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案例】
杨某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李某与其结婚。婚后,李某不堪忍受杨某的折磨,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解析】
这样的要求合理。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未结婚登记,分手时能否分到一半房产?
【案例】
2007年元旦,阿琳和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去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书。办理结婚仪式后,他们用两人的存款购买了一套房子,交款收据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现在阿琳和丈夫因感情问题离婚,可是阿琳很困惑,她可以分到一半的房产吗?
【法律解析】
因为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定夫妻关系。如果阿琳想分到一半房产,需要与男方协商经其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阿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同居期间购房的房产,阿琳也出了一半的房款。另外,如果所购房屋已经办理房产证书且房产证书上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则阿琳不能分到该房产,只能要回出资的房款。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怎样处理?
【案例】
某男子徐某与某女子李某是男女同居关系,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并且两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起了争执。请问,未婚同居关系的男女,分手后财产该怎样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产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两人经过协商对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如果产生了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案例】
周某与秦某结婚时,男方秦某的父母制备了一份彩礼送给周家。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在分割财产时,秦某要求周家返还结婚时自己父母送给周家的彩礼,周家人拒绝。请问,秦某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解析】
判断秦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要视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彩礼的性质,应该可以认定为当事人一方的父母为了子女的结婚出资,按此理解,彩礼似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彩礼是一方给付给对方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接受了彩礼,即是对婚姻的承诺,如果后来婚姻没成,彩礼一般是要还的。本案中,秦某父母给周家的彩礼,根据司法解释的阐述,应该是要返还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
女子吴某所住的村子地处偏僻,人们受传统教化影响很深。后来,吴某与同村的罗某结婚,婚后1年,吴某生下一个女孩儿,满是男尊女卑思想的丈夫罗某将女婴扔进了深山。孩子不久就死了。吴某得知此事后,痛不欲生,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吴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法律解析】
吴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吴某刚出生的孩子被丈夫罗某扔进了深山,直接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因此有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该作出赔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案例】
张某是一家电视台的记者,常年在外地工作。妻子胡某为了照顾孩子不得不辞去工作,赋闲在家。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出现裂痕,经过商议,两人决定离婚。由于胡某因照顾孩子,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胡某遂要求张某给付经济赔偿。胡某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法律解析】
胡某可以要求给付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为家庭多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胡某因照顾孩子、打理家务等而失去工作,可以认定为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此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协议离婚,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案例】
冯某与袁某自结婚以来,婚姻生活一直不幸福。妻子冯某在得知丈夫袁某包养情人的事情后,决定离婚。不久,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生效后,胡某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给付损害赔偿。冯某可以提起这样的诉求吗?
【法律解析】
冯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给付损害赔偿。尽管冯某与袁某协议离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冯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障碍。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的女性弱势群体,我国《婚姻法》特别作出了规定,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案例】
李某在与妻子叶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偶然得知在文艺界工作的妻子叶某每月会有一笔丰厚的奖金。但叶某不知道丈夫清楚此事,所以每月都会把钱藏匿起来。后来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丈夫李某对妻子藏钱的事情隐忍不言。4年后,李某的姐姐得知此事,建议李某向法院提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求。该权利有时效限制吗?
【法律解析】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间限制的。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自发现之日起2年之内。本案中,李某自离婚之时就知道,至今已经4年了,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即使李某行使请求权,法院也不会再予以保护了。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夫妻个人财产损坏,离婚时可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案例】
鲁某与牛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妻子牛某在结婚前有一个梳妆台,结婚后一直使用,此时梳妆台因为老化,坏了。牛某要求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梳妆台的损失。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解析】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的。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牛某的梳妆台是牛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灭失的,因此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案例】
马某与何某离婚已经3年了。马某于不久前偶然得知前夫在与自己解决离婚纠纷时,将一部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转移到前夫父母的名下。于是,马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这部分财产。法院会受理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受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体现平等自由、公平诚实,这些已经成为了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结婚的时候适用,在离婚的时候同样适用。何某将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致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不完整的状态,侵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对马某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此法院会依法受理并支持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案例】
妻子许某在与丈夫胡某解决离婚纠纷时,发现丈夫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处房产变卖了,所得钱款转移到丈夫的情人名下。许某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许某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一些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保护条款。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本案中,胡某在分割财产之前,企图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转移,该行为造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灭失,对许某是不利的。对此,许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待分配的财产,以保护许某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
马某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王某与朋友合作,投资创办了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是该公司股东。后来,马某与王某离婚。请问,王某在公司的股份应该如何和马某进行财产分割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王某与马某解除婚姻关系后,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王某可以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马某,也可以以同等价格将出资额卖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在与马某进行财产分割。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
丈夫熊某在与妻子黄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一方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离婚后,两人都不愿意经营这家企业。这种情况要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