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公务员对职务任免有意见,能向法院起诉吗?
【案例】
某市质检局副局长齐某接到任命,被任命为质检局人事科科长。齐某认为,此次任命,是降职任命,自己并没有犯什么错误,局领导不该对自己做降职处理。心有不甘的齐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法律解析】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俗地讲,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行政机关内部的职务任免等,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例中,齐某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人事任免的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其诉讼。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能两次作出完全一样的行政行为吗?
【案例】
郭某经营着一家水果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郭某经营的商品种类超过既定范围为由,要吊销郭某的营业执照。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调查,判决工商局撤销吊销郭某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不久,工商局又以同一理由,再次吊销了郭某的营业执照。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原来的一样,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郭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已经胜诉,工商局就应该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而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做出一样的行政行为。郭某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子女偷着变更了房地产产权,父母该怎么办?
【案例】
小周趁父亲不在家,将父亲的身份证以及房产证偷走,然后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私下将房屋更改至自己名下。小周父亲知道此事之后,将该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和其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产权更名登记。对于小周父亲的诉求,法院会受理吗?
【法律解析】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等权利的确认及变更有特殊规定,房屋转让程序的第一步就是房产所有权的转让必须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即变更房产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在场,如在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一方操作,签订了合同,则视为程序违法。本案中,小周瞒着父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未按照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因此,小周父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政行为不服的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某大学二年级学生廖某和一些同学到餐厅吃饭,一男子见廖某的一个女同学长得漂亮,便上前搭讪。廖某上前保护女同学,双方起了冲突。闻讯而来的警察将两方都抓了起来,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廖某认为自己与同学只是正当防卫,不应被拘留,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廖某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法律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廖某及其同学与他人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就由廖某所在地或者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营业执照两年没有批,公民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案例】
老施失业以后,决定开一家小型超市。但是,营业执照拖了两年了,还没有批下来。老施认为自己手续一应俱全,程序也没有不当之处,向有关部门询问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老施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老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法律解析】
发放营业执照.是一种依法申请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本案中,老施于两年前申请营业执照,一直没有批准,老施认为并不是自己的问题,是工商行政机关的责任,对此产生的异议,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老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吗?
【案例】
赵某与某暗娼吕某打算交易,两人准备前往嫖宿地点时,被巡视的警察抓获,将两人带至公安局。赵某承认了自己有嫖娼的意图和违法行为,公安局依法作出了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后赵某的朋友为赵某办理了保释手续,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公安分局的处理决定。诉讼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吗?
【法律解析】
该案涉及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推定有效,不因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本案中,赵某受到了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赵某被保释以后,暂缓执行拘留处分,公安局对赵某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已是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无须法院再做出停止执行的判决。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有起诉权的原企业法人终止了,谁可以提起诉讼?
【案例】
某市一家贸易公司由于缴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该贸易公司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久,该贸易公司解体了,分成了两家网络公司。这时谁还有权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有提起行政诉讼资格的贸易公司
解体了,应当由承受了原贸易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新的法人或组织继承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原公司解体形成的这两家新公司,哪个承受了原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哪个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谁负有举证责任?
【案例】
2009年6月,于某驾车行至高速公路出口时,与一小货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调查取证,认定于某负主要责任。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于某要负举证责任吗?
【法律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原告一方处于劣势,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且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有效地推进诉讼的进程。本案中,于某诉交警大队一案,于某不必负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住院期间发生医疗纠纷,可以起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吗?
【案例】
杨某因病到某市一家医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发生医疗纠纷。杨某同医院与卫生部门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以卫生主管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住院期间发生医疗纠纷,可以起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吗?
【法律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对于此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例中,卫生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执政,放任了对原告利益损害状况的发生,而不履行保护的职责,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利益损害状况的延长,对此,杨某可以起诉卫生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法院应当受理杨某的起诉。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可以让亲属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吗?
【案例】
吕某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拘留期间被严厉审讯,吕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但自己被关着,那么,吕某可以委托亲友向法院起诉吗?
【法律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案例中,吕某因涉嫌聚众斗殴而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下,吕某的亲属可以依照吕某的委托代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受理此案。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