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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办法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其中,全部价款中不包括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计费内容适用增值税相关规定相同。事实上,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基本相同。

此外,税法除一般规定上述消费税的销售额一般方法外,还针对纳税人的各种特殊情况,就消费税销售额的确定作出了下列特殊规定:

1.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应为门市部实际对外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3.对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各类酒;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9)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注意:这里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办法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注意:从量定额计征法适用于啤酒、黄酒、汽油、柴油这4种液体应税消费品。

(三)复合计税办法

对于卷烟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消费品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

二、计税依据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分为计税数量和计税金额,由相应的计税方法决定。

(一)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是其销售额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没有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将增值税税款扣除,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将增值税税款和价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当对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进行换算,换算公式为:

【例3-1】某烟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6日对外销售雪茄烟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250万元,增值税额25万元,5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雪茄烟两批,开具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为80万元,试计算该酒业公司5月份应纳消费税额。(雪茄烟使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5%)

普通发票金额为含税销售额,因此,该烟草公司5月份计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分别为:

计税销售额=100+80÷(1+17%)=168.38(万元)

应纳税额=168.38×25%=42.10(万元)

上面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返还利润、集资费、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储备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款项:

(1)纳税人给购货方的项目发票;

(2)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其计税金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按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金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金额;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金额。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注意:上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平均利润率计算的利润额。

案例

【例3-2】某汽车制造厂将10辆中轻型商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赞助给小型企业,已知该汽车厂生产一辆中轻型商用车的成本为10万元,试计算该厂应纳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10×(1+9%)÷(1-9%)=11.98(万元)

应纳消费税=11.98×9%=1.08(万元)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负责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而成的应税消费品。

下列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一般的,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说明:

A.“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委托方未提供材料成本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其材料成本。

B.“加工费”是指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税有关条例规定,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各种情形,也就是上面我们提到的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公式为:

案例

【例3-3】某化妆品公司(委托方)委托某日用化工厂(受托方)加工某种口红。已知,受托方按同类口红每千克200元的销售价格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加工完毕的口红1000千克,当月销售连续生产的口红10批,共60箱,每箱销售价格8000元。月底结算时,账面反映月初库存委托加工口红800千克,价款400000元;月底库存委托加工口红600千克,价款300000元。问:该化妆品公司当月销售口红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口红消费税税率为30%,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

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8000×60×30%=144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口红已纳消费税税款=800×200×30%+1000×200×30%-600×200×30%=72000元。

当月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44000-72000=72000元。

案例

【例3-3】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A企业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了向B企业提供了加工的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5000元,支付B企业加工费24000元,其中,包括B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8400元,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试计算B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25000+24000)÷(1-15%)=57647.06(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57647.06×15%=8647.06(元)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案例

【例3-4】某外贸公司11月份从美国进口一批小轿车20辆,已知,这批小轿车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50万元,按规定应缴关税50万元,假定这批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为8%,试计算该进口公司应纳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350+50)÷(1-8%)=434.78(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434.78×8%=34.78(万元)

(二)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这里所说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根据税法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溶剂油、航空煤油以升为税额单位。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一些财务人员往往错用、混用计量单位,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在税法中,应税消费品计量时吨和升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油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5)石脑油1吨=1385升

(6)润滑油1吨=1126升

(7)溶剂油1吨=1282升

(8)燃料油1吨=1015升

(9)航空煤油1吨=1246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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