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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变通篇

小学章第一

宜令儒臣撰《蒙师铎》、《小学必自》二书。《蒙师铎》宜寥寥数章,极琐极要,不可入空阔语。《小学必自》宜采古今名人平止通达、切实明显语,及中外地图情形略说、西国各种新学大意。亦以简为妙,不得过三万字。颁行天下。

每县城各设延师公所一区。经费派捐,县贫者暂借神庙。着本县议院绅生[议院别章]公举品学兼优者:大县五人、中县三人、小县二人为师童。欲为蒙师者.无论土著、流寓,着向公所报名,候师董按期面试史论一首、律诗一首,文理谬者不取。取者分四等,榜之公所,差其脩额;欲延蒙师者着向公所指延。师董分别着购《蒙师铎》、《小学必自》二书。该师到馆后,如有显背《蒙师铎》中语,及不以《小学必自》教学徒确情,许该东告董逐师,公所摘出其名。如公所无名之人敢行私教十六岁以内子弟,倘有与该东及学徒口角相殴等情到官,但取凡判,不以师论。其品学特著,人所共知,不来报试者,师董径列其名。

大学章第二

各处书院师宜改由本处议院绅生公延,无论大绅、布衣听择,不归官延。

官师课题,改分经、史,西、律四门。经趣出诸《十三经》及《内经》、《水经》;史题出诸周秦以后编年、纪传各史,及国朝掌故、外国记载;西题出诸近译西国天文、地理、光声化电各书;律题出诸《大清律例》、《洗冤录》、通商条约、万国公法。四门轮月课士,文体不拘骈、散。

举、贡、生童及有职衔者均许应课,统称院生。院师许用公文与督抚以下、州县以上相往来,不分尊卑,彼此俱称“照会”。

院生中如有四门连课八次上二名、三门连课十二次上二名、二门连课十八次上二名、一门连课二十四次上二名者,由院师开单照会督抚、学政:童生升作附生,一体乡试;附增生升作廪生,监生升作贡生。如系省城及口岸大书院,则贡、监、廪、增附均升作举人,一体会试;举人升作进士,一体殿试。有职衔者升半品,再登照会,依此递升。膏火奖赏,听各地自酌多寡之数,不通定。所谓连课几次上二名,皆专就师课起算。

西文章第三

今京师及通商大埠虽有教习西文之馆,而各处人士颇多愿学甚切而为境所缚,其势万不能游学京师及通商大埠,又无力延师于远地,遂至废然者。

今宜令各督抚通饬属府知府:立即择董筹捐,于各府城建西文馆一区,内分英文、法文两斋,限二年内办竣;取各知府请验切结,即由各督抚委员查验。倘限满不具结申院,或以捐项难筹等假仁义语禀请缓办,即将该府记大过一次,摘顶留任,仍勒限催办;其已具结申院而验属虚诬者参革。

师徒之数,听各知府与本地人视捐项多寡而酌定之。延师自以西人为妙;惟西师脩价极昂,捐项不多者,可暂延华师。至荒僻瘴疠府分,西师、华师均不肯来者,着将延师钱项分给愿学人士自行游学。

每县创置西文生.归提学考取入学,一律应岁科考、乡试。目前无可考之县分多,先就有可考之县分示考;有可取则取,无则否,暂缓立额。既入学,欲应岁科考、乡试者,着认应经、史、西、律一门,与附生、武生一体补增、廪,充贡、举,不另分场榜。[互见下生员章]

村学章第四

西国识字人多,中国识字人少,一切病根,大半在此。

今宜敕纂《康熙字典约编》一书,取切用者三、四千字,每字下除音切外略注浅显数语,颁行各省,以课农民。

每保由保正谕众公择一人为保师。倘保内无其人,或有其人而不愿为保师,听向别保择延。每保择一公所为村学馆,或即设保师家。保师脩金,按户派捐。

民年六岁至十三岁,除绅衿、童生户及不在本保、或自延师者外,每岁定须到馆二百日,不者罚其家长。初入馆者,着先购《字典约编》习之;习毕,再习《小学必自》。十三岁以外者,到馆不到馆听便。乡正不时查访,倘有保师系保正私人,非真公择,不称其职者,将保正革职,谕众改择。[保甲别章]

女学章第五

西国女人皆识字,中国则绝少。人之生也得母气居多,其幼也在母侧居多;故使女人皆读书明理,则人才、风俗必大有转机。

今宜每保设女学馆一区,公择识字女人为师,一切如村学法,惟到馆以百日为限。中国惑于“无才便是德”之谬说.女人不重识字,风气已数千年。穷乡僻壤,除绅宦大家外.往往数百千里求一粗通文字者而不可得。举创女学,若必求女师,势将十席九虚,宜暂行通融办理。果求女师不得.准归保师兼摄,或另延一男师;惟系男师之馆,不许十三岁以外女人到学。[缠足之风,盛于近代.非但古时所无,实亦显背国制。残苦女人,莫此为甚!体残气伤,生子自弱,士夫奄奄,此实其源。今宜以变通之年为始,永禁缠足.敢私缠者,重惩家长。旧缠女人,年未满十六者悉勒解;十六以外者听便,不勒解。]

生员章第六

文童姑照旧试《四书》文、六韵诗,但禁试官命搭截题;武童姑照旧试弓箭刀石,但增洋枪;入学仍称附生。增置西文生一门,无定额;[互见西文章],-体由提学考试入学。岁科考、乡试,照旧举行。惟三门入学生员并归一宗考试.附生不用《四书》文及诗,武生不用弓箭等,西文生亦不用西文,一律由各该生认应经、史、西、律一门[详见上大学章],一体补增、廪,充贡、举。不能于该四门认应一门者,听其以一衿列学。[宜除娼、优、隶、卒等家不准应试之例]

举贡章第七

乡试照旧举行三场,惟并三门生员[详见上生员章],分经、史、西、律命题。[详见上大学章]四科取中之孰多孰寡视应四科者之孰多孰寡,总数则依旧额。除糊名易书法。中式者之三场文字宜由监临悉行发刊印布,不许遗落一首。不中式者取主考、分校批尾刊布,亦不许遗落一批。除考差法:提学、主考改由四品以上京官及各省督、抚、布、按疏荐,与被荐多者。主考每省四人,分阅四科卷。[有能兼阅者,不必满四]除调帘法[外帘仍调],分校改由监临礼请通人。优拔贡除朝考外,改与举人一体会试。

进士章第八

会试总裁及分校亦宜改由疏荐、礼请,[礼请归知贡举]一如乡试;余亦悉依乡试新法[详见上举贡章]。榜后复试,用英、法文试译,洋枪试放,不能者停殿试一科。[行此法以变通后五年为始]

殿试一甲三名改由四品以上京官各就新进士中疏荐所知,与被荐多者。二甲、三甲照旧分点,惟宜痛除崇尚小楷之积习,专以文理为差。

至授职旧法,尤不可不改:一甲第一名,宜以道员即选;第二、三名,宜以知府即选;二甲五十名,上十名以大县知县用,中二十名以中县知县用,下二十名以小县知县用[详见下知县章];余列三甲,分以主事、内阁中书用。

翰林章第九

宜改翰林院大小职名为清华之虚衔以宠赐京外各官之治行优异者,不设实员。所有该院列办事宜,概归内阁。以变通之年为始,进士分七等用[详见上进士章];不复授修撰、编修及选庶吉士。其现居翰林者,照旧分别课散授,改内升外放,惟永罢考差[详见上举贡章]。馆课改用时务策、史论、史论。[京外大小冗员.均宜逐渐量裁。]

知县章第十

审分各省县为大、中、小三等。定大县知县正五品,中县从五品,小县正六品。直隶厅州之大者升为府,小者降为县,与属县分属近府。散厅州概改为县,一城二三县者悉并为一。分天下为东、西、南.北、中五路[详见下督抚章];知县必用本路人,但避本府。其在变通之前,南人以知县分发北路,东人以知县分发西路,如是等者,照旧任职候补。

凡县缺出,无论补署均由院司先开合例人员或十名、或五六七八名,照会、谕令该县议院绅、生指请补署[代理定归本县县丞]。

除民间尽习官话县分外,所有土话与官话歧异县分,知县到任,着延方言师一人;由议院公举,每日从学土话二点钟,成而止。

除本管上司外,一切过境人员,无论大小文武,送迎之事一律归驿曹长,不许知县亲出。来拜者虽系尊戚.亦不许亲答拜;违者降为驿曹长,撤任候举。[互见下曹长章]

每逢寅、午、戌年,着天下知县,无分实、署,各行疏陈本县利病,或言职外事,或荐山林隐逸,无疏者革职。

直隶散州既废,其知州分别改归知府、同知、知县班[同知升.与知府同品.县丞视本县知县低半品]。

曹长章第十一

县胥之首,改为职官,名曰“曹长”。分户、农、礼、乐、工、商、兵、刑、驿、外十曹,各设长一,列品正八。[驿曹长掌送往迎来,外曹长掌与外国人来往、议办交涉事宜:县分无外国人,不必设]由议院绅生公举本县举、贡、生员充补;供职有功,分别升用。在任候补.仍许应试。曹属听其长自择平民,如今胥吏;其举、贡、生员愿充者听。

曹长之俸及曹属工食,由议院就地酌筹。各县既设曹长,所有主簿、典史等职概裁;其人员除优升、劣革外,分别改武职,及以曹长、乡保正候举。

保甲章第十二

乡设一正,列品正八[乡之户数因地制其多寡.大约每县分乡多不过八],由本乡公举举、贡、生员充补。百家为保,保设一正,列品正九,由本保公举贤者充补;不拘举、贡、生员,本乡保无其人,听求之外乡保。十家为甲,甲设一首,由保正自择本甲平民;其举、贡、生员愿充者听。

曹长、乡保正皆许坐堂决事。民间争讼先控于保正,保长不受理,或判不公允,乃控于乡正;乡正不受、不公,乃控于曹长;曹长不受、不公,乃控于知县。

曹长、乡保正许议院察纠。曹长、乡正公文往来称“移”,于知县以上称“申”,于保正称“札”;保正于乡正以上称“申”;甲首于保正以上称“禀”;保正以上于甲首称“谕”。保正之俸及甲首工食由本乡保甲酌筹。

议院章第十三

每县置议院一区,略筹公费存院应用。令本县举户公举议绅、议生[先摘出游惰、无正业之卢,其安分有正业之户名为“举户”,得举议绅生]。大县议绅八名、议生十五名;中县议绅六名、议生十名;小县议绅四名、议生六名。有职衔者称议绅,无职衔者、举贡生员皆称议生。

县中一切事件,或先由知县照谕集议,或先由议绅生照禀知县。议绅生有所争于知县,不听,许通照、通禀大宪。若被控系小讼牵连,地方官径行摘出不问;即事情重大,亦不得遽行传提,须先令阖县绅衿查复:直之者过半,不问;曲之者过半,然后除其议绅生之名,依常传提、审究。议绅生不绐薪水,令开报馆、卖新闻纸。[目前无项建院者,听先置绅生,缓图建院]

状师章第十四

西国官听民讼,许两造各请状师到堂,实为良法。盖险佞者理虽曲而往往言之动听,拙怯者理虽直而往往词不达意。问官非圣人,虽甚明察,能无误断。至边省僻县,土音殊异,乡愚供词,问官不解,率凭供房译通。供胥往往阴受贿嘱,变乱供词以误问官,其弊甚大。

今宜略效西法:令民不能自作呈状者,准请士人代作,于状上填明状师某;大小各官听讼,准本状师到堂助剖,不到者听,问官不得传提;曲直既判,曲者得何罪状,状师同罪。其虽不曾到堂,而代人作状满十件俱曲者,绅衿详革,枷号一月;无衣顶者杖一百,枷号一月。满五十件俱直者,知县榜其门,曰“义户”;一百件者,知府榜其门,三百件者道员榜其门,五百件者两司榜其门,一千件者巡抚榜其门,二千件者总督榜其门,三千件者请旨旌之。旌榜后,犯代人作状满十件俱曲者,每十件削旌榜一级,削尽复犯,依常惩之。

惩罪章第十五

每县置惩罪所,男、女各一区。男所用男吏役,女所用女吏役。凡不孝不悌、酷姑戾媳、暴夫毒妻、后父后母虐非所生、讼棍地恶肆无忌惮,众所共指,如是等类者,着甲首以上递行禀申到县,查实分别提治,后责取悔过自新切结,释回交甲首严加管束。倘该释犯仍前不悛,难以管束.该甲首等即复递行禀申到县,查实判发惩罪所,或永锢,或数年数十年;每日官绐盐粥一顿、水一壶,督作苦工,严其程限;不完及苟且塞责者,许监率吏役任意鞭挞,但不得致死。每月朔日许亲人送钱米等物到所一晤,余日不许;向受该犯毒虐深者,许于朔日进所殴辱,以快积忿,但不得致死。[原件有人眉批:此条却未可。]有病许亲人延医诊治,在旁料理汤药。如无亲人照应,官不施医药,听其愈否。

县禄章第十六

裁知县俸廉,令议院清核历年钱粮、税契、杂项、陋规之入数,肥缺减旧三之一,瘠缺减旧四之一[大数准此.不必过泥]。明以予之,正其名曰“县禄”。

民纳粮税及县禄,均以钱计枚起算。米纳折色县分,折价由议院议定。变通之后,知县有敢于县禄之外巧立名目浮征、勒折者,钱五百千、米五百石以内,革职发惩罪所五年。[即发该犯服官县分惩罪所]过此数者,斩立决,家产悉充公。

劝植章第十七

西国最讲种植,以其益甚大也。今宜加道员职名三字,曰“某道劝植使”,以劝植为正责而兼及其余。

变通之始,各道先令属县议院会议应多植何树,复饬各县立办。道员以变通后五年为始.每年亲巡属县一次,沿官路点核树株,每十里以一千株为至少之限;不满者,知县及农曹长均革职。倘有风折、水漂、盗烧或伐事情,须议院报上;其有一望蔚然、林木尤盛者,知县及农曹长均议叙;倘道员不勤不公,许议员径达督抚查劾。

文武章第十八

文武分职,前明之失,我朝因而未改。武职久为世所轻,苟非行军之时,虽有才志,无可稍展,位至提、镇,犹被文员奴视,非所以鼓舞其精神也。

今纵未能尽去文武之名,宜改提、镇、协、参为文职,杂用文武出身人员;改提督官名为兵政使,游击以下姑仍为武职。

督抚章第十九

分天下为东、西、南、北、中五路,设总督五:东路辖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台湾六省,西路辖山西、陕西、甘肃、新疆四省,南路辖江西、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六省,北路辖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四省,中路辖河南、湖北、四川、西藏四省;各驻本路适中冲要之地,不与巡抚同城,旧缺概裁。其旧设总督无巡抚及旧有巡抚今以总督兼管者,悉改为巡抚缺:增巡抚缺四.罢奉、吉、黑龙江将军及驻藏大臣等改设[互见下筹边章]。

巡抚理民政,提督理兵政,各专奏,不会同总督。藩、臬、镇、协以下,公事不申总督。总督取有威望者,坐镇一路,掌察抚、提之称职与否;每五年一巡辖省,注各抚、提考语入奏;非巡年亦许荐劾。藩、臬、镇、协以下,分归抚、提注考、荐劾。抚、提以下,除近在千里以内者外,不许离任远见新总督。总督每逢寅、午、戌年,各行特荐山林隐逸之士一名;[荐不止一,听;非寅、午、戌年而荐,听;抚、提以下荐所知.听]无者,记大过一次。登荐者系某省人,发该省各县议院复奏;不与过半者,作罢论;与之过半者,天子仿古法,行特征礼起之。不肯起者,钦赐“先生”、“处士”名号,得与京外极品官抗礼。所在知县,每月朔日亲拜其门,免其赋役,刊其著述。总督、抚、提相往来,仍用敌体礼。

正名章第二十

省、府、县之名皆应切附其境内山川,或古国号、或先哲姓字、或今时物产,使学者、官者察名而晓险要、明水利、慕圣贤、知物产;挈领提纲,由略考详,正名之益,殆不胜言。

今切附者甚少。姑以省言之:如吉林应改名长白,直隶应改河北,安徽应改上江,江苏应改下江,江西应改彭庐,湖北应改江汉,湖南应改衡湘,广西应改湘南,广东应改岭南,贵州应改黔中,云南应改滇中,福建应改闽中,甘肃应改陇西,新疆应改天山,台湾应删“福建”二字。[新疆、台湾业已设省,今公文仍牵连“甘肃、福建”二字,甚无谓也]至各府、县之名,除奉天、顺天二府自应特异外,其余浮泛不切及承讹踵谬者,皆应改正。

宜令各处议院绅生以山川、古国、先哲、物产四法按核旧名,分别应仍、应改;其应改者,切附拟上,依改。姑以江浙言之:如江宁府应改名锺山,安庆应改古皖,南昌应改彭南,苏州应改古吴,杭州应改宋都,江宁、上元二县名应并改为秦淮,吴、元和、长洲三县名应废吴、元而仍长,仁和、钱塘二县名应废仁而仍钱。[互见上知县章。此条看似极纷繁,实乃极简便;看似无关政治.实乃大有关系]

译义章第二十一

东三省、新疆、内外蒙古等处地名、旗名、山水名,旧多译音不译义,阅者苦于难记;即能记亦绝无领悟之益;宜着各处通人悉行译出汉义。倘有难于译义,或译出而词不雅驯,于命名四法无当者[详见上正名章],着改拟、依用。余诸流土地名、山水名,有于汉义无当者,一律办理。

筹边章第二十二

东三省宜设巡抚一员,兼辖于北路总督;西藏宜改为省,设巡抚一员,兼辖于中路总督;依内地法,一律设府县。青海归西路总督辖;内外诸蒙古,归北路、西路总督遥辖;五岁一巡其境,便宜行事[互见上督抚章]。

贤馆章第二十三

各省城及通商大埠,宜置礼贤馆一区。司其事者名曰“察客”,由阖省议院公举本省人员充当;专取学识,不论阶品。

凡怀奇负异而不得志之士,许其到馆上书,自陈所长。察客先行阅书,如有可观,即行面试;属实.送该管督抚再行面试;将该贤两次试卷并察客批尾刊印,发千里内属县议员绅生,令各以己意评点,填明“应取”、“不应取”字样,除路程外,限一月缴还。该督抚检各批尾,填“不应取”过半者,谢遣之;填“应取”过半者,分别疏荐于朝,礼延于幕,或转荐于枢垣、总督及封疆大臣。无论取与不取,均将两次试卷本、察客及各议绅生批尾概发属县议院,令其登诸日报。[互见上议院章]

察客送贤督抚,每岁每署至多以五名为限;如无可送之人,不得滥送。倘本年送限已满,而复有人求试,仍许察客收试。属实,留馆候选,欲去听去,仍将试卷、批尾呈督抚刊印,发议院,批缴。倘卷优,而查系察客作弊,非出本人者,将察客革职。候试、候批者,亦令居贤馆。凡居馆者,饮食一切,由馆供给,不致空囊。同时居馆以十人为限。

赐阶章第二十四

宜永停大小职衔暨贡、监生捐例。所有现在京外文职人员,无论何途出身、已未得缺得差,宜钦派大臣分行调集,面试史论五首、判五通[大臣宜依总裁主考法:由四品以上京官及各省督抚、布接疏荐,用被荐事者]。其文理太不通者,系军功、洋务出身,改武职;系捐纳出身,以原品勒休;系场屋出身,革职。所有现在贡、监生非原系廪、增、附者,不准乡试;令以贡、监与文童一体应提学童试,一体取入学做附生。

永停捐例之后,惟采秦汉赐爵遗意:悬一品至九品大夫、郎等阶号,听民报捐,分别授封,而重其捐数。得之者衣顶荣身,不列仕籍,惟许本县举充议院绅;欲入仕者,除充议绅十年、依原阶改职外,余原系举贡、生员、平民,仍令与举贡、生员、平民一体从场屋、书院、乡官、贤馆等途出身[捐例既停.宜暂仿西国法,开局售票.以助要需]。

工商章第二十五

宜仿西国劝工之法:令民有能殚精极巧、创造机器用物为中外向所未有而极便好者,许呈总署或各省督抚;试实,以异常劳绩保奖。一面给与执照,许三十年独专其利;三十年内如有仿造出售者,许该家指名禀官,即提仿造人及买主从重惩罚。其能造东西各国所已有而中国所未有之器物者,给十五年专利执照。

劝商之法:宜令民有能自备轮船、每岁开往西洋各国五次以上者,经五年,以寻常劳绩保奖。[须令每次先于开行之日呈请本埠官验看,再于到彼之日呈请公使及领事验看]后依此递保。

市井坏风,莫甚于东倒西张以诈人财,宜严加整顿。

水利章第二十六

令民有能自备经费、仿东法或西法开成自涌井五十口以上者,以寻常劳绩保奖;二百口以上者,以异常劳绩保奖。欲任开者,着呈请该省督抚批就官地试开,不成不问;成,则除保奖外,所开之井许其专卖水之利三十年,然后归官。不满五十口者.亦依此例,惟不保奖。其自就业地开成者,亦依官地例保奖。

凡官水道应开者,由官拟定深、广、长之大数,出示招民:自备经费任开,不成不问;成则酌行保奖。该水道给与收船、网等租三十年,惟不许私塞作田。

宜选通知古今、精于测算之士,给资游历,分纂《今水经》;务极详明,颁行天下,令学者无不熟于水道。水道熟而经济之宜思过半矣。

口外水名不雅驯者,宜悉行译义改定.以便诵记[互见上译义章]。又江、河乃二水之名,今南北诸水多称某江某河,非但欠通,且病繁乱;宜悉行改称某水,双名者悉改单名,以归简晰:如吴淞江宜改称淞水,钱塘江宜改称浙水,余依此。

官烟章第二十七

鸦片目前难行禁绝,宜暂立官烟局。民欲开张烟馆者,令其到局计灯报捐,由局给帖开张。于帖内填明灯数,开张后按灯收月捐;敢有私增灯数,及月捐迟缴十日者,封馆入官;无帖私开者,除封馆入官外,发惩罪所三年。

现任、候选补京外文武各官,进士、举贡、生员,旗、绿、防营兵勇,不准吸烟。其成瘾在变通以前者,着声明愿戒,以一年为限,限满不能断瘾者,着自首:现任官勒休,候选补官永停选补,进士、举贡、生员永停殿、会、乡试,朝、岁,科考,亦不许充议院绅生及书院师生;兵勇除名;均听与平民一体报捐明吸。若有瘾而不声明、限满而诡称已断,及私吸成瘾在变通以后者,查实均行革尽。枷号一月,发惩罪所三年。犯上四条诸色人等,无论几年后能戒断者,准升官开复。至罢官至乡及捐阶者[捐阶详上赐阶章],不禁吸;惟吸者不得充议绅及书院师生。

凡欲吸烟者,着到局计口报捐,由局给执照,准到烟馆或在家吸;于执照内填明吸口姓名,不许余口私吸。给照后。按口收月捐。无执照私吸者,系半民,杖一百,枷号一月,发惩罪所三年;系乡绅,革为平民,家产均籍没;烟馆私纳无执照之人,封入官。

每县就本县较贫富,分户为九等;客户另编为九等。[客户少者,不必分九]民来局欲领馆帖、吸照者,检册查户,以为捐数多寡之则。[何等户开馆吸烟,应捐帖照月银几,先令议院议定,由户曹长注册.局事即以户曹长司之,临时检查甚便]先责取本人及甲首“并无父母妻子异言”等情切结.复行查实,然后收捐,给帖、照。

瘴疠极重县分,准外来之官、士、兵勇吸烟;移往非瘴重处,仍不准吸;土著仍依官烟法办理。

孤客无籍者,不准开馆;欲吸者,临时酌其捐数多寡。

官博章第二十八

每省城准五家于正、八两月开场聚博,号曰“官博家”。[通商大埠亦准五家,府城三家,县城二家,乡一家]欲充者着先同甲首到户曹报捐,面具“并无父母妻子异言”等情切结,由曹长查实,依官烟检户法收捐,给帖准开。每逢正、八月,量收月捐;[检博家博册,视其进数之多寡以为月捐之多寡。每逢准开月分,由户曹长派人分坐博家,登记进数,号曰“博册”]非正、八月私开者,许他人抢场夺钱。若事发到官,系绅、衿、兵,革[议院绅生、书院师生,不准充博家];系平民,杖一百,枷号一月,发惩罪所半年;无帖私开者,依此办理,惟发所三年。

民欲博者,依博家法:先同甲首到户曹,具结报销;由曹长检户收捐,给执照,准入博家。无执照私入博家者,着该博家严拒;不肯去者即行送官,绅、衿、兵,革;平民,发惩罪所三年;有执照入私博家者,依此办理。非准升月分入官博家者,依官博家非准开月分私开例办理;官博家私纳无执照之人,依无帖私开例办理。[烟馆、博家帖,三年一换;烟口、博徒照,每年一换;每次换给,均着依前数报捐,旧帖照缴官。其不愿再开、再吸、博者.亦着于换给期声缴帖、照]

女闾章第二十九

《管子》“女闾”之设,大有深意;儒者非之,殆勿思也。盖天地之气不能有清而无浊,即世界男女不能有贞而无淫;天地之气清少而浊多,即世间男女贞少而淫多。化之未易遽化,诛之不可胜诛;惟有先行抑淫以扶贞、别淫以全贞之法,而后可冀淫之风渐衰、贞之风渐盛也。

今律严禁娼妓,然穷乡僻壤,无处无之,通都大邑尤繁有徒。其故由于无明者则暗者必不能禁绝;既知必不能禁绝,遂相与置之;于是士大夫以娼门为胜地,而群相护持,是阳抑而阴扶也。

今若严申律令,必期禁绝,无论万万不能;即作能禁绝论,彼淫者之野心能遽化乎?不能遽化,则伤风乱伦之事必且益多,是贞者益难自全也。

今通商口岸及内地,向多妓寮之处。开寮者率皆恶棍、毒妪,倚门者大半贫苦良女,幼遭骗卖,陷落火坑,逼学善媚,强令应客,稍不如指,非法用刑。至南方所谓“半开门”者,多系父母逼其女、翁姑逼其媳、夫逼其妻、兄弟逼其姊妹,一切强恶尊长逼其卑幼、强恶卑幼逼其尊长为娼。民之无告,于斯为极.又忍坐视乎!

今宜于妓寮多处,设女闾局:令开寮者同甲首到局,计口报捐,由局员亲往验实;严谕该寮主:“嗣后不许收买十四岁以内幼女入寮,十四岁以外妇女许收买,惟须先同甲首带本妇女到局,问取甘结。不许非法用刑;欲从良者,止许索还原价,不许浮勒分文。”当面责取切结,给帖开寮,按月计口收捐。局员不时密查.如有前项情弊,无论寮主是男是女,均杖一百.枷号三月,发惩罪所十年,封寮招开。

半开门娼家,亦令该家长带同本妇女到户曹出首报捐,由曹长问取本妇女甘结,给帖,许其为娼,按月收捐,禁止诸色人等索扰。无帖私开娼寮,及为半开门之家长者,无论男女,均杖一百,枷号三月,发惩罪所十年,封寮籍产,该妇女由官分别处置。

若系力不能制本妇女为娼之家长,着声官;查实无罪,该妇女由官送入娼寮。若娼寮主及半开门家长敢行威逼妇女到官,具为娼甘结,实非本妇女所甘者,杖一百,枷号三月,发惩罪所永锢,封寮籍产,该妇女由官分别处置。

其妇女自欲为娼,而制于家长者,许同甲首声官,由官送入娼寮,愿报捐领帖自居者听,不许家长及甲首阻挠。

凡欲游娼者,着同甲首到官.计日报捐,[孤客,着同馆东、房铺东到官_报捐]具“并无父母妻子异言”等情切结,由官收捐,给执照往游。无执照私游者,许该寮、该家中人杀死,无罪;若送官者,官、绅、衿、兵,俱革;平民,杖五十,枷号一月。如娼寮家私纳无执照之人,杖一百,枷号三月,发惩罪所三年。

凡帖、月照捐,均以贫富为多寡之数,依官烟检户法亦理;帖三年一换,依官烟、官博法;照,填明年月日,过限作废纸。

孤客无眷属者,不准开寮;欲游者,临时酌其捐数多寡。[官烟、官博、女闾之捐既行,可以渐减关卡、盐之税、厘课;然足国之源则仍在乎留意商政、大兴矿学也。]

婚嫁章第三十

男女年未十六,不许家长订婚;犯者,官、绅、衿、兵俱革,平民杖二百,毁其婚书,离其男女。[民间有所谓“童养媳”者,往往被舅强污、被姑毒虐,处境之苦.耳不忍闻,尤宜悬为厉禁]

及年订婚,婚书须本男女亲填甘结;如本男女不能作字,许家长或亲戚代填,令本男女画押。无两边甘结,及有甘结而无押之婚书,倘涉讼呈官,以废纸论;该家长以诬指订婚论。若家长背行代填、代押,非真出本男女者,依未及年订婚例惩治,毁书离婚。

男女许自相择偶:己俩属意者,家长不得阻挠、另订;违者,许本男女状求保正、甲首反复开导。不听者,保正径为本男女主婚,勒令出婚嫁赀;不肯出者,依未及年订婚例惩治;系保正家事及保正力不能制者,归乡正办理;系乡正以上家事及曹长力不能制者,归知县自行办理。倘因阻挠、另订而致毙其女者,该家长依未及年订婚例惩治外,发惩罪所十年。若系伯叔为家长而致毙其侄女,兄弟为家长而致毙其姊妹者,无论官、绅、衿、兵、平民,均斩立决。[凡阻挠致毙之事,须先经收过本男女状词者乃论]

至古人于妻有七出之礼,所定条目,实未皆协于情理之公。然自出礼废,而夫妇之伦始多苦矣!今宜改定三出礼:舅姑不合,出;夫不合,出;前妻男女不合,出;皆由夫作主。欲出妻者,备礼致词,送回母家,请其改适,不许下贬语。另设五去礼:其三与“三出”同,其二则一为妻妾不和,一为父母无子,归养,皆由妻妾作主。欲去者,向该舅姑、该夫礼辞而去。盖不设“五去礼”,则为妇女者,不幸而遇盗贼、灭伦之夫,惟有身与之俱死、名与之俱臭,斯乃数千年来第一惨政也,岂宜仍行于盛世哉!

凡欲出、欲去者,着本人先行状白保正;保正收状,即行判允;严谕该父母、该舅姑、该夫、该妻妾等,不许阻挠,一面着甲首到该家议给本妇出赀、去赀,监催速行。出、去之礼,该父母等敢有阻挠者,除分别革、杖外,均发惩罪所十年。

然近世妇人太偏重节,欲行此条,必须与“停旌”条并举;[详见下停旌章]令被出者、自去者易于改适,如馆师、署友、店夥然,适者不以为耻,娶者不以为贱;[古人实是如此,故曾子、孟子皆以小故出妻:若如今之重节,则曾、孟之举,不情已极,稍有仁心者所不忍为,而况圣贤乎?]然后可免轻生自尽之多耳。[嫁女随奁,夸多斗靡,薄力勉为.往往力困.溺女之风,缘此而起。今宜令各县户、礼二曹长会同议院.就本县分户九等,限定其数.务从简省;敢逾限者.将该家长分别惩治。惟止限外件饰观之数,不限内件金玉、产业之数。]

婢妾章第三十一

严禁买卖婢妾、勒写“不许女亲来往”之契券。改买卖之名为“永雇”,改买价之名为“永雇钱”。盖彼特不幸而为贫家之女,何忍贱而等诸动、植之物,辱而加以“买卖”之名,且责以兽道,而断其父母兄弟天性之恩爱也!又往往遭主人、主母毒虐,欲去不能,惟有待死,可悲实甚!

今宜改行著令:自大臣至平民,所有婢妾,无分长幼,但未生子,及虽生子而子年未满十六、或不及十六而亡者,该家长应以雇工相待,该婢妾亦应以雇工自处,去留两便;[谓不用“三出”“五去”礼]有事涉官,以雇工论。至已生子而子年已满十六者,无分其子是男是女,公私文字均着改称“侧妻”,有事涉官,一切与“正妻”同等论。其夫有官而正妻得封者,侧妻亦行例封,惟降正妻一品。

停旌章第三十二

今俗:已字未嫁,夫亡不字者称“贞女”,自尽者称“烈女”。已嫁,夫亡不再适者称“节妇”,自尽者称“烈妇”,例得旌表。然此风盛于宋、元以后,实则用情太过,不合礼经,未嫁“贞”“烈”,尤为无谓。盖其初不过一二人情好特深,感激为此,等于士夫之侠行,虽非中庸,要自独绝。自儒者专以“贞”、“节”、“烈”责妇女,于是号称“贞者”、“节者”、“烈者”,多非其本心,而劫于名议,而为妇女者,人人有不聊生之势矣。

今南方大族,为之长者,往往逼死其族中夫亡无子之幼妇,以希冀仰邀旌表为一族荣。富贵之家.夫亡不适,久成铁例,闺房之流,岂尽贤圣?于是不能遏欲者,内则乱伦,外则通仆,溃决极于烝报,偶合反于异类.适则不适也,而人理或几乎灭矣!

夫真贞、真节、真烈者.感激情好,原不为名。若曰“彼虽不为名,而有国家者宜以名宠之”,则如今之纷纷开报,珠目难分,使鬼而有知,彼真者必无乐乎大书、深刻于坊,而类聚群登于志矣!

今宜永停旌表夫亡守志贞女、节妇、夫亡自尽烈女、妇例,并除再适妇不行封赠例,以救妇女之穷,而复三代之治。若虑骤变骇俗,则可先停旌表贞烈女、烈妇例,除不封赠再适例;其节妇暂且照旧旌表。至民间女子有愿不嫁以永侍父母者,女妇拒强暴死者,自当以孝烈旌表。

勒分章第三十三

古者一夫授田百亩,余夫二十五亩。今西国子壮则必析其产,盖不使惰者病勤者、奢者病俭者、恶者病善者、强者病弱者,法至良,意至美也。

自汉后议论:以亲在别籍异财为薄,数世同居为厚。于是家庭之内,大抵恶强者隋且奢而乐,善弱者勤且俭而苦。老父寡母制于子妇,孤姪孀嫂制于伯叔,弱兄制于强弟,善弟制于恶兄。同居一门,苦乐天壤,率天下之人而趋恶强者,陋儒之罪也。

今宜令民男女已订婚嫁者,限三月内,着该家长具已行析产切结,并抄析产字据呈地方官存案;无产者,亦着呈家常物件析据,妻死续娶,而前妻有男女者,依此。

凡人家男正长死,无论亲子孙接管家务、伯叔兄弟代管家务,除接管者之子孙外,余人无论尊卑长幼,均着该接管、代管家长依此具结呈据。凡析据到官,无论如何析法,该地方官但行收阅存案,不许批行差查,违者革职。其有析产不公者,许本人或亲戚状求保正查判;逾限未呈析据者,由保正出票严催;系保正本家,由乡正票催;系乡正或曹长本家,由知县票催;三催不遵者,无论家长系官、绅、衿、兵、平民,除分别革、杖外,均发惩罪所五年,着该家另推家长。

除惨章第三十四

国朝初起东方,制刑宽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及世祖抚有中原,命大臣定律,当时议、纂诸臣,学识浅陋,未能仰体圣皇仁隐,因仍故明惨法,遂至斩之上有凌迟、斩之次有绞。凌迟极刑,非唐虞三代所有,岂宜行于盛世?绞之苦闻甚于斩.则名轻而实反重矣!

闻西国决犯有击脑、闭气诸法:击脑者,用电正对脑击,可以立毙;闭气者,闭之小室,令新养气不得入,可以渐毙,皆远异斩、绞之惨。

今宜除凌迟律,犯此者,改为斩决;除绞律,犯此者,改用西国击脑、闭气法决之;并除父母兄弟妻子连坐律,以仰体列圣仁慈之隐,继其未及改定之志,则三代后未有之仁政自我朝开之,亿万年不拔之基在是矣!

至今法审犯,必取其招供为凭,致问官动用非刑逼招.痛昏之下,何求不得?若已确知其情,又焉用招?宜除取招供法,无论轻重案件,但令问官详查细审,求情定罪;除笞、杖、枷及责掌嘴之件外,其余一切刑具及各衙门自制私刑,着悉行烧毁,示永永不复用。京外掌刑官及非掌刑官,敢有私藏旧刑具及私制新刑具者,斩立决。此亦除惨之一大端也。

重医章第三十五

医之为道,关系于民生甚巨。西国最重医,故治其术者日精。而民生其间,大受福利。中国则以医为小道,业此者.非市井粗识之无之徒,即学八股文而不成之辈,否则才士久困场屋,垂暮奄奄,迫于生计者也,又何怪术之不精.民生之无幸乎!

今除以黄帝《内经》列于经科中,正经试士外,宜令每县公举医师一人[本县无可举者,听举别县人],每年甄别合县医生一次。甄别之法:就中、西医书中命题,令作论,或由该师拟一病问,令各行立案开方;锁门分号,限一日交卷,由该师阅定,分一、二、三等及不取,出榜示众。列等者,月课一次,如甄别法;笔资、舆马费依本年甄别所定之等差其多寡,由各县户曹长会同议院就本县情形酌定,不许多勒。

又宜令精医而通西文之中人,或精医而通中文之西人遍译西国医书:又宜令通化学者用化分法遍行化验中土药物,得其真性,定著一书,命曰《本草求是经》,以救承讹踵谬之祸。[凡关系医政者.户曹长司之]

礼拜章第三十六

西国七日一礼拜之法,最有深意;盖所以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今中国号称尊儒教,然各处孔庙荒草没庭,徒有一二无聊教官坐卧其中,即间有号能举职者,不过导诸生以科举之学,于世道人心毫无裨益。

今宜重教官之任,改用本县人,归议院绅生公举;依西国礼拜期,集诸生礼拜孔子,歌诗讲学。诸生除客游者外,在城者不许旷礼拜,在乡者分班轮到;农工商诸色人等欲随同诸生礼拜、歌讲者,听。

又宜劝民多创礼拜堂,奉孔子神主,按七期礼拜、歌讲,如官庙法。

乐教章第三十七

今之演戏,其铺写忠孝节义,感人最速,入人最深,盖即古乐教之遗也。惟无行文士每好虚构男女淫乱情事,作为传奇,伤风败俗,莫此为甚!

今宜令各县乐曹长各就本县旧演传奇本,选其大指不诡于正者,删改疵累,命曰《乐部官书》.撮举要领为目录,命曰《乐部官书目录》,刊印,发各保正收存.准演。[欲演新传奇,须先将该本呈乐曹长核阅,登官书乃得演]除优伶不准应试例。[京外狎优恶习宜厉禁]民欲掌戏班者,着先同叫甲首到乐曹.具“不敢私演淫戏”切结,由曹长给帖.并令买领《乐部官书》,准其掌班赴演;敢有私演《官书》所无之本者,该掌班与开演处甲首,每犯一本均杖一百.枷号一月;犯满十本者,发惩罪所三年;无帖私行掌班赴演者.该掌班与开演处甲首,犯一本即发惩罪所三年.仍先行杖,枷:其不演戏而卖唱者.依此办理。[大概依此,不能过泥]

各处大小学,均令置备琴瑟、钟鼓等乐器,朝夕习之。小学目前无力全备者,听;但不准全不置,不准以俗乐器充数;置西国乐器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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