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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诉讼篇——教你怎样打官司(3)

★废水与绝产有无因果关系,受害者怎样举证?

【案例】

吴某是郊区的农民,以种地为生,且靠农田边上的河水进行灌溉。两年前,河水的上游建了一个造纸厂,向河水中排放废水,造成当地农民种的粮食绝产。现在,吴某等人准备起诉造纸厂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吴某不知如何证明造纸厂的废水造成了他们种的粮食绝产。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造纸厂两年前建立,吴某起诉应该没有超过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环境保护法》法意见》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要对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否认的,需要证明;同时,被告须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案例中,吴某只要证明造纸厂排放废水及自己的粮食绝产即可,不需证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民诉若干意见》第七十四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一)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六)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被逼迫写下的欠条,有效吗?

【案例】

武某和熊某因做生意产生纠纷,争吵中,武某非常生气,拿着凶器威胁熊某写下了一张10000元的欠条。事后,熊某认为武某只是一时气急,过后就没事了,所以没有报警。不久,武某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熊某,要求熊某还钱。熊某该怎么办?这个证据有效吗?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辨别真伪,除了对证据本身的检验外,法官的主观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认。

本案中,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此欠条究竟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本案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做出判断,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熊某如能够证明该欠条为自己受胁迫所写,则欠条无效,武某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而如果不能证明,熊某则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哪些案件可以请求法院先予执行?

【案例】

2009年9月,蔡某的父亲被一辆汽车撞伤。肇事车主为酒后驾车,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的父亲受伤以后住院治疗,而肇事车主迟迟不支付医疗费用。蔡某家在垫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用以后,由于经济因难没有能力再负担后续的医疗费用,现已将肇事车主起诉至法院,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能否请求法院先予执行?

【法律解析】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案中,由于蔡某父亲住院治疗急需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

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

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院拘传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

2009年5月,赵某的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赵某因为不愿意离婚,就没有按照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出庭。后来,法院先后给赵某送过两次传票通知赵某出庭,赵某都没有去法院。不久前,赵某妻子告诉赵某如果赵某再不出庭,法院可以拘传赵某强制到庭参加诉讼。那么,法院拘传应符合哪些条件?

【法律解析】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中,赵某作为离婚案件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拘传条件。

适用拘传,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且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在拘传之前,应该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法条链接】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能够由他人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吗?

【案例】

赵某和李某因做生意产生纠纷,赵某失手将李某打伤。李某老实巴交,不敢找赵某索要医药费。李某的好友高某知道此事,非常气愤,想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医药费等。那么,在这件事上,高某有权利状告赵某吗?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赵某打伤李某的钱,这是李某与赵某之间的侵权纠纷,与高某没有关系。因此,即使要提起诉讼.也必须由李某自己去,毕竟李某才是与本案有关系的人。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口头起诉吗?

【案例】

牛大爷八十高龄,妻子很早就去世了,牛大爷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但是现在两个儿子却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牛大爷生活非常艰难,于是决定去法院状告子女,但是牛大爷不识字,不会写起诉书,也没有钱委托律师代写。那么,牛大爷可以口头起诉吗?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起诉采取书面形式,将起诉的缘由、被起诉人、诉讼请求等内容叙述清楚,但如果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本案中,牛大爷不识字,也没有钱请律师代理,不太可能书面起诉,因此,牛大爷可以口头起诉,起诉的内容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然后通知对方当事人应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被判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后可重新起诉吗?

【案例】

杨某向法院起诉丈夫刘某要求离婚,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宣判以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护原判。6个月以后,原告杨某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区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以后原告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应当受理呢?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在判决以后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但是有新事实、新理由,都可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杨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以后,又到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无论其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只要有新事实,新理由,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法院应及时立案审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

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

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夫妻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频繁起诉吗?

【案例】

妻子韩某与丈夫李某感情一直吵吵闹闹,时好时坏。2009年3月,韩某将李某告上法庭,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受理以后不久,韩某因丈夫的苦苦哀求而原谅了他,于是撤回起诉。两个月后,韩某与丈夫又因生活琐事大吵大闹,于是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在短短的一个月内,韩某频繁地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对于夫妻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频繁起诉吗?

【法律解析】

司法实践中,离婚又和解,和解又离婚的现象是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韩某和李某的离婚纠纷反复提及,简直成为一场闹剧,法院可以依法不予理会。韩某不应再起诉,如实在无法与丈夫一起生活,就距法院判决6个月以后,再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

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

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涉及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审理吗?

【案例】

2009年4月,田某起诉妻子郭某要求离婚,并申请给儿子做亲子鉴定。于是妻子郭某申请案子不公开审理,田某认为妻子是心虚,郭某称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影响孩子,为孩子着想。此案涉及孩子的隐私,那么,当事人郭某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吗?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一般都是公开进行,但是,有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果公开审理,对当事人或是相关人则有较大的影响,不公开审理,效果反而更好。本案中,亲子鉴定是个很敏感的话题,如果公开审理,对孩子的影响会非常大。因此,郭某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要求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接受申请。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

公开审理。

★反诉提出以后与原案件合并审理吗?

【案例】

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其丢失被刘某捡到的自行车。刘某接到法院传票以后,也向法院提出要求陈某赔偿自己对自行车维修费用的诉讼,那么,刘某的诉讼请求构成反诉吗?

【法律解析】

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概念,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

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原告就是本诉的被告,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所提起之诉,使原告败诉。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而且被告提起的诉与原告提起的诉是互为相反的诉,联系密切。因此,反诉可以与原案件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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