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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知识产权——保护我们无形的产权(2)

★超过30天未回复,就可一稿多投吗?

【案例】

小高是一名文学青年,平时喜欢向一些报刊杂志社投稿,并屡屡有文章面世。一次,小高投到某杂志社的一篇文章经过3个月还未发表,遂将该篇文章转投他处。他的一位朋友告诫小高,称他的行为属于一稿多投,已经违法了,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小高因此十分不安。那么,小高真的违法了吗?

【法律解析】

我国《著作权法》对一稿多投进行了规范。一般情况下,作者是不能一稿多投的。但是,向报刊杂志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作者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小高所投稿件,如果事先未做约定,他有权将稿件投向其他报刊杂志社。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出版社是否应当向作家的后代支付稿酬?

【案例】

乔某的父亲是一名作家,生前发表了很多作品。2006年为了纪念他,某出版社出版了乔某父亲所写文章的专辑。乔某知道后,向出版社要求领取该书的稿酬。出版社说,专辑中的文章是他们专门派人查找整理出来的,因此著作权应当归编辑者所有。那么,出版社是否应当向乔某支付稿酬?

【法律解析】

出版社应向乔某支付稿酬。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是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乔某的父亲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去世后其著作权由乔某享有。因此,出版社应当向乔某支付稿酬。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为单位和领导撰写的文章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案例】

任某在政府某事业单位临时工作4年,其间为领导个人和单位撰写各类文章或材料200余篇,单位仅支付了任某工资。现双方因故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任某所撰写的文章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任某有权获得报酬吗?

【法律解析】

任某在工作期间为领导个人和单位撰写的文章应当属于职务作品。作为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任某依法享有在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因职务作品获得的奖励归谁?

【案例】

梁某是一名国有企业的员工,由于做秘书工作兼任企业信息宣传,经常写些新闻信息。在2008年全市新闻信息评比中,梁某所在的企业被评为新闻信息宣传二等奖,梁某个人获新闻信息宣传先进个人奖。奖全是由市局拨下来的,而且附说明是给梁某个人的奖励,但单位领导说奖金应当归单位所有。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因此,该新闻信息虽然属于职务作品,但你仍有权获得奖励,市局拨下来给你的个人奖金,单位无权占有。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案例】

董某于1954年创作了一部作品,并于1955年在甲出版社出版。2001年董某去世,其子小董继承了父亲的所有遗产。2006年,小董在一次偶然中发现父亲的书又被乙出版社出版。小董遂以乙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而乙出版社则以该书已过了保护期限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本案中的作品是否如乙出版社所说已过保护期呢?

【法律解析】

乙出版社侵犯了董某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本案中的作品于1955年发表,而董某于2001年去世,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作品的保护期应在高某生前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所以,乙出版社未经董某的继承人小董的允许而使用其作品,已经构成了侵权,理应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什么情况下属于一稿多投?

【案例】

卢某就自己创作的一篇散文向甲杂志社投稿。2个月后,卢某未收到甲杂志社的任何答复,卢某遂向乙杂志社投稿,并很快收到乙杂志社的使用稿件的答复,1个月后,卢某的作品在乙杂志上刑出。甲杂志社获知后,以卢某一稿多投为由,要求卢某承担法律责任。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一稿多投呢?

【法律解析】

卢某未构成一稿多投。我国法律规定作者向杂志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决定使用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杂志社投稿。本案中,卢某在向甲杂志社投稿后的2个月内未收到任何答复,此时,卢某有权向其他任何一家杂志社投稿。所以,卢某在向乙杂志社投稿并顺利出版文章后,甲杂志社以一稿多投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是毫无法律根据的。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合同未约定报酬,出版者可以拒付稿酬吗?

【案例】

关某就其创作的漫画作品与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关某授权出版社出版其漫画的权利,但双方未就稿酬的支付方式及标准进行约定。出版社顺利出版该图书,但始终未向关某支付报酬。随后,关某起诉出版社,要求其支付稿酬,而出版社则以双方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口头约定:出版社不向关某支付任何报酬。出版社是否可以据此拒付稿酬呢?

【法律解析】

出版社不能以口头约定而拒付关某稿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但并未限定合同的形式,因此口头合同也是允许的。但是,当作者关某与出版社对当时的口头约定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又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作者同意放弃稿酬时,视为作者未放弃稿酬,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其各项著作权权利或转让其著作权权利而获得报酬。由此可知,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所以,出版社必须支付关某报酬。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社有权要求作者按照他们的意图修改稿件吗?

【案例】

马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马某交稿后,该出版社提出修改意见,要求马某按出版要求将作品中带有独特语言风格的内容删掉。马某认为删掉的部分正体现了作品的特点,不同意修改。出版社称不接受修改意见将不予出版。那么,马某是否必须按照出版社的要求修改自己的作品呢?

【法律解析】

马某无须按照出版社的要求修改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本案中,马某按约定为出版社编写书稿,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出版单位此时却要求马某按出版要求进行修改,但又未明确告知出版要求的具体内容,说明该作品为何不符合出版要求。因此,马某为保证自已作品的完整性,有权拒绝出版社的修改要求。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著作权被买断后作者还有署名权吗?

【案例】

2008年,周某与某文化公司签定了一份《委托撰稿合同》,周某为该公司撰稿,该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稿酬。不久前,周某发现该公司出版的另一本书中,周某撰写的文章内容占全书内容的2/3,但是署名被他人代替。于是周某去找该公司理论,他们称当时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后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公司,即买断著作权。著作权被买断后作者还有权署名吗?

【法律解析】

买断指卖方将所有权利全部卖掉,不作任何保留,但是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内容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不许转让。因此,周某所签的《委托撰稿合同》中关于财产权转让的部分有效,关于人身权转让的部分无效,周某仍然享有作品的人身权,有权在作品上署名。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继承人可以发表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并署名吗?

【案例】

陈某创作了一部书稿,始终未能出版。2006年,陈某去世。此后,陈某的继承人小陈将父亲的书稿拿到某出版社。并很快达成了出版协议。小陈认为自己作为该作品的继承人,享有与其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而出版社则认为小陈不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只有财产权和保护其著作的人身权。那么,该作品的署名权应归谁?

【法律解析】

该作品的署名权归陈某所有,小陈作为继承人,只能行使发表权及其他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逝世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但对于署名权,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作者的署名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此可知,只有陈某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而此署名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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