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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王政三大典考(6)

呜呼,之为礼,书於《经》,详於《传》,而难见於《戴记》,众矣;其文历历具在,人人所共见也。以为不王不者,独《小记》、《大传》耳。以为五年一者,乃《说文》、《礼纬》文耳。以为祭始祖所自出之人者,至王肃、赵匡始有此说耳。《书》曰:“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欧阳子曰:“君子之说如彼,圣人之说如此,则舍君子而从圣人。”然则学者於,从《经》、《传》而置後儒之说焉,可也。即不然,从其多而置其少焉,可也。乃於《经》则曰“本不如是,书之以其失礼也”,於《传》则曰“《传》诬,不足据也”,於《记》则曰“此夏、殷之礼也”。古之圣贤千言而犹不信,後之陋儒一言而遽从之,抑何其颠倒也!无亦贵耳贱目,骤闻其说之新奇可喜而遂不自求之经传乎?朱子一代儒宗,不及察其误,余窃惜之。是非余之好求异於前人,乃前人之自异於经传,故余不得不一言也。

卷三三代经界通考

本考作意

三代经界之制,具於《孟子》而杂见於《论语》、《诗》、《书》、《春秋经传》之文。汉、晋以来,儒者相承而发明之,不可谓无功矣。然自周之衰,王制缺微,旧典散失,学士之所称述或不免有传闻附会之言。及至後世,去古益远、益不悉其时势之详;或以近代郡县之规裁中古封建之世,或以春秋既变之法为先王初立之章。至於先儒之说与经传相龃龉者,咸莫敢议其失;往往反取经传之文曲为之解,以斡旋而两全之。是以其说愈巧,其真愈失,遂致三王体国经野之政淆而不明,学者疑焉而莫能通也。余幼读《孟子》时,即好其说,数十年来,积渐究考,参之经传所称,乃觉稍稍得其梗概。不敢匿其鄙陋,妄为附和,因条其说如左,以待好学深思者正之。

辨商、周变易井疆之说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说者云:“汤有天下,改夏之贡为助,增五十亩为七十亩。武王有天下,改商之助为彻,增七十亩为百亩。”夫取十夫有沟,百夫有洫之地而画之为九夫之井,取方里而井之地而易之以十夫之沟,百夫之洫,势必尽坏以前之封疆涂畛而别造之,民之扰不可胜言矣。又取他夫之田以益此夫,而复别取他夫之邻田以益他夫,递移递益,举天下之众皆嚣然而不得宁,尚得为王政乎!则又为之解曰:“先王将以新天下之耳目也。”夫王者兴利除弊,制礼作乐,进贤而退不肖,继绝世,举废国,谨权量,审法度,岂尚不足新天下之耳目,而必取民之井疆变易之,使之不安其居,乃可谓之新乎!且圣人之治天下,以安民也。不恤民之安与否而姑欲新天下之耳目,中主犹不肯为,况圣人邪!或又为之解曰:“三代之亩,大小不同。夏之一亩,当周之二亩;二亩,当商之三亩强。商之七十亩,实即夏之五十亩。周之百亩,实即商之七十亩。其名虽改,其实则同。”若然,则商、周之授田与夏无异,仍其名焉,可矣;何必改之使若多者?是欺天下之人而教之以伪也。圣人创一代之法?因革损益,仅如是之儿戏乎!

彻与助不能相兼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曰:“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又云:“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而取其一。”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後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是故,无公田,无私田。助也者,民各自耕所受之田而食其粟,而别为上耕其田以代税者也。是故,有公田,有私田。彻自彻,助自助,判然不能相兼;助则不能为彻,彻亦不能复为助也。果用彻而通力作之、计亩分之与?则八家共耕此九百亩之田而君与民共分其粟;十外一也,安能指某田为公而某田为私?果用助而中为公田,外为私田与?则八家各自耕其百亩而代耕上之十亩,十亩之粟以奉上,百亩之粟以自食,判然不相通也,又安得谓之通力而作,计亩而分乎?税其田之谓贡;不税其田而藉其力以耕之谓助;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此贡助彻之法也。十夫有沟,八家同井,其经画之形势然耳。使沟间之田不税而藉之以耕,亦不得谓之贡。使井中之田有税而不藉之以耕,亦不得谓之助。贡助彻之名分於法,不分於形势。既谓之彻矣,安得复有所谓行贡法,行助法者哉!近世讲章又云:“虽周亦助”,犹言“虽彻亦助”。周之彻法即是殷之助法,但改名为彻耳。按孟子云:“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则是助彻之法迥然不同。若彻果即助,则孟子当云“彻,犹助也”,不当分而异其说也。孟子云:“惟助为有公田”,则是彻无公田甚明。若彻果即助,则孟子当云“虽彻亦有公田”,不当以公田专属之助也。此说最为无理,而世亦多信之。甚矣,讲章之为《六经》之蠹也!

宜公税亩与有若“盍彻”之对。

《春秋》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注云:“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馀亩,复十收其一。”《论语》,哀公问於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注云:“周制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分,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鲁自宣公税亩,又逐亩十取其一,则为十而取二矣。故有若但请专行彻法,欲公节用以厚民也。”按:公田私田之名惟助有之,彻未尝有也。如以为本助而今税亩,则有若不当对以“盍彻”,孟子不当云“周人百亩而彻”也。如以为本彻而今税亩,安得复有所谓“公田”,所谓“馀亩”者乎?朱子以为鲁本用彻,是矣。然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於民者,粟之数耳,非亩也。若於九中复取其一,乃倍赋其粟耳,非税亩也。犹是粟也,犹是君民共有之田之粟也,此一斛粟谓之彻法所取,彼一斛粟谓之逐亩而取,粟何别焉?名何异焉?至於“共井”云者,亦沿“杜注”之误。此自助法,非彻法也。井田之制,八家皆私百亩,各耕其田,各取其粟,不得亦谓之通力合作,计亩均分也、且玩有若之对,似彻法已废而欲复之者。若鲁但於助彻之外多取其一,则是助彻未当废也;请罢税亩可矣,何以云“盍彻”乎?增一以为二,君之所取诚倍矣;益八以为九,民之所加无几也。丰歉之殊有相倍蓰相什佰者,勤惰之异有自九人至五人者;八分益一,渺乎小矣。遂谓之“百姓足”,恐足民不若是之易也。哀公之问,患用不足也。为不足计者,当损乎?当益乎?有若果欲哀公节用,何不竟以“盍节用”对而但以“盍彻”对?不劝其俭於出,惟劝以俭於入,一何问答之相悖邪!晋士鞅之来聘也,公臣之能射者不备三耦,取於家臣以足之,公室不可谓不贫矣;犹以为奢而欲节之,然则必使一耦不备乃可以为国乎!

一井、一国之助与天下之助

曰:“然则三代何以异制?周何以亦助?鲁之税亩果何如法也?”曰:此不难知,顾人下细考耳。古者非分田有助法也,即制禄亦莫不以九一为程:一以奉上,所以训恭俭;八以逮下,所以示慈惠。是故有一井之助,有一国之助,有天下之助。中之一为公田,外之八为私田;公田以养君子,私田以食野人,──此助之行于井者也。中之一为乡遂,外之八为都鄙;乡遂以奉君(《齐语》所谓“参其国”,《孟子》所谓“君十卿禄”者是也),都鄙以为卿大夫之采邑(《齐语》所谓“伍其鄙”,《孟子》所谓“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者是也。其在天手之畿,则《书》所谓“大都小伯”,《传》所谓“王官之邑”,《孟子》所谓“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视伯”者是也)──此助之行于国者也。九州之地约方三千馀里,为方千里者九,而要荒之服不与焉,中之一为王几,外之八为侯国。土畿以奉天子(《书》所谓“五百里甸服”,《孟子》所谓“天子之制地方千里”者是也),侯国以封亲贤神明之裔(《书》所谓“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孟子》所谓“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者是也)──此助之行于天下者也。是故齐、晋、宋、鲁,外诸侯也;秦、温、郑、虢,内诸侯也。自平王东迁郏、辱阝而秦、郑乃渐列於会盟,其初实畿内也。鲁公室之卑以乡遂分於三桓,而都鄙如故也。晋公室之弱以都鄙并於四卿,而乡遂如故也。自桓公东迁屯留而韩赵乃尽分其乡遂,其初实公邑也。邦畿之外亦有王田:《书》之“三亳阪尹”是也。都鄙之中亦有公邑:鲁季孙之取下,取公邑为私邑者也;楚子重之请申、吕,请公邑为私邑者也。此其分田之制,由王畿而侯国,而采邑,自先王之世已不必悉同,而逮春秋以降,天下务於富强,变法改制者所在有之,尤不得执一格以相绳也。

贡、助、彻法为三代圻内之制

是故,夏之“五十而贡”,夏之圻内,夫授田五十亩,而行贡法也;诸侯之国不必皆五十而贡也。殷之“七十而助”,殷之圻内,夫授田七十亩,而行助法也;诸侯之国不必皆七十而助也。周之“百亩而彻”,周之圻内,夫授田百亩,而行彻法也;诸侯之国不必皆百亩而彻也。故《诗》云:“彻田为粮,豳居允荒。”公刘当夏、商之际,乃不行贡助而行彻,是夏、殷之贡助不必尽行於天下之明验也。周之先世既用彻法,是以大王迁岐,文王居丰,武王居镐,皆因之而不改;非殷时天下诺侯皆用助,至武王而尽变易天下之井疆以为彻也。然则殷之先世亦必本行助法,故汤因之;非夏时天下诸侯皆用贡,至汤而尽变易天下之沟涂以为助也。故《诗》云,“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然则申伯未封以前,谢固未尝用彻,封申以後乃行彻耳。故《诗》云:“江、汉之浒,王命召虎,式辟四方,彻我疆土。”然则江、汉之间,诸侯固多不用彻也。盖彻之行於诸侯者,皆已灭之国,新造之邦,乃以彻整齐之;至於慕义来归之国,则悉仍其故制,不拘拘也。然亦必所灭之国法度废弛,疆界紊乱,势不可不更定,然後以彻行之;若法度未尽废,疆界未尽紊,亦必不夷其故址而更造之。故《春秋传》称“鲁、卫疆以周索,晋疆以戎索。”然则初封之国亦有行彻不行彻者,非概天下而必束之以一涂也。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盖夏居安邑,地陋人众;设在大河南北,稍平广;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旷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风气初开,制作未备,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後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渐多;此因乎时者也。然则圣人於此皆因势以制宜,期於便民革弊,非苟然徒以新天下之耳目已也。

周之乡遂用彻,都鄙用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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