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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行政体制改革(6)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政府职能转变

蒋朝建 李朝志

一、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地位和作用

胡锦涛同志指出,建设新农村,农民是主体,政府是主导,社会各界要参与。所谓政府主导,指政府加强城乡统筹,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导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整体态势,扩大公共财政在农村的覆盖面。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各级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正确导向

新农村建设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是新时期解决“三农”的战略举措,能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各级政府有责任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一是引导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形成建设新农村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引导全体人民认识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力戒急功近利和形式主义;三是引导各地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强化扶持,不包办代替。

(二)为新农村建设制定设计规划

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规划工作,组织制定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规划先行、科学指导”。当前各地的城乡差别不但是全国性、整体性的,而且具有区域上的不平衡。因此,建设新农村的规划选择,不能“一刀切”,而只能是一种基于各地现实的差异性选择。

(三)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合力推进

建设新农村的历史任务,不能只局限于农村内部,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新农村建设,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全社会共同行动。考虑到各地差异,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将会更加突出,整合包括企业、公民、社会在内的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成员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合力,既是新农村建设得以顺利推进的保证,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

(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新农村建设需要政府的投入起到先导、主导作用,但并非要政府大包大揽,最终还是要靠农民自己来建设。因此,政府在新农村建设时,要思考如何形成一个发挥农民主体地位的机制:一是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选强配优村班子,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和发展力,起好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只有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加强农民的合作能力,农村有了组织载体,才能对接上国家的政策投入,对接上国家的资金投入,才能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二、转变职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变旧思想为新观念,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

新农村建设的成功与否与各级政府直接相关,新农村建设没有现成的模式,但有一个共通的是必须搞好公共服务。因此,地方政府必须积极行动,转变观念,积极树立“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效率政府”、“信用政府”等新理念。在这一过程之中,各级政府一是要从政治的高度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转变政府工作职能,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新农村建设搞好服务;二是要从感情上转变观念,一些干部过去发号施令惯了,现在职能发生了变化,工作就不知从何下手,应尽快走出这个过渡期,适应新的形势;三是要从工作方式上转变观念,新农村建设在目前还处于摸索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不能等待观望,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有效措施。

(二)变管理为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大部分基层政府还习惯于“领导型”和“统治型”的管理模式,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却要求政府是“服务型”的管理模式。政府通过向农村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鼓励农民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服务,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是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各级政府把更多的资源投向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基础教育和扩大就业等方面上来。一是要帮助群众,组织群众搞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二是要搞好村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发动群众搞好村庄的建设,逐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脏乱差现象,革除生活陋习,美化村容村貌;三是要搞好农业技术的推广、指导和服务;四是要搞好农民培训;五是要帮助农民找市场。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起来,积极引导商农结对联姻,实行“公司+农户+协会”的订单经营模式;六是要做好农村经济信息服务。要充分利用农产品信息中心,加快农业信息的进村入户。

(三)变“直接”为“间接”,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

目前,各级政府管理的方式大多是属于直接管理,使农民活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在新农村建设中,各级政府应逐步从“直接型”向“间接型”管理方式转变,政府通过加强宏观调控,搞好规划,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要改变指挥性、指令性的生产组织方式。利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生产各要素的配置,实现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指导、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方向转变。二是要积极创新管理方式。通过规范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那些可以由市场、企业和民间办好的事情,政府部门要坚决“退位”,不再具体包办事务性活动。同时,要通过发展中介组织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通过创新农村经济组织,培育新的多元竞争主体,提升农业和农村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创新公益事业服务新机制。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实行公益事业服务经费由政府提供。四是创新为民便民服务新措施,继续深化和完善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制、首接首问制等。

(四)变被动为主动,不断扩展服务范围

随着农村基本情况的改变,“向农民伸手”变为“帮农民致富”,群众“跑”变为干部“跑”。在新农村建设中,各级干部在变被动为主动的同时,要随着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不断扩展服务内容。一是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以良好的社会正气和道德准则引导人们形成伸张正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团结友爱、扶贫济困,为形成农村新貌奠定基础。二是抓好综合治理。要根据农村人口、家居的分布特点,加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三是要加强对乡村干部的管理和教育。结合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四是及时掌握情况,及时调解矛盾纠纷,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

(五)变领导为主导,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既是建设者,更是受益者,他们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因此,新农村建设的一切活动必须结合农民的现实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建立在农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一是将新农村建设与农民的现实利益结合起来,从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住房、道路建设抓起,激发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热情。二是着眼农村的发展远景,立足当地的具体条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规划引导、政策引导、典型示范的方式,引导农民参加新农村建设,让农民看得到,感受得到新农村建设的益处。三是要想方设法,搭建各种创业平台和就业平台,鼓励农民通过辛勤劳动,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把农村建设成为自己理想的家园。

(作者单位:中共大足县委党校)

论和谐新农村建设与民主法治

刘春华

一、和谐新农村建设呼唤民主法治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需要民主法治作保障。

1.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呼唤民主法治

生产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一位的任务,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才有新的提高;生活宽裕主要是指农民的收入逐步提高,衣食住行条件不断改善,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上升,生活条件更加富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是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要加快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使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全面进入小康社会。这就需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用法治促进和保障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市场有序运行,为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用法律的手段,来促进依法治村、依法办事,是新农村建设变革的需要。

2.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呼唤民主法治

乡风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灵魂,主要是指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形成健康文明的新风尚,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逐步适应农民的需求;村容整洁主要是指脏乱差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治理,生态环境、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社会秩序稳定,村容村貌整洁。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然而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知法懂法的很少,即使懂点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要么重权利轻义务,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定义务;有的认为法不治众,当国家要他尽义务时,就聚众上访找政府,围攻政府部门,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使得政府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有的为邻里纠纷、宗族矛盾,小事酿成大事,甚至引发恶性事件,有的没有形成良好卫生习惯等,严重阻碍着农村的法制化进程,这就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农民的行为,培养新型农民。

3.民主管理呼唤民主法治

民主管理是建设新农村的政治保证,体现人民意志,依法保障村务公开,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发展环境。通过法治建设,健全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增强农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不断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二、和谐新农村建设对民主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需要的是一个和谐发展过程,这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1.进一步完善农村各项政策法规,促进经济发展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当前应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治化建设,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现代化水平;借退耕还林契机,制定特色农业保护法,保障优质林果和草食牲畜为重点的特色农业发展,做大做强库区特色农业产业链;制定农产品流通法,坚持市场取向,大力培育柑橘龙头产业,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带动其他农业产业发展,尽快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搞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利用对口支援和劳动力资源优势,政府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有组织输送外出务工。加强信息和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制定优惠政策,搭建回乡创业平台,鼓励创业有成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制定扶贫法,借助扶贫机遇,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培育观光旅游产业,形成经济优势产业。

2.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依法推行农村民主管理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尽快在农村推行民主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特别是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涉及新农村建设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必须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依法推进财务公开,真正实现民主管理。

3.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切实推进依法治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去。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支持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依法行使职权,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让全体公民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村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让全体公民维护党的领导;同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保证依法治村顺利实施,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为和谐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4.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关注农民的热点、难点问题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条件,新农村建设既要坚持科学立法又要结合我国的农村实际,尊重群众意愿,更加注重民主立法。目前我国的立法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还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问题。应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应针对“三农问题”实际,高度重视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立法,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

5.进一步加大权力制约监督力度,促进村务公开落到实处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当前,应重点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加强监督,尤其是对人财物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协调;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充分行使,确保权力运行廉洁高效。村务公开是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事,目前村民委员会的干部虽是村民自己所选,实行村民自治,但是缺乏事后监督。因此,可在村级设立督查小组,由县级人大委派一名监督员、乡(镇)政府派一名驻村干部和五名村民代表组成,每个村的督查小组主要负责村务公开方面的监督,直接对县级人大负责并汇报工作,便于督促村干部依法治村,依法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

6.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首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发展了、农村变好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现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贫富悬殊、“三农”问题、各种矛盾冲突等,引起了中央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对此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当前的农村法制建设已不适应和谐新农村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立公正司法的价值目标,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实行司法公开特别是审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司法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有效平台;司法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关键是提高司法效率,把效率和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可在每个村设置一名司法调解员,负责宣传解释法律知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和谐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作者单位:忠县行政学校)

和谐社会背景下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的着力点

邓斌

一、村民自治权的重新定位

村民自治权的行使范围将随着社会发展而扩大,村民自治权与国家权力的分界线为是否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实施,国家通过宪法性法律文件将社会权利在国家机关与民间社会之间进行配置,某些权利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而某些权利则可以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由社会自治,当某些权利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时,往往转化为权力。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村民自治事务,可以界定为村民自治权的范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和各自权限作了一般性规定,即乡政府有权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政府指导下自主管理本村事务。但由于对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范围缺乏明确具体规定,使乡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在运作中难以有效衔接,乡政府或是因为“指导关系”,对村里的事务不愿管,不敢管,致使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放任自流;或是对村里的事务干预过多过深,乃至包办代替,致使村民委员会成为其下属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或是完全听命于乡政府,成为乡政府事实上的派出机构,或是过分强调自主性而不愿乃至拒绝乡政府的指导。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后,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出现一定程度的脱节。根据大量的材料分析,在以农业为主的中西部地区,如湖南、湖北、安徽、河南、四川等省,干群矛盾较为突出。在中西部地区既存在强化乡政管理的呼声,也存在寻求摆脱行政干预的要求,村民自治运作的规范化受到严重影响。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从中国农村的现实和发展出发,在实现村民自治权的制度框架下,寻求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重新定位村民自治权。

二、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为村民自治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发展农村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心任务。在新的政策导向下,不仅应继续坚持《村组法》对村民自治组织经济功能的界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还应就土地问题、生产经营合作方式问题等作出更严密的规定,如在土地问题上,应明确村民委员会在耕地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保护耕地的方式,并就农村耕地承包经营独立化、长期化、商品化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规模、土地征用等涉及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经济是村民自治赖以生存的基础,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是为了加强而不是削弱这一基础,尤其是在农村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中,更应把眼光放得长远一些,对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集体经济、农村土地股份制、雇佣劳动、“农村公司化”等方面应起的作用及早进行研究并制定规则,为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必要的制度性保障。

三、重视市场经济和村民自治制度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促进

村民自治和市场经济,都是改革、发展中制度变迁的产物,并由于“路径依赖”,村民自治制度和市场体制将继续向前延伸而达到完善。如果说,40多年前的农村人民公社化是严重脱离社会历史条件的“乌托邦”,那么,实行村民自治,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历史背景下,法律赋予农民自己管理自己重大事务的权利。在村民自治实践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重视二者的配合和相互促进。

(一)二者作为制度结构中的不同制度安排,具有相互依存性

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其效率的发挥都离不开其他制度的辅助和配合,村民自治作为目前农村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必然与覆盖整个农村的市场经济发生广泛、密切的联系。笔者认为,目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不单单只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则在于中国社会普遍缺乏契约精神。民主理念和制度规则在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契约精神的支持。而市场逻辑要求下的社会应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性。其一,社会建立于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之上,并以社会资源流动与社会分化为基础。其二,社会的内在联系既不是传统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垂直指令性关系,而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关系。其三,社会应该遵循法治原则。其四,社会奉行相对的高度自治原则。最后,社会可以在公共空间自由地交换意见,并可以据此通过社会活动来参与和影响政府的活动和政策的形成过程。可以说,这几方面对农村社会而言一样具有同质规定性。(1)可以断言,随着我国农村各种契约型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一种全新的市场化的契约型社会相关机制正在建立和形成。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农村社会市场化的必然结果,而且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高质量地实现村民自治有重要意义。

(二)二者在互动中不断完善

二者之间的互动表现为,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实施,使基础性权力结构关系得以改善,为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并通过自治实践为农村市场供给民主、秩序、公平竞争等稀缺资源。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国家力量的收缩,使得广大的农村让位于市场,从而使市场经济所信奉的自由、契约、信用、效率等原则观念顺利融入农村的主流意识中,并贯彻到村民自治实践中。在农村市场化进程中,村民自治的实施,使得更多适宜农村这一市场的便捷、高效的交易手段、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得以产生和运用。村民自治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如契约失范、财务混乱、村委会越权等),需要通过市场经济所奉行的“平等”、“诚信”、“契约”、“效率”、“均衡”等原则来进行校正,并通过对市场体制中决策、信息、激励、监督机制的借鉴,真正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村民自治。

(三)二者互动凸现为农民自主权的不断扩大

“民主化进程的启动与发展,以及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巩固,都离不开相应的社会历史条件的支持。其中,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被广泛地认为是民主政治得以确立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和重要条件。”(2)在农村现代化进程中,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展开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具有双重身份——政治主体和市场主体。两种身份的重叠,可以使二者不断互补互利、相辅相成。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赋予了农民最基本、最切实的民主政治权利,直接民主的享有与获得第一次使农民将享有权利与自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并为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而重视自身权利的完善与否。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民奔市场已经成了社会正常生活,自然经济中的“人的依赖关系”开始逐渐消失,计划经济的“政治的依赖关系”也开始逐渐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手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3),农民获得了最为充分的经济自主权,并可以根据本村(本地)的资源禀赋与自身技能,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本村最合适的发展途径,从而不断推动乡村社会的发展与乡村公民社会的壮大。

四、完善村民自治发展机制,落实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村民自治的发展,要克服体制性障碍(如条块分割状态下部门利益的干扰、“局部地方专制主义”的影响等)和“政出多门”的政策性干扰因素,改变“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的发展模式,使村民自治发展少走弯路。由此需要更完善的体制,不仅要严格界定各级党组织、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各级政协以及人民团体、村民自治组织在村民自治发展中应扮演的角色和应承担的职责,亦要划定各自的权力范围,并且明确相互间的沟通渠道和合作方式,使其在促进村民自治发展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互动关系,而不是相互“扯皮”或“阳奉阴违”。

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方面。今后一个时期,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要在以下四个环节上下大工夫:一是积极推进制度创新,二是认真做好制度统筹安排,三是切实抓好制度完善,四是认真做好制度落实。

五、注重文化教育,大力培育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

村民自治是在一个乡村共同体内由村民自我管理,与政府的外部性管理不同,这种自我管理主要借助于基于共同体内部形成的规则和共同认可的权威。这种共同体更严格地说不是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因此,从长远来看,文化教育是村民自治的根本。

我国传统乡村社会实行的是“礼治”,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原有支撑这一体制的文化资源也迅速流失,原有被压抑的个人经济理性急剧膨胀,并为市场经济体制赋予其合法性。面对理性化的农民利益主体,国家及其代理人对乡村社会实行的更多的是“力治”,即运用行政权力治理乡村社会,这种不受限制的行政权力很容易侵害农民利益,也会进一步破坏村民自治的文化基础,即村干部缺乏必要的道德权威,村民对干部缺乏基本的信任。

与对经济、制度的强调相比,我国的村民自治缺乏对文化建设的重视,比如现有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示范达标活动等都明显存在重经济指标而轻文化教育等的倾向,这也反映了当前中国村民自治过于注重功利性的一面。毋庸置疑,当村民自治向纵深层次发展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制度”层面,而应考虑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建设。否则,村民自治就是建于沙滩上的空中楼阁。在乡村社区重建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文化重建,形成传统与现代有机相通的文化价值和规范,使人们能够在乡村社区生活中获得相应的意义、乐趣和安定感。村民自治的文化建设应该是一个提高整体文化素质的系统工程,这包括文化程度、教育状况、心理素质、公德意识、平等观念、民主思想与自由精神等内容。如通过培育各种社区组织,开展各种社区性自治活动,实现乡规民约的创造性转换,形成现代“乡约”;开发地方性的文化资源,强化人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建立文化活动中心,以文化活动凝聚分散的人心。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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