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9374000000006

第6章 民法通则篇——民事权益民事活动(3)

★代管人可以自行处理失踪人的财产吗?

【案例】

李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抚养年仅5岁的儿子。李某在一次进深山打猎后一去不归。两年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依法代管了李某的财产,李某7岁的儿子也由其抚养。后来,李某的弟弟由于无力负责李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便将李某的房子卖掉,用来维持李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及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对此,李某的亲属意见很大,认为李某的弟弟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那么,李某的弟弟能否变卖李某的房产以用于日常开销呢?

【法律解析】

李某的弟弟为李某儿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变卖其财产是合法的,只是不应将其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是指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在本案中,李某的弟弟因无力负担李某儿子的生活、教育费用变卖其房产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将钱作为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则不合法。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一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当事人并未死亡,他在被宣布死亡期间的民事行为有效吗?

【案例】

小徐与网友结伴出去旅游,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音信全无。5年后小徐的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布其死亡,并依法继承了小徐名下的一处房产。其实小徐并未死亡,他与一女子在偏远的山区结婚、生活。后来,小徐因病去世。去世前小徐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爱妻小惠。小惠后来找到小徐父亲讨要房产,但遭到拒绝。那么,小徐在被宣布死亡期间立遗嘱的行为有效吗?

【法律解析】

小徐的遗嘱有效,小惠可要求得到房产。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虽然小徐被法律宣告死亡,但实际上他还活着。也就是说,当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抵触时,以自然死亡为准。当遗嘱与宣告死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相抵触时,以遗嘱为准。所以,小徐立遗嘱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小惠可因此得到房产。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六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复活”,婚姻关系可恢复吗?

【案例】

钱某于4年前突然失踪,其妻子韩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后回娘家住,并一直未再嫁人。突然一日,钱某回到家中,并来到韩某娘家找到韩某,让其跟他回家。韩某拒绝,钱某认为韩某依然是自己的合法妻子,而韩某则认为钱某被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跟钱某回去。那么,钱某的要求合法吗?

【法律解析】

钱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在原配偶尚未再婚的情况下,被宣告人被撤销死亡宣告后,两者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本案中,只要钱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他与原配偶韩某的婚姻关系就自动恢复。所以,韩某不能简单地以钱某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就自动消灭为由拒绝恢复与钱某的婚姻关系。如果钱某被宣告死亡后韩某改嫁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钱某与韩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七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后“复活”,能否要回已被转移的财产?

【案例】

鲁建业的父亲鲁解放外出务工失踪,被宣告死亡后,鲁建业依法继承了父亲的房产。后因急事,鲁建业不得已将房产卖给朋友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一年后,鲁建业的父亲又重新出现。当他得知自己的房产被儿子卖掉后很生气,要求唐某返还房产,刘某不同意,理由是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已经过户,是自己的合法所得。请问,鲁解放还能否要回房产?

【法律解析】

鲁解放无法要回房产。从法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这一规定来看,鲁解放应该可以要求返还房产。但法律另外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的,如果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具体到本案中,鲁建业已经将房产卖给了唐某,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这一要件。因此,唐某是房产的合法所有人。鲁解放无法要回房产。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被宣告死亡人“复活”,能否要回被恶意侵占的财产?

【案例】

富商朱某神秘失踪2年后,其儿子小朱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宣告朱某死亡。在公告期间,小朱无意中得知父亲还活着,但为了获得父亲公司的股权,他隐瞒了事实的真相,并迅速继将朱某公司的股权低价转让给了万某。后朱某回到家中,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小朱赔偿其股权损失。小朱是否应该向父亲朱某作出赔偿呢?

【法律解析】

小朱应当赔偿其父的股权损失。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具体到本案中,小朱隐瞒其父还活着的事实,恶意取得其财产,符合法条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小朱不但应该依法赔偿其父的股权,还应当赔偿其因股权上涨或其他情况所产生的利益。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合伙与法人

★法人和法人代表应该如何理解?

【案例】

李某是某乡镇企业的法人代表,李某在以该企业法人的名义与朋友蒋某搞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蒋某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蒋某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却以自己不是法人为由拒绝。到底谁应为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析】

作为法人的李某所在企业应当承担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见,法人是一种组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代表这种组织行使职权的自然人。也就是说,有法人才会有法人代表,当然,没有法人代表的法人也是不存在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李某在经营中给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合伙承包经营的,妻子应该承担亡夫的债务吗?

【案例】

村民杨某承包了一个小型林场,其妻谢某也参与经营,经营所得收益除了用于家庭生活外,其余都存了起来。2008年,杨某因救林场火灾意外身亡。杨某生前为经营林场曾向朋友刘某借款10万元。现在杨某已经死亡,刘某只好要求谢某偿还债务,但遭到谢某拒绝。请问,谢某是否应替夫还债呢?

【法律解析】

谢某应该偿还欠款。本案中,杨某与其妻谢某共同经营林场,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依法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我国法律规定,经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所以,谢某应在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后,依法承担债务,偿还丈夫杨某的欠款。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顾客在合伙饭店就餐中毒,应向谁索赔?

【案例】

孙某与朋友程某合伙开一家饭店,孙某提供店面,程某负责饭店一切事物,两人五五分成。没想到饭店开张不久,因卫生不达标,顾客吃饭出现了中毒事件,遭到顾客索赔,孙某和程某相互推托。那么,顾客应该找谁索赔?

【法律解析】

顾客可向他们两人中的任意一人提起素赔,或者向他们两人共同索赔。此案例中,程某是饭店直接经营人,要为中毒事件承担责任。而孙某与程某之间的关系为合伙关系,虽然孙某只提供了铺面,并未参与经营,但按照约定参与了盈余分配,所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孙某也应为此次中毒事件承担连带责任,顾客向他们共同或任一人索赔都可以。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六条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退伙后还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吗?

【案例】

赵某、王某与邓某三人合资,办了一家汽车配件店。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配件店严重亏损。后来,王某家有急事需用钱,遂向赵某、邓某提出退伙,赵某、邓某同意。三人经协商约定:王某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那么,王某是否可以由此免除对原合伙配件店的债务?

【法律解析】

王某仍应对原合伙配件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赵某、邓某均同意王某不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但其明显属于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并不能因此免除王某对其合伙期间的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王某仍应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三条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企业被兼并,所欠债务由谁承担?

【案例】

某快餐店欠范某一笔借款,后来该快餐店被某酒店兼并,并成立了某餐饮有限公司。范某按期找到原快餐店负责人收账,负责人告诉范某,原快餐店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餐饮公司负责;范某于是找到该餐饮公司,要求其支付欠款,可该公司法人代表却说快餐店的债务并未交接。那么,范某到底应向谁要自己的钱?

同类推荐
  • 崩溃与重建: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演变

    崩溃与重建: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演变

    本书主要考证、分析了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其演变,时间跨度从1940年代到1980年代计50余年。著作首先考证了佟柔的家庭、生活和教育背景,接着考察分析其转入革命阵营,接受马克思主义和学习新民法的历程。著作重点分析了1970年代后期佟柔的学术思想和活动,重点分析了其著名的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语义和形成渊源。另外,在其领导下的民法经济法论战及其学科经济法学说也是本著作的重点。文章最后从中国的现代化压力的视角分析了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本书讲述了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坚持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 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

    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

    本书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英美国家的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法律、社会及文化环境下应该有的生命力。本书不仅从理论上探讨信托法的原理,更从实务角度分析了信托的运作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及其解决办法,既介绍了英美国家的案例,也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有关信托纠纷的案例,尤其提供了信托文件的文本,并详细分析其重要条款,给信托司法介入提供了便利。本书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生活中的实例分析了民事信托在我国民众生活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其可能实施的广阔空间,鲜明地提出和反复论证了民事信托就是商事信托的基础、商事信托的原则大都是从民事信托原则发展起来的观点。
热门推荐
  • 晚清有个李鸿章

    晚清有个李鸿章

    本书不仅仅是一部传记,作者更是将李鸿章作为一个符号来审视中国传统文化的命运。晚清重臣李鸿章,以其风云变幻的一生成为晚清时期最有争议的历史人物,去世不久,大儒梁启超便为他立传。李鸿章一个以喜剧的方式进入世界,却以悲剧终场的命运的宠儿。说他是命运的宠儿,是因为上天在铸造李鸿章的时候,充分彰显了人类的丰富性、复杂性和神秘性。我写作李鸿章的动机却是非常明确的,那源于清醒和困惑的交织——一种极端的清醒,也是一种极端的困惑。这种困惑与清醒是相联系的,更是相融合的。它不仅仅是对李鸿章本身的困惑和清醒,是对中国文化的困惑与清醒,同时也是对于世界以及人类思想和行为的困惑与清醒。
  • 神女无双

    神女无双

    废柴之身,搅动风云。现代杀手一朝穿越异世,持灵戒慢慢成长。可穿越异世只是巧合?巧合背后又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前世和今生,相遇相知不相负。孰不知,有人背后默默守护,助子成神。“我的心中只有一个神,见到你的第一面就知道了。我只愿臣服于你,其他人都不行。”白衣男子微弯唇角,俯下身子牵起她的手,眼神真挚的看着她。“我的神,终于等到你了。”他轻轻一笑,惊艳了时光,温柔了岁月。但愿此生双不负,霜染青丝就白首。
  • 滨城之爱

    滨城之爱

    中国滨城女孩英子,因母亲来到马来西亚,渐渐与继父之子周立楠相爱,却不知道她已卷入一场争夺百年家族企业的内战。诽谤、陷害、谋杀、生离死别、隐姓埋名……这个苦命女孩的命运又会如何?周立楠,马来西亚华人企业周氏集团的未来接班人,却甘愿为了爱情抛弃一切,远走他乡。
  • 缘起之时

    缘起之时

    一场美丽的邂逅,带来非凡的能力;一次次相遇、一次次战斗、一次次嘻戏,身旁不知不觉也有了像家人般的伙伴。但天下无不散的宴席,一次又一次的离别,让人更懂得了珍惜;离别是为了下一次的重逢,那么就请我用非凡的能力让相遇快点来到。
  • 只愿你能记得我

    只愿你能记得我

    小时候的事情不容易被有些人记得,却也可能不容易被人忘记,是你的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却也可能是他的生死相依。命运的转轮转来转去,是否还会沿着当年的齿印停下来。米远忘记了米苏,米苏忘记了韩寻,韩寻记得塔娜,塔娜记得俊熙,这个世上,有没有人愿意一辈子记得你。不要忘了曾经,不要放弃现在,可能他们是你的未来。
  • 第一狂:邪妃逆天

    第一狂:邪妃逆天

    新文已发《毒妃v5:禁欲王爷,宠上瘾》敢退姐的婚?看好了这是休书,一巴掌把渣男煽墙上,不好意思,姐不要废物!敢说姐这么彪悍没人要?姐就让你见识一下,啥叫九天魔神来抢婚!身披嚣张,脚踏狂妄,姐就是这么霸道!纵横寰宇,斗破苍穹,姐就是这么逍遥!
  • 中国折扇

    中国折扇

    扇子起源于我国的远古时代,从考古资料推测,扇子的应用至少不晚于新石器时代陶器出现之后,在我国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国扇子的种类和用途都在不断地演变,扇文化也成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文化知识读本:中国折扇》优美生动的文字、简明通俗的语言、图文并茂的形式,把折扇文化的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等知识要点全面展示给读者。
  • 大清穿越联盟

    大清穿越联盟

    由于现代穿越公司实验室发生意外,而使得驻清朝清穿控制员李大丰,助手王小花,有“清穿百科全书”之称的天才少女赵佳佳,和被称为“清穿世界第一搅屎棍”的自恋脑残富二代史香香。四人一起被滞留在清朝,如果坐等公司的救援,至少要等四十年。为了摆脱回到现代后只能直接过领养老金,跳广场舞,携手共唱夕阳红的老年生活。这样性格背景迥然不同的四人,结成清朝穿越者联盟,开启各种清穿模式的欢乐故事。---------------------------------------此文半架空,背景不严谨,吐槽无节操。只为博大家一笑,求个点击收藏推荐票啥的~~~
  • 重生之我是六耳猕猴

    重生之我是六耳猕猴

    看了神机大大的佛本,不禁大为感慨!实乃佳作!再看西游看至孙悟空打杀六耳猕猴如来感叹世间少了一灵物。心中忽有灵感遂奋笔疾书创作了本作六耳语:混沌初开,洪荒以来,我妖族备受欺凌。想那佛陀,仙人,神人。有多少不是妖族之身,为何上天便为仙人,神人。入得佛门便是佛陀,菩萨。风水轮流转,皇帝轮流坐,今日到我家。我欲在那道佛之外再立一道为万妖取立于天地一席之地。
  • 招阴

    招阴

    自一出生,我就有记忆力,每年小除夕,都会有一个鬼来问我同一个问题,我不答应他,他就会害死一个我的家人,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