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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劳动保障篇——维护你的职场权益(4)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员工单方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吗?

【案例】

小郑毕业后到某公司应聘成功,双方约定小郑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但工作后公司却让小郑去街头发小广告,而且每天都规定任务,要求小郑从早上8点一直发到晚上7点,并称不这样工作就不发工资,小郑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却拿出劳动合同称:不干可以,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赔偿单位损失2000元。请问,小郑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是不是要赔钱呢?

【法律解析】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小郑去公司工作后,用人单位未按承诺安排工作,对此,小郑可以理直气壮地解除劳动合同,不必赔偿单位损失。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除合同后单位拒绝出具证明怎么办?

【案例】

房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房某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房某到一家外资企业应聘,但是该外资企业要房某提供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原公司拒绝提供。请问,房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房某与原公司协商一致后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不提供给房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房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求助,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原公司为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就应终止吗?

【案例】

2007年,杜某与某工厂续订了期限为3年的合同。但是从2008年开始,杜某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厂方要终止与杜某的劳动合同并为杜某办理退休手续,而且从办理退休手续后就不给杜某发工资了。可杜某认为,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应该等期满时再办退休手续。请问,厂方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法律解析】

厂方的这种行为不违法。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考虑年龄因素,一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即使劳动合同未到期,也只能终止合同。本案中,杜某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厂方依法为他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与被判刑劳动者的合同要支付违约金吗?

【案例】

某设备制造公司职工崔某工作期间作风懒散,领导批评无效后,就将他调去检修设备。崔某心怀不满,将车间数十台生产设备全部砸烂,被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6个月。同时,该公司决定解除与崔某的劳动合同。崔某以合同没到期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崔某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解析】

崔某的要求不合理。崔某因破坏公司的生产设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解除与崔某的劳动合同。同时,由于该制造公司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不存在违约问题,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也无须给予崔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缓刑犯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案例】

龚某是某企业的职工,2008年他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他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宣判后,企业通知龚某解除劳动合同。但龚某认为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缓刑期间仍可以在企业上班。请问,企业与龚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是否合理?

【法律解析】

该企业的做法是合理的。宣告缓刑只是犯罪分子在执行刑期时,视情况而定不用到监狱服刑,其本身还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与龚某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可以辞退即将退休的老员工吗?

【案例】

老杨是某电器厂的老员工,再过两年就要退休了。30年前,电器厂刚创办的时候,老杨就成为该厂第一代员工。现在,电器厂由当初的小作坊发展成为几千人的大企业。没想到,今年却遭遇了金融危机,为应对困境,电器厂决定压缩编制、裁减职工。那么,电器厂可以辞退老杨吗?

【法律解析】

电器厂不能辞退老杨。本案中,老杨作为老职工,如果被辞退,再就业的可能性不大。其社会保险以及基本生活来源无法保障,老杨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对此,法律规定,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老杨在陶瓷厂工作30年了,距法定退休年龄只有2年,符合条件,所以老杨不能被辞退。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企业未对劳动者做健康检查能否将他辞退?

【案例】

耿某是某企业职工,长期从事筛选矿粉的工作。因企业效益一直不好,企业可能要裁减一部分员工。耿某在企业工作了十几年,因工作性质缘故,耿某怕患上职业病,但是企业一直没有对他进行职业病检查。那么,在企业没有对耿某做职业病检查的情况下能否将他辞退?

【法律解析】

不能。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企业在未对耿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不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患精神病,公司可以辞退吗?

【案例】

小包是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在一次车祸中,小包的头部受到撞击,导致精神失常,经医疗机构鉴定为重度精神病。那么,该公司可以将小包辞退吗?

【法律解析】

该公司可以将小包辞退。法律上有一种情况,即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过失,但合同已经无法正常履行,用人单位只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非过失性辞退。本案中,小包由于车祸成为重度精神病患者,已经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不能正常地履行合同义务,公司不得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注意的是,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能力的疾病不能是职业病或因公负伤,不能与用人单位有任何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辞退;另外,劳动者患病、负伤、失去工作能力后,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必须要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再商谈解除合同的事宜。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经营困难,可以大规模裁员吗?

【案例】

今年,大学毕业生小李成功应聘某金融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工作合同。因金融危机该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公司决定大规模裁员,小李也身居其中。小李不服,于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问,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大规模裁员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该金融公司为了渡过难关,采取经济性裁员,这原本是可行的。但是,该公司却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定的程序,首先是提前30日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然后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减方案。该公司采取的程序不合法,因此裁撤员工的行为无效,应当继续履行与小李的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学校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

2008年小高与某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在校内招待所担任服务员。2009年5月学校单方通知小高,因学校扩建,决定将招待所拆除,准备与小高解除合同,小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愿意服从学校安排到其他岗位工作,但学校说因客观情况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请问,学校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学校扩建要拆除招待所,属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学校可以与小高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高本人。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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