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手指上的指纹也有着正常的新陈代谢,即使是在人死亡之后也不会发生变化。在真皮层没有腐蚀的情况下,指纹仍然可以保持它的特殊性不变,除非遇到了外伤和病变,伤到真皮层以下的部分指纹才会发生变化。当伤口完全愈合,新形成的指纹纹路还是会维持以前的特征,因为指纹图案是由基因失调决定的,一旦被设定,它就会一成不变地复制下去。因为这个特性,指纹签定也就成为犯罪现场鉴证的首要工序。
我是克利福德·阿德金法医,供职于美国亚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警察局。1991年7月5日清晨,我们接到报案,在麦迪逊大街的一个住宅区里发现了一具女尸。我们赶到现场后发现,尸体已经僵硬,全身发黑,散发着一股恶臭。我们在被害人的肚脐下方,发现了一个针刺的三角形。从伤口上可以初步判定被害人是被罪犯掐死的。
三天后,7月8日,我们又接到一份人口失踪报告,报告人艾琳·阿什莫尔,她说她的好友萨比娜·加西亚已经失踪好几天了,萨比娜的职业是舞女,平时的交际面也很广。
麦迪逊大街是一条横贯城市东西走向的大道,在它的东边,可以和亚特兰大公路连接,那里有个森林山购物中心。而大街的西部和比布街相连。比布街是一条朝着西南方向去的公路。案发的地点就是在橡树林公墓南面的路段。我们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往现场,经过我们刑侦队员的勘测报告结果显示。案发地点与艾琳·阿什莫尔所说的有点出入,受害者是死在麦迪逊大街向北、东杰菲逊街向南的一个住宅区内。
当时,我们还无法确定被害人的身份,因为被害人没有遭到钝器袭击,我们只是在被害人的私处发现了一样东西,那是一张图画,掩盖在死者的私处。画纸上压着一根肉骨头。现场的这个细微特征,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罪犯或许认识被害人,而且,罪犯恐怕还是一个具有保守传统意识的家伙。他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有两个,一是表达了自己和死者的关系亲密,另外也可能是有意想告诉我们警方,他对女人的私处表示尊重。更有意思的是,那张画纸是一张极其普通的画纸,上面印着一只鸟,那是一只国鸟。嘴里叼着一根肉骨头,展开双翅看上去像是在飞翔。这种画纸在亚拉巴马州任何一家普通商店都能购得。如果罪犯想要告诉我们在图案里藏有什么秘密,这实在不能算是一个好办法。
我们刚开始介入这起案子的时候,还不知道被害人的姓名,我们猜想,如果把被害人的照片翻拍后发给新闻媒体,在舆论的影响下,在较短的时间内或许会得到对我们破案有力的反馈消息,而于对一个在美国警界有着良好声誉的警局来说,这样做有违与我们的办案理念。
我们的刑侦队员对案发现场做了详实的现场勘察,获取了有力的第一手资料,从现场带回来的资料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被害人在生前曾经和罪犯有过性关系,而这种性关系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我们从毫无钝器伤的表象来判断,被害人和罪犯应当是十分熟悉。两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因为房间里没有两人推拉或者是扭打的痕迹,而且房间里的物品也没有发现被损坏的痕迹。
我们可以作这样的判断,被害人是处于情绪松弛的状态下,而且是在毫无准备的时候被害的。罪犯突然对被害人实行了罪恶的攻击,罪犯用双手紧紧地掐住了被害人的脖子,直到被害人窒息身亡。
被害人是怎样认识罪犯的,他们之间熟悉到何种程度,我们在调查中得知了一些可以证明罪犯与被害人亲密关系的事实,也认识到被害人和罪犯之间的感情并不是像是外界猜测的那样,这增加了我们成功破获这起案件的难度。
那么,罪犯肯定会有什么特征深深地吸引了被害人。如罪犯长得很帅气,很英俊,并且和女性在接触时富有委婉动听的语言,而这种语言是属于那种带有磁性的,会迷到女人的那种,特别是在电话里,当女性听了会感到特别让人心动的声音,那种声音听起来沉着、踏实,而且音色浑厚,语速也不快不慢。我们还分析,罪犯大约身高在1.75米左右,因为被害人有1.64米的样子,两个人出入的时候身高显得很搭配。我们分析出来的这些特征,使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看出,被害人在生前对罪犯完全陷入了一种疯狂的爱慕中。这就是罪犯在理想当中所需要的和被害人之间融合的效果。如果这种融合的质量越高,就会使被害人越发放松警惕,由此,我们可以大概知道,灾难或许对被害人来说,似乎是一场不可避免的、只是时间问题。
我们这样来分析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融合,似乎已经通过了互通、应用和集成这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从时间上应该是比较长的一个过程。有可能是三个月,半年,甚至更长。我么之所以做这样的推断,也就是想证明罪犯在酝酿整个计划的时间已经由来已久,甚至我们还可以这样认为,罪犯当时是处于一种处心积虑的精神状态之中。
我们说的互通,就是表示双方的了解和沟通已经到了一个完全令双方放心的程度。同时,双方也会对对方所作出的任何动作不会表示出任何的怀疑。
我们觉得奇怪的是,罪犯为什么要把印有国鸟的画纸遮掩着被害人的私处,而他用的不是其它什么纸。我们分析,这是罪犯在实施犯罪当中起着支配作用的一些畸形的心理因素,而这些因素的有机联系,它是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组合当中。我们可以这样来证明罪犯当时的变态心理,就是说这个罪犯的知、情、意这三项活动,还有他的个性心理特征及行为表现,都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罪犯已经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从控制力上分析,罪犯已经完全丧失了这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