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9374000000105

第105章 诉讼篇——教你怎样打官司(7)

【法律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对法律了解不多,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选择自行辩护,法院也应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房某由于家境贫寒,无法聘请律师,国家会为房某指定律师,这样,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一方的利益才能被更好地维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一次最多可以委托多少辩护人?

【案例】

章某是一家贸易公司的总经理。一天,章某发现自己的秘书潘某竟窃取公司的机密客户资料卖给对手公司。一怒之下,将潘某暴打一顿,致使潘某重伤。此案经法院受理以后,双方准备应诉。章某认为,律师应是多多益善,于是决定聘请律师组建一个律师团,为自己辩护。那么,一名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多少辩护人?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本案中,章某寄希望于聘请更多的律师来为自己辩护,愿望是好的,但这是违反法律的。按照法律规定,章某最多只能委托两名辨护律师。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律师可以不按被告人的意思辩护吗?

【案例】

2009年5月,赵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赵某聘请了律师为赵某辩护。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及调查后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开庭时只能作从轻辩护,不能作无罪辩护,希望赵某能主动认罪,这样法庭会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判决。但是赵某认为应该作无罪辩护。请问:律师可以不按赵某的意思辩护吗?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论作无罪还是罪轻辩护,其前提是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发表独立自主的意见,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案例中,如果被告人赵某坚持自己的观点,反对辩护人的意见,可以解除与辩护人的委托关系。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词怎么办?

【案例】

赖某与同事周某素来不和,后赖某将周某引致自家小区,将其杀死后抛尸,该过程恰巧被小区居民万某看到。不久,在万某协助下,公安局将此事侦破,赖某被依法逮捕。此案移交法院审理后,赖某聘请了律师李某代理诉讼。李某为了给赖某开脱罪责,找到万某,采用金钱利诱以及武力威胁并施的方式,要求万某放弃作证,万某只好答应。李某的行为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此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如果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不仅要吊销律师执照,并且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律师伪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

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可以中途更换辩护律师吗?

【案例】

翁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翁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庭审开始后,翁某对张某的表现很不满意,认为如果让张某继续代理,会对自己非常不利。翁某希望更换自己的辩护律师。那么,被告人翁某可以中途更换律师吗?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本案中,辩护律师张某在庭审中的表现不但不能帮助翁某,而且给翁某造成了困扰,如果当事人翁某认为辩护律师的表现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要求换掉张某,重新聘请律师。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合法吗?

【案例】

王某是某市公安局刑警。一次,该市公安局打掉了一个盗窃团伙,抓获了犯罪嫌疑人30余人。审讯时,这些人大多不好好交代,王某一怒之下,随手抓起门边的一根木棍,对着前排的人一顿暴打,这些人撑不过,便交代了全部的罪行,后排的人看此情景也全都招了。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法律解析】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证据的合法性,就是指证据必须在内容上、形式上、收集和认定的人员与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必须是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的,以保证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刑讯逼供不属于法定的程序,经非法程序收集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证明。

本案中,王某暴打犯罪嫌疑人而取得的证据是通过非法程序得到的,因此是无效的,没有法定的证明力。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拒不认罪但证据确凿,可以定罪吗?

【案例】

郭某和常某盗窃了一家展览馆的钱财和一些艺术展品,馆内的摄像头清楚地拍到了两人换装的样子,证据确凿。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郭某和常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不久,公安机关宣布结案,将案件移交法院。在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郭某和常某有罪吗?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郭某和常某拒不认罪,但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两人犯罪事实成立,因此可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可以就此认定郭某和常某的罪行。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犯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案例】

姚某与高某由于借贷纠纷发生争执,姚某一怒之下将高某的胳膊打折,姚某此时意识到自己犯罪了,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认为姚某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姚某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什么是取保候审?什么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解析】

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只要提供保证,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就只是被限制,而不是被剥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姚某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主动自首,是真心悔过,即使不对其刑事拘留,也不会发生社会危害。因此,可以对姚某适用取保候审。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案例】

某女子姚某过失将同事打伤,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姚某于是提出让自己的表兄肖某作为保证人,肖某也同意了。不久,公安机关了解到肖某曾在几年前因犯罪而被判剥夺政治权利至今,因此,肖某不符合作保证人的条件。那么,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取保候审的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一种是保证

金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肖某曾因犯罪而被判剥夺政治权利,至今刑期还没过,因此,肖某不符合作为保证人的条件。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有时间限制吗?

【案例】

郭某利用与客户谈判的机会,收受贿赂10万元。案发以后,市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鉴于犯罪嫌疑人郭某认罪态度比较好,主动退出赃物、赃款,决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有时间限制的吗?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本案中,检察院对郭某采取取保候审,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侦查机关还没有侦查终结,就必须解除对郭某的取保候审。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同类推荐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立法的通知撰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参加本法立法的同志以促进就业发为蓝本,对本法的立法背景、立法主旨、实务中适用的规则进行了逐条的阐述。本书对就业管理方面的业内人员是不可或缺的工作指导。
  • 困难有助: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解读

    困难有助: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解读

    关注百姓热点问题, 解读民生政策法规, 剖析真实典型案例。本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 贴近百姓的方式, 结合具体案例, 就社会救助问题, 从政策和制度层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热门推荐
  • TFBOYS之爱恋的光芒

    TFBOYS之爱恋的光芒

    一个从来不追星的女孩,在樱圣中学遇到了王俊凯,王源,易烊千玺。(剧情需要,别太在意),三人同时追她,她会选择谁?她是世界上第一大家族,她对人特别霸道,当然她也有脆弱的时候!无论时间多久都无法抚去青春的记忆,那时的我们一起欢笑,一起流泪,一起疯狂。但是最后却不能在一起......我一分不清,你是我的友情,还是我错过的爱情!
  • 樱之恋:十年爱恨风尘如烟

    樱之恋:十年爱恨风尘如烟

    一树樱桃经过细雨的滋润,鲜艳欲滴。一身白衣的男子手握砍刀抵在她的脖子,眉眼冷然,杀气冲天。这把刀跟随他在战场杀过无数敌人,这一次却对着心爱的女人:“楚乐,我以为你是纯洁无暇的天使,却没想到是如此阴险恶毒,不择手段的女人!为毁夏国江山出卖肉体”。“夏靖轩你的心不会痛,里面有夏国,有兄弟,有亲人,唯独没有我,而我的心里只有你给的伤,我的父亲,母亲,哥哥……我们之间只有仇恨!”十年相爱,十年仇恨……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多好!
  • 江左一品纨绔

    江左一品纨绔

    文坛浊酒,一半被李白喝进诗里,另一半让魏晋文人就着寒食散干了,些许化作率性癫狂,余下的遁入愁肠。当代律师王衡穿越到了东晋宁康三年,成了‘书圣’的孙子,谢玄的女婿。只是天意弄人,前任逛青楼,喝花酒,气跑了尚未洞房的新娘子,眼见着一顶天大的纨绔帽子就扣下来了。人道琅琊王宣之风流不羁,堪称江左纨绔第一品。
  • 用生命延续的爱

    用生命延续的爱

    真正的爱情是什么?真正的爱情就是不用海誓山盟,却能在暴雨狂风中,陪着你慢慢地走;真正的爱情就是争吵的面红耳赤,虽然知道是你的错,但最终他还是愿意说“对不起”;真正的爱情,是全世界的人都离开了你,他还在你身边,情愿和你一起下地狱……
  • 老三的爱情

    老三的爱情

    大学;与青春有关!喝过酒,打过架,逃过课;为了心爱的女孩装傻犯愣痛哭过!经常裤兜里的钱比脸还干净!在迪厅里,视频里,KTV里惊喜着颤抖着看过那些美丽妖娆的身材和脸蛋;幻想过那些有的没的!这好像才是正常的青春期纯精神与生理的躁动!可我们宿舍的老三,张志毅!帅的那么普通和平凡!略显神秘却缄默的四年,因为英语系花林婷飞蛾扑火般的追逐成为大家羡慕嫉妒恨的焦点!?而他一直爱护陪伴着的;却是个小男孩:从哪儿来的?我们这些和老三一个宿舍厮混了四年的兄弟,一人一个版本凑出了大概的真实还原!一个不得不纪念的与大学和青春有关的爱情故事。。。。。。
  • 暗恋我?你死定了!

    暗恋我?你死定了!

    她没有想到的是,那么多年过去,曾经的人真的再次出现在了她的面前,只是她并不知道,等待着她的,究竟是劫是缘?她能做的,只有坚持到底,亲眼去看、亲身经历命运的安排。
  • 羡煞浮沉

    羡煞浮沉

    我朦朦胧胧中感觉自己处在花海里,到处都是鲜艳的花儿,散发醉人的芳香。我慵懒的躺在花海的中央,望着纯蓝色的天空,向打翻的蓝色墨水瓶。渐渐地我觉得,阳光很刺眼,使我睁不开双眼,我紧蹙双眉,试探似的睁开双眼。看见的确实另一方景象...
  • 极品太守

    极品太守

    生活一直碌碌无为的刘基穿越到了东汉末年,正逢天下大乱诸侯纷争,父亲刘繇恰好又接到了天子诏命前去赴任扬州刺史,刘基跟随父亲来到了扬州,发现淮南袁术步步紧逼图谋整个江南扬州,由于父亲刘繇生性懦弱,刘基忍无可忍,终于破釜沉舟一举击溃吴景孙贲,攻下了宛陵城,依靠自己的努力做上了丹阳郡太守。。。。。。。。。。。。。。。。本书属于养成类型,借助三国背景讲述一个完整的故事,如果你把小说当做历史来看,或者内容不合你的口味,那我也只能说很遗憾。
  • 守护甜心之池泪茶雨

    守护甜心之池泪茶雨

    雨,无情的砸落在少女身上,可惜心已经感不到痛;风,冰冷的吹落在少女身上,可惜心已经不再炽热;雪,飘落在少女身上,少女觉得是那么的冰冷。。。。。。“边里唯世,你真的不愿相信我吗?”少女眼中溢满了泪水,看着他坚定的表情,她苦笑了一下,友情真的如此脆弱。“好,请你记住今天的选择。我,会回来复仇的。你,等着吧!“
  • 成长传说

    成长传说

    她,生活了21年才发现自己的父母不是亲生父母。甚至自己都不是汉族了,而是来自一个巴蜀苗族姑娘,一个胎记竟然有着一段传说和神秘力量,被有心人利用。而聪明善良她,救了,痴情呆萌的他。他们的爱情成长故事,在若干年之后,成为了一段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