》)

(6)货币的自由铸造。汉文帝于前175年废除了《盗铸钱令》,实行自由铸钱政策。

汉初的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政策使得经济很快得到了恢复,人口、耕地大量增加,市场趋向繁荣。“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无)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史记平准书》)这和汉初凋敝的景象形成鲜明的对照。

二、“善者因之”的经济思想

(一)司马迁“善因”论的主要内容司马迁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中自由经济的集大成者,他将道家顺应自然的精神融入儒家思想,充实并发挥了自由经济的观念。有学者认为他是“中国古代最彻底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司马迁是一位自然主义者,他说:“春夏囚死,秋冬旺相,非能为之也;日朝出,而暮入,非求之也。天到自化。”(王丞山房辑侠书:《素不妙论》)“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曰:‘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史记太史公自序》)自然界有它自己的规律,人们只能顺应这些规律而不能违背,社会经济活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种自然观在经济上表现为放任主义。同孔孟一样,司马迁在经济上的放任主义是要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夫神农以前,吾不知己,至若诗书所述,虞夏以来,耳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身安逸乐,而心夸矜势能之荣,使俗之渐民之矣。虽户说以眇论,终不能化。”(《史记货殖列传》)这段话强调了人性之所在,难以扭转。反映司马迁经济放任思想的最为著名的论说是:“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史记货殖列传》)意思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最好是不加干涉,听其自然发展;其次是根据客观需要加以利导;再其次是对人们不利于社会的经济活动加以教导;又其次才是将社会经济活动的各种自发不平衡现象加以整理与划一;最差的办法是政府自己从事经济活动,与民争利,因为与民争利违反了人的天性,即“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货殖列传》)。

司马迁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内在的动力,社会生产各方面,各地区会自发地分工合作,人们在求富、求利的本性的驱动下,会使得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受到自发的调节。“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宁有政教发征期会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史记货殖列传》)

(二)司马迁的“善因论”与亚当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比较比司马迁晚1800多年的伟大的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主张经济的自由放任、充分竞争。斯密认为,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生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把握市场经济信号,引导劳动、资本的生产要素流向收入最多的部门,经过竞争达到均衡的状态,无需人为的指导和政府的干预。尽管斯密和司马迁在主张经济自由的思想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提出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背景完全不同。司马迁生活在我国封建社会成长阶段的西汉时期,一方面,当时社会经济已因汉初几十年来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得到恢复和发展,司马迁肯定了上述政治与经济现实;另一方面,司马迁对与他同时代的桑弘羊所采取的经济干涉政策极为不满,认为是与民争利,司马迁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亚当斯密生活在英国从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过渡的时期,当时对于英国资产阶级来说,迫切需要彻底清除封建残余以及重商主义政策的束缚,实行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以保证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和工业革命的顺利进行。可见,司马迁和亚当斯密所处的经济制度背景不同,因此在经济主张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斯密的主张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质的规定,他把每一个独立的个人作为对立的商品生产者来看待,自然主张充分的自由竞争。而司马迁的看法则受封建生产方式的质的规定,因此,司马迁不可能把封建主义下的人看作是“独立的人”,看作是能够无所拘束地进行自由竞争的人,因此,司马迁主张的是以放任为主而不完全否定干涉的经济政策。

三、国家对于工商业的掌控和干预汉初“与民休息”、“国无事”、“纲疏而民富”的局面仅仅持续了几十年,便带来了一系列经济矛盾的爆发。一是中央与地方分裂势力的矛盾加剧;二是商品经济发展后,商人势力的壮大直接威胁着封建中央集权政府;三是巩固了多年的与匈奴之间的关系恶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汉统治者面临的任务是化解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以及解决国家财政问题,由此,汉武帝时期以桑弘羊为代表将国家干预主义作为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模式。

(一)桑弘羊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及政策措施桑弘羊主张经济上的干涉政策。他认为:“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下之藏也,皆宜属少府。”山林川泽为国家所有,应该加以控制,不能任其开放;否则会“废弛而归之于民”。如能“塞天财,禁关市”,则“山海有禁而民不倾”。国家直接控制山海制获得的收入可以用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收,盛苑囿”。此外,还可以借此以“留有余而调不足”,“赈困乏而备水旱”(《盐铁论取下》)。

国家干预主义的重要表现是国家对于重要的一些商品的经营进行了直接掌控,主要包括:

(1)盐铁官营和酒类专卖。盐和铁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出产盐铁的山泽,历来属于君主所有,生产盐铁要向政府缴纳租税。秦商鞅变法以后“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政府还专门设立官职征收盐铁租税。汉初在“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盐铁生产采取放任的态度,盐铁之利绝大部分由诸侯王国获得。汉武帝时期为了解决财政收入不足的问题,采取了各种政策手段,以至执行了告缗令,封建财政濒于绝境,不得不改变财政政策,从扩大经济收入方面寻求解决办法。元狩六年东郭咸阳及孔仅建议进行盐专卖。办法是产盐区人民自己出资煮盐,但生产工具由官府供给,产品作价交由官府专卖。禁止私自铸铁煮盐,违者处以重刑。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代替孔仅统管全国盐铁专卖。

桑弘羊任大司农时,还实行了“酒榷”,禁止民间私自酿酒,由官府自行酿造,酒的生产、销售均由官府垄断。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结束前夕,酒榷制度在实行了十八年后被取消。民间自行酿酒需缴纳酒税,此后酒税成为政府财政的一个重要税源。

(2)均输。元鼎二年(前115年),桑弘羊创立了均输法,此后在各郡国普遍设置均输官。桑弘羊本人对设立均输之法的原因进行了简略的说明:“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难,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盐铁论本议》)《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中以及《史记集解》引孟康之言对均输内容进行了记载:“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于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谓诸当所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史记集解》引孟康语)由此看来,所谓“均输”是将各郡国应缴纳贡物,按照当地市价,折合为当地商人一向贩运出境的丰饶而廉价的土产品,交给均输官,再由均输官将这些土产品运往贵价地区出售。这样既能够克服贡输中存在的中途损耗、运费高昂等问题,同时政府又可以不费一文资本即获得丰厚的利润,从而成为政府的一大财源。

(3)平准。桑弘羊于元封元年(前110年)创办了平准制度。其内容是:“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史记平准书》)在京师设立平准这样一种机构,目的是稳定京师的物价。通过掌握巨大的商品储存以及运输队伍,在京师某种商品价格上涨时贱价抛售;反之,价格下跌时则进行收购,从而稳定物价,达到“平万物而便百姓”的目的。均输、平准配合起来,实际上控制住了全国的市场。通过均输可以掌握地区间的贸易,调节地区间的物价,通过平准又控制了京师的市场与物价。

总体来看,汉武帝时期官营工商业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这些官营工商活动都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所经营的除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之外,也涉及一般商品,并且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与经营,带有很强的垄断性。其二,任用商人管理工商业活动。这既与富商大贾合作,分享商业利润,以利于官营工商业政策的推行,同时还要借助商人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官营工商业的效率,增加财政收入。这也是当时官营工商业推行比较顺利的原因之一。

(二)王莽的“六管”政策王莽认为管制经济是非常有必要的。“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澹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仰以给;铁布铜治,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复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汉书食货志》)核心思想是对于垄断性的商品和行为都应该进行管制。王莽实行“六管”政策,对工商业经济活动进行管制,由国家垄断工、商、虞各业。所谓六管是指盐、铁、酒由政府专卖,铜、冶、钱、布由国家铸造,名山大泽由国家管理,五均赊贷由政府办理。

五均赊贷是王莽推行的经济管理措施中最为突出的部分,实际上是城市经济政策,要求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与物价进行统制管理。五均赊贷的实行主要集中在长安、洛阳、邯郸等几个大城市。五均市推行的主要经济措施包括:

(1)市平。所谓“市平”是对物价的评定,各市以每年的二、五、八、十一月的重要商品价格作为基础,并按每种商品的质量定为上、中、下三种标准价格。标准价格每季调整一次,以适应生产的实际变化。

(2)平准。当商品价格上涨超过平价时,政府即按平价抛售商品;反之,如果商品价格低于平价,则听其自由买卖。与桑弘羊的平准以及以往的平籴政策相比,平准是预先设定一个标准价格,作为市场管理的依据。

(3)收购滞货。对于五谷、布帛、丝棉等重要的民用商品出现滞销的情况,政府按滞销商品的成本予以收购,不使折本。“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之物,周于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汉书食货志》)

(4)赊贷。赊是指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的消费之用;贷是指借钱给小生产者作生产的资金。

对名山大泽进行征课。工商业者从事开采金银铜锡及能“登龟”或“取贝”者,可向市钱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矿冶产品及可用作货币材料的龟贝等商品都由官府严格控制,不能在市场上自由出售,只能卖给官府或者官府许可的商人。

凡是在山泽从事生产或经营鸟兽、鱼鳖、百虫、畜牧及其他产品者,家庭妇女从事桑蚕、织、纺绩及缝补者,从事工匠、医巫、卜祝及其他方技者,从事商贩及开设旅店者,均须向所在地的县官申报。各项事业,除其成本,利润的十分之一作为“贡”上交,相当于所得税。

酒专卖。盐铁会议后酒专卖被废除。王莽时期鲁匡建议恢复酒专卖:“酒者天下之美禄,帝王所以颐养天下,享祀祈福,扶衰养疾,百礼之会,非酒不行。”(《汉书食货志》)但是如果开放酒禁而不加以限制,则“费财伤民”,所以需要由政府专卖。王莽酒专卖的经营方法非常周密细致,不仅规定了某一地区酒的出售标准量,而且规定了酒店分销的限度,以“五十酿”为上限。在价格的确定上更是精细,并考虑到了材料、燃料、工具消耗的扣除。另外,还将产量与直接生产者的收入直接联系。

四、政府控制货币铸造权的思想西汉时期关于货币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便是关于货币铸造权。首先提出这一问题的是贾谊和贾山。贾谊极力反对货币的自由铸造,认为政府应该掌握货币的铸造权。

他认为自由铸币有多种弊端:

(1)会破坏法禁。人们出于获利的需要会在铸钱时掺杂铅铁,以致犯黥罪,所以允许私自铸币是驱使更多的人犯罪。

(2)会导致货币的混乱。“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法钱不立。”(《汉书食货志》)

(3)妨碍农业生产。“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汉书食货志》)贾谊主张由政府来垄断币财,“勿令铜布于天下”,将铜收归国有,有“七福”:第一,收铜勿令布,则民不铸钱,黥罪不积。第二,伪钱不蕃,民不相疑。第三,采铜铸作者返于耕田。第四,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第五,以作兵器,以假贵臣,多少有制,用别贵贱。第六,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奇羡,则官富实而末民困。第七,制吾弃财以与匈奴逐争其民,则敌必坏。贾山反对自由铸造货币,特别强调政府控制铸币权不能轻易放弃。他说:“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为之,是与人主共操柄,不可长也。”(《汉书贾山传》)汉武帝元鼎四年(前113年),“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将各郡国的铸币权收归中央,“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同时还建立了稳定的货币制度——五铢钱制。尽管汉武帝实现了国家对铸币权的统一与集中,但是关于这一问题的思想争论一直在延续。盐铁会议上,关于货币铸造权仍然是桑弘羊和“文学”们争论的焦点之一。桑弘羊主张国家垄断铸币权,反对郡国和个人拥有铸造权。他对文帝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的政策进行了批评,认为这样导致了“山东奸猾咸聚吴国,秦、雍、汉、蜀因邓氏,吴邓钱布天下”。禁民私铸可是使人民不流于“奸伪”,“奸伪息则民不期于妄得,而各务其职,不反本何为?故统一,则民不二也;币由上,则下不疑也”(《盐铁论错币》)。

司马迁也认为货币不能由诸侯及民间自由铸造。他说:“令民纵得自铸钱。故吴,诸侯也,以即山铸钱,富埒天子,其后卒以叛逆。邓通,大夫也,以铸钱,财过王者。故吴邓氏钱布天下,而铸钱之禁生焉。”又说:“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摩钱里取镕,钱益轻薄而物贵。”(《史记平准书》)司马迁多次论及民间盗铸铜钱以致“钱多轻”的事实,并且记录了盗铸之人将官铸重币“磨取溶焉”,投入流通,以劣币代替良币的行为。

对于私铸行为,王莽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打击。在实行宝货制后,盗铸仍难以禁止,王莽对盗铸者的惩罚为:一家铸钱,五家连坐,没为官奴婢。天凤元年(14年),改行货币和货泉后又规定:私铸者与妻子没为官奴婢;吏及比邻五家知情而不举报的同罪;非议和阻碍宝货的,民罚劳役一年,吏免官。

第三节 对农、工、商关系的认识及政策思想的演变

(二)王莽的“六管”政策王莽认为管制经济是非常有必要的。“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澹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仰以给;铁布铜治,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复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汉书食货志》)核心思想是对于垄断性的商品和行为都应该进行管制。王莽实行“六管”政策,对工商业经济活动进行管制,由国家垄断工、商、虞各业。所谓六管是指盐、铁、酒由政府专卖,铜、冶、钱、布由国家铸造,名山大泽由国家管理,五均赊贷由政府办理。

五均赊贷是王莽推行的经济管理措施中最为突出的部分,实际上是城市经济政策,要求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与物价进行统制管理。五均赊贷的实行主要集中在长安、洛阳、邯郸等几个大城市。五均市推行的主要经济措施包括:

(1)市平。所谓“市平”是对物价的评定,各市以每年的二、五、八、十一月的重要商品价格作为基础,并按每种商品的质量定为上、中、下三种标准价格。标准价格每季调整一次,以适应生产的实际变化。

(2)平准。当商品价格上涨超过平价时,政府即按平价抛售商品;反之,如果商品价格低于平价,则听其自由买卖。与桑弘羊的平准以及以往的平籴政策相比,平准是预先设定一个标准价格,作为市场管理的依据。

(3)收购滞货。对于五谷、布帛、丝棉等重要的民用商品出现滞销的情况,政府按滞销商品的成本予以收购,不使折本。“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之物,周于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汉书食货志》)

(4)赊贷。赊是指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的消费之用;贷是指借钱给小生产者作生产的资金。

对名山大泽进行征课。工商业者从事开采金银铜锡及能“登龟”或“取贝”者,可向市钱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矿冶产品及可用作货币材料的龟贝等商品都由官府严格控制,不能在市场上自由出售,只能卖给官府或者官府许可的商人。

凡是在山泽从事生产或经营鸟兽、鱼鳖、百虫、畜牧及其他产品者,家庭妇女从事桑蚕、织、纺绩及缝补者,从事工匠、医巫、卜祝及其他方技者,从事商贩及开设旅店者,均须向所在地的县官申报。各项事业,除其成本,利润的十分之一作为“贡”上交,相当于所得税。

酒专卖。盐铁会议后酒专卖被废除。王莽时期鲁匡建议恢复酒专卖:“酒者天下之美禄,帝王所以颐养天下,享祀祈福,扶衰养疾,百礼之会,非酒不行。”(《汉书食货志》)但是如果开放酒禁而不加以限制,则“费财伤民”,所以需要由政府专卖。王莽酒专卖的经营方法非常周密细致,不仅规定了某一地区酒的出售标准量,而且规定了酒店分销的限度,以“五十酿”为上限。在价格的确定上更是精细,并考虑到了材料、燃料、工具消耗的扣除。另外,还将产量与直接生产者的收入直接联系。

四、政府控制货币铸造权的思想西汉时期关于货币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便是关于货币铸造权。首先提出这一问题的是贾谊和贾山。贾谊极力反对货币的自由铸造,认为政府应该掌握货币的铸造权。

他认为自由铸币有多种弊端:

(1)会破坏法禁。人们出于获利的需要会在铸钱时掺杂铅铁,以致犯黥罪,所以允许私自铸币是驱使更多的人犯罪。

(2)会导致货币的混乱。“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法钱不立。”(《汉书食货志》)

(3)妨碍农业生产。“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汉书食货志》)贾谊主张由政府来垄断币财,“勿令铜布于天下”,将铜收归国有,有“七福”:第一,收铜勿令布,则民不铸钱,黥罪不积。第二,伪钱不蕃,民不相疑。第三,采铜铸作者返于耕田。第四,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第五,以作兵器,以假贵臣,多少有制,用别贵贱。第六,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奇羡,则官富实而末民困。第七,制吾弃财以与匈奴逐争其民,则敌必坏。贾山反对自由铸造货币,特别强调政府控制铸币权不能轻易放弃。他说:“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为之,是与人主共操柄,不可长也。”(《汉书贾山传》)汉武帝元鼎四年(前113年),“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将各郡国的铸币权收归中央,“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同时还建立了稳定的货币制度——五铢钱制。尽管汉武帝实现了国家对铸币权的统一与集中,但是关于这一问题的思想争论一直在延续。盐铁会议上,关于货币铸造权仍然是桑弘羊和“文学”们争论的焦点之一。桑弘羊主张国家垄断铸币权,反对郡国和个人拥有铸造权。他对文帝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的政策进行了批评,认为这样导致了“山东奸猾咸聚吴国,秦、雍、汉、蜀因邓氏,吴邓钱布天下”。禁民私铸可是使人民不流于“奸伪”,“奸伪息则民不期于妄得,而各务其职,不反本何为?故统一,则民不二也;币由上,则下不疑也”(《盐铁论错币》)。

司马迁也认为货币不能由诸侯及民间自由铸造。他说:“令民纵得自铸钱。故吴,诸侯也,以即山铸钱,富埒天子,其后卒以叛逆。邓通,大夫也,以铸钱,财过王者。故吴邓氏钱布天下,而铸钱之禁生焉。”又说:“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摩钱里取镕,钱益轻薄而物贵。”(《史记平准书》)司马迁多次论及民间盗铸铜钱以致“钱多轻”的事实,并且记录了盗铸之人将官铸重币“磨取溶焉”,投入流通,以劣币代替良币的行为。

对于私铸行为,王莽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打击。在实行宝货制后,盗铸仍难以禁止,王莽对盗铸者的惩罚为:一家铸钱,五家连坐,没为官奴婢。天凤元年(14年),改行货币和货泉后又规定:私铸者与妻子没为官奴婢;吏及比邻五家知情而不举报的同罪;非议和阻碍宝货的,民罚劳役一年,吏免官。

第四节 对农、工、商关系的认识及政策思想的演变

一、重农抑商思想的传承与强化

(一)汉初对重农思想的继承汉初为了恢复濒于崩溃的国民经济,巩固新生的地主阶级政权,重农抑商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和强化。西汉“与民休息”思想的奠基人陆贾在《新语》开篇引用“天生万物,以地养之”的古语,强调土地的重要性。他将农业称为“本业”,谴责“五谷养性而弃之与地,珠玉无用而宝之于身”(《新语术事》),“释农桑之事,八山海,采珠玑……散布泉以极耳目之好”(《新语本行》)的行为。陆贾《新语》中重农言论是汉代文献中出现较早的重本抑末的观点。

贾谊继承和发展了战国以来的重农理论,提出驱民归农的主张。他认为“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和“淫侈之俗,日日以长”是农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贾谊所说的“末”是指奢侈品的生产。他认为奢侈品的生产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夫百人作之,不能衣一人,欲天下亡寒,胡可得也?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欲天下亡饥,不可得也。饥寒切于民之肌肤,欲其亡为奸邪,不可得也”(《汉书贾谊传》)。

据此他提出了驱民归农的主张:“今驱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汉书食货志上》)汉文帝时期的晁错非常担忧汉初以来实行的贱商政策的实际效果:“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晁错写有《论贵粟疏》,主张推行以“地著”为宗旨的重农抑商思想。晁错强调了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汉书食货志上》中的《论贵粟疏》)晁错以五口之家为例,对商人和农民的生活状况进行了对比,指出农民生活的艰辛和贫困。晁错认为农民之所以贫困的原因在于商人对农民的兼并。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以粟作为赏罚的主张:“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纳粟给政府的可以拜爵或者免罪。这样既可以使得朝廷的财用充足,而且可以减少赋税,此外可以起到劝农的作用。晁错认为,除了重视粮食生产之外,更重要的是使民“地著”,即附着在土地上。“粟米布帛生于地,长于时,聚于力,非一日可成也。”商业货币财富的性质和农业完全不同,“其为物轻微易藏,在于把握,可以周海内而亡饥寒之患。此令臣轻背其主,而民易去其乡,盗贼有所劝,亡逃者得轻资也”。商业的发展会导致农民弃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这是晁错重农思想的核心内容。

重农思想的一个重要体现方面在对粮食储备的重视。贾谊说:“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汤有十年之积,故胜七年之旱。夫蓄积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财有余,何向而不济?以攻则取,以守则固,以战则胜,怀柔附远,何招而不至?管子曰:‘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民非足也,而可治者,自古及今,未之尝闻。”(《新书无蓄》)粮食储备是国家的命脉,充足的粮食储备是兴办各项事业的前提。晁错也很重视粮食的生产和储备。“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圣王在上而民不冻饥者,非能耕而食之,织而能衣之也,为开其资财之道也。故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亡捐瘠者,以畜积多而备先具也。”而现在蓄积未备,是因为“地有余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为尽恳,山泽之利未尽出……游食之民未尽归农”(《汉书食货志上》中的《论贵粟疏》)。

(二)汉初的抑商政策汉高祖刘邦实行了非常坚决的“抑商”政策,重点在于约束和限制商人囤积居奇的行为。汉高祖八年(前199年)下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并规定商人算赋加倍,“重租税以困辱之”(《史记平准书》)。据《汉书》、《汉纪》记载,商贾还被规定不得操兵器,同时商人本人及其子孙不“仕宦为吏”,商人买饥民子女为奴婢者,要无偿释放。从经济上讲,汉初重农抑商侧重于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政府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增加对商人的课征。因而抑商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抑制工商业的发展,而在于从商人那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以弥补国家财政收入的不足,并缓解农商矛盾。正是因为如此,汉初工商业非但没有萎缩,反而在全国统一、市场扩大的有利条件下,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正如晁错所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汉书食货志》)东汉时期桓谭提出了“禁民二业”,将传统的重农轻商的观点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所谓“禁民二业”,即禁止一人兼作两种行业,如商贾不得兼为官吏。桓谭向光武帝的建议是:“夫理国之道,举本业而抑末利,是以先帝禁人二业,锢商贾不得宦为吏,此所以抑并兼、长廉耻也。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驱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是以众人慕效不耕而食至,乃多通侈靡以淫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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