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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疏】议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里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後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後周为《劫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前禁擅发兵马,此须防止贼盗,故次《擅兴》之下。

248.谋反大逆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馀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疏】议曰:人君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齐明,上祗宝命,下临率土。而有狡竖凶徒,谋危社稷,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名例》:“称谋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大逆者,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反则止据始谋,大逆者谓其行讫,故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言“皆”者,罪无首从。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部曲不同资财,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并与部曲同。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并免缘坐。谓“谋叛已上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贼消息”,此等之罪,缘坐各及妇人,其年六十及废疾亦免。故云“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虽与反逆人别籍,得罪皆同。若出继同堂以外,即不合缘坐。

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徵,假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ビ法。)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疏】议曰:即虽谋反者,谓虽构乱常之词,不足动众人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虽有反谋,无能为害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若自述休徵,言身有善应;或假灵异,妄称兵马;或虚论反状,妄说反由:如此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ビ法”,谓一身合绞,妻子不合缘坐。“谋大逆者,绞”,上文“大逆”即据逆事已行,此为谋而未行,唯得绞罪。律不称“皆”,自依首从之法。

问曰:反、逆人应缘坐,其妻妾据本法,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其继、养子孙依本法,虽会赦合正之。准离之、正之,即不在缘坐之限。反、逆事彰之後,始诉离之、正之,如此之类,并合放免以否?

答曰:刑法慎於开塞,一律不可两科,执宪履绳,务从折中。违法之辈,已汨朝章,虽经大恩,法须离、正。离、正之色,即是凡人。离、正不可为亲,须从本宗缘坐。

249.缘坐非同居

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

【疏】议曰:“缘坐非同居者”,谓谋反、大逆人亲伯叔兄弟已分异讫,田宅、资财不在没限。虽见同居,准律非缘坐,谓非期以上亲及子孙,其祖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谓无夫者,律文不载,并非缘坐。其“缘坐人子孙”,谓伯叔子及兄弟孙,据律亦不缘坐。“各准分法留还”,谓未经分异,犯罪之後,并准《户令》分法。其孙妇,虽非缘坐,夫没即合归宗,准法不入分限。注云“老、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各准户内应分人多少,人别得准一子分法留还。

问曰:“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

答曰: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

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疏】议曰:“女许嫁已定”,谓有许婚之书及私约,或已纳娉财,虽未成,皆归其夫。“出养”,谓男女为人所养。“入道”,谓为道士、女官,若僧、尼。“娉妻未成者”,虽克吉日,男女未相见,并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家缘坐,不涉本生。“道士及妇人”,称道士,僧、尼亦同;妇人不限在室及出嫁、入道。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谋反、大逆,并无缘坐,故云“止坐其身”。

问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反、逆,有缘坐否?

答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各附县贯,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其有反、逆及应缘坐,亦与百姓无别。若工、乐、官户,不附州县贯者,与部曲例同,止坐其身,更无缘坐。

250.口陈欲反之言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251.谋叛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馀条被驱率者,准此。)

【疏】议曰:谋叛者,谓欲背国投伪,始谋未行事发者,首处绞,从者流。已上道者,不限首从,皆斩。注云“谓协同谋计乃坐”,协者和也,谓本情和同,共作谋计,此等各依谋叛之法。“被驱率者非”,谓元本不共同情,临时而被驱率者,不坐。“馀条被驱率者,准此”,馀条谓“谋反、谋大逆”,或“亡命山泽,不从追唤”,“既肆凶悖,堪擅杀人”,并“劫囚”之类,被驱率之人,不合得罪。

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

【疏】议曰: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不在配限,《名例律》“缘坐者,女不同”故也。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罪状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击城隍,或虏掠百姓,依百人以上论,各身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其攻击城隍,因即拒守,自依反法。

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疏】议曰:谓背诞之人,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首得绞刑,从者流三千里。“抗拒将吏者”,谓有将吏追讨,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论,并身处斩,妻、子配流。抗拒有害者,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并准上文:率部众百人以上,不须有害;若不满百人,要须有害,得罪乃与百人以上同。

252.谋杀制使府王

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工、乐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馀条准此。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疏】议曰: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已从《名例》解讫。刺史、都督、县令,并据本部者。吏卒谋杀都水使者,或折冲府卫士谋杀本府折冲、果毅,如此之类,并流二千里。工、乐,谓不属县贯,唯隶本司,并公廨户、奴婢谋杀本司五品以上官长,罪与吏卒同。若司农官户、奴婢谋杀司农卿者,理与工、乐谋杀太常卿、少府监无别。“馀条”,谓工、乐、官户、奴婢殴詈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当条无罪名者,并与吏卒同。已伤者绞,仍依首从法。已杀者,皆斩。

253.谋杀期亲尊长

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

【疏】议曰: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并於名例解讫。若妻妾同谋,亦无首从。注云“犯奸而奸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疏】议曰:“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则大功以下皆是,外姻有服尊长亦同,俱流二千里。已伤者,首处绞,从者流。谋而杀讫者,皆斩,罪无首从。

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疏】议曰:谓上文“尊长”,谋杀卑幼,当条无罪名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假如有所规求,谋杀期亲卑幼,合徒三年;已伤者,流三千里;已杀者,依故杀法合绞之类。言“故杀法”者,谓罪依故杀法,其首各依本谋论: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假有伯叔数人,谋杀犹子讫,即首合流二千里,从而加功合徒三年;从者不加功,徒二年半;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徒二年之类。略举杀期亲卑幼,馀者不复备文。其应减者,各依本罪上减。

254.部曲奴婢谋杀王

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疏】议曰:称部曲、奴婢者,客女及部曲妻并同。此谓谋而未行。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财分者,并皆为“主”。谋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谋杀主之期亲”,为别户籍者及外祖父母者,绞,依首从科。“已伤者皆斩”,谓无首从。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财,并非奴婢之主。

255.谋杀故夫祖父母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馀条故夫、旧主,准此。)

【疏】议曰:“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并据首从科之。“已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谓一家之内,妻妾寡者数人,夫亡之後,并已改嫁,後共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俱得斩刑。若兼他人同谋,他人依首从之法,不入“皆斩”之限。部曲、奴婢谋杀旧主,称“罪亦同”者,谓谋而未杀,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妻妾若被出及和离,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其“旧主”,谓经放为良及自赎免贱者。若转卖及自理诉得脱,即同凡人。“馀条故夫、旧主准此”,谓“殴詈”、“告言”之类,当条无文者,并准此。

256.谋杀人

谋诸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

【疏】议曰:“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谓同谋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手杀人,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藉,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不限多少,并合绞刑。同谋,从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谓元谋屠杀,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为首罪,合斩。馀加功者,绞。注云“雇人杀者,亦同”,谓造意为首,受雇加功者为从。

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馀条不行,准此。)

【疏】议曰:谓谋杀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合徒三年。注云“馀条不行,准此”,馀条谓“劫囚伤人”及“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之类,从者不行,亦减一等。其有发心谋杀即皆斩者,同谋不行,不在减例。谓谋杀期亲尊长,同谋不行,亦得斩罪。

257.劫囚

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疏】议曰:犯罪之人,身被囚禁,凶徒恶党,共来相劫夺者,流三千里。若因劫轻囚伤人,及劫死囚而不伤人,各得绞罪,仍依首从科断。因劫囚而有杀人者,皆合处斩,罪无首从。注云“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谓以威若力强劫囚者,即合此坐,不须要在得囚。

若窃囚而亡者,与囚同罪;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以故杀伤人者,从劫囚法。

【疏】议曰:谓私窃取囚,因即逃逸。与囚同罪者,谓窃死囚,还得死罪;窃流徒囚,还得流徒罪之类。假使得相容隐,亦不许窃囚,故注云“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等”,谓窃计已行,未离禁处者,减所窃囚罪二等。谓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流囚者,徒二年半之类。若因窃囚之故而杀伤人者,即从“劫囚”之法科罪。

问曰:父祖、子孙见被囚禁,而欲劫取,乃误杀伤祖孙,或窃囚过失杀伤他人,各合何罪?

答曰:据律:“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据此律意,本为杀伤傍人。若有误杀伤被劫之囚,止得劫囚之坐;若其误杀父祖,论罪重於劫囚,既是因误而杀,须依过失之法;其因窃囚过失杀伤他人者,下条云“因盗而过失杀伤他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既窃囚之事类因盗之罪,其有过失,彼此不殊,杀伤人者,亦依斗杀伤人论,应至死者从加役流坐。其有误杀伤本法轻於“窃囚未得”者,即从重科。

又问:窃囚而亡,被人追捕,弃囚逃走,後始拒格,因而杀伤,罪同劫囚以否?

答曰:下条“窃盗发觉,弃财逃走,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今者“窃囚而亡,弃囚逃走”,理与“窃盗发觉,弃财逃走”义同,止得“拒捕”而科,不同“劫囚”之坐。

258.有所规避执人质

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伍保,或知见,皆须捕格。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质者无期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259.杀一家三人支解人

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即杀虽先後,事应同断;或应合同断,而发有先後者:皆是。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疏】议曰:杀人之法,事有多端,但据前人身死,不论所杀之状。但杀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即为“不道”。若三人内一人先犯死罪,而杀之者,即非“不道”,只依杀一人罪法。注云“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同籍不限亲疏,期亲虽别籍亦是。即杀一家三人,虽有先後,发时应合同断;或所杀之事,应合同断,事发乃有先後者:皆为一时杀法,总入“不道”。杀一家三人内,兼杀部曲、奴婢者,非。“及支解人者”,注云“谓杀人而支解者”,或杀时即支解,或先支解而後杀之,皆同支解,并入“不道”。若杀讫,绝时後更支解者,非。或故焚烧而杀,或杀时即焚烧者,文虽不载,罪与“支解”义同,皆合处斩,罪无首从。妻、子流二千里。

问曰:假有部曲若奴,杀别人部曲、奴婢一家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准良人”,合入十恶以否?

答曰:部曲、奴婢虽与良人有殊,至於同类杀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别为差等,坐同良人,还入十恶。

260.亲属为人杀私和

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在法不可同天。其有忘大痛之心,舍枕戈之义,或有窥求财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若杀期亲,私和者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谓大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缌麻,徒一年。“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谓受雠家之财,重於私和之罪,假如缌麻私和,合徒一年;受财十疋,准盗徒一年半之类。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所在官司者,各减前私和之罪二等。虽则私和罪重,受财罪轻,其赃本合计限,为数少从重,终合没官。发後输财私和,依法合重其事。如傍亲为出财私和者,自合“行求”之法,依杂律“坐赃论减五等”,其赃亦合没官。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其应相隐者,疏杀亲,义服杀正服,卑幼杀尊长,亦得论告;其不告者,亦无罪。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雠,以其与子孙为雠,故令移配。若子孙知而不告,从“私和”及“不告”之法科之。

问曰:监临亲属为部下人所杀,因兹受财私和,合得何罪?

答曰:依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况监临内相杀,被杀者又是本亲,一违律条,二乖亲义,受财一疋以上,并是枉法之赃,赃轻及不受财,各得“私和”之罪。其间有罪重者,各从重科。

又问:主被人杀,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告官府,合得何罪?

答曰:奴婢、部曲,身系於主。主被人杀,侵害极深。其有受财私和,知杀不告,金科虽无节制,亦须比附论刑。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亻幸。然奴婢、部曲,法为主隐,其有私和不告,得罪并同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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