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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合同篇——明智交易警惕陷阱(19)

【法律解析】

此案涉及到居间合同的问题。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马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马某是委托人,房屋中介是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因法定事由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法转按揭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被视为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未成立,马某当然无须支付中介公司报酬,但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马某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机构没有促成交易怎么办?

【案例】

2009年9月20日,齐大姐预交200元服务费给某家政服务中心,请求做保姆。该中心承诺如果对雇主不满意就进行退款。齐大姐与其介绍的雇主见面后签了合同,但是在去雇主家后觉得与介绍的情况不符,便拒绝工作,并要求家政服务中心退款,但遭到该中心拒绝。那么,中介机构没有促成交易,齐大姐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该中心未促成齐大姐与雇主之间的交易,因此,不得收取齐大姐的服务费用。齐大姐与该中心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工商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齐大姐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合同

★网上购物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现实中的合同相当

【案例】

前不久,小吴通过某网站订购了一套窗帘,网站承诺10日之内送货,但是一个月过去了,小吴并没有收到货物。那么,小吴与这家网上商店达成的网上购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小吴与网上商店达成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商务网站在网上发布的交易规则,即为要约。该要约在得到网民以网上方式所表示的承诺之后,网上购物合同即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不遵守合同规则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网站违反约定,10日之内未将货送到,小吴可以要求网站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银行卡信息被盗,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

2009年5月15日晚,于某到一家自助银行取款,在门框上看到一条提示语: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于某按此进行操作,但是自助银行门没开,无奈于某只能离去。但是一周后,于某发现卡上的5万多元钱只剩10元了。后来才知道是有人趁银行不备,在自助银行门禁上安装了盗码器,窃得储户借记卡磁条的信息和密码之后,制作假卡,又通过其他ATM机取走存款。虽然现在于某已经报案,但是盗窃者一直没有抓获。那么,于某是否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在保障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上,银行应该高于储户。由于该自助银行处没有张贴任何风险提示也没有防范犯罪行为的措施,造成于某银行卡密码和信息失窃,存款丢失。可见是由于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中,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而导致储户损失。因此,银行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未事先通知突然断电,电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老马在社区里面经营一个小型超市,平时除了经营日杂用品外,还经营冷饮、肉制品等。他买了两个冰柜,一个用来装各种冷饮、雪糕、冰激凌等,另一个用来装肉制品。2009年7月20日中午,由于线路检修,社区突然停电,直到7月21日晚才恢复供电。但是因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停电的情况事先告知社区居民。由于天气炎热,老马超市里的雪糕、冰激凌等全部融化,肉制品也因变质无法销售。造成经济损失900元。那么,电力公司突然断电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停电之前没有通知社区居民,导致老马超市的部分食品变质无法出售,给老马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车辆被扣,停运费谁来承担?

【案例】

2007年8月,张某的一辆运硫酸的罐车,由于货罐质量缺陷造成泄露污染损害事故,被当地法院实行诉讼财产保全,至今已经2年。污染损害赔偿的审理已经结束,张某现在要向制罐厂家提起追偿和索赔请求。那么,保全期间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张某是否可以要求制罐厂家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由于制罐厂卖给张某的货罐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泄漏污染事故,致使张某的车被保全,使张某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因此,张某可以要求制罐厂赔偿车辆被保全期间的停运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非电热公司原因导致暖气不够热,谁来担责?

【案例】

2008年12月,某电热公司接到许多用户的投诉电话,用户称暖气不热,室内气温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有的用户家中已有人因供热不足生病,要求供热公司承担经济损失。电热公司对自己的供热设施进行了检测,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后来派人入户检查,发现真正原因是由于部分用户大量盗用采暖管道中的循环热水所致。那么,在此情况下,其他用户还能要求供热公司承担损失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热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向用户供热,造成用热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由于部分用户盗用采暖管道中的循环水,从而导致供热公司没有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因此造成用户的经济损失,供热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供热公司可以依法向盗用采暖管道中循环水的用户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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