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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礼记通论辑本(3)

陈可大曰:「此谓助祭执事,或为尸而所得馂之余肉以归,则不可以之祭其先。虽父之尊,亦不以祭其子;夫之尊,亦不以祭其妻。」此说本朱仲晦。是盖承上「馂余不祭」言,且合孔子:「君赐食,先尝不祭,惟腥,则熟以荐也。」郝仲舆曰:「子生则馂父之余,子死则父不得以所食之余祭之;妻生则馂夫之余,妻死则夫不得以所食之余祭之。」此说亦可存。孔氏曰:「馂者,食余之名。祭,谓祭先也。……凡食余悉祭,……若父得子余,夫得妻余,不须祭者,言其卑故也。」按此谓豆间之祭者,古人每食必祭,不分卑者之食,况父得子余,夫得妻余,此事不当有,太迂曲。熊氏谓:「年老传家事于子孙,子孙有宾客之事,故父得馂其子余;夫得馂其妻余者,谓宗妇与族人妇燕饮,有余,夫得食之。其迂曲如此。且于文义亦不甚协。陈可大又一说,曰:「此祭是每食必祭之祭,食人之余,及子进馔于父,妻进馔于夫皆不祭而食。」按:妻主中馈,凡夫之食皆妻为之,及其年高为子所养,若是,则人一生每食终无祭之日矣!尤难通。(卷四,页一九)

御同于长者,虽贰不辞,偶坐不辞。

「偶坐不辞」,另为一义,不连「御同于长者」。(卷四,页二一)

为天子却瓜者副之,巾以絺。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为大夫累之,士疐之,庶人龁之。

尝疑却瓜细事,当日礼记及此,不知何故?「四析」「半剖」奚与尊卑,「横断」「中裂」宁皆犯礼,故孔氏为之说曰:「非为平常之日,当时大会公庭之时也。」此说虽于庶人有碍,庶人不当有公庭会食之事,然不得不作如是解耳!黄、郝二氏极驳疏义之非,谓:「礼不可欺于暗室,公庭有礼,平日岂遂无礼?」求之太深,正不必耳!(卷四,页二二)

父母有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御,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疾止复故。

「言不惰」,对医及问疾者言,必勤恳。「变味」,谓兼味也,顺对下「变貌」为言。古人之文随意不拘如此,然以「兼味」为「变味」,亦殊可会。(卷五,页一)

有忧者侧席而坐,有丧者专席而坐。

此承上节,则「有忧」单指亲疾也。「侧席」,席不正也。「专席」,不与人共也。郑氏以「侧」为「特」,「侧」与「专」同义,于是训「专」为「单」,皆牵强。(卷五,页二)

水潦降,不献鱼?。

「水潦降」,疏引左传:「水潦方降,以为天降下水潦,鱼囗难得,故不献。」又谓:「或谓鱼囗豊足,故不献。」二说正相反,未知孰是也?徐氏集注引张氏谓:「水潦降时,鱼囗方孕,故不取以献。」胡邦衡以「水潦降为水涸,鱼囗易得,故不献」。皆非。(卷五,页三)

献田宅者操书致。

「献田宅者操书致」,知在阡陌之后,汉儒之言也。(卷五,页五)

凡遗人弓者:张弓尚筋,弛弓尚角。右手执箫,左手承弣。尊卑垂帨。若主人拜,则客还辟,辟拜。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乡与客并,然后受。

「尊卑垂帨」,郑氏曰:「授受之仪,尊卑一。」诸解皆承之,非也。此句单承「客授」而言。凡敌者曰「予」,上遗下曰「赐」,下予上曰「献」。此本言敌者相遗之礼,今特与尊卑而言,以该敌者,凡馈物必拜送,今左右皆有执持,凡于尊卑一皆磬折垂帨而已,不拜送也。故下节云:「若主人拜,则客还辟,辟拜。」虽主人拜受,亦不答拜也。下文方言主人受之礼,曰:「主人自受」,极然后受也。若上节言主人受而亦垂帨,失文理矣!(卷五,页六—七)

进剑者左首。

「剑首」,琫也。小雅「鞞琫有珌」。少仪云:「泽剑首」,即泽此也。孔氏谓「拊环」,非。(卷五,页八)

饰羔鴈者以缋。

「饰羔鴈者以缋」,郑氏谓:「诸侯大夫布,天子大夫以画。」此本士相见礼「下大夫以鴈,饰之以布」为说也。不知此第论「缋」,非论「布帛」,「布」独不可「缋」乎!(卷五,页九—一○)

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吕与叔曰:「欢,谓好于我也;忠,谓尽心于我也。好于我者,望之不深;尽心于我者,不要其必致,则不至于难继也。」此说是。刘执中谓:「人致其欢与忠于我,而益加恐惧谦晦,不敢竭尽人之欢与忠焉。」此说虽工,却于全交之义不协。方性夫谓:「竭尽人之欢与忠,则人之所以施我者,厚矣!我或无以报之,则人将这我,而交亏矣!」此说逆料人施而望报,非也。(卷五,页一三)

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尸必式。乘必以几。

「君知所以为尸」者,此句重拈有意。盖为尸者,皆君之臣,君知所以为尸,则弗臣矣!郑氏谓:「幼不能尽识,有告者乃下之。」迂甚!(卷五,页一五)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

「升降不由阼阶」,孔氏据士虞礼「士虞礼」,原误作「士于周礼」,今径改。「祔祭称孝子」,同于吉,得升阼阶。案:圣人制为三年之丧,以立其大防,其小者,如升阶出入之类,皆后之推人子之心为言,所以佐礼所未逮,亦以听人子之自尽而已。孔氏必为之定其不由阼阶休止之日,其执礼解礼,不迂且凿乎?杂记上云「孤子降自阼阶」,与此不同。说见杂记。(卷五,页一六—一七)

生与来日,死与往日。

凡殡、殓、葬、卒哭、虞、祔、祥、禫等期,在生者皆为来日,在死者皆为往日;故曰生与其为来日,死与其为往日,而其使孝子尽礼于来日,追丧于往日之意,自在言表,其义不过如此。郑氏曰:「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殓,以死日数也。此士礼……丈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士丧礼曰:『死日而袭,厥明而小殓,又厥明大殓而殡。』则死三日,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异日矣!丧大记曰:『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二者相推,其然明矣!」按:郑谓士死殡殓,与生者成服杖不同日,故纽合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为「生与来日」;殡殓,以死日数,为「死与往日」。然丧大记云:「士之丧,二日为殡。」则是死之第三日也。仍是以死明日数,何得为「死数往日」乎?且以「成服仗」释「生」字、以「殡殓」释「死」字,以「数」字释「与」字,以「死明日」释「来日」,以「死日」释「往日」,当日记者,岂皋如许字义不发,但为此浑沦之辞,以待后人释乎?吾不敢信也!(卷五,页一八—一九)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

此谓礼贵乎诚,不容伪也。然亦惟古礼为然。若今世与人之子为友,其父死,不能不伤其死矣!与人之父为友,父死,而于其子不能不吊其生矣!又古云生者为吊,死者伤;今人谓生者为伤,死者为吊。正相反。然于死者,伤吊亦得通称。(卷五,页一九—二○)

赐人者,不曰来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

「赐人者,不曰来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王介甫谓「为人养廉」。得之。朱仲晦分君子、小人说,乃承方性夫解玉藻「赐君子与小人,不同日」之误也。(卷五,页二一)

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

「相」,诗歌名;荀卿有成相篇,汉志有成相杂辞。意古舂者,或歌之。郑氏以「相」为送杵声,无据。(卷五,页二二)

适墓不歌。哭日不歌。送丧不由径,送葬不辟涂潦。临丧则必有哀色,执绋不笑。

讲义谓:「送丧则知生者,送葬则知死者。」陆农师谓:「送丧有服者,送葬不必有服。」皆似凿。按:「送丧」,言其在途;「送葬」,言其在墓。(卷五,页二二)

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此语若鹘突,赖有注疏为之斡旋。郑氏曰:「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孔氏曰:「酬酢之礼,不及庶人。」皆是也。黄敏求疑庶人不可无礼,乃谓其文连续上文,为乘车之礼,不为庶人而下。凿甚。陈氏集说引之,不可从。(卷五,页二四)

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郑氏执周礼之说谓:「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夫议其轻重,非即刑书乎?又引周礼:「掌囚:……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夫既云刑杀,何云刑不上大夫乎?愚按:其解莫备于贾谊之说矣!曰:「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所以厉橱臣之节也。……其在大谴大诃之域者,闻谴诃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寝室而请其罪耳!上弗使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盩而加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人捽抑而行之也。」今家语亦有此,乃撮取贾文耳!此正释「刑不上大夫」之义,颇为明白正大,何必引周礼不经之说,而且与本文仍无交涉者哉!(卷五,页二五)

史载笔,士载言。前有水,则载青旌。前有尘埃,则载鸣鸢。前有车骑,则载飞鸿。前有士师,则载虎皮。前有挚兽,则载貔貅。行:前朱雀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招摇在上,急缮其怒。进退有度,左右有局,各司其局。

「载笔」,载言春秋会盟之事。「骑」始见于春秋,渐行于战国,皆后世之说也。以四兽为招摇,星画旗,尤纬稗之说,无与礼事,可删也。(卷六,页一)

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

此亦衰世之习,非先王之法也。圣人「以直报怨」之旨谓何?「交游之雠」更入游侠,尤不可训。(卷六,页四)

凡祭于公者,必自彻其俎。

疏言谓「士」,非。(卷六,页六)

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妇讳不出门。大功小功不讳。

「卒哭乃讳」,古礼与今异,今生时己讳矣!「二名不偏讳」,或云「偏」当作「囗」,如是文义更明。「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其言亦有渗漏处,若不逮事父母,而王父母抚之者,亦将不讳乎?郑氏以其未可通,谓此为「庶人适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又非。按:中下士祖祢共一庙,庶人祭寝,亦共事祖祢,岂以有庙无庙而分讳不讳乎?此何礼也!君所无私讳,则公讳自可知;大夫之所有公讳辟君讳。,则私讳亦可知也!此古人立言之妙。或因有「大夫」字,遂于玉藻「士于君所言,大夫没矣」之文,谓言公讳,则君与大夫凡所当讳者,皆在其中。此不谙文义而作为支蔓也。凡讳,至期而止,大功、小功不讳是也。杂记下云:「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按:「王父母」于父为祖,于己为曾祖,服小功;于父为兄弟,于己为世父、叔父、服期;于父为世叔、叔父姑,于己为从祖、从姑,服小功;于父为姊妹,于己为姑,服期与大功,则是大小功皆讳矣!繁缛难行,礼言之不同也。马彦醇执杂记之文为杂记言,以父之讳而讳之,是大功小功有所谓讳也。「大功小功不讳」,言其不与父同讳者而已。按:此但言大小功不讳,未尝有所分别,如上文「逮事父母」、「不逮事父母」之例,何必强为纽合乎?皆执礼解礼之谬。(卷六,页八—九)

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

「刚日」,谓甲丙戊庚壬。「柔日」,谓乙丁己辛癸。郑氏谓「出郊为外事」。是「郊」亦为外事。春秋传曰:「甲午治兵」。孔氏谓:「外事,郊外之事。」俱是已。然郊特牲曰:「郊之用辛」,又春秋凡郊皆用辛,何也?孔氏谓:「内事,郊内之事。」社稷是郊内是巳。然郊特牲曰:「祀社,日用甲。」书召诰曰:「戊午,社于新邑。」何也?孔又谓:「郊、社尊,不敢同外、内之义。」此自谓郊、社之外他礼,然则果何礼乎?此一说之不可通也。崔氏以其不可通,谓外事指用兵之事,内事指宗庙之祭。「用兵之事」谓诗「吉日庚午」。春秋「壬午,大阅」。「甲午,治兵」是已。然春秋「乙卯,战于邲」。「己巳,战于城濮「濮」字,原阙,今补。」、「辛巳,战于殽」之类何也?「宗庙之事」谓:「少牢馈食,用丁巳」。春秋「己卯,蒸」。「乙酉,吉禘于庄公」。「丁丑,作僖公主」。「辛巳,有事于大庙」是已。然洛诰「戊辰,王在新邑,烝,祭岁」。崔氏谓:「告祭非常礼。」此曲说。士虞礼「始虞用柔日。……三虞作哭,俱用刚日」。何也?此又一说之不可通也。陈可大谓:「巡狩、朝聘、会盟,皆外事;冠、昏皆内事。然春秋盟会多柔日,何也?「丧」、「祭」鬼事或用柔日,「冠」、「昏」人事用柔日,何也?女昏或称内,男冠称内,何也?此又一说之不可通也。然则内、外事必当属何等事耶?郝仲舆曰:「其说附会,小雅吉日诗未足凭。」或有然。(卷六,页一○—一一)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近某日。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

礼文本明,大半为注疏解坏,其尤误世者,多在强分天子、诸侯、大夫、士也。如既文曰「凡」,则天子至士皆在其内矣!孔曰:「以旬之外曰远某日,为大夫礼,旬之内曰近某日,为士礼。」执仪礼少牢、特牲以证,无论少牢非专言大夫礼,特牲非专言士礼,而凡卜筮日之非专言祭日也。即下云:「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岂大夫惟丧事?士惟吉事乎?不可通矣!乃又谓:「丧事先远日,虽士亦应今月下旬,先卜来月下旬。」则亦不能坚持其「旬外远某日」为大夫礼之说矣!「丧事先远日」,本宣八年左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卷六,页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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