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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保险篇——让我们的人生更保险(4)

【法条链接】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用公车办私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案例】

田某为某国家机关司机。一日,田某驾驶单位的轿车送朋友到外地办事。途中,由于田某车速过快,且精力不集中,将横穿公路的骑车人撞成重伤。因田某驾驶的车辆由单位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田某所在单位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田某属于公车私用,增加了保险人的危险性,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吗?

【法律解析】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本案中,田某虽然属于公车私用,但田某作为该国家机关的在职司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人的解释。因此,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理解为针对的是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所以,田某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在其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买了他人的车,连同保险一起买吗?

【案例】

曾某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曾某把车卖给朋友段某,并告知段某此车已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之后不久,段某驾驶这辆车时将李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责任全在段某,并出具了损失赔偿书,金额为1.8万元。事后,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查之后以段某不是保险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做法有理吗?

【法律解析】

保险公司依法可以不赔付保险金。本案中段某虽然依法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书,它不随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也就是说,段某不是保险合同的签署人,在他的主体资格没有经过有关程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段某不能直接享受合同利益。车辆转让时要使关于车辆的保险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须按《保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对保单签署批注后,原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起就告终止。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投保人“耍手段”,保险公司会买单吗?

【案例】

袁某的女儿今年19岁,因精神不正常辍学在家。

一天下班回家,袁某见女儿不见了,于是,决定为女儿购买意外保险,万一出了事儿还能获得一大笔保险金。袁某在保险代理人李某处顺利地为女儿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意外保险,受益人为自己。合同中本该由被保险人签字的地方也均由投保人袁某代签。

在购买保险后的第二个月,袁某的女儿被发现因交通事故死亡。袁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袁某购买保险前其女精神不正常且已走失,故拒赔。

【法律解析】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中,袁某的女儿签字均为投保人袁某代写,不符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的条件,故该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袁某为其女投保,未将被保险人袁敏精神不正常且下落不明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案例】

2006年5月3日,任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间为1年。合同到期前任某提出续保。2007年4月30日,任某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熊某递交了投保单,熊某接到投保单后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熊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2007年5月10日,任某的车停放在路边时被一辆车撞了,肇事司机驾车而逃。任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说并未收到保险费,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

【法律解析】

熊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后,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熊某的责任。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出险时未缴保费,保险公司照赔吗?

【案例】

某歌舞厅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险合同,期限为1年。一年到期后,该歌舞厅没有续保。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乔某前来洽谈续保事宜并达成一致:该歌舞厅投保5年,保费共8万元。签订合同以后,歌舞厅负责人答应第二天去银行划账。为了表示信任,乔某在未实际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当场开了8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字。次日清晨,该歌舞厅失火。发生险情以后,该歌舞厅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保费未到保险公司账上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歌舞厅与保险公司代理人乔某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了投保单,保险公司以歌舞厅未交纳保费为由否定合同成立是不正确的。保险公司既然指责歌舞厅未尽缴费义务,自然表明其已首肯了保险合同的成立。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未告知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

2007年10月,唐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业务员当即为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他并没有告诉唐某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就让其在投保单(综合险)上签名,之后唐某按要求交纳了保险费。2008年8月,唐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出了事故,车辆损坏严重,为此唐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驾龄未满1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法律解析】

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作为保险业务手续的经办人,没有向唐某告知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并作出重要提示。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唐某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唐某不发生效力。因此车辆损坏的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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