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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2)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未成年人心灵的港湾,父母是他们的天然老师。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也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首要场所,从犯罪社会学角度讲,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家庭对于未成年人人格的形成、行为模式的养成所起的作用是其他任何社会化机构所不能替代的,尤其是家庭对于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而未成年人犯罪,说到底就是一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出现差错,不能顺利完成社会化。因此,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形成一个人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一个人人格的缺陷和行为的偏差,也往往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因此,家庭的负面因素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29)家庭环境的好坏,对于他们是否能顺利的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大量的事实证明,恶劣的家庭环境和不称职的父母是导致子女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直接原因。

然而,对家庭本身的研究又是一门既简单而又深奥的社会科学,说它简单,是因为“家”对我们来说,实在太熟悉不过了,每个人都曾经或者正在亲身感受着家的温暖;说它深奥,又是因为我们身边数以千记万计的一个个相似的小家庭,每一个却都有自己非同寻常的故事。笔者曾经看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家庭的框架就是一对父母,一个孩子,有的家庭再多一个孩子。现代人的家庭就是在这样的一个模式下复制着。然后,家庭内部、或者说家庭内涵着的东西就没人能看得透了。”因此,在着笔之前,笔者再三思虑,以本人短拙的见识,是否有能力透过家庭的本质分析未成年子女犯罪的成因。因此,如果说是分析,倒不如说是对前人观点的概括与总结。在此,笔者拟从危机家庭结构、家长不当行为、家庭经济因素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危机家庭结构极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危机家庭是指由于家庭内部或外部原因导致的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和谐或者不完整的家庭模式。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前提,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因为离异、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其中的一方或双方时,就会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而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在这种家庭中,由于家庭成员的缺失,其收入往往会迅速减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由夫妻一方来承担,极大的精神和物质压力,会使得家长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和教育,使得他们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关系不和睦,也会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沟通的匮乏,使人际关系日益冷漠,这会导致未成年人形成孤僻、自卑等性格缺陷。而极端的性格往往与社会大众不相适应,容易引发极端行为。有缺陷的家庭结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单亲家庭

由于父母去世或离异造成的单亲家庭,通常要使未成年子女遭受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经济方面,未成年子女上学和维持生计的来源会受到影响,可能导致学习能力下降;精神方面,失去亲人的痛楚时常在内心沉淀,易对情感表现出既异常渴望又异常麻木的精神状态,进而缺乏健全的人格发展。(30)同时,单亲家庭同样也会使子女得不到全面的教育,母爱的缺失会使孩子心理上缺乏安全感,容易形成内向、易怒、执拗的性格,缺少父爱的孩子也多半显得孤僻、自卑和娇弱。总之,与双亲健全的孩子相比较,单亲孩子在社会交往中体现出来的心理质量较差。表现主要有二:其一,这类未成年人表现出极端的心理倾向。要么极其自我、自大,要么极度自卑、自怜;要么隐忍、怯懦,要么固执、易躁。这种两极化的内心情感往往使个体承受着无尽的挣扎与束缚。极端的不良情绪蓄积到一定程度,个体便会将这一潜在的危险转化为现实的危害。其二,由于单亲家庭造成的子女潜在的不良品质,会扭曲其对事物的正确看法,从而阻碍人格的健全发展。实践证明,极度胆小或极度自卑的孩子,根本无法正确领会社会教育的意义,在他们看来,其所不熟悉的外界的事物都具有危险和破坏性,都是对现有状况的威胁,他们排斥新事物,任由自身的消极情感支配极端的行为,而自身却毫无察觉,任由其逐渐坠入罪恶的深渊。

另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单亲家庭,例如离异、遗弃等会使子女受到不良家庭结构成因的严重影响,孩子不仅会受到单亲家庭结构之结果的影响,也会被动关注家庭破裂的过程及成因,甚至会潜意识的在自己的行为中形成仇恨,延续该不良记录,这种逆反的情绪会逐渐形成心理畸变,直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再组家庭

再组家庭,即再婚家庭,这类家庭中体现出的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发展的因素主要为子女与继父母的感情关系往往比较紧张,很难沟通、协调。由于缺乏血缘这一纽带的链接,所以多数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感情往往很淡薄,对子女的教育也不够重视,双方的关系不冷不热,不近不远,子女几乎感受不到亲情。另外,在个别家庭中,双方关系处理不当会导致矛盾不断升级、恶化,甚至出现歧视、打骂、虐待的现象,使得家庭关系异常紧张,这样压抑的成长环境,极易滋生孩子叛逆、冷漠、残暴的“个性”,人本性中善的一面,最终都被冷酷的现实抹杀。面对诸多不良因素的熏染,孩子只得凭借自己尚未成熟的是非观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当,大多数子女在社会的帮助下,能够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规范以内,但是最终仍有部分再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会因关爱的缺失、教育的不当而深陷迷途无法自救。

3.不和睦家庭

以上两者谈论的问题都是表面残缺的家庭与未成年犯罪人的关系,应当承认,司法实践中,这两类家庭对子女的影响较为明显。但是,从婚姻家庭学角度分析,我们所言的危机家庭结构远远不止这两类,现实中,更多的是存在隐性缺陷的婚姻家庭,换言之,有些家庭,虽然没有如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那样,在结构上发生较为明显的变化,仍然如家庭成立之初,维系着表面的“稳定”,但是由于第三者、婚外情、父母不良的嗜好等因素,会形成貌合神离的特殊家庭。这一类家庭在现实中为数不少。

正常的婚姻关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摩擦,我们的研究中当然排除家庭生活中那些偶尔发生感情纠纷甚至感情冲突的家庭,只有那些真正存在隐患问题,而且由于该问题直接导致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破裂,且长期因此而发生争议的家庭才是笔者研究的重点。

研究表明,家庭气氛是否和睦,与家庭成员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往往让家庭成员感到紧张和压抑,例如夫妻吵架、互相冷淡对方等都是不正常的表现,这种不良的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中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不和睦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正面冲突型。在这类家庭中,成员之间经常因为意见分歧而互相斥责、辱骂、甚至厮打,长期形成一种冲突、不和谐的气氛,这类家庭中的父母往往只关注于自己的情感纠葛,而无暇顾及对孩子的教育,子女也多会感到不安全,渐渐的家庭的凝聚力便逐渐削弱,缺少了避风的港湾,未成年人的心灵也没有了归属感和关爱,而这些都是健全人格发展的关键环境因素,它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不和睦家庭的第二种表现为家庭气氛不和谐型。在这样的家庭中,虽然看不到前一种家庭中所体现出来的成员之间激烈的正面冲突,但是夫妻之间关系的不和谐会凝聚一种异常的家庭氛围,例如夫妻之间由于婚外情而关系冷淡,一方长期不回家,在这样的家庭中,即便一个成员都不缺少,也没有欢笑,没有吵闹,谁也不关心谁,各做各的事,这样的成长环境会造成子女更大的精神压力,他们往往因父母的无声的战争而备受精神折磨。因此,在这种异常气氛中成长的未成年人,往往由于得不到很好的教育,缺乏管束而形成不健康的人格。

总而言之,由于夫妻的关系冲突或异常,他们很少关心子女,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同时,这种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家庭的不安定,缺乏温暖,长此下去容易形成感情冷漠、性格内向、孤独怪僻、烦躁、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在社会中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在他们长大成人后很容易成为惯犯。

案例2.6

2000年7月,南京铁路警方破获了一起青少年团伙盗窃案,其成员有10多名青少年组成。他们经常在铁路沿线盗窃过往列车上的物品。这些青少年大多数属于“无家可归”这一类,他们或者不满家庭的冷漠而出走,或者被离异的父亲或母亲抛弃,流浪街头,三五成群纠集在一起,其中不乏女性青少年。

案例2.7

2011年7月末,某市一位女士在小区散步时被几名男子抢劫,损失了手机一部,金钱若干,但是当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几个人特殊的身份令人震惊,三个男子全部都是在校小学生,最大的才上小学五年级,虽然他们的行为不涉及到犯罪,但是当讯问人员问起他们为什么不回家,为什么不向父母要钱时,他们的回答却是“不愿意回家”。为什么孩子有家不想回,其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是共性的问题是如果没有父母不经意间营造的不和谐家庭氛围,孩子是不会对“家”这个避风的港湾产生厌烦情绪的。

另外,笔者需要着重说明一点,在不和睦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尤为严重。对于家庭暴力,可以从生物学、社会学等理论角度分析其成因以及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中我们更关注这一社会现象对实行失范行为的个体在内心产生的延展性影响。首先,客观的分析,家庭暴力仅仅是一种社会压力的释放方式,任何人存在于社会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工作中、人际关系中、学习中等各个方面的压力,然而成功者必须学会巧妙的伪装自己内心的压抑,要让外界无法洞察其面临的忧虑状态,因此,压力的承受者只有通过其它途径释放这种不快。善于调节自我的人会得当地选择解压方式,但是,当人们步入作为心灵栖息之所的“家”时,人便本能地卸下所有的伪装,毫无顾虑地展现自我真实的一面,这样的情形之下,家人便成为了“出气筒”。笔者在此无意长篇累牍地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但从实然角度考虑,家庭暴力的确有其独特的、有别于婚外情等婚姻现象的成因,同时,笔者认为,基于这种原因形成的不和睦家庭,相较于前文谈及的几类危机家庭,其危害性最小,待解决的问题也最小。因此,有必要单独讨论。其次,从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影响看,具有双重性,亦或者延展性。一方面,从社会生物学视角出发,未成年人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是因家庭关系的弱化造成的。调查显示,当孩子被问及“你对家庭有什么更高的期望”时,孩子回答得最多的是“家里人都能愉快地过日子。”孩子们在企求这么理所当然的事!听到这样的回答,作为父母应该认真面对这一现实。在家庭暴力中长大的孩子,从小感受到的只是被冷漠、被忽略。他们很难感受到家的温暖,也没法通过家庭得到对社会规范的最初的、最重要的认知,这样极易形成错误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不但会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会使整个家庭疏远于社会其他群体,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的未成年子女得不到社会或亲朋的帮教,甚至无法融洽地与朋友、老师交流,孤立的个人封闭自己于狭隘的世界,在外人看来,这样的未成年人必然是“格格不入”的,歧视、冷漠与孤立会刺激未成年子女将对家庭的不满延伸至对社会的仇视,最终会将脆弱的个体推向社会的边缘。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家庭暴力虽然是促成家庭关系不和睦的原因之一,但是,正如前文笔者的分析,这一现象仅仅是由社会压力的不当宣泄造成的,这一类家庭中也一般不存在本质上的不和谐,因此,只要父母认识到其对孩子造成的不利心理影响,有所克制,适当处理,便可以避免严重的危害后果,毕竟只要给孩子提供必要的东西,孩子就能自然的成长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子女缺乏道德教育

家庭教育,简单地说就是父母对子女在人格陶冶、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等方面所进行的教导和培养。(31)它是一种基础教育或者是启蒙教育,并且其贯穿于孩子成长的全过程,并不会因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介入而中断。同时,在这种没有“课堂”、没有“书本”的特殊教育过程中,孩子会潜移默化地完成其社会化过程。由此可见,家庭教育的内容要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更广泛,家庭教育的方式要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更灵活、更贴近生活,家庭教育的影响要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更深远。但是,家庭教育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取决于父母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很大程度上,它依赖于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

至于什么样的家庭教育方式才是正确的,这个问题在教育界一直存在争议,西方的家庭教育观注重民主、平等和实用,他们较关注孩子的个性发展。东方的家庭教育观提倡宽厚、仁爱以及鼓励,他们更关注孩子对社会的贡献。在此,作者无意讨论何种教育方式更佳,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以下几种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子女的发展会形成负面效应。

1.娇惯宠溺型教育方式

溺爱是一种家长宠爱、迁就和袒护子女的行为。(32)当代中国家庭教育方式的恶果之一便是形成了国内外闻名的“中国小皇帝”,这样的结果当然缘于物质生活水平的急剧提高,但是其与家庭教育方式的不适当也存在必然关系。溺爱型家庭的父母,要么对孩子娇生惯养、锦衣玉食,要么对孩子百依百顺,无论孩子提出什么要求,都尽力实现,甚至有一些家长,溺爱孩子会达到帮助孩子掩饰过错,无故袒护包庇孩子的程度。

父母从小对孩子如此过分溺爱,一味娇惯,只会养成他们任性、以自我为中心、唯我独尊、好逸恶劳、不求上进的陋习。养成如此习性的未成年人,往往习惯于从自我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违抗社会公德的约束,在他们看来,即便步入社会,遇到了困难,他人也会像父母一样对自己百依百顺,甚至可以用对待家长的态度来对待朋友和师长,殊不知,在复杂的社会大染缸中,他们脱离了父母的庇护,骄纵的性格终将置自己于落败的境地,而脆弱的心灵又无能力承受失败的打击,久而久之他们便会变得不思进取、一蹶不振,消极的心理情境下很容易被外来不良诱惑所吸引,从而发生违法犯罪。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客观的评价过:“父母给予自己子女的爱如果不够,子女会感到痛苦;但过分的溺爱,虽然也是一种伟大的情感,却会使子女遭到毁灭。”所以,家长一味用金钱来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以弥补其对孩子情感沟通的不足的做法,仅仅表面上体现了对孩子的关爱,使得孩子更加依赖自己,但是本质上这种行为却害了子女,家长应为子女由于自己的骄纵而养成的陋习承担责任。

案例2.8

2011年5月25日晚上8点多,受害人张某(女,42岁)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尾随欲抢劫其身上的财物,当得知受害人身上没有任何财物时,男子并没有搜身便放走了受害人,同时男子威胁被害人说:“我实在没办法了,我只有16岁,你不要报警,你要报警,我就捅死你。”后经警方查证该男子为17周岁的少年朱某,中专文化,无业,而其抢劫的原因更令人困惑:当天晚上晚饭后,朱某说他脸上有一些红疙瘩,要爸妈带他去医院治疗,因为父母认为他之前也因此到医院去治疗过,治疗之后已经看不出了,但是他一直认为没有治好,有事没事就照镜子。于是其父对他说没有必要去看病,可是他还是说要去医院看,其母就让她第二天去,但是他要求必须马上去医院看,父母说不行的,然后朱某威胁父母说:“你们不给我钱,我就去偷去抢,再也不回来了”。之后朱某摔门而去,当时父母也只当他是说的气话,也就没理会他,也没追出去。却没想到孩子真去抢劫了。父母一贯地骄纵子女,事事都满足孩子的要求,这就使孩子养成了自私、自大的心理,不尊重长辈,不理性思考问题,待业在家也认为父母理所当然要照顾自己,即使父母偶尔对他们说不,都可能因其自私、叛逆的心理而引发犯罪行为。

2.粗暴的打骂教育方式

这种教育方式多是由于父母对于孩子的期望值过高造成的,他们在孩子落后或犯错的情形下,并不采取科学的、理性的说服教育方式,而是一味责怪、打骂或体罚,用种种简单粗暴的方法让孩子记住“教训”。显然,这种教育环境下成长的未成年人,不仅会因长期受到压抑而形成叛逆情绪或变态心理,与父母之间感情破裂,同时,也极易形成子女粗暴冷酷的性格,这类人群在处理人际关系的矛盾时很容易发生粗暴的攻击行为,并因此导致违法犯罪。(33)

3.自由放任的教育方式

实践中,有部分父母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事业、娱乐,而对子女则疏于管理教育,放任不管。这种教育方式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环境:其一,在城市郊区,随着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镇,父母为了供养家庭基本开支,为了能够将来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一心忙于事业,一味追求物质,常常把未成年子女托付给年迈的祖父母,或者任由孩子自由发展,因此对孩子疏于管教,这样便养成了其自我放纵、“自由”散慢的习惯,染上了坏习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二,由于离异或其他的原因形成的单亲家庭,家长忙于生计,无力顾及未成年子女,使他们得不到应有的父母之爱,有的单亲家长甚至把未成年子女当成自己进一步发展事业或者寻找伴侣的累赘,相互推诿,拿孩子当出气筒,开口就骂,动手就打,将他们无情地推向社会,这样事实上的遗弃,会使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产生自卑和怨恨心理,自暴自弃,加之社会不良人员的唆使和胁迫,他们会逐渐接触犯罪团伙,走上错误的道路;其三,部分父母沉迷于麻将、股票、游戏等娱乐活动,并且错误的认为“树大自然直,人大自然好”“儿孙自有儿孙福”,子女成绩的好坏与道德、人品没有关系,没有知识也一样可以做买卖,同样可以获得财富。由于以上因素,父母对子女放松了管教,久而久之,子女性格、人品的发展便会逐渐偏离正轨,家庭教育渐渐呈现失控状态。

综上种种现象,这实为父母缺乏责任心的体现。家庭中维系成员感情的关键就在于责任心,它既包括夫妻之间互相承担的忠诚义务,同时也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成长所起到的教导和模范作用。缺乏这种责任感,则必然导致失败的教育。

4.自我否定的教育方式

笔者通过对未成年人的问卷调查还发现,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中经常存在这样一种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教育方式。当未成年子女被问及“什么情况下会使你感觉到爸爸妈妈的话不一定是对的,从而会对他们的言语产生逆反心理?”这一问题时,相当一部分孩子会描述类似的经历:父母亲身做违反公德的事,而这些行为父母从小就严禁他们去做。这就是教育方式的不恰当,在教育过程中,往往由于家长之间对教育方式、教育理念意见不一而形成分歧,或者由于家长本身经验不足,会导致很多人对自己所采纳的教育方式产生怀疑,甚至自我否定,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会深深地影响孩子的价值观的确立,使他们对家长也产生怀疑,不听家长的管教,甚至形成某些不良习惯,另外,家长的威信也荡然无存。

在现实社会中,这种自我否定的教育方式表现有很多种:其一,父母之间教育意见分歧,互相否定。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父亲和母亲的教育对子女的影响是不同的,任何一方都不可或缺,未成年子女其可以从父爱中习得坚韧、刚性的品格,也可以从母亲的谆谆教诲中培养自己委婉、柔美的性格。但是,如果在某个问题中父母之间存在不同观点,产生分歧,父母的品行对于子女的影响将大打折扣,可能一方支持孩子的做法,另一方却大加训斥,甚至双方会在孩子面前争吵谁对谁错,如此情形下,孩子尚未健全的认识力根本无法分清谁对谁错,徒增家庭矛盾。其二,父母言行不一,自己实行失范行为。中国的家庭模式由计划生育政策所决定,一个家庭大多只有一个孩子,因此父母将所有希望都寄托在子女身上,都希望孩子能够优于自己。很多父母从小就用大道理教育子女培养高尚的品格,不说谎、礼貌待人、遵守秩序、尊老爱幼,不能像自己一样过贫困的生活。但是,实际上父母本身道德品行却存在问题,他们一味地希望用语言教育就能实现良好的效果,却忽视了行动教育,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对自己行为的约束,不经意间暴露的不良习惯被孩子看在眼里,孩子变得会产生疑问:为什么他们不让我做,自己却亲身示范?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很多家长都教育孩子要遵守秩序,先来后到,尊重他人,但是自己时常在排队中“加塞儿”,这种情况下,孩子们的感受会是:大人们言行不一,他们说的不一定就会做到,他们说的也不一定都对,他们禁止我们做的事情自己却亲身去做,也没什么不良后果,总之,不能听他们的话。这便无形之中扼杀了自己在孩子心中的威严,培养了孩子叛逆的性格。

总之,上述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家庭教育中缺失道德教育内容。家庭教育不仅包括智力教育,还包括品德教育以及体育、美育等教育。无论是溺爱型教育方式,还是放任型、粗暴型教育方式,家长们都只注重教育的结果,而没有在意教育的内容是否得当,在父母诸多的教育负担中,最为重要的不是知识的教育、能力的教育,而是道德教育,笔者认为,正是道德教育的缺失,才会形成家庭教育失控的局面。俄罗斯的乌申斯基说过:“人的性格主要是在幼年时期形成的。人的性格在幼年时期形成的一切是非常牢固的,并将成为人的第二正确天性。”但是现代社会的家庭价值观出现了较严重的功能性缺损,现代的家长教育孩子的观念是“工具主义”,他们只关心孩子成才,逼孩子从小学会竞争,想让孩子学这学那,忽视对孩子应有的道德启蒙教育,比如教育孩子们如何做人,教育他们学会关心他人、孝敬父母、正直谦让等,这会使孩子们变得自私、冷漠、缺乏真诚和善良,不会关心爱护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而这种不良品质形成后,就会形成一种内在的条件,一旦遇到一定的时机,就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在东方世界里,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应当是理性的、宽容的、公平的。这种教育方式会充分尊重和调动子女的积极性,真正有利于子女人格、身心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

(三)家长不良行为“传染”给未成年子女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也是孩子的第一位启蒙教师,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首要条件,也是每一个父母应尽的责任。所谓家长的不良行为,是指家长或者家庭其他成员由于文化素质、道德水准低下而产生的不检点、不文明甚至违法犯罪等行为。(34)这类行为中包括:(1)轻微的不端品行。例如家长的不道德行为,不道德语言,以及投机取巧、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道德思想下驱使的贪利行为。(2)家庭成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向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发起了挑战,在这个崇尚自我与创新的时代,更多的年轻人不再坚守勤俭持家、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而是不断追求物质的享受、激情的宣泄,这样的家庭也只能以糜烂的、混沌的、物欲的不健康生活方式来维系,生活在其中的未成年子女只得被动接受不良生活方式的熏染。(3)家庭成员品行恶劣,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有些父母本身有小偷小摸或者赌博、诈骗的不良嗜好,潜移默化地传染给了子女,这直接培养了孩子违法犯罪的意识。甚至有些家长直接教唆子女、利用子女作掩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亲自引导子女走上犯罪的道路。

笔者认为,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的人生信仰、道德涵养、生活方式,甚至行为举动都是其学习的典范,这对于孩子个人品质的形成会起到潜移默化的效果,父母的行为暗示了孩子模仿的榜样,在孩子面前树立了权威形象,而未成年人本身就具有模仿的天性,因此,其在与父母的沟通中,不经意间便会暗示自己效仿崇高、伟大的人物——父母。但是,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阅历有限,往往缺乏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因此,家长不良行为一旦表现于识别能力差、模仿力强、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子女面前,便极有可能被孩子模仿。使得其形成不良的性格而导致异常行为(包括违法犯罪)的发生。

案例2.9

2010年3月27日晚9点,某市纱业厂工人王某某(17周岁)在车间推机器时不小心撞了杨某(16周岁),双方并不认识,但因为双方态度不好而发生了争执,第二天晚9点杨某带领杨某某(21周岁)、余某某(20周岁)等人在车间对王某某及其另外两名工友进行了殴打,见有人来便停止逃走,过了十几分钟,杨某及其父等人再次来到车间找王某某,其父什么都没有讲就直接拿了橡胶棒打王某某的头部和肩上。此次打架之后,杨某又觉得不解气,在晚上11点左右带领10余人(均为未成年人)来到王某某的宿舍,对王某某及其工友范某某、王某等人进行殴打,致范某某轻伤,王某某轻微伤。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杨某处理问题的方式其父亲不但没有制止,反而同孩子一起殴打被害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家长的不良行为起到了非常明显的误导作用。

(四)家庭经济情况不佳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

针对家庭经济因素对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影响,很多学者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决定因素之一。未成年犯罪人所生活的环境在城市中主要集中于离职、下岗职工家庭,另外也有部分未成年犯罪人成长于经济落后的农村。由于父母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这些家庭一般都无稳定收入,家长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小孩中途辍学的很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在这类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子女大多很早就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这类家庭成长的孩子在与同龄人交往中极容易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嫉妒的性格,他们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实行违法行为。同时,他们之中会有部分人误入犯罪群体,男性未成年人多半以盗窃、诈骗为营生,女性未成年人则以卖淫为“职业”,而且这些人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改造教育的难度也很大,抓了放、放了抓,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特别关注农村的“留守孩子”,他们因父母外出打工、常年得不到亲人的温暖,这些“留守孩子”也是引发犯罪的“主力军”。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家庭条件困难的子女不是必然都会走向犯罪。在此,笔者认为,我们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时,应当客观、实际地分析现阶段我国法治环境下这一类犯罪的成因,所谓直接诱因,也就是引发犯罪的表层原因,与间接诱因相比较,它本身就具有盖然性,并非所有的直接诱因都一定会导致犯罪之结果。另外,在直接诱因中也存在主要诱因与次要诱因之区别,相对于家庭诱因中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而言,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可以被定性为次要诱因。言下之意,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家庭也会培育出勤奋、上进、淳朴、善良的子女,但是,从人的本性考虑,对于心智尚未成熟,判断认知能力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而言,经受不起金钱的诱惑,追求物质应当属于社会中可见的常态,因此,笔者认为,家庭的经济状况与未成年子女的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特殊状况的存在却可以成为加速、刺激人实施失范行为的催化剂。

总之,家庭是通过不良个性的形成来间接地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它是以不良个性为媒介的,他并不直接导致犯罪,而是将不良的生活方式、不道德的价值观间接渗透给子女,使子女逐渐形成人格偏差,种下犯罪的种子。由此可见,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元素其所投射于现实的影响力如此之大,已远远超越了社会的承载力。家庭的作用可以不夸张地认为:它是社会的细胞,细胞能正常发育,整个肌体才能健康地成长。家庭稳定,社会才能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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