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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阴符经玄解正义(2)

一得曰:范注大谬,不可从也。不惟知字谬说,圣字解法亦不合字义。圣字正体从壬不从王。按此一书以知字为体,修字为用,承上节下句说来,其节旨在一知字,盖有体而后有用,不知如何得修。修者,修之于动静之机,未现之先也。知机乃可下手,故知节旨重—知字。自可依文直解,无庸于字画中别寻秘旨。其大要在五行之播,不可纵而无节,是承上文而言,盖示毋忘杀字义耳。首二句乃言生中伏杀,中二句乃言安不可怀,末二句乃言知修之妙。据文直解言生之过则杀机动,贼我者在内不在外也。火本木中所生之气,而火发则木毁。奸本国中所生之人,而奸动则国破。几有防不及防之祸。机已发动则无及矣。其机为何?生之过而无节制则为祸为奸,圣入戒之。治世修身,道无二致,是经本义如此。范氏之说极谬极曲而曰圣功,是直诬圣也。至如拆知字作矢、口解之,自有三皇玉诀可证。范氏所解,乃用近世传流口诀,不知玉诀所示,极堂皇,极冠冕,虽处通衢大庭,有矢口之用,岂仅不宽衣、不解带,即使彼我不面,亦且远近不隔,所谓山河大地莫非鼎炉,蠢动含灵无非药物。第当空我色相,寂我思虑,只存—炁,无际无边,六合三才,视同粒粟。我之个中光华内透,有若应感而出,其直如矢,旋见圣日圣月,金光照耀,五彩云霞,浮空随注,疾若飚风,无遮无碍。已而日月合壁,悬我金庭,渐近渐缩,其小如豆,恍若佛前琉璃灯,个中大无不容,细无不纳,此之谓口。斯时不起一念,初必有物来自虚无,觉我此中得有万种充和况味,但可领会,莫可端倪。三圣谓此是真元之至,尚非真一。真一之来,亦倏然自入,寂无声色,惟觉此中万分泰定,安若盘石,而莫可形容。真元真一,如镞之赴的,此之谓矢。盖即佛氏所称牟尼阿利也。夫口也者,盖我道宗所谓玄窍,按即是经末节之奇器,一拳打破,是即佛氏之彼岸,儒家之无极也。昔如来说法,彼国从学五千众,乃于寂定光中,众见一光直入佛怀,佛若沉醉而苏,故有五千退席之说,盖言弟子讹认佛倦而退。是可为矢口之一证。范氏末之闻耳。若夫经中故字,不必从拆字诀会,即以拆字论,亦自有正义。是言文胜之机,则当反古,此即老子游心于物初之义,奈何证以三峰家作用哉!以上数百字,天仙大道尽泄于斯,原不应笔于此节,只因点破矢口。若不和盘托出,则此知字精义不显。非以功到此节始用知字也。以经义言之,自在天人合发二句中耳,见者审之。

中篇

天生天杀,道之理也。

范氏曰:天生者,常道之顺行也;天杀者,返道之逆行也。今以常道自然顺行之身,行逆道自然逆回之奥,故谓天生天杀。而此专用逆回颠颠倒倒之妙理,方谓成圣登真之大道也。

一得曰:此节盖承上篇天发杀机一节之义理、条理也。五行无杀机,则四序杂施,而无循环之理矣。杀中有生,藏生于杀,所以秩然有理,递嬗而不穷也。

天地,万物之盗;万物,人之盗;人,万物之盗。三盗既宜,三才乃安。

范氏曰:万物之荣枯随天地之运转,故天地为万物之盗。人不能持守,被万物戕贼其真性,故万物为人之盗。人若能保固不失,掠取万物之真,故人又为万物之盗。三次之盗,始成一爻,九次之盗,方全干卦。个中之先后,不过用人之—口以合其宜,则三爻无非以女而得安全也。

一得曰:旧解“天地,万物之所盗;万物,人之所盗;人,万物之所盗”,此解最为直截。谨按:经义承上,发此篇第一节玄理,而以三才喻三田。用时取宜,无违自然,而各有归束,一如奠安。三才之道。盗字解见上。太虚翁谓下篇之奇器,物物自具,故能互相为盗。究此字之妙义,必须口授。然不外乎若愚若拙而又若虚,则此字之体用全备,斯能物来即纳,次犹舍也,器能容纳则物得安,大要在一和字。而范氏乃谓得女而安,异哉!所谓既宜且安者,盖言三田皆宜充裕耳。第三田之充裕,各有一物,而驯致充裕,自有步骤。精充则气充,气充则神充,神充精乃足,此则又有一道焉。此节精义如此。是则三才奠安之秘旨,其义见于下节。

故曰:食其时,百骸理,动其机,万化安。

范氏曰:故也者,接上文之安字,安,十字于口,以返口中之真一。斯有“故曰”之用。食者,食大药也,即“得之者,常如醉”之谓也。然必因彼之时至。而彼之时至,必有机现动象。是机之动象现,乃正食彼之时,即‘人为万物之盗’也。但此兔髓乌精,人一食之,则周身之骸尽皆通理。浊阴逐而化清阳者,必素日之退阴符进阳火周行之功。有万遍之化精气神,是故一食之得安于化。此万化又岂离女而得安乎。

一得曰:不失其时,而后能食其时;不佛其机,而后能动其机。故曰二字藏有妙义,亦见三皇玉诀。其诀惟在返还而不流复于邃古之初,复命之义也。致一之诀,其惟“曰”字乎。“曰”也者,个中有一万缘放下意,缩身世入我个中,其大无际,一任气机流行,如云如霞,忽复万籁俱息,内外安定,即以意凝之,但觉油然,寂寂无声,三圣谓是真一之来归,乃是曰字玄象,此则所谓无象之象也。若泥于形,则所得必伪。能从虚无入手,则曰时曰机,皆合道矣。范氏所述,原属古仙假外众说内功之口诀,而云“岂离女而得安”,则打入邪说矣。窃按:古字,知字,故字,曰字,虞字,圣字,等等均以识时为要。然范氏但知泥用一时,不知时时可用。盖时有活定两说,非仅子午有活定,自子至亥皆有活定。所谓真一真元,不外一身,而又不泥一身者。大约于起功之刻,自辨所值景况以定其时,此法最活而最灵。以一身言之,其时有定活;以三才六合言之,其时亦有定活。故其互相感应也,定则应定,活则应活,间不容发,是以时之中有机焉。时到则机动,机动则化行,是乃自然之妙理,自然之大道。范氏直坐井观天耳。

人知其神之神,不知其不神之所以神。

范氏曰:神者,阳也。神之神者,阳中之阳也,即玄之又玄之谓也。但此真阳藏于真阴之中,而取此真阳是矢口而得,吕祖所云口对口之神用。试思以知字中分,岂非矢口两字乎?故谓之知其神之神也。第此之用,不离乎寻常平淡,无一毫矫揉造作之举,似无为而却有为,有为中又却无为。故谓之知其不神之所以神也。要知取此阳气,的以奇器,用不神之神法,方其阳气之来,正父母未生前之始气也。

一得曰:此两知字,范氏未得真传,流入邪说,盖不闻虚无之中的有交感之妙义耳。此节上句乃指物我气神相交于虚无之中所生之真元也;下句乃言三才真元发扬于上之气,感我之气神上达而应之凝之,则虚无之中合并而生真一也。谨按经义,言取物我平感合生之物,不过真元,故谓之神之神,不足贵也。能得彼我气神上感两大人元降合虚无而生之物,乃是真一,得而有之,始成圣真之胎,是为至宝。神与神合,故谓之神之神。至合中所生之一,则虚极矣,不可以神言也,故谓之不神之神也。语气偏重下句,故有知不知之别。

日月有数,大小有定,圣功生焉,神明出焉。

范氏曰:日阳体属离,阴之小;月明体而属坎,阳之大。各有其数,日数须足十六,月数须足五千四十八日。人以日月之行度为言,非也。至云前三后三者,乃言甲庚之并,丁壬之合也。假如成干之初爻,先用甲前逆排三位癸后之壬并之,次用庚后顺排三位之壬,亦是甲前逆排癸前之壬并之,末又用甲前逆排三位癸后之壬并之。此正前弦之后后弦前,前三后三之诀也。如此三并而成干卦之初爻,如此九并而成干卦之三爻,方至纯阳地位。此必日月之数足定,用此成圣之功,使五行攒簇于中宫,而神人生焉出焉。是神人生成,非日月相并为明,未能成就,此正不神之所以神也。第此之云前三后三,前弦后弦,甲庚丁壬之指,即是火符也。日月数足,即火符数足。发现之机,正知其神之神也。吕祖师所云“遥指天边日月轮”,又云“地下海潮天上月”,崔希范云“天应星,地应潮”,莫不本此解。实阴符成圣之大道,千古不传之奥义也。

一得曰:日月计庚甲,小大言阴阳,自是易理,范氏之说是也。谨按此节发明上文“人知”句义,实为千古—鼻心传口诀,而经却以人知言之。盖黄帝时,修道者多,此种经义,人人知之,故曰:人知其神之神也。范氏不悟,以此节为不传之秘,是以此节为不神之神,未闻阴符最上上乘功法耳。盖此节尚贴阴阳两家数足时至机动之倾,平透平感之火候。未曾说到六合三才普感普应浑—合交合生之修。然已圣功生焉,神明出焉。先师太虚翁故谓此节是贴上文首句说,若夫最上上乘是从天地未有、父母未生前落脚,故无阴阳、五行、年月、日时等用。一俟机动,节情归性,成一宝珠,吸入奇器。日积月累,竟与三才真一合一不二,乃成圣胎。如是则三才坏,而我自长存。是为三皇时玄修功诀,尚非黄帝时人所得其知之秘。上文下句乃指此,故有不知云云。星乃百尺竿头功法,左右逢源,天下归仁之妙道。一得所闻于先师者如此。然先师又谓此节玄理乃立身之本,此节遗忘,则最上上乘无由以精进者。此一节何可暂遗也哉。

其盗机也,天下莫能见,莫能知。君子得之固躬,小人得之轻命。

范氏曰:盗者道也;道者盗也。圣功作用,观其机以施盗于二人之天。则一匕之真阳莫能目见,其下一匕之真阳惟凭矢口中得之。君子知二人之寸阳,必须以十字大口小口之法方得返来,以固其躬而长存也。小人不能自守,恃才忘作,流于邪道,丧身不悟,故云轻命。此示人之邪正之吉凶也。

一得曰:此节“其”字,是指上节所言之道。盗者,密取而藏之之义。机者,彼我所发之机也。不藏则散,故贵知盗。莫能见、莫能知,故曰盗。然贵存普心,毋使偏胜。盖含有“取与”两义。知此谓之君子,昧此是为小人。此其中盖有天命在焉。观天执天者,何可忽诸盗机。合乎天则固躬,挟私以盗适以轻命矣。得者何?得此取与之道也。谨按此节尚属小试之道,故有此诫。范氏见不及此,故其所解,堕入轻命一流,不可从也。

下篇

聋者善视,瞽者善听。绝利一源,用师十倍。三返昼夜,用师万倍。

范氏曰:此指功中遇用美口之时,必须如聋者之善视,瞽者之善听。二善喻专字之义,又含用口而心无口之谓也。要知功中用盗,非口不能取。丝色真一源头之利,惟口一源之用最为至要。是先以耳目之用于机,得机上始用其口,而口一用,又缘十字以得之。果以十字而三返根源,真如用兵师之危厉。此正火里栽莲,诚有万倍之获。是全耳目口宵旦不辍,以成盗机之利,以起下文机心之用也。“倍”字另有妙义,未敢笔之,请勿略也。

一得曰:上中两篇言其义理之当然,个中利弊亦道及。下篇所言乃是功法,而义理遇焉。从而去取损益于其间,则法备矣。统而体之,在专一,在至静极虚而中无人我,一任自然,有有无无一以气机视之。此中常寂寂,忘其寂,则可运至常应常静。谨按此节首二句“专”义也,第三句“一”义也。目利视,耳利听,聋瞽能绝其歧,则源一也。其第四句集“益”之义也,而验于此得三返句,“恒”义也。师,众也,《易》师卦之象言畜众也,此正俦人广众之中有归仁逢源之大道。三返昼夜,三十六时也。三十六者,阴数之极。言能专一而恒,则阴尽化阳,三十六宫都是春也。十倍、万倍,约词也。言专一则能用众,恒则愈能倍用之也。“倍”字拆看,乃阴阳门地天作用,须连十字合参。“万”字拆看,乃“艹禺”两字,艹属坤气,禺属阴类,此就范氏解法言之。按理而论,用倍字作用较胜范氏所宗。然按正义只言道不孤修,学者能循是经正宗,纵在一室孤修而虚空感至真一、真元,采不胜采,竟有十倍、万倍之获。是经正义不在拆字也。谨按此节意在立命,而辞旨注在性边,盖以命圆在性耳!学者审之,则知所事矣。

心生于物,死于物,机在目。

范民曰:心为物机所牵,是为物之用,虽心生而自促其死也。心不为物机所牵,将物为心所用,是心死而自得其生也。此正不死不生,不生不死之谓也。然生死之途,用目观机,而定正为办道之津梁。心假目之用,必学如死人之不动,为最要之上着也。

一得曰:引于物而情动,为生于物。役于物而神耗,耗则弊,为死于物。心因物而生死,实则已无生死。凡生于物之时,而能觉照,则无死机矣。其机惟目见之。目乃天目,位在两眉之间,非两目也,是为真一之所凭临者。用目瞩机,机绪万端,变幻莫测,目能见端识绪,见绪识端,而机莫遁矣。目之用大矣哉!故曰“心生于物,死于物”,又曰“机在目也”。此示人须凭真一为宰耳。知用与否,乃在一心,故贵心明。心明乃能见性,故学以明心地为澈始澈终要着。按此目字,即上篇观字之主脑。圣人所以用目者,盖以明心,意在言外。静揣上下经文,厥旨自见。

天之无恩而大恩生,迅雷烈风莫不蠢然。至乐性余,至静性廉。天下之至私,用之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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