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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合同篇——明智交易警惕陷阱(6)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来确定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而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多了2000元,称不上“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应该按照违约金的数额来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出租车司机因“误时”造成乘客损失,如何赔偿?

【案例】

方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一天上午9:50的时候他从单位门口拦了一辆出租车,对司机说必须在10:30之前赶到某会馆签约,否则自己将损失30万元。司机表示没有问题,正常情况下25分钟就可以到该宾馆,可是由于司机绕路加油又遇到一段路程修路,到会馆时已是10:50,导致没签约成功,造成利润损失30万元。方某于是起诉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他30万元。那么,方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应该熟悉本市的路况并且对行车时间、行车路线等作充分的估计。而事实上由于其过错行为使方某没有赶上签约,造成了3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出租车司机属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的责任应该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但出租车公司在赔偿了方某以后,有权向该司机追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责任,需分别解决

【案例】

2009年8月,某中学向某商贸公司购买了200台教学电脑,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每台电脑2500元,共计货款人民币50万元,由该商贸公司于同年10月底前将电脑送至该中学。该中学在合同签订以后向某公司预付货款20万元,其余货款在收到全部电脑后一个月内结清,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交违约金5万元,并且赔偿相关损失。该商贸公司在送货途中被个体运输户袁某的货车撞翻,致使20台电脑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由袁某负全责。某商贸公司见责任不在自己,因此不肯承担某中学的损失。某中学对此则有异议,多次派人交涉,均无结果。于是告上法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某商贸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数量供应电脑,属于合同违约,应当依合同向某中学承担违约责任,事后,对于个体运输司机袁某对某商贸公司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某商贸公司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向袁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违约和侵权行为,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解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违约赔偿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案例】

宋某将仅有的祖母送给自己的一幅锦绣,拿到某小商品市场王某的店铺处要求裱框,并付了相应的费用。结果疏忽大意王某将宋某的锦绣遗失,宋某于是到人民法院对照相馆提起违约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宋某的违约诉讼中,他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宋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侵权的诉讼。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订立合同时隐瞒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卢某欲购买钟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双方经协商,卢某同意5天以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钟某。钟某为卢某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卢某定金1000元。5天以后,卢某了解到钟某故意隐瞒了该笔记本曾被水浸泡并维修过的情况,于是拒绝与钟某签订合同。那么,卢某能否要求钟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因钟某故意隐瞒该笔记本曾被水浸泡并维修过的情况,导致交易失败,所以程某有权要求钟某返还1000元钱并赔偿其在买笔记本的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因为钟某与卢某的买卖合同未正式签订,所以卢某不能请求钟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

【案例】

某水果批发市场与严某签订雪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严某于2009年10月30日以前向该批发市场交付雪梨2万公斤,每公斤5元,货款共计10万元;货到后付款,无论谁违约,均承担50%的违约金。2009年10月20日晚,当地突遭一场罕见的冰雹袭击,致使严某家果园内雪梨遭到破坏,无法向水果批发市场交货。10月30日,某水果批发市场要求严某承担违约责任。严某以雪梨遭冰雹袭击,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于是该水果批发市场起诉至法院,要求严某承担赔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此案涉及到合同法理论中的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通常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它必须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即属于客观事件;当事人依其现有的能力,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一般来讲,现实生活中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洪水、地震、冰雹等都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雪梨遭到破坏无法履行合同约定,这是由于10月20日晚冰雹引起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严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非典”导致违约,可以免除责任吗?

【案例】

2003年年初,杭州鸿艺文化传播公司邀请周华健、陶酷、阿杜、顺子诸歌星,准备4月在黄龙体育中心举办“2003龙禧之夜”演唱会。厦门奋发公司花费23万元买下演唱会的冠名权,并且付了3万元定金。由于全国暴发“非典”疫情,杭州市政府发文暂停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原定于4月29日的演唱会停了。“非典”过后,“奋发”状告“鸿艺”违约,要求退两倍定金。那么。鸿艺公司可以免责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案中,演出不能如约进行是因为杭州市政府的行政措施所致,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因此鸿艺公司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是要退回已收取的定金。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到约定的单位工作,就不能要回押金吗?

【案例】

邓某是北京某大学的08届毕业生,2008年5月,他经朋友引见,与天津某广告公司老总商先生洽谈工作事宜,双方由此达成共识,并签订了工作协议,协议中约定邓某毕业后到广告公司工作,同时,邓某向广告公司交纳工作押金5000元,如果其毕业以后不到广告公司工作,所交的押金予以没收。但是10天以后,北京某公司答应录取他,并叫他马上到签订工作协议。经过一番思考后,邓某决定留在北京工作。毕业后,邓某没有到广告公司工作,按约定广告公司没有将邓某所交的工作押金退还。邓某告上法院,以广告公司利用毕业生急于找工作之机,在签订用工协议时强迫交纳押金,该行为属于胁迫行为,要求广告公司退还5000元的工作押金。广告公司认为,邓某违约在先,因此按事先约定,将所交的押金没收。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用工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依约向毕业生收取的押金,是对双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履行金,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本案中,邓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应该预见到交纳押金以后一旦违约将会出现的结果,其押金被广告公司没收,是由于邓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其要求广告公司退还押金没有依据。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替别人运货导致东西损坏,需要赔偿吗?

【案例】

一家货车公司派司机杨某去河北拉货,杨某的朋友孙某得知以后让他帮忙运回1吨苹果。双方言明这是朋友间的帮忙,没有报酬。杨某的车装上苹果以后,在行车的过程中由于车篷布不慎被钢筋剐破,中途又遭突降暴雨,杨某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由于雨太急太大,车上的苹果因严重受潮而腐烂。于是孙某要杨某赔偿其苹果的全部损失,那么,杨某需要赔偿吗?

【法律解析】

本案杨某与孙某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杨某因疏忽大意而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理应

赔偿。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吴某是义务为朋友帮忙,这种行为是善意的、无偿的,而且在损害的过程中杨某也尽力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全部损失都要杨某一人承担的话,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杨某应该赔偿孙某的损失,但是应该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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