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塔尼亚坠楼的分析到这里告了一个段落。接下来,我按照法医病理学的要求,研究一些涉及到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的变化和发展规律,为暴力性案件的侦察或者审判提供医学证据。我必须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来解释有关暴力和非暴力死亡的原因、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致伤物的推断。
华盛顿大学有一位心理学教授——伊丽莎·洛伏特思博士,她的研究证明,人的记忆从来就不是静止不动的,当目击者受到心理暗示,思想可能会发生改变,记忆也可能会被扭曲,存留在大脑中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而发生变化。有时候,人会被凭空想象的情节取而代之,尽管是出于无心。在有的案件当中,目击者会对自己离开案发现场而没能见义勇为而产生内疚感,这就会在他的情感当中产生一些复杂而又微妙的变化,他会更愿意听从调查人员的话,特别容易接受暗示。这时候,他的记忆特别容易遭到破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人认知领域的回忆,是人记忆当中最容易受到影响和变化的部分。而人的记忆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旁观者效应”。
在这个基础上,我和克里斯开始具体分析一个人在服用LSD以后的躯体依赖和心理依赖作用。
“LSD的药物耐受性会在连续服用5天左右时出现,那个时候,服药者的心理效应就不大明显了,所以他们通常是每周服用一次。塔尼娅是否属于这一种情况我们还不得而知,不过所有的LSD成瘾者性格上都会很偏激,他们会竭力说服他人相信他。这种服药者最常见的就是急性精神错乱,如惊恐的反应,那是他们在为服药之后的体验超过他的自我控制能力而深感不安,其他还有如急性的情绪障碍,抑郁、妄想情绪以及暴发性愤怒,严重时也可导致服药者自杀。”
这是我们专程从菲尼克斯州立医院请来的致幻剂专家琼斯博士的原话。
“塔尼娅是致幻剂成瘾者,她利用嫖资支付LSD的药钱,一旦嫖客们拿不出嫖资,她就会失去控制,做出冲动的行为,比如赤身裸体地和嫖客厮打。当然,即使是她拿到钱,享受了LSD带来的快感后,也有可能做出一些对自己的身体有害的活动。以前就曾发生过LSD成瘾者从飞驰的火车上跳下去的案例。不过,塔尼娅与上述情况还有区别,根据你们给出的资料判断,塔尼娅应该没有急性精神病反应,嗯,就是我们最常见的精神分裂。”琼斯博士在看完卷宗后这样下结论。
我对这个定论有点不以为然,克里斯忽然想起一件事情来,他说:“案发那天,我询问过报案人博比·阿特威尔,根据我所了解的结果,他也曾经吸食过LSD。他说他常常在吸食致幻剂以后觉得自己的中枢神经系统处于兴奋状态。”
克里斯的话让我有点气愤,因为这样的情况我竟然不知道,后来查明这是当时的案件记录员忘记了。
天哪,如果不是克里斯想了起来,我们有可能就没有办法破案了。
那么,可以确定,促使塔尼娅死亡的是凶手或许也是一个LSD吸食者。
我们已经对现场提取的那两个烟蒂作了DNA测试。一个是属于塔尼娅的,而另一个不是。显然,这个烟蒂是罪犯留下来的,两支香烟为同一个牌子,而我们从塔尼亚小包里发现了这个牌子的香烟,里面还剩有七支。
这就可以肯定,罪犯抽的是塔尼娅递过去的烟,那是否可以这样认为,罪犯也是一个有吸食毒品记录的人。
博比·阿特威尔进入了我们的视线,在警局里,克里斯传召了他,但我们没有得到什么有价值的信息。证人博比说他认识塔尼娅,而塔尼娅却不认识他,因为他没有钱。博比说他自己常常站在马路对面望着那幢高楼,他说他可以站在那里一个通宵,为的就是在心里想象塔尼娅的貌美。在塔尼娅事发的那天晚上,他说他又站在那里,他看见了塔尼娅的房间里亮着灯,后来,他还看见了有个高大的人,把一个人从楼上扔了下来,所以他被当时的情景吓傻了,清醒之后他才向警方报了案。
不过,我们对博比作了专门调查,发现他存在LSD成瘾的一种迟发性不良反应,他因吸食LSD所导致的精神症状数月不能痊愈,甚至会数年不愈。这种表现也大多可以为分裂精神病和紧张型以及妄想型。它的特点是可以集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在同一个患者身上。
到此,塔尼亚坠楼案似乎有了一点清晰的脉络,但这还不够,我和克里斯在接下来的日子夜以继日地干着。
“现在,塔尼亚坠楼案已经有些明朗了,我们已经排除了塔尼娅自杀或者是意外坠楼的可能。调查员还通过对现场全面细致的勘验检查,认真分析研究了现场情况,同时也把现场的痕迹、物证和调查情况都作了相互印证,我们需要最后把这一切都整理清晰。”在克里斯说着,这天又是我们新一轮的案情讨论。
以前我们分析高坠致死,它必须具备两个主要条件,一个是现场应该有高坠的条件,另一个是尸体上有高坠的损伤。概括起来就是:第一,从高坠的现场条件来分析和认定高坠致死,那么现场必须要具备高坠的条件,如楼房外的地上、桥下、塔下、高山陡坡,以及其他高物体下的尸体,我们才能够考虑有死者高坠的可能。第二,高坠损伤的特征尸体上的损伤,也必须要符合高坠伤的3个特点:第一个是外轻内重,就是说在尸体外表仅有擦伤或者是表皮剥脱、皮下出血,而在人体内部却有严重的损伤,如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内脏破裂、长骨骨折等。第二个是损伤的一侧性,尸体上可以有多处损伤,但多在尸体的一侧,只要一次从高处坠落它就可以形成。第三,在远离外力作用点的部位,也可以出现严重的损伤,就是说,如果人体从高处坠下,先以臀部着地,那么在坠落者的颅底部也会出现严重骨折,这就是高坠伤的重要特征。我认为应该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上述损伤要必须有‘活化反应’,确认为生前形成,而且在尸体上无其他致命性损伤和其他死因,这样才能确定为高坠损伤致死。
塔尼娅身上有切创。就是说,有人用锐器的刃口在塔尼娅的身体表面沿长轴移动并施加压力,将组织切断而形成损伤。这种切创可以分布在人体的各个部位。我们法医在检验中常见的是切颈伤,其他的还有切腹、切腕、切断动脉等,这在我过去的法医检验中也时常遇到。形成切创的可以是菜刀、小刀、剃须刀片、薄铁片以及玻璃片、碎瓷片等,凡是具有锐利刃口或者是簿边缘的坚硬之物,都可以形成切创。切创的口是呈纺锤形,合拢的时候呈线状。创缘整齐、平滑,但是创角却尖锐。在创壁之间无组织间桥,但在创口周围皮肤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力量很大,锐器刃口切及深部,就可以在骨质上留下线状切割痕迹。
塔尼娅颈上有一条刀痕,关于切创,我们过去在调查自杀案或者是他杀案件当中都见到过。自杀的切创也多在颈部这个位置。不过,自杀之人的切创一般位于喉结上方,如他用右手握刀,那么切创多在左颈部,如果是左手握刀,创口就多在右颈部。创口是由上向下斜线走向,一般是进刀深,但出刀浅。切割次数较多时,会在主要创口的上下方,通常可以看见有多道平行排列的浅表切伤,这是自杀者因为害怕疼痛而留下的试探伤。但是,死者塔尼娅的切颈伤,创口的进刀和出刀都比较重,而且创底较深,伤痕严重。可以看出,这是凶手反复切割留下的,所以塔尼娅的伤口大多走向不一,而且排列也不平行,在创口上下没有留下试探伤,我们而且从塔尼娅的手和肘等部位发现了一些抵抗伤。
从切创出现的部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出一起案件的性质,因为这其中也可以表现出自杀或者是他杀的某些特征。我根据塔尼娅手掌和手指上的切创可以推断出这大多是因为自卫夺取凶器形成。在塔尼娅的面部也见有毁容切割伤,并且在塔尼娅的额部见伪装切创,但创伤浅表,并且是在自己的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罪犯如果有点反侦察知识,也有可能有意识地安排这样的现场。过去,我曾经在一起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中,见到有切伤乳房或切伤男性生殖器的,或者在女性的大腿内侧造成切创的等等。我们当时根据切创的形态、部位以及伤痕的方向,也推断出了那是自伤还是他伤,是自杀还是他杀。还有一种刺创,就是用长而尖的锐器刺入人体,而形成刺创。这类锐器有刺刀、匕首、三棱刮刀、小刀、杀猪刀、剑等。这些锐器既有尖端,又有刃口,它们具有刺和刺切的功能。另外一类就是属于有锐利尖端但无锐利刃口的锐器,如铁钉、钢钎、锥子、鱼叉等。这类锐器虽然不能使人体皮肤和肌肉组织发生断离,但可以使皮肤或组织分离,一旦刺入人体,也能致人死亡。此外,还有尖而硬的竹质、木质、玻璃和陶瓷锐器等刺入人体,也可以形成刺创。
另外,坠落伤的形态和轻重程度同坠落的高度、地面质地、被害人年龄、衣着以及着地方式、部位等因素都有关系。坠落伤一般分布很广,头、胸、腹、四肢、体表以及体内,可同时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坠落可以直接形成撞击伤,也可间接形成震荡伤。损伤的程度,可以出现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骨折、内脏破裂,甚至还可出现肢体断碎。坠落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间接或震荡作用,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人在坠落时,躯干表面的损伤只发生在与地面接触的一侧,另一侧无损伤。高坠时,如果头部先着地,多出现皮下血肿或挫裂创,颅骨可形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折。有时,颅底也会发生间接骨折,以至耳、鼻、口也出血,还有两眼睑皮下出血,呈青紫色等。如果是臀部先着地,由于传导的作用,也可以出现脊椎压缩性骨折和枕骨大孔周围的环状骨折。这是由于震荡作用,肝、肾、脾及胃肠也常会发生破裂。而躯干在侧身着地时,在接触地面的一侧,会出现广泛性的皮下出血、挫裂伤,并常伴有肋骨的骨折和内脏破裂。
我们最终还是要对坠落伤定出死亡的性质,这就要结合现场勘验、尸检、化验等各方面情况,来进行综合推断,尤其是注意死者有无中毒症状,坠落伤以外的致命伤、抵抗伤,这样,以便我们能够对死者作出自杀、意外事故或他杀的结论。”
我和克里斯发现,塔尼亚一案中,用生前高坠不能解释的几个重大技术问题。由此,我们怀疑死者身上的高坠伤是塔尼娅死后形成的,她并不是跳楼自杀或一时失足,而是另有原因。到现在为止,我们终于可以亮出这样的观点。
身高160公分的塔尼娅,如果是自杀,那么她的身体在坠楼时是背朝窗口,当她纵身往下跳的时候就一定会与楼房,形成一定的角度。但是,我们看到的尸体坠落到地面的照片证明的事实却是,塔尼亚坠入地面的位置实在是离楼房的距离太近了,只有0.26米,而楼高是10.75米。
如果运用物理学的曲线运动原理,再结合数学的三角函数正切值的公式来进行计算,我们就会发现塔尼娅的身体在坠楼时与楼房形成的角度居然只有1度,而塔尼娅离开窗台时的水平初速度几乎为零。尸体坠入地面的体位,也与证人证人博比说的很有出入,甚至可以说是背道而驰。我们从法医鉴定书对尸体检验的记载当中看到的是,塔尼亚的尸体系头顶部先着地、然后再以俯卧位全身着地的技术证据。而且,我们还从她的身体内检验出了毒品LSD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