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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保险篇——让我们的人生更保险(1)

投保

★商业保险能否代替社会保险?

【案例】

2006年10月,柳女士聘为某外资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为柳女士办理了商业保险,但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当时柳女士并没有提出异议。2008年3月,该公司要与柳女士解除合同。柳女士现在还能要求该公司给其补缴社会保险吗?

【法律解析】

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诚信、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与社会保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公司没有为柳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其办理了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不属于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的情形。虽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但纠纷发生后,柳女士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未征得受益人的同意能为其购买人身保险吗?

【案例】

马某与女朋友叶某相恋了一年多,双方感情很好。马某想在叶某生日之际送她一件特殊的礼物。现在社会上很流行买人身保险,马某想悄悄给她买一份,等到她生日那天再告诉她,给她一个惊喜。那么,马某可以事先不征得叶某的同意而为她买人身保险吗?

【法律解析】

未经叶某的同意,马某不能为她买人身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中,马某与叶某只是恋爱关系,两者之问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除非马某事先征得叶某本人的同意,否则他不能为叶某购买人身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危险程度增加而未加保费,保险公司需赔款吗?

【案例】

2006年4月,某机械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400万元。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法律解析】

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视为默认,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该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前妻还可以作为受益人吗?

【案例】

2006年,叶某与丈夫田某协议离婚,之后田某与柳某结婚。2008年5月,田某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去世,保险公司通知叶某去领赔偿金。原来田某曾在这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受益人是叶某。但柳某认为叶某与李某已经离婚,这份人身险的受益人应该是她。那么,离婚后还可以作受益人吗?

【法律解析】

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叶某与田某离婚后,田某并未通过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即默认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现在仍是合法的受益人,该受益权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所以叶某仍然是这份人身险的受益人。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公司可以因离婚而拒赔保险受益人吗?

【案例】

2005年8月,杨女士为她自己和她的丈夫黄某各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并指定夫妻双方互为对方的受益人。2008年,杨女士与黄某离婚。离婚后不久,黄因病去世。杨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认为黄某与杨女士已离婚,故此对前夫不存在保险利益关系,不能成为其前夫的受益人,因此拒绝向杨女士赔付。保险公司的说法有理吗?

【法律解析】

杨女士可以作为保险受益人而获得赔付。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对于出险时受益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却没有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需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就可要求赔偿。本案中杨女士在为前夫黄某投保时已一次交清保费,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人离婚后也没有对原合同作任何变更。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二人已离婚为由拒绝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受益人死亡谁有权主张保险金?

【案例】

韩某的丈夫早年参军,复员后创办了一家工厂。2008年8月,丈夫外出订货,不幸遭遇车祸死亡。之后,保险公司的人来说韩某丈夫曾买过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是韩某的儿子,可是韩某的儿子去年已经因病去世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谁有权主张该保险金?

【法律解析】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韩某作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权主张该保险金。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该向谁支付保险金?

【案例】

2007年程某和妻子曾某离婚之前,曾某在某保险公司买过一份保险,受益人是程某。2008年3月,曾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丧生,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受益人将获得10万元的赔偿金,但她父母说这笔保险全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他们继承。那么,保险公司应该向谁支付保险金?

【法律解析】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但是程某的情况并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因此离婚后程某的前妻如果并没有变更受益人,程某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未告知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据此不赔吗?

【案例】

郭某为其56岁的父亲投保了6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郭某在保险单关于被保险人“过去10年内是否因疾病或者受伤住院或手术”等14个栏目中作了否定表示,业务员白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的情况下就填写,两年后郭某之父因病去世。郭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郭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丙肝住院治疗的事实,因而拒绝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法律解析】

保险公司应当依保险合同赔付郭某保险金。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同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因为实践中有的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理解不是很准确、充分,所以法律规定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据此可知,保险法中所说的“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如果因为保险人没有说明,没有询问而未能“如实告知”,保险人应该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案例】

2007年3月10日,石某到医院检查身体,经化验诊断为: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损害。经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元医疗费。石某曾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所以石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石某的入院病历记载着“有饮酒史8年”。保险公司表示,石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要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对医疗费不予赔付。

【法律解析】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如果石某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退还保费,对医疗费不予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首期保费已缴,但保单未签发,合同成立吗?

【案例】

郑某投了一份“终身寿险”,填写了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称保险计划书、保费正式收据及保单正本将延后一至五日送给郑某。投保后五天,保险公司没有通知郑某体检,也没有向郑某送达保单。在投保后1周,郑某因车祸身亡。郑某的妻子,拿着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尚未体检,保险合同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由拒绝赔付。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成立了吗?

【法律解析】

本案保险合同已成立生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成立。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本案中,保险公司已收取郑某的首期保费,应视为已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业已成立,而不论保险公司是否签发了保单。既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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